服务贸易:国际贸易争端的新战场_发展中国家论文

服务贸易:国际贸易争端的新战场_发展中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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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贸易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

1.各国服务贸易政策与国内立法对服务业开放和发展的限制

服务业的发展关系到一国的国计民生,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涉及到一国的国际收支、国家主权和安全等。服务业中的教育、新闻、出版、娱乐、影视、影像制品等部门虽非一国的国民经济命脉,但基本上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意识形态领域。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抵御外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大量入侵。因此,各车对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相对较高,各国服务贸易政策与国内立法对服务业的开放和发展都有所限制,而这些限制往往会成为服务贸易争端产生的根源。

2.服务贸易竞争力强的国家和地区试图占领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

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处于支配地位,服务贸易具有很强的竞争力。2001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有9个是发达国家,仅有中国香港地区跻身第十位。从整体来看,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存在着巨额顺差。2001年,美国尽管货物贸易逆差为4496亿美元,但服务贸易却存在着753亿美元的顺差。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已大大超过货物贸易。在海外投资、保险、银行业务、租赁、工程咨询、专利与许可证贸易等方面,发达国家最具比较优势。事实上,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竞争力较弱的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鉴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对服务贸易进行国家调节,在服务市场的开放方面格外小心谨慎,并采取了一些抵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措施。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所以,他们极力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广泛利用政治力量,推行“服务优先”的出口发展战略,为其服务出口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的保障,以达到占领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目的。因此,竞争力强的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扩张必然会和竞争力较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性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产生尖锐的矛盾,并引发现实服务贸易中的纠纷和争端。

二、服务贸易争端的特点及有效解决途径

1.服务贸易争端的特点

首先,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至今,WTO成员申诉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案件数目有限,但是,这些服务贸易争端几乎都涉及到发达国家,其中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有5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2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1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发达许多,相互之间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来往比较频繁,因此也容易产生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对WTO的规则以及程序的利用意识要比发展中国家超前许多,因此他们之间的争端容易申诉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去。

其次,多数争端涉及的WTO规则不仅只是GATS,往往还和其他规则相互交织,这是由服务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服务业不像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那样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向其他生产过程提供服务而产生增值的,因此服务业往往不是独立的行业,而是要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渗透。正因为如此,WTO的服务行业争端往往都要牵涉到其他领域,涉及的规则不仅仅是GATS。

最后,多数争端都涉及到分销领域,这是因为分销业(即国内通常所指的商业流通)是和一国产品进出口相关性最大的行业。分销业向上关联到金融业,向下则关系到制造业。一国产品进入到其他国家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和其他国内的分销体系产生关系,因此,在这些服务贸易争端中,产生于分销领域或者分销行业相关的争端相对会占较多的比例。

2.有效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的途径

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包括了协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专家组程序、上述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程序和阶段。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创设的最有效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机制,在服务贸易方面,WTO成员可以就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管辖范围的问题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践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有效地处理并解决了服务贸易领域内的部分争端问题。

三、中国的服务贸易争端问题

(一)中国加入WTO后服务贸易中可能出现的争端问题

尽管从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今,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有关服务贸易争端的案件中还没有一个涉及到中国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入世后服务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外资服务企业和中资服务企业竞争程度的加深,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的纠纷和争端必然会出现并逐渐增多。入世后,中国服务行业在以下几个领域中出现争端的可能性较大:

1.金融业

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到中国开放金融市场的好处;但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外资银行也必须接受中国的金融调控和监管。

外资银行可以吸收中资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其人民币资金来源增加;同时还可以从境外向境内输入大量外币和外债。这一方面会对中国的货币市场以及汇市和股市造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将国外金融风险引入国内,加大国际资本对国内金融的影响,致使货币政策约束力受到削弱。外资银行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外资银行还能够在中国经营那些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充分开展的新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外资银行具有国际性、金融技术复杂的特点,中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所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因而在一段时期内会出现许多监管不力的局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金融业必须加强监管和调控;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受利益的驱使可以利用多种手段来规避我国央行的有效监管。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的一面;另外,我国刚刚入世,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调控方面也缺乏相关的经验,因而极易产生磨擦和纠纷。所以,中央银行在对外资银行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和调控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事;避免影响外资银行开展的正常、合法业务,以致引起贸易争端。

2.电信业

电信业在许多国家属于垄断和专营的行业,中国的电信业同样如此。GATS允许WTO成员建立和维持国家垄断服务,但要求成员确保其境内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的同时,不得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要求不相一致的行动。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境内和境外服务提供者可以平等竞争,而不是取消垄断或专营服务。然而,如果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其特殊地位或影响力,从而给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其他成员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请求,要求相关成员提高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的资料。从服务贸易领域争端解决案例的实践来看,电信业是相对容易引起争端的。在WTO总共受理的8个有关服务贸易的争端案件中,与电信业有关的就占了2个,分别是美国与比利时限制商业电话号码簿服务贸易争端案和美国与墨西哥电信服务市场开放争端案。中国的电信业是在长期的政策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缺乏较强的竞争力。尽管入世后,中国电信业仍然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垄断和专营,但是在与外国实力强大的电信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处于下风。因此,中国电信业在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时,能否做到不违反它在GATS下的一般原则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而不损害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公平竞争,这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旦中国电信业服务提供者违背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或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必将引起其他成员方的不满,从而导致贸易争端。

3.分销业(即国内通常所指的商业流通)

在中国长达15年的入世谈判中,分销业虽然与金融业、电信业并称为三大热点,但从对国家战略意义、安全等多个角度衡量,却始终处于从属地位。1999年,中国为了在金融和电信等其他领域的利益,同时向世界贸易组织表明中国入世的诚意,中国就主动提前放松了对外资进入零售业的部分限制。人们也普遍认为,零售业应该是入世后受冲击最小的一个领域,因为中国的零售业对内早已取消了所有制限制,只要满足资本金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经营零售业,而在对外开放方面,零售业也是走在最前面的行业之一。入世一年后的实际情况是:在零售业中,中国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出现了激烈的正面冲突。国内一些相关民营企业认为:中国市场不但对外资流通业已经过度开放,而且外资企业还享有超国民待遇。一些外资零售业在中国的违规现象十分严重,如法国家乐福在中国入世日程表完全开放之前就以各种变通方式抢滩登陆中国市场。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2002年末,我国一些相关民营企业向国务院提交了《商业领域过度开放报告》,指责外资在零售业方面违规并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由此打响了中国零售业入世商战的第一枪。此外,由于利益的分歧,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零售业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不统一,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如税收和就业)的考虑,越权审批设立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这将进一步加剧中国分销业领域内的冲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分销行业其实是极易出现争端的,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四、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我国服务贸易争端的建议

1.运用好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GATS中有许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体性及程序性的优惠条款,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利用这些条款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体权利上,我们应善于将GATS中各项协议体现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运用于争端解决中。在争端解决的程序上,DSU、GATS及其它相关规则也有若干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程序条款,我国应善于利用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利益。

2.主动充当多种角色,积极提出请求

我国参与到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各个程序阶段中,可以充当多种角色:主动申诉,积极应诉,做直接介入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当事人或处于争端之外帮助仲裁人员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庭之友”。无论以何种方式,我们都应积极提出请求,主张权利,因为一些决定只有应特别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方能做出。

3.更好地进行申诉

首先,由于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的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所以在我国相关服务业受到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的情况下,为使我们能变消极为积极,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在立法上应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或服务行业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服务行业或服务贸易造成损害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

其次,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保障。可以成立专门的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之内组成一个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及争议解决的快速反应机构。

再次,把握好关于成立专家组的书面申请的内容要求。该申请应有三项内容:是否已进行了协商,引起争端的特别措施,申请的法律依据。

最后,应全面深入研究与服务行业争端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制定不同的谈判或其他争端解决策略,以寻求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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