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渊源_公民权利论文

浅析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渊源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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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59(5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04)04-0076-05

俄罗斯联邦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土横跨欧亚大陆之北,面积171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人口14880万,其中俄罗斯族占人口总数的83%,另有鞑靼人、乌克兰人、楚什瓦人、达格斯坦人、摩尔多瓦人、白俄罗斯人、哈萨克人、亚美尼亚人、吉尔吉斯人、乌兹别克人、塔吉克人、土库曼人、立陶宛人、日耳曼人、巴什基尔人、车臣人、印古什人、奥塞梯人、马里人、阿瓦尔人、乌德穆尔特人、卡巴尔达人、布里亚特人等100多个少数民族。民族问题是俄罗斯联邦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中教育问题又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所以联邦政府对此是十分慎重的,在有关立法中对民族教育及其相关的问题有专门的规定。1992年7月10日叶利钦总统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1993年12月12日由全民公决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1],均含有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内容。拙文将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为蓝本具体分析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系统总结前苏联时期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探求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法源。

一、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承认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明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论其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信仰、所从事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居住地点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明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所拥有的公民权是平等的。平等的公民权是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石。

联邦宪法赋予少数民族以平等的公民权,也就同时赋予了少数民族平等的教育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领域内的受教育权不受肤色、民族、语言、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地位和财产、出身、居住地、宗教信仰和所属政治团体和是否受过司法审判等限制。”少数民族在俄罗斯联邦是享有平等公民权的公民,在其领域内自然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语言自由权和语言教育权,尤其是有保留本族语和以本族语接受教育的权利,联邦予以必要的保障。关于语言权利问题,《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使用本族语权,有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的语言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6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有权利以自己的母语接受教育,并在教育体系提供的可能范围内选择其接受教育的语言。”关于语言权利保障问题,《俄罗斯联邦宪法》就此专门做了规定:“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族人民保留本族语。提供对其进行研究和发展的条件。”与宪法相呼应,《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6条规定:“为保障公民用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需建立必要数量的相应的教育机构、年级、班组,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国家支持俄罗斯联邦内不具备自己国家组织的民族为用自己母语实施教育过程而进行的人才培养。”

平等基于理解,理解基于平等;文化平等与民族理解密不可分。俄罗斯联邦实行文化平等与民族理解的教育。《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条规定:“禁止对社会、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和语言优越感的宣传。”《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14条规定:“教育内容应能促进不同肤色、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社会团体的人们彼此理解。”

平等基于尊重。联邦政府尊重各共和国的教育自决权。《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2条规定:“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捍卫体现民族文化的地区文化传统的教育体系。”《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国家政权和最高管理机构及其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自治区政权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人口和其他方面特点,制定并实施共和国的、地区性的教育发展纲要”;并且规定,一般情况下作为上述权限问题,“联邦中央和部门性教育管理机构无权单独予以研究解决”。

二、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之源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前苏联成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91年12月26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最后一次会议通过宣言,宣布苏联停止存在。从十月革命到前苏联解体,前苏联70多年丰富的社会实验和社会建设,是当今俄罗斯联邦扎根的直接历史土壤。从历史继承性来看,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直接源于前苏联时期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前苏联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在俄罗斯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

沙俄时代实行的是赤裸裸的民族欺压和民族歧视政策,被列宁称为“俄国各族人民的监狱”[2]。“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在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主义基础上,也打破了民族压迫的世界纪录”[3]1917年二月革命产生的短命的克伦斯基资产阶级政府,在民族政策及民族教育上没有任何作为。是苏维埃政权打碎了这个“各族人民的监狱”,彻底推翻了民族压迫制度。

列宁指出:“必须消灭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4]。十月革命胜利后一个星期,苏维埃政府就公布了著名的《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①实现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独立自主;②俄罗斯各族人民有自由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③废除任何民族的和民族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④居住在俄国领土上的各少数民族与民族集团可以自由发展[4]。为了贯彻执行《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苏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着手消除历史造成的各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建立各民族的友好合作关系;其次,成立了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任务是:①制定和实施能保证各民族兄弟般合作的各种措施;②制定和实施能保证少数民族利益的各种措施;③解决与民族纠纷有关的各种争执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理论开始变为现实。

前苏联对少数民族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这与沙俄时期对少数民族的压榨掠夺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斯大林说:“胜利了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必须帮助,真正长期地帮助落后民族的劳动群众发展文化和经济,赶上走在前面的民族。”[5]1927年联共(布)第15次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在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应该特别注意发展各个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必须逐步消除这些地区经济和文化的落后性。

基于上述民族政策,前苏联逐渐建立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法规。依照时间顺序排列如下:《关于把教育和教养事业从宗教机关转交到教育人民委员部管理》(1817年12月)、《关于信仰自由、教会和宗教团体》(1918年1月)、《关于少数民族学校》(1918年10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成立条约》(1922年)、《为非俄罗斯民族学校培训师资》(1925年)、《寄宿学校条例》(1957年4月18日)、《八年制学校条例》(1959年12月29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19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77年10月7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85年11月27日)等等。

上述政策法规以及教育实践实际上确立了下面几条前苏联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前苏联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机会均等。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发布文件向全国人民阐明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与任务,如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使人民普遍识字;建立世俗的、消除等级差别的统一学校[6]。1977年10月7日前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6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40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第45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46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第66条规定:“苏联公民必须关心子女教育”。前苏联第11届最高苏维埃第4次会议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的序言指出:“教育在我国是真正的全民事业”;第3条规定:“苏联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第4条规定:“苏联全体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从业类别和性质、居住地点及其他情况,在受教育方面一律平等。”分析上述材料我们可知:前苏联时期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少数民族群众是公民,自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发展原则 沙俄对全体国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实行愚民政策,全俄有70%以上的居民是文盲,有些少数民族(如布里亚特人等)几乎百分百是文盲;与之相反,前苏联政府十分重视建设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第一,大力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群众运动。非俄罗斯民族使用100多种语言,有19个民族没有文字。为了配合少数民族扫盲等需要,前苏联政府组织民族语言学专家为几十个民族创造文字。第二,建设统一劳动学校体系,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在中亚、高加索、西伯利亚、远东等地区陆续开办了许多中小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干部培训学校,各加盟共和国顺利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一些城市实现了普及七年制教育,为当地各民族培养建设人才。第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十月革命前,哈萨克一所高等院校也没有,但是到1935年已经有了16所。到第2个五年计划期间,在乌克兰、白俄罗斯都成立了科学院,在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哈萨克、塔吉克、乌兹别克也先后成立了苏联科学院分院,培养了一批各民族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和科研人员。第四,加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46年8月联共(布)中央决定在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开设党校,以培养州和区、市的基层领导干部。50至80年代中期,从前苏联中央到各共和国开办了数百所干部培训学院、上千所干部进修班以及各种类型党校;不断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定期轮训干部,以达到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倾斜原则 办学需要钱,前苏联政府实行教育经费向少数民族倾斜政策。从1928~1929学年到1937~1938学年,俄罗斯联邦用于教育事业的开支增长了11.3倍,而土库曼增长了21.6倍,吉尔吉斯增长了25倍,塔吉克增长了83.3倍。以1937~1938学年和1914年比,学生总人数在土库曼增长了32倍,在吉尔吉斯增长了43倍,在塔吉克增长了69倍。

语言教育平等与自由的原则 沙皇政府在语言方面推行的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语言同化政策,强制推行俄语,各个民族都要使用俄语,各个学校都要讲授俄语,一切文件都要使用俄语,对大多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相反,列宁特别强调语言平等,把语言平等视为民族平等的一部分。十月革命至30年代中期,前苏联基本上实现了各民族语言平等,各民族语言文字都获得了巨大发展。前苏联制定了各项法律律令确保少数民族语言平等的权利,“各民族语言平等”成为国策。《寄宿学校条例》(1957年4月18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部长会议通过)第17条规定:“学校教学按照俄罗斯联邦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用学生本民族语言进行。”《八年制学校条例》(1959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部长级会议通过)第12条规定:“学校的教学用学生的本族语言进行,在使用多种语言进行教学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区,家长有权决定选择哪一种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问题。在用自治共和国、自治州或民族专区的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里,学生可自愿学习俄语如同在俄罗斯学校里学生可自愿学习自治共和国、自治州或民族专区的语言一样。”《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19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第4款规定:苏联全体公民“有选择教学语言的权利,可用本民族语言或用其他民族语言教学的权利”。《普通中学条例》(1970年9月8日前苏联部长会议批准)第3条规定:“给予学生用本民族语言学习的条件,学生的家长或代理家长,有权为子女随意选择符合他们要求的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除教学用语外,学生可以自愿学习苏联其他民族的语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77年10月7日前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第7次会议通过)第45条规定:“学校可用本民族语言教学。”[7]《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85年11月27日)第4条规定:“教学语言可自由选择,可用本民族语或者其他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可见,前苏联一贯坚持语言平等和教学语言自由选择的原则。

世俗性原则 沙俄同化政策还包括信仰同化,把东正教定为国教,在学校里进行东正教教育,教育充满宗教性。与之相反,苏俄1917年12月颁布《关于把教育和教养事业从宗教机关转交教育人民委员部》的法令,撤消教会学校,全部改为普通学校。1918年1月,又颁布《关于信仰自由、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法令,决定“教会与国家分离,学校与教会分离”,禁止任何宗教教学和在学校里举行宗教仪式[6]。1985年11月27日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第4条规定:“教育世俗性,排除宗教影响。”可见,前苏联自始至终都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教育世俗性原则。

综上所述,与前苏联时期相比较,当今的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尽管在意识形态领域大相径庭,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增有减,但是其主体主要源自前苏联时期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前苏联时期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和民族教育实践是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法源。

[收稿日期]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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