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图书馆法律法规看我国图书馆立法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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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个图书馆法是1537年法国颁布的蒙特斐利法。400多年来,世界各国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大致可以分成六大类:

(1)采取立法行动兴建图书馆。1696年北美马里兰州议会采取立法行动兴建图书馆,揭开了国际图书馆立法史上的重要一页,以后,许多国家采取了类似的形式。(2)通过立法确定依靠国家财政税收或其他资助方式兴建图书馆。1850年英国皇家议会立法规是准许建立城镇图书馆,经费靠地方税收维持,1964年2月美国通过了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明确了联邦政府对地方资助方式等问题。(3)建立和发展国家图书馆的立法。1537年法国蒙特斐利法规定每种新出版的图书均应免费送给皇家布洛耶图书馆一册。1948年日本公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4)通过立法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1939年法国公共图书馆改组法令公布;1850年英国议会批准埃瓦特提议的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每500人地区要提供一个图书馆。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全国性的公共图书馆法。(5)通过立法建立和发展大学图书馆。1965年美国公布了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图书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6)通过立法保障文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促进馆际协作和资源共享。1911年澳大利亚通过佩瑟里克法案,保证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太平洋地区的资料收集。1946年波兰颁布了国书馆法,要求系统地组织各类型图书馆,把研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联结为一个全国性的图书馆系统。

我国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奏拟定“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折。民国四年(1915年)教育部公布了“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民国十六年(1927年)大学院公布了“图书馆条例”。解放后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了《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文化部又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发。特别是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通过了《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并对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规划布局做了三项重要指示。从此我国开始了图书馆大规模的建设时代,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图书馆正处于生存与发展转折时期,因此必须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借鉴国外在图书馆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条文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对图书馆应尽的义务;图书馆的正常经费、购书经费、设备建筑经费的来源;图书馆的人员设置、人才结构;图书馆业务工作技术方法的统一原则和规范;图书馆的机构、建筑设备以及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图书馆的经营活动方式、范围等等。用法律形式将图书馆的各项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使图书馆的发展能得到法律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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