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熟人社会的确认及其对和谐社会的价值--基于理想类型的分析_熟人社会论文

新熟人社会的确认及其对和谐社会的价值--基于理想类型的分析_熟人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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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0)01-050-054

一、理想类型的历史考察和属性

(一)理想类型的历史考察

以生产资料占有为标准,围绕阶级问题,马克思将社会类型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在此之间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过是一个过渡阶段,尤其是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理想类型被视为理想“乌托邦”。根据马克思的社会类型,美国法学家庞德将法律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成熟阶段、法律社会化阶段。以社会契约为假说,卢梭将社会发展阶段分为平等—不平等—平等三个阶段。马克思·韦伯围绕资本主义的理性化、根据社会的本质、决定要素、形式等将社会类型分为卡里斯马型社会、传统型社会、法理型社会,其理想的社会类型是官僚科层制体系,这个科层制体系是以收入、财产、职业声望、权力与教育所构成的“垂直式层阶”[1](P13-22)。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根据各个社会主要的聚结形式划分的两类社会为:礼俗社会(共同体)和法理社会。礼俗社会的特征是:规模小,分工与角色分化较少,家庭为社会核心单元,占统治地位的是个人的或具有感情色彩的层级关系,社会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人的行为主要受习俗、传统的约束;法理社会的特征是:规模较大,有复杂的分工与角色分化,经济的、政治的、职业的社会组织取代家庭的核心地位,非个人的、不具感情色彩的交往关系居于统治地位,社会具有很强的异质性,人们的行为主要受正式的规章、法律约束[2](P256)。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将人类活动方式概括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行为方式,机械团结是指在不发达的社会结构中产生,伴随着人类活动方式的日益复杂,知识经验不断积累,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和相似性等特质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异,集体成员在情绪感受、价值观、信仰等方面具有类似的特质。由于人与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分化,这样的社会呈现高度的一致性;人与人之间保持相似性和相同性,集体湮没个体,相互依赖程度低,社会纽带松弛,社会与宗教结为一体,宗教观念渗透了整个社会,机械团结是被权力镇压的权利,对差别性、异质性的强制压抑,有机团结的社会是发达社会的产物,是强调专业化和分工的异质社会。[3](P79)美国政治学者萨拜因专门就西方社会的法治发展提出一种不同的“四阶段”理论,即把西方社会的发展从古自今划分为“部落社会”、“城邦社会”、“世界社会”和“民族国家”,为我们理解西方社会法治的起源和演进打开了一条清晰的道路[4](P218),但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历史演进。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等人围绕现代性产生出来的风险,以及如何尽力避免和减小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分裂状态,把现代社会的核心类型称为“风险社会”,为我们研究现代社会打开了全新的视角。信息社会学的创始人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提出的分析框架也颇具理想类型色彩,贝尔以代表生产力的技术为横轴,以代表社会关系的财产关系为纵轴,构成一个十字坐标,技术横轴划分的是工业化程度,财产关系纵轴划分的是集体化程度,这样就出现了4种配合:工业资本主义的,工业集体主义的,前工业资本主义的和前工业集体主义的,贝尔最终用信息时代的称谓取代了后工业时代的称谓,“信息社会”为我们研究后工业时代打开了另一类型研究之门。我国社会学者费孝通较为经典的理想类型为熟人社会,具体到不同的村落,又有不同的理想类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杜赞奇在他的书中,画了一个当时国内学者还较少使用的村落分类象限图,横坐标是生活的富裕或贫穷,纵坐标是邻近城市、宗教社区或远离城市、宗族社区,调查的6个村庄,被分成4种理想类型,放在4个象限里。这些理想类型的划分不仅具有很强的分析功能,而且能对社会治理起到导航作用。

(二)理想类型可以作为学理和实证的有效分析工具

概念十分生硬地在对象与概念之间划了一条界线,成为相互断裂的经验事实之间无法逾越的鸿沟,成为判断事件非此即彼的工具,而类型则使对经验事实的判断表现出兼容并包的整体性思维,类型较之概念更灵活,也更易于被理解。拉伦兹将“类型”区分为三大类:一是“平均类型或经常类型”与“整体性类型或形态类型”,二是“直观的类型”与“思想的类型”,三是“经验性类型、逻辑的理念类型及规范的理念类型”。理想类型属于整体性类型和逻辑的理念类型,例如,本文所指称的新熟人社会是以职业和经济优势为标准建立的后身份社会,后身份社会打破了传统旧身份社会的完全以血缘或者单位为纽带的旧社会共同体结构形式,逐渐形成以社区为纽带的新型社会关系,属于整体性类型和逻辑的理念类型,言其属整体性类型,是指新熟人社会虽然实际上社会内部结构并不完全表现为“关系”远近、“熟识”程度,但在整体形式上反映了社会类似的一般样式,故而可以将“熟人社会”归入整体性类型或形态类型;言其属逻辑的理念类型,是指新熟人社会是必须通过逻辑思维抽象把握才能得以建构的类型,逻辑或规范的理念类型不仅仅包含着某种公理性的理念类型,它实际上成为一种“模型”或者“模式”,如费孝通的“熟人社会”、韦伯的“理想类型”、柏拉图所构想的“理想国”都属于此种形式。这种类型也多因其理想色彩而不能完全实现,但应成为我们努力追求的模范型或目标型。我国学者郑戈认为,借助理想类型可发挥两类作用:“一方面,各种理想类型所蕴涵的不同信息得以区分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可以保障这些差异是根据同一种逻辑而言的;另一方面,理想类型又与经验事实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它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与其研究旨趣相一致的经验对象。”[5]无疑,作为学理和实证的有效分析工具,理想类型是根据某种一致的逻辑概括出来的具有公理性的理想模式,不仅为各个学科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极大地丰富了实证研究的理论内涵。

二、新熟人社会是经历二次否定和三元结构的理想类型

(一)中西的理想类型大凡都经历二次否定的辩证发展运动

首先,笔者选择三个有代表性的西方人物及其类型加以论证,其一,卢梭的“平等的民主法治”理想类型起源于他对于人类平等社会—不平等社会—平等社会的二次否定假说,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的狼与狼的战争状态,而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社会就结束了自然状态,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不平等社会),从自然法到市民法,从分散个人到家庭,社会、民族的产生,人类要摆脱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必须制定理想的法律,而这一法律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也就决定了建立一个主权在民的法治理想国对于重新回归到平等社会的重要意义。用公意或“多数人意志”结成的新社会契约不同于自然状态,出现了需要人民自我管理的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起初不过是由一些一般的公约组织起来的,所有成员对这些公约都约定遵守,并由共同体对每一个成员负保证之责任,[6](P69)也就是说,为了否定人类的不平等,而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社会契约可以解决这一根本问题。[7](P184)韦恩·莫里森认为卢梭确认的这种法律秩序的文化基础在决定我们所拥有的“法律类型”方面至关重要[8](P162),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秩序的文化基础集中体现在市民社会中的集体共识,只有通过对人性回归至善的激情与理念的渴望和信赖,才能保持集体主义和公民的主体性之间必要的张力。其二,历史上不乏对卢梭缺乏实证基础的冥思玄想的“社会契约”假说的批判,梅因就运用历史的方法证明了人类社会并非起源于一个契约,恰恰相反,整个人类社会进步规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指出古代社会是以家族共同体形式存在的身份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以政治国家共同体形式存在的契约社会,但梅因并没有把人类社会进步运动中的身份或者契约的社会形态看成是截然对立的,历史证明,在人类早期的氏族社会时期的“古代法”中,虽并非如今日社会中的契约的大量存在,也确实有较少数量的契约存在,同样可以推知,身份社会并非仅仅存在于氏族社会的“古代法”时期,现代政治国家共同体中也不排除对身份权的确认,以及对某种特定身份的保护。如果说专制法中的“等级身份”是为了保护特权,市民法中的“单一身份”是为了保护平等,那么社会法中的“身份”则是为了保护弱者(通过“义务先定”、“法定优先”、“团体优位”以及“政府介入”等方式),这恰恰反映了一种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的回归。[9]这不仅不是对梅因的身份—契约公式的否定,恰恰是根据现实条件对梅因公式隐含的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即人类社会必然经历身份社会—契约社会—后身份社会的二次否定的历史规律。其三,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也经历了非理性社会—理性社会—非理性社会二次否定,尽管韦伯将合法统治分为卡里斯马型权威、传统权威、法理权威,然而真正理解马克思·韦伯的合法统治和理性化的关键词是去魅,从启蒙运动开始,现代性向传统和习惯开战,提倡理性,进步和自由,理性的去魅取代了魅力型或经验化统治,现代社会取代了传统社会,但是,从来就没有免费的理性化,作为使用理性的最为可怕的后果就是生活的魅力消失在理性之中,这就是韦伯著名的“理性铁笼”,也是现代性的症结,为了避免更多卷入行为—反思—知识—技术—反应—反思的螺旋之中,后现代条件下的当代学者声称,“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具有全球合理性这一现代思想终结了,分裂为一些全球性的、不可控制的、不可计算的非理性服务的小范围合理性”[10](P91)。也正是通过对现代性的反思,韦伯将法律的“理想类型”区分为四个基本范畴: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可能是这四种类型多维耦合的结果。如果说卢梭的理想类型具有神魅色彩,梅因的理想类型具有历史经验色彩,韦伯则竭力保持“价值中立”而采用“选择的亲和关系”,强调影响社会发展的宗教、道德、法律之间的交互作用,而不是被动的受经济因素的左右。更为确切地说,韦伯的理想类型之间也是交往互动的。

其次,中国社会的理想类型是以礼俗为核心的伦理社会,又称关系社会和熟人社会,中国近现代百年变法图新的进程中正经历着二次否定的矛盾思辨,这种思辨大多仅仅只是对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分析入手。其一,梁漱溟先生对礼俗社会—法理社会—新礼俗社会的二次否定的思辨,梁漱溟先生认为崩溃的中国社会主要表现为极严重的文化失调,不仅是伦理本位社会被破坏,而且职业分立社会也被破坏,欲对中国旧社会组织结构进行改造必须以伦理本位、职业分立交相为用,教化、礼俗、自力三者内容皆为理性,[11](P167-204)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的,也不是以社会本位的,而是以伦理本位和关系本位的,中国人将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以消除个人和社会之两端。[12](P77-96)新社会组织构造寄托于乡村建设,在乡村社会中建立新礼俗社会,最终回归礼俗,这不仅能够克服西方社会病,而且能够拯救中国当今之社会。其二,费孝通先生在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之间的思辨。费孝通先生以西方社会、城市社会作为参照与中国乡土社会进行比较,获得对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熟人社会的理想类型,传统中国的熟人社会是以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为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的,概言之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运行规则不是法律而是礼俗,熟人社会虽然没有法律,但礼俗是毋庸置疑的规矩,维系礼俗必须依靠熟悉产生信任,这种信任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将诚信内化为行为的习惯,恰恰这种信任是最靠得住的,“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织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才需要法律,然而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否则只能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3](P10-58),客观地讲,费孝通先生以熟人社会为视角描述了转型中国社会复杂环生的境况,尤其是对于中国社会结构和中国人的思想观念而言,也许在契约基础上的新熟人社会才是适应中国化的理想类型,这种回归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清晰地窥见一斑。

最后,否定前一个理想类型必然意味着超越,新熟人社会是扬弃熟人社会后的一种全新的理想类型,其优越于熟人社会的特质表现为以职业和经济优势为标准建立的新身份社会,新身份社会打破了传统旧身份社会的完全以血缘或者地缘为纽带的旧社会共同体结构形式,逐渐形成以涵盖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新型社会关系,这种人类社会化生活的愿望与个人权利义务交织成为混合社会秩序,而不是完全建立在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之上的社会,也不是完全拉开关系距离的缺乏群体意识的社会,这个社会是以法律社会化为价值目标,是以人本主义关怀为价值体现的新社会类型。

(二)新熟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存在于三元结构的场域之中

崔之元教授认为,我们不只从“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虽然“两分法”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用),而更从“中央政府”、“地方官员与资本大户”和“普通百姓”的“三分法”来审视中国与世界。从“三分法”角度看,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结盟”来制约“中间层”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14](P32),我们把这种三元结构放大到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关系之中来看,作为三元结构之环节的公民社会从市场经济中剥离出来之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介于家族、国家之间的第三领域,既反个人自由主义又反威权主义,通过文化参与和政治认同,形成与国家、市场之间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2)是依靠公共舆论形成的集体共识;(3)保持社会生活的自治性和自洽性,属于非政治化的政治认同;(4)通过舆论监督抵抗各种形式的国家暴政。公民社会的形成不仅优化了社会结构,还整合了社会功能,改变了公民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力量悬殊,在市场、政府、公民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参照西方的公民社会的特征,以及其赖以存在的三元结构的场域,笔者认为新熟人社会是中国理想类型的朴素表达[15](P106),在此,笔者进一步认为只有在三元结构场域中,新熟人社会才能得以证成,新熟人社会的结构性社会资本包括集体共识、伦理情谊化组织、责任和信念伦理、家园归属感等因素,认知性社会资本包括主体性和合作性的参与、交往的习惯性信用、自发性和自觉性规范、惯例、习俗等,无论是结构性社会资本还是认知性社会资本都存在于三元社会关系网络体系之中,以信仰体系,公共参与、社会互信、集体互惠、有效规范等要素共同维系着公共的道德、市场、法治秩序、协商民主政治,和谐共生的社会生态。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市场那一种社会结构中,新熟人社会不仅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原则,而且还体现出一种具有话语民主的实践精神,推进新熟人社会建设既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又节约了民主制度的交易成本,成为法治文明又一象征。

三、新熟人社会对和谐社会的价值

理想类型能否发挥作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革新至关重要,学术界普遍将熟人社会与身份社会相联系,认为熟人社会是一种病态社会,熟人社会病是指,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某些时期,人们信仰、道德观、价值观以及所有言行过分打上“关系”远近,“熟识”程度等亲情的烙印,蔑视并超越公正,公平的社会伦理道德、专业制度、组织原则甚至法律等,形成了不正常的社会状态,以至于不利于人类生长发育和社会良性进步等。[16]这是当下畸形的“熟人社会”初露端倪的表征,尤其是把熟人社会与异质社会看成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逻辑不仅在学理上矛盾,而且也不符合现实社会秩序,不宜提倡。

首先,新熟人社会为确立诚信法则搭建平台。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流动性的异质社会,这种异质社会往往无法抛却理性的铁笼和现代性的桎梏,人与人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呈现人与人之间相互严密防范和安全感缺失的“龟缩社会”,信任自然难以在缺乏共同价值观的高度分化的异质社会中建立起来,缺乏互信不仅增加了社会的治理成本,而且损害了社会的幸福指数,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社会信任的重建需要对现代社会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异质社会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新熟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对重建社会信任至关重要。推进新熟人社会建设首要排除人口的异质性,搭建一座互信的平台,以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形式为纽带,确立诚信法则。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口认知程度相当的真实或虚拟的社区,其幸福指数较高,如北欧等国,在丹麦就流行所谓“集体住宅”,这种集体住宅是由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家庭共享客厅、餐厅、活动室,进而形成一个欢乐大家庭。而我国在沿海经济开发地区和社会结构较为开放的城市和村庄,也正在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的传统熟人社会的信任格局向现代主要以业缘关系为主的新熟人社会的信任格局演变。

其次,新熟人社会能够弱化社会中的不和谐因子,为建构和谐社会创造现实条件。新熟人社会既要挑战乡土社会的静止的慢拍,也要挑战现代社会发展的过快,达致发展节奏均衡的社会状态。一些A型城市(生活匆匆忙忙、处处有机会、事事要竞争,不及时努力掌握机会,就会落伍失败的城市)存在很多“不和谐因子”:如熟人社会的孤独感、不稳定的安全感、新移民的恐惧、残酷的CBD地理,消失的公共空间、昂贵的时间成本,漂移于都市生活的悖论之中:你既诅咒这些人口动不动超过1000万的庞然大物不够人性化,却又仍义无反顾地离开家乡老友,只为进入一个没有归属感的无根之城。[17]这些不和谐因子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我们希望通过推进新熟人社会建设,弱化社会中的不和谐因子,形成一个有机团结的新熟人社会。通过国家、社会、市场三元结构共建伦理情谊化组织,依靠社会合力关心弱势群体,让每个人都在一个“开放的同心圆”(杜维明语)的个体—群体关系模式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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