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与科学经验逻辑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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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40(2012)04-0035-15

犯罪现象是现阶段任何社会均不能回避且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必然性的社会问题。虽然法国的迪尔凯姆提出过犯罪有益性的观点,①但如果忽略预防犯罪的科学性,这种犯罪有益性至多只是犯罪消极效应的修饰语。所以,在社会发展与引发犯罪的因素不断变换组构方式、参与犯罪研究的理论门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发现、解释、预防犯罪的研究领域,犯罪学自身理论与社会价值的实现不仅依赖理论范畴的建构,同时还应该在社会需要与理论发展中成为可持续的事业。犯罪学的发展也阐明了这一点,如国外学者曾指出的,“除了良好的人文科学以外,犯罪学在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的思想结合方面是任何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这种思想结合甚至表现为同一个世纪内的一代接一代的人之间”[1];“最终,这种紧张性与犯罪学内在的辩论可能会呈现为一种犯罪学本身最伟大的力量,而不是单一的犯罪学的终结”[2]452。相应地,以发展为目的的自我批判也就成为犯罪学研究必备的品质,由此也决定了对这些批判的科学评估也应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关注点。

一、问题的提出:从研究方法到实证研究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下的中国当代犯罪学得到了发展。然而,在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中,不乏“中国犯罪学,需要多拿出一些真正的东西”[2],以及“犯罪学研究之中是否存在不遵守学术规范甚至违反基本学术纪律的现象,可以查阅数十年来出版的犯罪学书籍、文章,不言自明”[4]的评述。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犯罪学研究者不能只做炒作现有原材料的‘学问家’,而应做注重探索发现的科研工作者”[5]的论点。就我国近年来的犯罪学研究状况,有观点指出,“从表面上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从事犯罪学教学和研究的队伍在逐渐扩大,犯罪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和论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人以初步繁荣的景象,但事实上,现阶段真正有学术分量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成果十分稀少”[6]。

“社会科学是一种系统研究过程,研究者必须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能够发现问题的位置之中,而不应该通过激情地等待被偶然现象所触动的时刻来执行他们日常的研究议程。”[7]作为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的结构作用过程,犯罪学研究对犯罪控制的社会价值追求,决定了“成百万人的生活会被犯罪学的研究数据影响着”[8]。换言之,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犯罪学研究社会价值的强烈紧张性是其一个明显的特征,因为,在对犯罪的揭示、解释和犯罪应对政策制定与调整提供理论支撑的过程中,一旦研究结论出现偏差,犯罪学研究失误所产生的不仅是学术问题,甚至还可能出现社会政策导向与应用的严重偏离,造成社会损害,如以意大利的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为代表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曾导致了历史上欧洲的法西斯种族灭绝运动[9]。所以,鉴于上述批判论点涉及中国当代犯罪学的某些研究状况,则有必要确定其进一步的研究意义。为此,笔者以“中国期刊网”为研究样本来源,②以“犯罪”为主题词,③通过在1982年1月——2011年12月31日公开发表的160723篇文章中进行搜集、查阅、甄别、测算,发现在大约3300余篇④为笔者认为是有关犯罪学研究的文献中,与前述批判性论点或论题相类似的研究成果虽不在量上占主导地位,⑤但也不能被看做个别或偶然的,因为,该现象呈现为以时间为维度的纵向分布的规则性。具体言之,若以十年为分析单位,则这些论点从上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前十年的三个阶段都存在着。较有代表性的,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有学者提出,“要真正发现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各种内在联系,就必须摒弃从‘原则’出发的‘思辨’方法”[10],还有学者结合当时否定犯罪不是阶级斗争的观点指出,犯罪中有一些是不属于阶级斗争表现的,但若以此否定犯罪中的阶级斗争表现,这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11];90年代,有学者提出在犯罪学研究中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问题,⑥以及有学者针对一些研究中存在着研究者把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倾向直接带入整个研究过程之中的价值涉入现象而主张价值无涉[12],另有观点主张,对一篇文章的评价对象,不是它的结论如何,而首先是对它采取的方法论的评价,在中国未来犯罪学的发展中,这恐怕是衡量某项研究的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准[13],周路先生在1995年领衔主编了其第一本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著作——《当代实证犯罪学》⑦之后,继而提出,“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如果长期对实证研究不予重视,那是不利于犯罪学发展的”[14];进入21世纪以来,郭建安教授曾指出,“推广科学的研究方法在犯罪学中的应用,以摆脱‘虚假繁荣’和‘停滞状态’,真正提高我国犯罪学研究水平,已经成为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当务之急”[15],还有学者认为,“造成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陷入停滞、落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研究方法上缺乏科学性”[16]。社会科学研究是时代的产物。不否认,无论是小至对一篇研究成果、还是大至对多年内研究成果集群的评价,均应放置在科学化标准的框架内,如果舍弃同领域科学共同体普遍认可的一般标准而评价研究成果的质量,则是非科学的表现。然而,这不等于说科学研究只是一个忽略对研究过程及成果予以评价的单维输出模式。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象至少能阐明两个问题:一是出于对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和社会价值的尊重,不能在个人偏好的角度简单地将这些批判性论点作为“舆论学术”⑧而予以忽视;二是有必要分析检验上述命题的一般标准,从而判明其中指出的现象是否存在,并通过挖掘上述命题中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借以反思影响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症结。

当然,对于以往国内有关犯罪学研究的多维批判论点,任何一个方面都值得研究,而本文的研究起点为关于研究方法的批判,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五个因素。

第一,在一定标准下,研究方法相对于研究过程中的研究结论更具有外在建构的表层性和可测量性,因而,对研究方法的研究结论易于趋向客观、中立,并也易为理论界所检验。

第二,此类观点在以往批判论点中出现的频次较为集中,⑨有研究意义。

第三,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理论与方法三个基本范畴中具有连接问题与理论的功能,因为,“我们可以将研究视为通过科学的方法将思想、直觉和问题这些有时被称之为假设的东西向具有科学性的知识的转化。”[17]犯罪学同样如此,尤其在西方社会,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正如英国学者指出的,在犯罪学中,包括支撑不同研究方法的理论原理和研究者在收集研究事实过程中使用的研究工具在内的方法论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领域[2]29。客观讲,注重研究方法原理、研究方法应用、研究技术的研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当代犯罪学研究的特色和所长,而且,还出现了诸如《实验犯罪学杂志》(J Exp Criminal)、《量化犯罪学杂志》(J Quant Criminal)等专门以研究方法为载体的犯罪学学术期刊。相比之下,我国当前的犯罪学研究总体上仍没有超出就犯罪而研究犯罪的单一线索,至于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著述几近空白,并显现出研究方法的原理、技术不能满足犯罪问题研究需要的矛盾。

第四,研究方法是中国当代犯罪学在犯罪全球化趋势下进一步发展,以及与其他犯罪学研究发达的国家进行相互借鉴的媒介。全球化时代的理论具有流动性,理论的发展也需要比较与交流,因而,“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西方理论、智慧思想、研究方法及发展经验的充分汲取和借鉴,离不开与国际犯罪学界的交流与对接”[18]。但是,如何进行交流?交流什么?很显然,若单指有关犯罪解释、控制的理论而言是片面的,因为,得出犯罪解释、控制理论基础的犯罪现象、犯罪化标准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区别,加之社会环境的文化差异和既成研究结论适用的相对性,决定了某些理论自形成之始即有异域流动的代沟,甚至于一些研究结论的出现还受到特定的社会背景、甚至是研究者个人经历、特点等个性因素影响。⑩然而,作为研究方法,尤其是其技术特征,则在不同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可比较、借鉴的通约性,这也是目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兴起全球化犯罪研究的重要支撑点。所以,研究方法的中立性可以使其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与西方社会犯罪学之间跨越社会文化差异、并使中国犯罪学研究融入世界犯罪学共同体的媒介。

第五,研究方法对犯罪学研究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对于西方社会犯罪学的发展,美国学者将其划分为原始、自信和转型三个阶段,(11)对这些阶段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其渐次变化呈现了一个现象——研究方法对犯罪学研究的推动。由此,如果可以将我国近年来犯罪学界对研究方法的批判视为犯罪学研究自觉性的表现,那么,在信息全球化时代,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自主发展在犯罪学共同体中将不亚于西方社会。因为,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自觉周期较西方社会缩短了大约三分之二,具体讲,在西方社会,以研究方法为标志之一的原始阶段和自信阶段的犯罪学研究均持续了一个世纪左右,但在我国现阶段,关于研究方法的自觉批判至今只是三十余年。

(二)研究主题的确定

研究主题是决定研究结论的前提。为确定认识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角度,笔者梳理、归纳了近年来我国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批判观点,发现对实证研究的认识(12)是引发研究方法讨论的主要因素,对此,可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实证研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实证研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应用。第一个层面以所谓思辨和实证研究的关系为核心形成了两类观点:一是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如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匮乏,作为一种必然的逻辑结论,现有的理论研究既难以根据本土素材对基于西方经验形成的犯罪学理论进行验证或有所发展,更难以形成中国本土特色的原创性学术思想”[6];“如果没有实证研究作为基础,思辨研究便似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15]。二是实证与思辨研究折中说,如有观点认为,“思辨并非一无是处,实证方法也并非尽善尽美”[19];“思辨中有实证,实证中有思辨”[3]。至于第二个层面的观点则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认为不能过分注重实证研究,过分的实证研究会影响理论深度,如有观点认为,“我国犯罪学界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过分的实证研究,过分地接近于经验主义的研究”[16];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国内的一些实证分析强调对定量的经验分析,理论抽象程度不够[19],“避免过度滥用实证方法而排斥思辨方法的极端做法”[20]。二是认为当前的一些实证研究存在技术运用的科学性问题,如有观点认为,“犯罪学研究即便采用了量化的统计方法,但是不说明数据来源、研究样本来源、样本选取的理由和研究过程等不能说是规范的实证研究”[21];还有学者基于坚持实证方法的西方犯罪学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进而提出在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中要汲取西方国家的教训[22]。三是认为实证研究不是拙劣的统计,也不是简单粗暴的用数字说话[23]。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有观点针对当时中国大陆犯罪学学者应用实证研究的状况指出,“从笔者有限的经验中,中国学者在这方面起步较慢”[24]。应该看到,无论是倡导或批判,一段时间以来,实证研究至少引起了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关注。回溯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围绕犯罪学与实证研究显示了一条从主张思辨到提出实证研究,从提出实证研究到论证思辨与实证研究的关系,再从部分地接受实证研究到批判实证研究应用状况的轨迹。虽然其中不乏学者们个人的学术立场、思维方式、研究经验甚至是学术情感,但这一轨迹对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犯罪学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西方社会长期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及其犯罪学研究霸权的语境下,它涉及了犯罪学研究在中国由泊来到本土化转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犯罪学与实证研究的关系,也即本文需要分析的主题。

二、实证:犯罪学的科学化逻辑

(一)犯罪学与实证研究关系的认识方法

如何开展理论研究首先不是主观地经验判断或经验遵从,而是科学地构造与选择。近些年来,国内犯罪学界在对犯罪学和实证研究关系的认识上,无论是主张实证的肯定说、否定说,还是实证与思辨的折中说,或对实证研究技术运用的批判,其所遵循的考察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应然的哲学式推理,简单讲,即是利用抽象的近乎哲学的基本知识认定某一观点的合理性,包括将实证研究类推为实证主义;二是事实截面的经验式对比,即将西方社会对犯罪问题研究的某些案例或模式作为中国开展实证研究的“模板”;三是在具体的研究技术角度比照实证研究。那么,上述三类考察方式能解释中国当代所面临的犯罪学与实证研究的关系吗?观察以及逻辑或理性是科学的两个支柱[25]。因而,如果将对犯罪学的研究也视为一种现象,则对这种现象的考察同样涉及研究方式,这是决定研究结论可以在科学的、常识的、个人经验的之间予以区别,并排除权威影响、传统认识、舆论传播中非科学因素的关键。

在方法论角度,理论研究是其构成要素和对这些构成要素认识规则的统一体。一方面,在问题、方法、理论三个理论研究要素的逻辑结构中,作为方法论和技术工具有机体的研究方法居于基础地位,否则,我们无法确定怎样发现问题及演绎或归纳理论,而且,研究方法的应用也非人为主观设置,而是在与研究对象结合基础上的裁剪、调整并寻求合理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在进行研究设计时,确定所研究的问题是第一位的,因为,主题是提出假设并形成研究目标的器物载体,只有在确定研究主题之后,才能考察符合研究需要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最后也才能完成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研究目标的联结。所以,离开研究方法这一特定领域的基本规则、技术要求而论及理论研究则缺乏理论研究的正当性;同样,如果离开研究对象而论及研究方法,则意味着研究方法失去了存在意义。因而,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结构作用中明确所研究问题的一般规则,成为认识我国当代犯罪学与实证研究关系的首要环节。笔者认为,回顾犯罪学的整体发展历程,如果将其看作不同阶段对犯罪学与研究方法的结合所做的“实验”,那么,可以概括出一个变量结构:犯罪学研究=研究的时间维度(研究方法*对犯罪学的理解)。在该结构中,自变量是研究方法和对犯罪学的理解,因变量是犯罪学研究,开展犯罪学研究的时间维度属于控制变量。因为,在理论发展的角度,研究方法和对犯罪学的理解应具有时代的同步性。基于上述变量结构,对犯罪学与实证研究关系的认识在同一个认识水平上存在经验的、批判的和构想的三种模式(见表1),也就是说,对什么是实证研究和犯罪学,以及二者存在时间维度的不同处理会导致不同的认识结论。据此,如果反观前述笔者列举的我国当前对犯罪学和实证研究关系的三类考察方式,可以发现,虽都有其合理性,但一个共性特征就是没有完全突出犯罪学研究的场域结构,出现了上述三种认识模式在同一认识水平的交叉,从而也无法明确相对一般化的、可供检验的测量标准,而只是在推理的角度或借助价值判断或借助事实经验来主张对实证研究的认识。相应地,我们看到的图景往往是在宏观的哲学阐释和零散的微观经验判断之间无法形成耦合的客观判断标准,继而也就出现了多年来一直在争辩却一直没有答案的状况。这虽然有利于对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反思,但却只能说是停留在问题的发现或假设的提出阶段。理论研究是历史的经验、现时的批判、未来的构想的统一体,但就在时间、空间与社会构成的坐标中如何定位理论的价值结构看,现时的批判更具有依托可物化的社会环境的现实性,这也是本文认识我国当代犯罪学与实证研究关系的出发点。

(二)对犯罪学与实证研究关系的分析

“进入21世纪的犯罪学,在其分析范式上已无可逆转地走向实证,以扎扎实实的实证研究嵌入现代社会。”[26]在类似于如此构想的犯罪学研究模式中,需要解决一个基本的逻辑前提:什么是实证研究?笔者通过对近年来论述什么是实证研究的犯罪学文献加以分析发现,且不说有些回避了实证研究的定义,即使对于定义实证研究的,也处在一种多元状态,笔者将其归纳为现时和历史的两个认识层面,其中,属于现时层面的包括:一是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说,认为实证研究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研究方法,该观点在理论界较流行;二是实证研究的技术手段说,即将某些具体的研究技术或工具替代为实证研究,如有观点认为,犯罪学的实证方法就是对犯罪社会现象的认识与应用所采用的观察方式、观察程序和观察手段的综合,具体技术性方法包括调查法与实验法两大类[20];三是实证研究的事实、经验支持说,如有观点认为,实证研究的理想境界是每一论点都有事实和数据的支持[23];四是实证研究的研究思维说,即“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实证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最根本的要求在于提倡一种从事实出发、见前提就发问、不为一般既定理论所束缚的求实精神,力求以自然科学的缜密、系统和严格的理性精神对待所观察的对象,力戒用幻想的联系和玄虚的思辨来代替现实的联系和严密的求证”[14];五是实证研究的定量研究说,如有观点认为,“思辨到实证的过程的转换,亦是定性到定量过程的发展”[27]。在历史的层面,对实证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实证研究的实证主义基础说,如有观点认为,“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迎合了今天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方向,即不仅仅通过统计知识做出变量之间的描述,而最重要的是揭示犯罪的规律进程而提出有效的对策或是预测的方法”[28];“我们通过理顺实证主义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渊源和自身的机制,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巨大意义,也为我们今天的犯罪学研究方法提供更加深刻的科学内涵”[29];“中国的犯罪学要想走出困境,必须树立真正的实证主义精神”[30]。应当说,实证研究在当前国内某些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中是一个被“时髦化”的名词,犯罪学界如是,包括在以规范阐释或以概念联结来验证理论假设为研究传统的教义法学领域亦然。如有研究者指出,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法律实证研究似乎正在享受一场史无前例的超规格待遇,不仅一些高级别的学术刊物青睐实证研究成果,而且,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变化趋势而言也是如此,在1993-2001年间所有303项由国家社科基金所资助的(重大、重点、一般、青年和自筹)法学项目中,没有一项研究的标题带有“实证”字样;而在2002-2009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每年都资助1—3项法学“实证”项目,在这8年间,总共有857项法学项目得到资助,其中共有12个项目带有“实证”字样,占1.4%;而在2010年所有200项法学课题中,有8项带有“实证”字样(并有“实证”研究在该年度首次得到重点项目资助),占4.0%;在2011年所有247项法学课题中,更有14项带有“实证”字样(其中一项为重点项目),占5.7%[31]。但是,如果搜寻有关法律实证研究的近期文献也可以发现,对于什么是实证研究的认识,也面临着犯罪学同样的命运——认识的多元。如有观点指出,“实证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32];实证研究“只能作为一种方法”[32];“实证分析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具体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和实验”[33];“实证研究指的是与经验、实验或者观察相关或建立在经验、实验、观察基础上的研究方法”[34];“实证研究就是讲究量的分析”[35]等等。

实证研究认识上的多元不等价于实证研究解的多元,否则,就会循环一个社会科学之所以被作为“软科学”而无法克服的难题——对理论研究的科学性进行公共测量和检验,而“好的理论做出的预测总是会显示自己是可证伪的”[36]。理论是研究的物化,而研究服务于理论。那么,理论的公共可证伪性也就决定了对实证研究的认识也应是现实中的合理性与普遍可接受性的统一。为此,笔者分析归纳了实证研究在当前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内出现的三种主要适用情形,以此确定哪些是可接受的关于实证研究较合理的认识,具体阐述如下。

一是实现理论科学化的研究范式——实证科学,其代表是马克思主张的“通过对现实事物的研究得出对现实的科学认识”[37],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序言》中指出,“对于熟悉国民经济学的读者,我用不着再来保证,我的结论是在对国民经济学的认真的批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完全的经验的分析得出的。”[38]按照马克思主张的实证科学研究范式,不存在绝对一般化的理论框架,包括作为理论分析单元的基本概念的建立也应着眼于研究对象的现实特点和研究领域的专业化属性,“那种从抽象的哲学原则出发研究问题,把哲学当作解释世界的总原则、总公式,站在‘哲学立场’上研究各种问题是根本错误的”[37]。

二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获取事实经验证据材料和分析证据材料的技术方式,即“我们所能观察的,以及通过人类感觉(如触觉、视觉、听觉、嗅觉、味觉)直接感受或延伸这些感觉的间接技术”[17]8。包括观察、调查、实验、访谈等等。

三是实证主义社会科学(Positivist Social Science)方法论,即以发端于19世纪社会学奠基者孔德(Auguste Comte)和为后来的迪尔凯姆所发展的实证主义哲学作为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论,具体是指,“为了发现和确证能够用于预测人类行为一般模式的一系列或然性的因果规则,而将演绎逻辑与对个体行为的精确实证观察加以联结的组织化的方法。”[17]82

针对上述三种关于实证研究的适用,我们可以做如下推论。

首先,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不能被作为对实证研究的科学解释。因为,按照当前的认识,至少有三点是被质疑的:一是对理论属性的定位,在实证主义的社会研究者看来,“某一天,社会科学理论会看起来类似于数学和自然科学中所反映的理论”[17]84;二是强调以寻找线型因果关系来解释人类行为本质,即如果能得出A→B,则B是A的果,A是B的因;三是强调人类行为规则“必须是普遍有效,并支撑着所有历史时代、出现在所有的世纪中”[17]84。如我们所知,一方面,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最大的区别即在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介入,社会科学理论如果等同于自然科学理论,则意味着排斥了人的存在,从而就否认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与社会价值的独特性;另一方面,线型因果假设不能真实反映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现实所呈现的是一种结构,包括当今一些西方研究者事实上也否认了以强调线型因果关系为特征的实证主义研究,如有观点指出,“科学观察被称为‘系统性的’,是因为它是结构化的,所观察的结果能够揭示自然界一些潜在的本质”[36]11;再者,人类行为规则不可能普遍有效而穿越于不同时代,因为,目前至少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公认的事实,即当代社会对死刑的认识观念和封建社会存在很大区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论的某些弊端被忽略,而在社会科学综合运用不同研究范式的前提下,单一强调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已经不适应社会与理论发展的需要了。

其次,从技术角度阐释什么是实证研究,则在根本上回避了构成研究方法不可缺少的方法论依据,是对实证研究方法功利性、形式化的解释。因为,一方面,如果排除方法论依据而突出技术工具的实证性,其本身可能无法解决社会科学研究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存在的不一定是真实的,也即如何甄别隐藏于现实世界中的某些假象或表象,从而也就影响了社会科学理论的科学性,尤其在当今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实体社会并存的条件下,这一点更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则容易忽略实证研究的理论价值及其结构,因为,“科学观察通常都是由理论驱动的”[36]12,研究工具服务于理论假设,而且,一种实证研究工具能否生成新的理论、验证既有理论,是由指导研究工具的理论研究范式决定的;再者,就是易发生方法论的价值偏向,如将实证研究类比为实证主义。

基于上述,可以说,如果停留在形式的层面,那么,实证的不一定是理论的,理论的不一定是科学的。所以,就对实证研究的认识而言,在公共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目前所能予以合理解释的,事实上只有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实证科学。笔者认为,马克思所主张的实证科学描述的不单纯是一种固定的、程式的研究方法,而是立足发展的社会现实,通过真实地反映社会现象、以社会事实为基础而突出理论科学化的一种研究范式——科学实证。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结构,该范式具有规范性、结构性和理论性三个特征。所谓规范性,是指社会科学研究不是“自由心证”,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研究规则,这种规则体现在研究方法上是一个过程,是由现象→观察现象→提出命题→归纳假设→形成正式假设→运行变量→选择特殊的数据→定量统计分析→基于实证加以演绎推理→对最终的研究对象进行定性推理→证明结果→检验理论→得出一般规律→回归现象等环节所组成的循环圈[39];在规范性的特征之下,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突出正式研究(13)(Formal Research),而不是非正式研究(14)(Informal Research),而且,某些研究工具的使用也不是随意的,如对于以操作实验验证假设来讲,由于社会现象在很多方面难以控制,所以,实验的方法在理论层面所对应的只是微观结论,一般化的理论结构难以成立。所谓结构性,指实证研究是包括具备不同功能的理论研究要素组成的不同层级的结构,其中,基础层面为研究伦理,即注重事实的发现、理论研究的科学程度和实现理论的社会价值,反对只重实证的形式而无视理论价值的功利实证研究以及只重表象和不区别假象、错觉的伪实证研究;中间层面的要素是设定研究主题、提出理论假设、确定数据收集范围与方向及其正当性依据;最表层层面的要素是研究方法的确定及其选择的合理性,即是否符合研究主题要求,是否能够发现研究主题所需要寻找的事实证据,是否符合研究方法的运行规则,以及两类基本的研究方式——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及其具体研究工具的合理配置。所谓理论性是指,需要对所研究的现象做出明确的一般性归纳和验证,而不是只描述、诠释现象或做探索性分析,其反映的是理论与事实的关联程度、理论对事实可解性的发展及其可证伪性。在实证科学的研究模式中,如果只强调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意义,或者可能使实证研究流于形式,或者可能使实证研究局限于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范式,或者会降低其对理论的发展功能;如果只注重研究工具的实证性,往往会导致研究导向的偏离,或者将理论研究与事实收集加以等同;如果只强调实证研究的定量方式,或者会缩小研究方式的可选择范围,或者会减少理论对事实的可解,因为,以数字为特征的定量(Quantitative)研究只是体现实证数据收集与分析的一种方式,即使在不以数字为特征的定性(Qualitative)研究中,事实上也不会完全排斥数字数据的搜集,如实据理论(Grounded Theory)研究方法,况且,有些社会现象难以量化处理,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此,如果只强调量化,意味着理论对事实的可解功能降低。当然,我国当前犯罪学界和法律研究领域对实证研究认识的分歧还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即对研究方法功能的认识局限,如只将实验与调查这些定量研究中的反应性研究看作实证研究,回避了定量中的二手资料(secondary data)(15)分析这种非反应性研究,以及定性研究中的田野研究、历史比较研究对实证的需求。

一个研究领域运用什么样的研究方式,既取决于在现时社会中能借鉴哪些研究方式,同时还取决于对该领域的认识。作为形成于西方社会的犯罪学,其发端于研究者的自发或非犯罪学自身的学术需要,由此,也就形成了既有学科或领域对犯罪研究的多角度参与,同时也引入了不同的研究方式和理论,如生物学的、心理学的、法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以及哲学的等等。其结果,在促进犯罪学研究发展的领域因早于犯罪学而被“学科化”和西方社会对犯罪问题予以关注的社会条件下,犯罪学这一本应需要个性化发展的学科很自然地以其学科交叉性被冠名为综合性学科,关于研究方法合理性的彼此争论也自然成为其中的一种现象,相比之下,在西方社会步入后犯罪学研究阶段的趋势下,(16)处于前犯罪学阶段的中国当代犯罪学在这方面更为突出。然而,已有经验证明,犯罪现象的解释和犯罪控制理论的建立不是一两个学科的参与,或通过犯罪现象研究来延续、验证其他学科理论的问题,而是犯罪学如何作为新兴社会科学体现其特有的理论与社会价值的问题,加之作为一个探索的话题,犯罪学这一具有较强的外生性且尚需要发展的新兴领域不可能回答自身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因为,在犯罪学发展场域的双层并行结构中(见图1),犯罪学具有既来源于社会又回归社会、既属于社会科学又促进社会科学发展的双重系统功能。吴宗宪教授曾针对一些国内学者如何对待国外犯罪学研究指出要立足客观和责任[40]。也就是说,在犯罪学于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我们除了看到五彩斑斓的研究方法、研究理论之外,不能忽略其间显示的三个事实:一是将自然科学研究的实证特点引入犯罪研究,二是将犯罪研究的对象由人而扩展至社会,三是犯罪学研究格局因社会状况的认识变化而变化。可以认为,在社会科学的语境中,这三个事实表明了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发展了几百年而仍受青睐的主要原因——对犯罪研究科学程度认识的不断调整。

图1 犯罪学的发展场域

客观讲,到目前而言,犯罪学不能说是一个理论体系非常清晰的研究领域,虽然西方社会产生了诸多可以影响学术研究的结论,但由于其犯罪研究受制约于较强的社会实用取向,所以,犯罪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也处于建构之中。综上,有关犯罪学的定义和对犯罪学的认识在目前也是多元的,或者说犯罪学研究领域的特殊研究模式、理论体系尚未被我们所发现或揭示。那么,在科学实证的角度,是否也意味着犯罪学研究仍是以主观建构为主的一种随意性模式呢?或者说,在犯罪学研究与我们引入的科学实证二者之间所赋予的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创造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就我们对犯罪学的理解上,至少有两点可以联结犯罪学研究与科学实证的研究范式。首先,“作为从社会现象角度来认识犯罪的知识体系”[41],犯罪学研究不能偏离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应有的一般规则——实证的科学。在社会科学范畴内,犯罪学研究是否坚持实证当然也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话题,因为,科学实证是犯罪学研究科学化的基本逻辑,至于采用什么研究方法只是在科学实证之下的次层面的选择问题。进一步讲,一种理论研究和一种研究模式是无所谓具有天然关系或专属性的,如果说犯罪学和实证研究能够发生关联,其主导因素之一,是犯罪学研究科学化的程度。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关于犯罪学是否坚持实证研究方面产生了诸多论辩,究其原因,至少涉及三个因素:一是对所谓实证研究的认识分歧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研究缺失。例如,就思辨和实证孰轻孰重的争论而言,如果排除将纯粹的“扶手椅式”的主观构想作为对思辨的解释,则作为“运用概念、遵循逻辑的法则所做的推理”[42]的一种数据分析或假设提出的方式,思辨和实证本不存在什么分歧,至于争论的出现,其因素之一是没有定位概念的分析水平。因为,在不同理论层面,对实证研究的解释是不同的,而思辨存在于对实证研究的任何一种解释之中。二是固化了研究方法和犯罪学的关系。单纯从犯罪学的研究历史特点,尤其是西方社会犯罪学的研究出发来推导犯罪学的应然研究方法,但现实表明,西方社会的犯罪学研究实质上也处在探索阶段。三是在对犯罪学理论发展与研究方法发展的现时融合度方面存在认识代沟。其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犯罪解释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趋近于真实的过程。在犯罪学研究什么的问题上,我们也可以提供很多答案,但需要认可的是,犯罪解释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因为,犯罪的科学控制是犯罪学理论社会价值的归宿,而直接决定犯罪控制科学程度的是犯罪解释理论的科学,至于犯罪现象测量的科学性则是由犯罪解释科学性的需要决定的,而缺乏犯罪解释的科学性,犯罪控制理论也就失去了现实支撑。如我们所知,无论如何辨析,犯罪解释都是主观建构的过程,其假设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价值判断色彩,而这恰恰是犯罪学研究在科学性方面所要予以克服的,只有如此,才能以犯罪解释的科学性进一步引导犯罪控制理论及政策应用本身的价值判断导向,或者说,这也是犯罪学研究科学性不同于以价值判断为导向的教义法学等其他学科的一个特点。因而,在犯罪学研究中,无论是定量、定性研究或者二者的结合,都需要经历一个如何从宏观、中观的犯罪现象或微观犯罪行为的表层而接近于犯罪形成真实性的过程,这也是建立犯罪学研究方法所要解决的核心。科学实证的重要特点是注重事实与事实真实性、事实真实性与理论概括合理性的逻辑联结,并以此为基础辨别研究方法与理论假设的适当。可以说,尽管不能说科学实证范式是研究犯罪学最合理的选择,但它的特点却可以为解释犯罪提供一条选择途径。相应地,对该问题的解决也决定了犯罪学研究也不可能仅是由现时犯罪现象到犯罪控制的一个平面,而应是一个结构体(见图2)。在这个结构体中,除了犯罪解释对犯罪现象测量和犯罪控制理论的现时联结外,还需要从历史与研究方法角度探究这种现时研究的合理性,形成对犯罪学理论发展程度与应用价值的评估。所以,在实证科学看来,无论犯罪学还是其研究方式都是发展的,只是其发展程度取决于犯罪学自身包含犯罪现象的测量及犯罪的解释、犯罪解释向预防与控制理论和政策的转化、犯罪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状况评估、犯罪学研究方法等四维要素的结构是否建立及其互动过程(如图2)。

图2 犯罪学研究的结构

三、科学的实证: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发展

(一)结构转化中的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

“对精神、社会的研究和自然一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运动的方向。”[43]在实证科学的背景下,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性,这是实现其理论和社会价值的基础,但犯罪学能否成为科学,并非是在“实证科学+犯罪学研究→犯罪学科学”的线型因果逻辑中自然实现的。在现时角度,其本身关系到由下列要素组成的犯罪学本土转化的结构:一是社会环境,包括科学研究环境和犯罪与预防犯罪现象,前者涉及社会科学研究的体制、环境和科研主体支撑,后者涉及犯罪学研究所要收集的事实;二是对实证科学的认识程度——实质的还是形式的;三是犯罪学研究的基质——犯罪学研究能否适应实证科学之需要。换言之,实证科学能否通过在犯罪学研究中实现科学实证而将犯罪学转化为科学,是上述三个要素的结构作用。需要承认,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融入了一代代学者的追求和奉献,包括在如何促进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方面也生成了大量探索性的建议,如“犯罪学研究应当与职场开发结合起来,犯罪学的发展才有强大的生命力”[21];“应该坚持实证方法的多元理念,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条件,用合适的研究方法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犯罪学实证研究”[44];犯罪学研究“获取实证资料需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帮助与支持”[18];“研究者素质的提高”[16],以及提高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有关方面加强对犯罪学的重视程度等。此外,还有学者针对我国犯罪学发展的方向,指出了犯罪学研究的构造问题,如王牧教授认为,建立真正科学的犯罪学,必须要走出犯罪原因学,向整体犯罪现象学进发[45];还有观点认为,“如果还想沿着‘现象——原因——对策’模式指导犯罪治理实践,就特别需要将传统模式关系化,在关系犯罪学模式的矫正下,深刻反思和考量‘犯罪治理与犯罪’,进而保持犯罪治理实践活动的科学性”[46]。不否认,“在对社会和人的研究中,其赞扬和批评都或多或少地与价值问题相关”[43]56,但科学之所以称为科学,是因为价值判断需要联结真实的事实。客观讲,上述有关我国犯罪学如何发展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假设在我们面对能否在CSSCI中文索引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所谓高级别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等这些对科研成果质量的学术评价,以及为了职称而需要一定数量的研究论文或“专著”或课题立项的资助级别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能否“被选中”或含有多少科学的成分确实有些机会的色彩。不过,除了这些因素以外,我们还需要注重学科本身的问题:在中国当代犯罪学本土转化结构中,犯罪学研究能否适应实证科学之需要是决定因素。因为,实证科学是在现实社会中的科学研究范式,突出的是理论本身在怎样具备科学性的前提下回归社会。简单讲,就如同一部微型计算机,即使工程师再高明、提供的软件再丰富,机器的配置状况也会限制其运行速度。当然,谈及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还有些观点认为,“犯罪学的发展面临先天不足的问题”[21]。不过,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有一点是成立的,即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是在国外犯罪学已经得到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而且,有学者指出,犯罪学从1982年以后,有意识地强化基本理论的科学性,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的确立、犯罪学的研究体系与研究对象、犯罪原因的认识模式、犯罪学的学科地位等基本问题[47]。可以说,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先天不足至少在犯罪学研究自身而言不能成为一种一般性解释,否则,也无法出现犯罪学建构与批判多维并行的活跃局面。反之,影响中国当代犯罪学发展的恰恰是这种活跃局面所带来的标准多维与价值判断多维所产生一个逆差效应——“消化不良”延缓了人们从统一的标准和整体结构上分析犯罪学研究自主性的学术动力。因此,如果说实证科学可以作为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那么,还需要通过对犯罪学研究本身制约科学实证的症结予以反思,从而构筑犯罪学研究对科学实证的相融基质,这既是实证科学研究范式在犯罪学领域个性化的表现,同时也是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在本土化中形成结构转化的内在动力。

(二)发展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几点建议

如何将实证科学的概念引入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不只是论证上的课题,所以,笔者在此仅结合对科学的实证的认识和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现象谈几点浅见。

第一,打破理论研究发展的学科化定势,形成理论研究科学化的认识思路。通过社会力量推动理论研究,使其为社会所接受,从而实现社会化是理论发展的规律。在当今社会,学科制度可以说是理论研究社会化的通道,因为,通过学科制度至少可以在学科体制内寻求理论研究的物质基础,如有学者指出的,包括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以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48]。在我国目前的学科框架内,犯罪学属于刑法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也就是说,至少在有关科研资助、学术评价方面,犯罪学必须要从属于法学甚至是刑法学。这样一来,如有观点指出的,这种学科定位使得犯罪学在发展起步上就处于弱势,虽然从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看,我国非常需要犯罪学有一个大的发展,但是它的三级学科地位又难以担当起这个角色[21]。事实上,自犯罪学研究发展之始,有关犯罪学学科地位的问题一直就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焦点。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即有学者指出,“犯罪学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介于社会学和法律学之间的边缘学科”[49],以至于后来出现了关于犯罪学学科地位的三种观点,即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50]。应当承认,被学科化是一个研究领域在科学共同体内获得学术话语权和取得合法地位的标志,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学科地位高低决定一个研究领域在科学研究中的“席位”又成为一种默认的学术习惯。所以,我国当前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一门学科的地位又往往和一个学科的成熟程度相适应,就我国当前而言,犯罪学的研究体系、理论体系、基本概念、理论研究在社会中的转化等并非单是学科地位的提高所能解决的。所以,如果过多强调学科对犯罪学这一新兴领域发展的作用,反而会出现自我束缚,因为,任何一门学科要研究什么和怎样研究都有其程式的一面,而在后现代研究格局的条件下,犯罪学的学科性需要面对其他理论发展的开放性,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概念和理论,还包括如何应对社会中出现的犯罪与犯罪控制问题,而且,学科本身的相对封闭和独立可能会影响犯罪学特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正如英国学者哈维·弗格森(Harvie Ferguson)指出的,“对学术和学科独立性的追求,推动了一种技术的专业化,不仅使学科在真正的读者看来都难以理解,还一度造成相邻交叉学科领域之间的相互怀疑及轻视对方研究成果的局面。”[51]犯罪学要解决的是其他学科不能解决的犯罪控制问题,这是由社会需要决定的。因此,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应打破学科概念的局限,通过在社会科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特有的研究体系、成熟的理论与概念、不可缺少的公共认可等所建立的社会基础来逐渐完成由自身的科学化向学科化的转变。进一步言之,我们需要“在大学里设置学系或者专业确定犯罪学的学科地位,需要加强犯罪学专业化人才的培养”[52],但理论的社会化有两个环节,一是理论先成为科学,二是理论后走向社会,对于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也需要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第二,正确认识对犯罪学为“经验学”、应用研究的理论定位,提高犯罪学研究的科学程度。“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套固有的行为模型,这些模型影响我们的交往以及我们如何看待自己和他人。”[36]16同样,作为主观思维的外化,理论研究过程或多或少地也表现为一种来自人为的或经验的“投影”效应,而这种“投影”往往掺杂着错觉或方向的失误,以实证科学的角度看,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中也存在如此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犯罪学是“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53]学科或者说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已成为犯罪学界和其他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的观点。如果就犯罪学而论犯罪学,在其产生之初,上述认识是合理的,如比利时人阿道夫·凯特勒所做的犯罪统计分析和贝卡里亚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在当今实证科学的角度,如果忽略将应用研究作为一种研究类型(17)看待,则事实学或应用性是任何理论研究必须具备的特征。换言之,在认可对犯罪学研究的如此认识是客观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对这种定位的误解会阻碍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建构。有观点指出,“虽然犯罪学是一门事实、经验性质的学科,但是在我国犯罪学界尚缺乏经验研究的传统,稳定的实证研究机制尚未建立,与西方犯罪学长期学术积累所形成的实证主义研究相比,差距很大。”[54]不难看出,在认可犯罪学是事实学或经验学的前提下,将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似乎顺理成章了。事实和应用研究不等于理论或理论研究,然而,如果我们不对实证科学的犯罪学予以理论研究的定位,则事实研究易被等同于事实搜集,理论的应用性易被等同于应用研究。在前述,有观点指出了我国犯罪学研究出现粗糙的实证研究或理论程度不高的现象,究其原因,与对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定位有直接关系。犯罪学是研究犯罪与控制犯罪现象的科学理论,在事实的可解、理论的证伪、科学共同体的评价和现实转化方面,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需要具备几个特征:一是概念的明确。如在“重新犯罪严重了”这个判断中,需要明确重新犯罪的概念,以及严重性的标准与该判断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二是理论分析模式建构及其可检验性。以犯罪解释为例,理论界有种现象,即犯罪现象是同一的,而犯罪解释则会出现差异,这是因为,犯罪解释形成可能会涉及对四个基本变量的认识及其排列组合。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这四个变量包括分析水平、结构构思、解释的范围和影响犯罪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主要着眼点[55]。那么,我们在解释犯罪时就需要进行一种对这些变量组合的模型建构,笔者认为,该模型是由两个维度、四个变量组成的,两个维度即研究方法和理论建构,四个变量包括研究方法中的分析水平和研究范式,以及理论建构中的理论适用范围和因果关系着眼点。其中,分析水平体现研究对象的特点,研究范式体现方法论基础,二者的结合影响着理论的应用范围和影响犯罪因素的因果关系分析特点(见表2)。由此,通过这样一个理论分析模型,我们关于犯罪解释的结论就可以供他人检验了。三是研究主题的可发展性。即犯罪学的研究主题与既有理论研究的关系、主题发展的方向、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四是犯罪数据收集的真实性与运用的规范性。包括数据(数字的和非数字的)的收集过程、真实性测量和数据的运用是否符合定量与定性的规则。五是理论性。即犯罪数据与不同的理论研究环节的契合程度,以及最终是否形成对犯罪问题的规律性阐释。

第三,注重犯罪学研究的公共性,减少理论的预防犯罪实践转化风险。犯罪学是专业化的理论研究,即通过阐释犯罪与预防犯罪现象中的规律,为现实生活提供科学参照。然而,由于研究素材涉及日常人们所关心的生活话题,所以,能否对这些生活素材予以理论提炼是考察犯罪学研究理论程度的标准,也就是说,处理现实生活的“草根性”和理论研究的科学性是处于正在发展中的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矛盾——因为我们的结论既不是“为防止盗窃要关好门窗”的经验常识,也不是加强预防犯罪必然会减少犯罪的哲学道理。为此,如何注重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的公共性也是实现科学实证的一个方面。有研究指出:“犯罪学要成为一门科学,最关键者还是要回到建立具有科学特性的测量方法。”[56]对此,笔者认为,测量方法的科学还依赖于测量工具,因为,测量方法的前提是测量工具的通行与准确。具体讲,就是要对现实中的犯罪与预防犯罪现象完成理论上的概念与可测量的变量之间的转化,如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可分解为哪些指标,青少年是指哪些人群,青少年犯罪是哪些人的犯罪现象等等,从而避免因标准的不统一导致的结论纷纭和实践误区。所以,在我国犯罪学研究理论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实现概念的可转化——理论领域的公共性和保持概念与现实生活的联结——实践公共性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就此而言,犯罪学研究应树立“工作群”概念,其中涉及“三个关系”:一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及社会生活的理论研究与研究工具关系。因为,犯罪学中的诸多概念、方法涉及诸如规范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和法律、政策、公众感受等现实生活,如果将其他学科或社会生活中的概念、理论、经验作为研究工具,则犯罪学在转换概念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性和合理性,如对于犯罪概念的定义,是研究事实上的犯罪还是宣告的犯罪,都是需要予以明确的。二是数据——官方数据与既有学术研究数据的采集与研究结论的关系。因为,“一定意义上,是有效的数据驱动理论,而不是以完善数据来检验理论,这是科学分析的意在导向”[9]60。不否认,在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这些北美国家,其犯罪学的发达与其官方犯罪统计数据的公开具有直接关系,如美国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和《国家犯罪被害人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但是,无论是开始于1930年的《统一犯罪报告》,还是上世纪60年代的《国家犯罪被害人调查》,其在统计方法上仍受到学者们的批判,如前者的结案率(clearance rate)和犯罪暗数问题,后者的电话访谈所带来的误差问题[9]60等。所以,对官方数据犯罪学分析标准的界定也成为当今西方社会犯罪学研究的一个瓶颈,当然,同样也是我们在认识、使用官方数据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就此而言,可以说,是否存在完善的官方犯罪统计数据不是犯罪学研究发展的决定因素。此外,对学者个人的学术性犯罪数据的采集、引用同样也涉及统计标准水平与研究结论的关系,如笔者在“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修改时,自1999年调查开始,将暴力犯罪设定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那么,如果偏离这个测量标准,则暴力犯罪的现象可能是另一个图景,而相关的数据引用可能也会偏离于真实的需要。三是犯罪学研究理论与预防实践转换的关系。中国当代的犯罪学研究需要立足本土化,但这种本土化的立足点之一是要符合犯罪现象的变化。近年来,基于风险社会提出以精算主义(actuarialism)为基础的、通过对可能性加以计算和以统计分配测量风险是当今西方刑罚学研究的一个特点。在这种趋势下,如何应对风险社会中犯罪人和被害人对犯罪的风险计算成为将犯罪看作为正常社会互动结果的犯罪学研究面对刑罚学转型的一个矛盾问题[2]131-132。当然,在西方犯罪学研究中,刑罚学及刑事司法被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子领域,刑罚学或刑事司法的研究变化必然影响犯罪学研究,而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除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外,如何认识以社会为基础的犯罪非正式控制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但这不能排除西方当代犯罪学的研究趋势给我们以启示,因为,现阶段,我国同样也面临风险社会的犯罪变化,那么,在风险社会引发犯罪因素的不确定和控制犯罪注重确定性的矛盾中,犯罪学研究的发展除了学术需要以外,也应按照社会的特点探讨研究模式的转换,包括对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认识以及如何适应全球化犯罪的趋势。所以,为了使犯罪学理论降低在向实践转化中的风险,对犯罪学研究的可应用性评估与预防实践转化也应作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四、结语:实践的犯罪学研究

在社会科学中,犯罪学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而使精确性逐渐成为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而在突出犯罪现象与犯罪解释客观性的基础上建构精算的预防犯罪价值判断则又使犯罪学不能成为以学术自居的封闭性学科。所以,虽然犯罪学研究已有几百年历史,但犯罪的必然性、预防犯罪的合理性和社会发展的结构作用,使犯罪学至今仍处于探索之中,也许这就是犯罪学能够成为科学和必须成为科学的生命力所在。对于当前我国的犯罪学现状,有学者将其喻为石缝里的一棵小草,艰难但坚韧,弱小但胸怀高远[52]。不否认,犯罪学研究在我国仍是有待成熟的领域,但无论犯罪学研究是小草还是大树,其价值都在于是否能够持续科学的生命力和实现科学对社会的贡献,就如同一名研究者在职业的语境中应具备中立、责任、求实、诚信的职业伦理,犯罪学的主体价值也决定其在发展中需要具备科学的品性——内生的和外赋的。

①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它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参见:[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②分析样本不包括论文集、专著和教材,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很难说一个人是否搜集到了所有这些以“书”的形式公开出版的成果。那么,如果包括这些可能以个人倾向为转移的研究样本,则得出的结论可能也带有个人的倾向性。至于中国期刊网,则是目前在理论界应用较流行、覆盖文献范围较大的期刊数据库。以此为分析样本具有普遍认可的相对合理性。

③在中国期刊网中,冠以“犯罪”这一主题词的并非完全属于国内学者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为此,笔者在分析这些文章时做了两个层级的处理。首先,只以国内学者的论文和研究报告为研究样本,剔除了译文和文学、新闻题材及非国内学者的文章;其次,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理论、方法三个范畴以及一个领域的持续发展状况四个支点为主线,将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内容设定为关于犯罪现象的描述及犯罪的解释(犯罪变化的理论阐释和犯罪原因)、基于犯罪现象及其解释而阐释犯罪预防与控制、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发展和犯罪学研究评价、犯罪学研究方法四个领域,从而剔除了含有犯罪这一主题词的规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文章。当然,如此的认识可能带有主观性,因为,在国内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犯罪学,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一直以来是没有完全予以明确界定的问题。因而,划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难度较大。事实上,由于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参与犯罪,所以,若从所谓学科角度讲,任何学科都有研究犯罪的自主性。然而,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所有的社会科学都研究社会现象而否认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这些学科的存在一样,我们不能说犯罪学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犯罪学是无所不包的综合性学科。因为,犯罪学毕竟存在了几百年而一直具有生命力,而且也揭示了诸多犯罪现象和有关理论,它所回答的这些问题也并非是任何学科都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如果在此忽略犯罪学是哪一等级学科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予以认可的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属于社会现象,犯罪学属于社会科学,所以,犯罪学要遵循社会科学的一般研究模式,即对问题的发现、理论的提出和方法的确定;其次,犯罪学虽然在犯罪及其解释和控制方面与其他诸如社会学、刑事法学、心理学等学科有交叉,但其他学科并非以这些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在问题和理论两个范畴中,犯罪学注重的是犯罪现象和有关犯罪现象生成、变化、控制和预防的理论,而不是什么依附犯罪现象而存在的其他社会现象或与之相关的理论,而且,其他学科在其范畴内也无法揭示犯罪学应予以揭示的问题。因而,就此而言,笔者认为,评价一门学科的归属所注重的不是在已有的学科框架内冠以什么名义或角色,而是需要着眼于其对社会的价值。如果在已有的学科框架内无法概括一个研究领域,那么,可能恰恰表明该领域具有独特的研究意义,且是客观的。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学研究不是个时间横截面的研究领域,所以,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分析与评价也应纳入犯罪学研究视野。

④关于此类文章的数量,笔者是逐一从1982年浏览、检索到1994年的,从1982年1月到1994年12月,此类文章共计1158篇,平均每年为89篇。但考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和本世纪以来是犯罪学发展的上升阶段,研究成果会增多,加上专业期刊、专业期刊栏目和成果撰写者的增加,所以,从1995年到2011年,其公开发表的文章数量假设以平均每年较1995年以前增加30篇计算,则该阶段的数量大致为2193篇,如加上1982年到1994年的则约共计3351篇。当然,如果加上论文集和会议交流论文,可能数量还要增加。当然,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研究成果多数属于朴素的经验或理论分析,而且,其中实践部门的作者占有一定数量。如果以当前犯罪学的研究标准加以衡量,可能这些成果不能被归为理论之列。然而,如果回溯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其发展之初也不是严谨意义上的理论研究。如在1827年法国政府公布的“国家犯罪统计”基础上,比利时人阿道夫·凯特勒(Lambert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以此为分析样本成为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先驱,(参见:Robert W.Winslow,Sheldon X.Zhang.Criminology:A Global Perspective[M].Pearson Education Inc,2008:33.) 至于如今被奉为犯罪学古典学派经典的《论犯罪与刑罚》,对于贝卡里亚而言,其写作初衷是为反对当时的司法专制,而不是纯粹地研究犯罪学理论。所以,笔者认为,将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朴素的经验或理论分析作为犯罪学研究成果并非没有一定意义。

⑤有些观点是在论文中体现的,但就整个文章而言,不是整体谈论有关犯罪学批判性问题的。所以,很难通过统计具体的文献数量进行量化处理,而只能做定性处理。

⑥肖剑鸣先生在《是“代替论”还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本体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2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毫无疑问,我国犯罪问题研究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然而,犯罪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到底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作为思想方法论的武器去指导犯罪学研究,还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当作具体的“解释”工具,用抽象的哲学分析去对犯罪实证材料越俎代庖,用一系列为人们所熟知的一般哲学名词、概念、原理作为套语,通过摭拾犯罪现象的实例、犯罪原因流派史料去进行犯罪学研究的“哲学式”演绎、推理。

⑦该书是在由当时的天津市劳改局与天津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的天津市1990、1993两年当年入狱罪犯的问卷普查基础上分工撰写的,1995年由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周路先生生前领衔主编的第二本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著作是2004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在笔者参与撰写周路先生的第一本实证研究著作的过程中,第一次了解了周先生强调研究结论要来源于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思路,而且,为了在突出实证研究重要性的同时避免引起所谓当时学界争论中的实证主义之嫌,以周先生为代表的研究团队对当时书的名字是否称为实证做了反复论证,为了有所区别,特意在书的名字中加了“当代”一词。所以,应该说周先生关于犯罪学要坚持实证研究的观点至少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如果将天津首次联合组织开展当年入狱罪犯普查的时间作为实证研究的开始,那么,则是在1990年。

⑧所谓“舆论学术”,笔者认为,其观点只是单纯为了在学术界或社会中营造一种晕轮效应或特别关注的焦点效应,但其本身并非真正地反映了真实的现象并加以合理地理论概括。对此,邓正来先生也曾指出,每当一些对于我们社会、政治或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或热点问题凸显出来时,总有些论者乐此不疲地紧随其后,未经过科学思考,甚至是未经足够的知识储备就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于是,便有了许多这些问题的“专家学者”。而对于这些“专家学者”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可发现,实际上只是新闻媒体或其他公共机构设定的日常论题,他们与新闻记者的区别只在于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被称作为学术机构。参见: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M].上海三联书店,2000:15.

⑨由于作者在一篇论文中出现的观点比较分散,加之公开发表的论文并不代表所有的论点,所以,无法对相关观点进行量化统计,而只能进行大致的定性分析。

⑩如就犯罪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的理论思想形成而言,与其曾经参与的提倡刑事司法改革的“拳头社”这一团体有关,并受到当时的霍布斯、休谟、狄德罗等这些思想家的影响。而对于犯罪实证学派而言,该学派早期学者如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Ferri)和加罗法罗(Garofalo),美国的亚历山大(Alexander)、希利(Healy)等人一般都受过医学、法律或两个领域兼而有之的教育(参见:Robert W.Winslow,Sheldon X.Zhang.Criminology:A Global Perspective[M].Pearson Education Inc,2008:103.),因而,早期的犯罪学实证学派体现了以人为研究对象,且体现其生物性因素的特点。再例如,对于推动美国犯罪学发展的芝加哥学派,美国学者曾指出,该学派的确立与其创始人之一的罗伯特·E.帕克的新闻工作背景有关,即因为正是这一到处游走的特殊工作经历,使帕克得出了社会生态系统与城市发展模式的结论(参见:Robert W.Winslow,Sheldon X.Zhang.Criminology:A Global Perspective[M].Pearson Education Inc,2008:104.),而该理论成为了犯罪学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基础。

(11)美国学者在分析犯罪学发展历史的过程中,将犯罪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18世纪8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这一段时期被认为是一个研究者在不清楚犯罪学应如何研究的前提下的探索新领域的阶段,包括从生理角度研究犯罪人和使用调查方法,但这一时期的研究者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犯罪学家和对犯罪学的贡献,而只认识到自己是医生、律师或统计工作者,所以,这一时期往往被称为原始阶段。第二个阶段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阶段被认为是一个自信的阶段,因为调查者憧憬着一种科学、现代的研究方法,而龙勃罗梭使用数据研究犯罪人被作为科学方法的一个标志。20世纪初期,研究者开始拒绝人类学角度的犯罪问题研究,真正探索被称为犯罪学的领域,如迪尔凯姆、塔德等,并采纳了实证主义,真正认识到了科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一时期主要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问题。第三个阶段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来自女权主义、激进的政策、马克思主义的流行、学生革命、性别革命、毒品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自信的犯罪学在科学方法和认识论方面受到威胁,犯罪学也进入了一个挑战传统的阶段,也是一个痛苦、焦虑和质疑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尽管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开始受到批判,但传统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仍然占有一定市场。参见:Nicole Rafter.Silence and Meory in Criminology: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 2009 Sutherland Address[J].Criminology,2010(2).

(12)按照传统的认识,量化研究是实证研究的特征之一,那么,对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研究方法的讨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与实证研究相关,不过,由于某些因素,当时没有明确提出实证研究这一概念,只是说主张犯罪研究要着眼于事实,包括注重犯罪统计,如有学者指出:“从犯罪研究来说,没有科学的犯罪数据,犯罪研究就失去了可靠的依据。”参见:阴家宝,赵炳贵.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回顾与发展设想[J].法学家,1988(2).

(13)所谓正式研究是严格遵循科学的方法和逻辑顺序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的形成是经过实证数据检验的,依靠的是理性的事实分析,而不是猜测。参见:Edwin S.Johnson.Research Methods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M].London 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Gliffs, NJ.o7623.1981:30.

(14)所谓非正式研究是指会与正式研究一样运用观察和数据,但往往没有假设,也不遵循严格的研究程序,而是直接导致所谓结论性的一般认识,这种非正式研究的基础是好奇、探寻和猜测。参见:Edwin S.Johnson.Research Methods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M].London: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Gliffs,NJ.07623.1981:30.

(15)所谓二手数据是指这些数据资料和信息的最初收集非用于学术研究之目的。参见:Marc Riedel.Research Strategies for Secondary Data:A Perpective for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M].Sage Publication,Inc,2000:1.

(16)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是犯罪学发展较为明显的一条轨迹,这种社会对犯罪学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思考犯罪问题的方式上,而且还表现在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出现了四种趋势,即后现代运动、向后现代主义的漂移、全球化的加快、风险社会的形成,相应地,犯罪学研究也受到了不同影响,如强调改变传统的犯罪原因分析的建构犯罪学(Constitutive Criminology)研究,文化犯罪学(Cultural Criminology)研究,比较犯罪学(Comparative Criminology)研究,以及将精算司法(actuarial justice)和犯罪研究加以联系的冲突犯罪学(Contradictory Criminology)研究等。参见:Eamonn Carrabine,Pam Cox,Maggy Lee,Ken Plummer,Nigel South.Criminology:A sociological introduction(2rd edition)[M].New York:Routledge,2009:116-133.

(17)在研究方法角度,应用研究(applied research)的设计是为了提供具体问题的实践性解决方案,或者用于临床医生或从业者的直接和专业性需要。参见:[美]威廉·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英文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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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与科学经验逻辑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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