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规范化_格式条款论文

加强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规范化_格式条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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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它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依据。当前,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教师聘任合同的不规范、不完善所致。

问题

1.缺少法定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上述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法定条款,缺乏这些条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然而,从现有的教师聘任合同文本来看,很多聘任合同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至于其他几项条款,要么根本没有规定,要么内容十分简单。以西安市某中学教师聘任合同文本为例,其内容如下:

××同志:

你荣幸地被聘为我校×年级×学科任课教师,聘期一年(×年×月至×年×月)。希望你认真履行教职工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如果因违规违法行为、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学校有权中途解聘。

应聘人:××

聘用单位:西安市×中学

×年×月×日

上述聘任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必须的法定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2.措辞含糊

教师聘任合同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措辞含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不利于教师权利的维护。例如:陕西省延川县某中学教师聘任合同规定:“乙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学校)应予以表彰、奖励。”“如果乙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乙方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学校工作,那么甲方有权终止聘任合同。”在这些条款中,均没有对如何“表彰”和“奖励”,什么是“工作严重失职”、“重大损失”、“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学校工作”等作出说明。

3.合同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缺陷在于,教师作为承诺人的一方,不能参与合同的拟定,他们在格式合同面前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教师只能选择无条件地接受,这就容易造成教师与学校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尽管如此,单一的格式条款仍然无法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而且缺乏弹性。

4.内容不合法

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一般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自行拟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加上对合同条款缺乏必要的法律审查,因此有些合同条款存在内容不合法的问题。比如:某校在教师聘任合同中规定,对未完成“普九”任务的教师采取末位淘汰、待岗、待聘等措施。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教师是否完成“普九”任务作为评价教师的标准,因此上述条款显然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建议

1.扩充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劳动法》规定的7条法定必备条款适用于教师聘任合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仅有这7条法定必备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扩充, 将有关争议处理的程序、教师解聘程序和教师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纳入法定必备条款的范畴。

2.将教师聘任合同条款和细则具体化

教师聘任合同应尽量少用模糊性词语,如果在条款中出现了模糊性词语,则应该在细则中对这些词语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将工资表、教师评定表等范本添加到聘任合同的附件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美国密歇根州教师聘任合同条款就十分具体。比如:合同第14条“假期”包括带薪假和不带薪假。其中,带薪假包括病假、事假、休假等;不带薪假包括为照顾孩子、为学习研究、因病休假超过病假期限的休假等。仅带薪假中的休假一条就包含11条细则。并且,他们将事假申请表作为附录附在合同之后,从而规范教师请事假的制度和手续。另外,美国密歇根州教师聘任合同对请假有明确的规定:每人每学年可获得10天的病假,且最多可累积到180天;每人每学年可获得2天的事假,且最多可累积到5天;如一学年没有请事假,那么可以将2天的事假折合成病假。以上均为带薪假,如请假超过规定期限,则需经过监管人的批准,申请不带薪假。[1]

3.增加非格式条款,以弥补格式条款的不足

教师聘任合同应该在格式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非格式条款,这些非格式条款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定。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 这样既可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又可以增强合同的适应性。

4.对教师聘任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查

聘任合同条款(包括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拟定之后,要交给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于有违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

5.教师工会要真正起到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

相对学校而言,教师个体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学校的谈判中常常难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教师工会要在教师聘任过程中真正起到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教师聘任一般都包括两份合同,一份是由教师组织的——教师工会与地方学校董事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来构架教师聘任的一般条件;除了集体合同协议之外,每一位教师还有一份个人合同,在集体合同基础上更加具体详细地规定某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由教师个人与学校董事会签订,只对个别教师有效。教师也可以拥有关于训练或其他额外任务安排的单独或补充性合同。由于集体合同是工会依靠集体优势,借集体的力量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后签订的,所以它能使雇员和雇主真正在平等意义上进行协商。[3] 另外,在教师和学校发生争议时,工会可以作为一方主体,与学校直接交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为教师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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