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分析_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分析_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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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千家万户幸福平安的大事,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疑将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所以,它也将会对人 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生影响。为此,本文作者结合对“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学习,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 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界定

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涉及的就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界定)问题。那么,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呢?简单地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请求损害赔偿所发生的纠纷。这里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此,构成我们所指“道路交通事故”的事件,通常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车辆、行人之间在道路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这里的“车辆”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比如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譬如自行车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才可被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是道路地 面的交通事故。因此,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航空器在空中 运输、船舶在水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是 车辆运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这里所指的“运营”包括从车辆启动、行使、减速、转弯 到停止的全部过程。如果车辆是处在静止的状态下,那么,则无论他方是否处于运动状 态,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交通事故。

在诉讼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加害人与 受害人之间直接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所发 生的纠纷案件;二是受害人乘坐车辆,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而发生请求赔偿的纠纷案件;三是受害人因乘坐的车辆与他人间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 而发生的请求赔偿纠纷案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它既可以选择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而且,当事人如果选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也不因此完全排斥当事人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行使。当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上述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 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 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 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 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 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 五年。(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 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 养五年。(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2)财产直接 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 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有当事人的亲属也参与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的,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此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密切联系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改变,必然会引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发生变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 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分别适用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如既往地实行过错责任制,而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由此而 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的承担,也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确 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具体地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他在诉讼中提出了自己的诉讼主张,都应当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的责任,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比如,如果原告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那么,原告就应当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有过错的事实以及自己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事实进行证明,如果原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样,如果被告提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应当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主张的,也应当对其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证明。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按照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要对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进行证明,即可获得法院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支持;而被告认为自己不应对道路交通 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就应当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 造成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则他就应当对该案件的诉讼承担不利的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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