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论文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郭 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

摘 要: 文章介绍了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统计了2012-2017年度印度的专利受理情况,为国内申请人开拓印度市场、在印度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一带一路;印度;专利法;专利申请

1 概述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俄罗斯外,印度是中国最大的邻国。印度国土面积在世界居第7位,其人口总数仅次于中国居世界第2位,印度的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了年均6%,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国对外专利申请对出口贸易支撑度很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个,印度排在首位[1],印度也成为各国企业专利布局的必争之地。本文介绍了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总结了近年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Designs&Trade Marks,简称CGPDTM)专利受理情况,为国内申请人开拓印度市场、在印度进行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铁含量在17.45~30.13mg/100g之间,平均含量23.43mg/100g,不同部位含量的平均高低依次为颈肩肉含量27.45mg/100g、后腿肉含量27.20mg/100g、前腿肉含量26.67mg/100g、颈肩肉含量23.39mg/100g、胸腹部肉含量20.02mg/100g。

2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主要区别

印度现行《专利法》为《2005年专利(修正)法第15号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丁主任悄悄地走向仓库,打开门,甲洛洛的心提到了嗓子眼:怎么办?我该怎么办?他心里一个劲地搜寻着答案,不敢让视线离开丁主任半步。丁主任打开门并没进去,他又退回到厕所隔墙的黑暗里,蹲了下来。

印度《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的主要区别如下[2]

2.1 对发明创造界定、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中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医药产品的条款,印度《专利法》中有针对生物医药产品的相关条款。

在生物医药品方面,印度《专利法》规定:单纯对已知物质的新形式的发现并且该发现没有改进该物的已知功效,仅为已知物质新属性或者新用途的发现或者仅为已知工艺、机械或者装置的用途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除非该已知工艺产生了新产品或者至少产生了一种新的反应物。也就是说:盐、酯、醚、同质异象体、代谢物、纯形式、粒子大小、异构体、异构体的混合物、杂合体、化合物以及已知物质的其他派生物应当被认为是相同的物质,除非其有关功用的属性与已知物质有实质差别。

2.2 对专利异议的规定不同

中国《专利法》中没有关于增补专利的相关内容。印度《专利法》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所谓增补专利是指对专利申请提交的完整专利说明书里所提出的或者展示的发明(即主要发明)的改善、或者对其后续改进的申请,并且其申请人是该专利主体发明的专利申请者或者与专利权人相关者,即可提出增补专利申请。增补专利的有效时间和该主要发明的剩余有效时间一致。主要发明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其变为独立专利,继续享有主要发明原先应享有保护期限。

2.3 关于增补专利的规定不同

专利异议在中国也称为公众意见,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且专利授予前提出公众意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参考公众意见。且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无法通过异议程序撤销专利。印度《专利法》中专利异议可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种是专利申请公开后且在专利授予前的任一时间内,另一种是专利申请授予公告后一年内的任一时间,两种情况均可采用异议程序提出异议请求。印度《专利法》规定,如果存在异议的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如果在专利授予后提出异议且成立者要撤销专利。

2.4 关于专利应用状态报告的规定不同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后必须实施发明,如果无正当利用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组织目标是评价组织绩效的重要标准,高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目标是多元的。从学校整体来看,既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总体发展目标,也有各个总目标下的职能目标,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工作、学生管理、财务运行、基本建设、大宗设备采购、投资运营等。投入的资源成本,既有人力资源的投入,也有货币资金的投入,还有土地、房产、设备等物力资源的投入。价值管理中的功能指标和成本指标必须包涵高校办学活动过程的整体特质,全面反映高校在资源成本投入和功能产出方面的主要内容,力求使建立的指标体系具有全面性。

表1 2012-2016年度印度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情况

表2 2012-2017年度印度CGPDTM受理的具体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

2.5 涉及生物医药产品的相关条款

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印度《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另设法律保护。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印度《专利法》中的发明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的产品/方法。创造性是指发明特征相对于现有知识具有技术进步或具有经济上的显著性或者二者皆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

[13]“善意取得权利,虽为原始取得,然占有人与让与人间之关系,仍发生与继受取得之同一效力。”史尚宽:《论动产善意取得》,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集》(上册),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242页;由此也可反映出史先生对善意取得性质的暧昧态度。这一点在其《物权法论》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受让人之善意取得,性质上既非单纯之原始取得,亦非单纯之继受取得。”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4页;引自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2012-2017年度印度CGPDTM受理的发明及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及审查情况如表1所示,具体数据来源于印度CGPDTM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3],其中处理量包括授权、驳回、撤回以及放弃的专利数量。统计年度以印度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为准,从每年的4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31日。

此外,《专利法》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药剂制品出口的强制许可:可以向存在公共卫生问题、缺乏相关药品制造能力或者不具备相关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使用强制许可出口专利医药产品到这些国家。此规定为印度制药的出口提供了有效的空间,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印度的医药品仿制企业。

3 近年印度CGPDTM专利受理情况

此外,因为此次研究只是探索性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周期短,样本量小等,因此研究结果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是本研究的结果可以为将来大样本研究提供假设,并为探究将自动批改系统与人工反馈相结合的写作教学模式提供新思路。

印度《专利法》为了确保专利的实施,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者需要提交专利应用状态报告,汇报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实施情况。根据印度《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收到官方发出的专利应用状态报告提交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或者经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交关于其发明专利在印度商业实施程度的相关信息。如果官方未发出专利应用状态报告提交通知,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也应定期提交上述信息,至少每一年度提交一次。

通过CGPDTM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可以看出,近几年印度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2012-2013年印度工业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3,674件,2013-2014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2,951件,2014-2015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2,763件,2015-2016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6,904件,2016-2017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5,444件。

2016-2017年度,各国通过PCT途径进入印度的专利申请量分别为美国8981件,日本3399件,中国2256件,德国2186件,由此可以看出各国申请人对印度市场的重视。大部分的中国申请人是选择PCT国家申请途径进入印度的,2015-2016年通过PCT途径进入印度的专利为1655件,位居世界第四位;2016-2017年通过PCT途径进入印度的专利数量居世界第三位。

根据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2017年版)》,2016年外国申请人在印度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本国申请人的2.4倍。在过去二十年里,印度的申请量增长显著,印度2016年潜在未决申请量(包含处于任一流程阶段、等待专利局做出最终决定的所有专利申请)是2010年的2.4倍。表1列出了2012-2017年度印度发明专利及外观设计的授权量及处理量。2016-2017年度,印度授权专利的占处理量的32.5%,其原因主要在于撤回以及放弃的申请占比较高。

表2列出了2012-2017年度印度工业产权局受理的具体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由表2可以看出,印度的专利申请主要分布在机械、电气及化学等基础制造业领域。印度国家制造业战略始于2004年,组建国家制造业竞争力委员会,专职负责推动制造业的快速及持续发展,并于2005年9月发布了《印度制造业国家战略》白皮书,在之后的时间里,印度制造业发展迅速。印度制造业中高增长行业是技术密集行业和具有巨大出口潜能的行业,如医药、化学及化学品、电子、机械等。印度相对技术份额最高的产业是与医药领域相关的产业(有机精细化学和药学),医药领域是印度专利布局的重点。此外,印度在电子电气、机械、通信、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专利受理量也比较高,符合其IT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的现状。印度人口众多,通讯需求庞大,通信产品有相当大的成长空间,跨国企业也在印度设立据点,这都带动了印度电信通讯等设备制造业的市场发展。

4 结束语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搭建了新平台”[4],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4]。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印度之间贸易往来会更加密切,华为、小米等都将印度作为走出国门的第一站。国内专利申请人在提高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上,有必要了解印度专利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的不同之处,关注印度的专利受理情况,合理的进行专利布局,增强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蔡中华,王一帆,董广巍.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专利与出口结构关系的研究——基于行业层面相似度指数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6(07):61-71.

[2]印度知识产权环境概览[EB/OL].http://www.cnips.org/baogao/inde x.asp.

[3]印度知识产权年度报告[EB/OL].http://www.ipindia.nic.in/annual-reports-ipo.htm.

[4]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Z].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dian patent legal system and the Chinese patent legal system,and makes statistics on the patent acceptance in India in the years 2012-2017,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domestic applicants to open up the Indian market and apply for patents in India.

Keyword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India;Patent Law;patent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 T-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2945(2019)25-0026-03

作者简介: 郭平(1983-),女,满族,河北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现从事专利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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