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河湖长制运行机制的困境及策略研究论文_尚小惟

镇沅县河湖长制运行机制的困境及策略研究论文_尚小惟

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水务局 云南普洱 666599

摘要: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河流、湖泊保护也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河(湖)长制实施以来,在镇沅县委、政府的高位推动下,河(湖)长制工作框架全面建成,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管理举措步步落实,河湖管护成效显著。

关键词:镇沅县;河(湖)长制运行机制;困境;策略研究

引言

镇沅县域内河流纵横,分属于红河、澜沧江两大水系,水利基础设施较多,共有534条河流、小(二)型以上水库28座、坝塘31个、渠道7800条。根据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关要求,镇沅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全县纳入河湖长制推行范围河流47条、水库28座、坝塘1座、沟渠4条。其余河流、坝塘、渠道按其重要性,纳入乡(镇)、村级河(湖)长管理。全县共设立县、乡(镇)、村级河(湖)长347个,明确河(湖)长责任人206人。

1河湖长制的概述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危及生态红线,水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审议并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阐明了河长制的关键是河长。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又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河(湖)长制是应对复杂水问题、加强河库渠管理保护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绿色发展思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河(湖)长制是责任制,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局限,由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工作兜底,牵头解决现有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

2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自河(湖)长制工作开展以来,镇沅县、乡(镇)成立两级河长制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办公室,配备人员和办公场所,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配套完善工作制度,完善河库渠管理名录,制定县级监测评价方案,配合市级推进河(湖)长制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编制县级“一河(湖)一策”,建立“一河(湖)一档”台账,全面建立县、乡(镇)督察、考核、激励问责和社会参与监督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及时以总河长令、总河长会议、领导小组会议、部门联席会等形式,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扎实开展河(湖)长巡查,河湖联动执法,“清水行动”、河湖“清四乱”、水域岸线保护等专项行动,及时安排部署,着力推进河湖治理工程,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3.河(湖)长制运行机制的困境

3.1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水政执法监督困难

一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执法困难。通过实地调研,镇沅县群众对水常识、水法认识不足,爱河护河意识不强,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一系列水事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人受利益驱使、知法犯法,对水政执法不配合。例如,部分非法采砂业主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砂、取石、弃土等水行政违法行为,水行政执法人员多次教育劝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但是,部分人员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趁执法人员不在现场偷偷开采,甚至不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结果,水政执法工作开展难度大。二是执法人员紧缺,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缺乏综合执法能力和手段。三是缺乏统筹,难以协调。重发展轻保护、重当前轻长远、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靠后,部分河(湖)长缺乏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

3.2河(湖)长履职有差距,部门发挥作用不明显

各级河(湖)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充分,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上有差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工作未形成合力;河(湖)长联系部门协助配合河(湖)长巡查,解决河库渠存在问题发挥的作用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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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河道管理保护压力较大

近年来我县以墨临高速路为核心的交通网络建设和脱贫攻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资源需求量增大,但部分河段因水功能区划被列为禁采区,砂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矛盾突出,兼顾保护与开发利用困难大,河道管理保护压力较大。

3.4河道整治任务艰巨

建筑类垃圾处理缺乏针对性管理办法,沿河倾倒情况较多;部分河库渠周边乱占、乱建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就近向沟箐乱倒垃圾的陋习一时难以根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难度大,特别是有人畜饮水功能的水库,径流范围内面源污染治理任务尤其艰巨。

4优化措施分析

4.1优化河湖长制水环境治理技术

全面落实河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多种河湖长制水环境治理优化技术,在整治范围内采取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包括采砂坑恢复、河道堆砂场清理、工业污水与黑臭水体的整治技术对策,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严格控制,借助“引水入城”与“污水纳管”两种技术方法对黑臭水体进行处理,完成清污分流相关任务,保证中水回用合理化,例如在部分河流交汇位置与排污口设置专门的监控设备,对断面水质实施监测控制,提高水环境科学化整治。

4.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严格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落实市级河道采砂延期管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行政许可延期。配合市级完成澜沧江干流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完成阿墨江镇沅段、李仙江县城段规划区全面禁采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依法取缔河道非法采砂点,并对新非法采砂行为露头就打、坚决取缔,使河道非法采砂泛滥的局面根本扭转。加强部门联动执法,重点对河道采砂制砂、侵占河道或基本农田、排污等行为进行巡查和行政执法整治,有效形成震慑。

4.3积极开展“清水行动”等十六项专项行动

明确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配合,出台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长清河”、“清四乱”、水域岸线保护等十六项专项行动,确保河库渠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全面推进,切实维护河库渠健康生命。

4.4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标准、任务和时限,将河(湖)长制年度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责任人,细化、实化、量化领导干部考核,绩效考核指标,从严考核评价,推动各部门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由县、乡(镇)河长办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强化县级联系部门责任,当好县级河(湖)长得力管家、参谋助手,协助河长履职尽责,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长效制度保障。

4.5加大科技投入

选择适宜的监测点,安装摄像机、在线流量计、水质分析仪等高效设备,建立河道多维地理信息视景系统、河道水位监测系统,为在线监测数据提供统一的数据管理分析平台,为河湖长制的考核评估、信息传输、流域管理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

结语

河(湖)长制是中国特色的治水方略,其蕴含的环境法学理论内涵是较为深邃和广阔的。随着河湖长制在机制和保障方面趋向成熟,我们对其在当前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我们应在剖析河(湖)长制运行中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河湖水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总结目前水环境现状对于法律法规提出何种需求,从法律体系和具体实践中逐步完善,确保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常纪文.河长制的法律基础和实践问题[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7,37(3):1-2.

[2]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2008,26(3):17-25.

[3]周建国,熊烨. “河长制”:持续创新何以可能:基于政策文本和改革实践的双维度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7(4):38-47.

[4]刘同军.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困境与超越[J].法学杂志,2017,28(6):48-52.

论文作者:尚小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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