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_税务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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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1994年经改革后建立的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新税制。新税制的顺利运行和正确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收征管能否做到科学、严密,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税务代理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才刚刚兴起,各方面还很不成熟,在税务代理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发现、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改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促进新税制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问题、对策略作探讨。

一、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务代理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代理工作的运行造成障碍。这些认识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认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必要搞税务代理;二是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搞税务代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三是认为搞税务代理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因而如果要聘请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事宜,则这部分代理费用应由税务机关支付。(二)税务代理市场不完善。税务代理市场是指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以税务代理为纽带所形成的税收服务活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务代理市场比较发达和完善,如日本、韩国、德国等的税务市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培育严重滞后,存在税务代理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都不足的局面。

1.税务代理供给市场不足。目前,我国还极度缺乏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新型税务征管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代理人员。税务代理队伍无论从数量、素质、年龄上来看,与普遍推广税务代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税务代理供给市场严重贫乏。

2.税务代理需求市场不足。(1)目前,我国税企职责的划分仍没到位,有些属纳税人的职责仍由征税人代办,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现实需求。(2)税收法规执行不严,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税务代理需求市场也就难于发展。(3)税务代理工作效率低,代理成本高,对纳税人收取的费用也相应偏高,不易为纳税人接受。

(三)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税务代理的社会服务职能相互交叉,把税务代理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把它看作税务机关的第三产业,甚至搞“强制代理”。严重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聘请税务代理人的积极性,使税务代理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四)税务代理法制不健全。纵观世界实行税务代理的国家,日本有1942年的《税务代理法》、1951年的《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代理法,为税务代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保障。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1994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目前税务代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因其仅仅是“试行办法”,法律级次太低。为使税务代理在推广之初就作为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推行,应适当提高税务代理的法律级次。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对策

(一)大力开展税务代理制度社会宣传的同时,从严治税,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税务检查,提高人们对税务代理的认识。

(二)健全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人员主要是离退休的税务老干部,他们挂靠税务机关从事税务代理,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的独立、公正性。日本在中央设置税理士联合会,地方设置税理士会。税理士联合会负责指导、监督税理士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以及税理士的注册登记。国税厅长可以对税理士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要求税理士呈文报告或检查与其工作有关的帐本或记录。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一套独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对税务代理工作自上而下地进行垂直式领导。在中央设立税务代理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税务代理分会,县设税务代理支会。税务代理联合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税务代理工作,组织税务代理人员的考试、考核;各分支会负责组织所辖地区税务代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其与税务机关、纳税人相互间的关系等。这样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税务代理人员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税务代理市场。

(三)积极培育税务代理市场。税务代理市场的建立,为税务代理人的执业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它也是完善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税务代理市场包括需求市场和供给市场两个方面。

1.税务代理需求市场的培育。

(1)税企分开。实行“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方式后,税务机关不再越俎代庖去包揽那些本该由纳税人自己完成的事务,而将集中力量投入税务稽查,加强执法力度。这样,纳税人出于对自我申报质量的考虑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便会寻求公正、有效的社会中介服务,形成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

(2)加强税务筹划,优化税务决策。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他们的委托税务代理人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为了获取最大的税后收益,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包括减税和免税)来安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的行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经营范围、不同的财务安排都有可能导致明显的税负差异,而税负差异则是导致纳税人税后收益差异的直接原因之一。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需要精通税务和税法的税务代理中介服务。

2、税务代理供给市场的培育。加快专业培育,科学配置税务代理专业课程,严把税务代理人资格考试关,是培育税务代理供给市场的前提条件。随着对税务代理认识的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代理中介服务的需求定将越来越多。因此,根据现有条件出发:首先,急需加强税务代理专业培训;其次,规范税务师资格认可,由考试考核双轨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税务代理考试制度;再次,在大中专院校有关专业系科如会计、审计、法律和税务等专业加设税务代理课程,以至在条件成熟的某些院校开设税务代理专业,专门培养税务代理高级人才。这样,一个成熟的税务代理供给市场,将有利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最理想的委托人,推动税务代理业合法、有序的竞争,把我国税务代理业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四)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竞争是价值规律的要求和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市场机制。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也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纳税人而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然而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系统,组成该系统的每个要素(环节)都是影响其生存、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税收就是众多的要素之一。一方面,企业必须依法申报纳税,不允许有任何偷、漏税行为;另一方面,税收的优惠、减免,税收筹划等又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家首先必须将全部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于是就需要把复杂的纳税申报事宜交由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就税务代理人而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税务代理人之间通过执业质量互相竞争,优胜劣汰,促使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必须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税务代理业务的纵深发展。

(五)理顺关系,优化服务。理顺关系,即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者的关系需理顺;优化服务包括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图示如下:

图中:(1)表示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的将给予警告、罚款、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2)表示税务代理也可检验、监督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加强征税透明度,防止腐败;(3)表示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必须正确、及时、自行申报和计算缴纳各项税收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4)表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强制代理或税务机关的贪污、腐化等有检举的权利;(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代理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税务代理人违反委托协议危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诉;(6)表示税务代理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按国家税法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偷、漏税。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税务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者间应该是互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这样,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有效解决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与税务代理的社会服务职责不清的矛盾,防止强制代理,在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自愿、平等、互利的关系;才能有效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不信任的矛盾,提高纳税自觉性;才能有效解决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只为追求各自利益而忽视税法的矛盾,维护国家的利益。

(六)规范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国际惯例,税务代理人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都要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我国税务代理也可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但要坚持合理取酬的原则。通常收费标准应按代理人代理的工作内容和复杂程度来计算。为了保护纳税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代表委托人接受政府退还的税款。因此,应尽快规范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也不必强求完全一致,可以有所不同。尤其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支付一笔较高的税务代理费用,则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为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律援助的办法,实行税务援助。专门对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或只收取很低的报酬。

(七)进一步加强税收代理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同样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涉及到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者之间的复杂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三者的行为,才能正确维护三者的权利和利益,保证税务代理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因此,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入手,制定并实施《税务代理法》是推行税务代理的关键所在。

(八)加快引进国外税务代理的先进经验,推进中外合资、合作税务代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同时,鼓励国外税务代理机构来华投资。这是提高我国税务代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将我国税务代理推向世界,参与世界性的税务代理业,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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