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化对我国科技政策的压力_科技政策论文

论全球化对我国科技政策的压力_科技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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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形成与发展证明了它是经济全球化的标志与载体。中国已经加入WTO,这就意味着中国已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对中国来说,已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全球化意味着全球全方位的高度竞争。全球化中的经济竞争,主要是在各国间进行,即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成就的竞争。科技政策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已引起了各国的足够重视,因为各国的科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各国产品的竞争力、产业结构能否升级等。但参与竞争的各国政府所制定的科技政策必须符合全球化的规则,所以笔者认为全球化对中国科技政策的压力是双重的。

1 经济全球化强化了国际竞争

经济全球化,简而言之就是各国经济活动向全球的扩展。在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越来越深,阻碍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壁垒不断减少。因此全球化为自由竞争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生产诸要素的流动将较前容易、自由很多。生产诸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既是全球化形成的典型特征,全球化本身又能使这些要素更加自由地流动。而人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各个国家间的流动,实际上就是各国经济及综合国力竞争的过程。

资本的趋利性是各国、各地区间竞争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资本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它总是由单位交易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来代替单位交易费用较高的制度安排。在全球化的竞争中,资本对制度成本的比较选择就体现为资本总是流向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哪里的投资成本低资本就流向哪里。全球化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资本等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企业家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为资本和企业家提供的各种条件不尽如人意时,企业家或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流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退出权”已被许多学者、政治家视为限制政府权力、政区(行政区域)间展开竞争的最有效的机制。因为全球化本身就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从而使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得到极大的强化,资本等可移动生产要素在各国和各地区间的流动变得更加频繁而容易。因为技术与管理手段的进步,投资者的退出成本大大下降,从而使各国、各地区间的竞争加剧。全球化是国际竞争的加速器。所以说,全球化为各国竞争创造了更加方便的条件,强化了各国、各地区间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本的流向和贸易的顺与逆,其实也就决定了各国在全球化竞争中的胜或败。

各国间竞争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发展条件的竞争。政府政策在经济发展条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国的经济发展条件。科技政策是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的作用远比其他政策重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在竞争中的地位与竞争的结果。

2 全球化要求强有力的科技政策

各国政府所制定的科技政策,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本国科学技术水平、科技企业的活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就,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会否进入该国。而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我们有理由得出各国科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在竞争中的地位的结论。也就是说,为了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政府需制定强有力的科技政策。这种科技政策应能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

我国目前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即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目的是激活现有科技资源,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新突破带动的新兴产业。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政策,其核心是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从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中国的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使中国的综合国力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全球化中竞争的压力及科技在国际竞争中的决定作用,都要求政府的科技政策能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加大对一般企业的技术及产品升级的关注,加大对本国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力度。

而且,面对着全球化竞争的现实,政府科技政策的某些方面还应该特别加强。如在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方面,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研发机构,并以多种方式网络和挖掘人才,甚至储备科技人才。在中国加入WTO后,国外企业和在国内的跨国公司必然会加强对中国科技人才的争夺。再加上中国科技体制旧有弊端及转轨时期的一些复杂原因,科技人才的流失必然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因此,吸引、培养科技人才应是政府制定科技政策的一个重点。为了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应注意加强对有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应保证技术入股的切实执行,使科技人员所拥有的才能、所作出的贡献能得到承认与回报;应给科技人员以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应切实解决科技人员所面临的各种生活问题,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科学技术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因为科学技术是由科学技术人才创造的。不能想象一个没有高科技人才的高科技社会,不能想象不储备、使用高科技人才的国家会在科技竞争中胜利。各国拥有科技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科学技术水平。

强有力的科技政策,除了指政策力度上的加强外,也要求政府所制定的科技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政策是否强有力的评价标准,不能仅局限于政策所设定的标准是否高。政府所制定的政策要服务于它的管理目的,我们对政府政策的评价,还要看政府执行的效果。为了使政策有一个较好的执行效果,可操作性是其必须满足的第一个条件。由于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需要政策规范的领域、问题非常多,很容易使政府所制定政策显得粗糙,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的一些科技政策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强有力的科技政策必须是易于操作与执行的政策。

而且,面对着全球化的竞争,中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依靠技术创新,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大科研投入,多渠道引进消化技术,才能开创、挤占或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将成为诸多科技政策的重点。这类政策将紧紧围绕技术开发机构、技术来源、技术转化、技术人才、市场开拓等方面展开。

总之,全球化基本上是更激烈竞争的代名词。全球化要求更强有力的科技政策,这种科技政策应能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进步,能有助于提升本国的产业和产品层次。

3 全球化要求规范的科技政策

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对不同产业造成的不同冲击外,WTO的规则对我国法律和政策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现行的科技政策也要根据WTO的规则和全球化的现实做一些调整。

WTO的基本原则中,除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与平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外,还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一国境人经济政策及法律的统一性原则;消除数量限制原则等。其中对政府科技政策影响较大的是国民待遇、透明性与统一性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商品和人员等享受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也就是说没有国籍歧视的问题。这条原则意味着政府所制定的对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华的中外科技企业。从这个角度讲,想利用优惠政策,提升本民族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就有一定的难度。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后政府就没有必要针对科技企业实施优惠政策,而是说政府及社会对优惠政策所能产生的效果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这种认识直接关系到未来政策的制定。因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相类似政策的评估和对该项政策所能产生的效果的预期分析的基础上的。

透明性与统一性的原则要求,也对政府的科技政策有一定的压力。透明度原则要求一国有关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可以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商人得以清楚地了解。透明度原则与统一原则紧密相连,缺乏统一性就会损失透明度。我国目前仍在实施的,与经济特区政策相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种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地区倾斜式”的政策优惠。在这种优惠的政策模式下,各地方往往竞相攀比,政策任意性较大,从而出现缺乏统一和透明的现象。再者,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种科技园区所享有的特殊政策,是以各种税费的减免和自主权的扩大为核心,其政策基础同样是“放权让利”。这样的政策必然存在政策界限模糊的问题,即究竟放多少权、让多少利才算合适,很难确定。容易造成对不同的投资者、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施以不同的政策的结果。这样就会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及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形成差别待遇。

按照WTO的规则,我国的科技政策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技术市场将进一步开放,我国科技政策中属于技术壁垒的部分要取消,原有的技术贸易壁垒要废除。我国的科技政策还要保证其透明性和公开性。尤其重要的是,我国必须落实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高标准地保护知识产权。为此,政府政策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科技政策还应有助于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总之,作为政府政策的组成部分的科技政策,也必须按照WTO的原则要求重新规范。

4 “越位、缺位”与科技政策

依笔者看来,在体制转型的中国现阶段,政府政策最急待改进的还是一些与市场化原则、全球化原则不相符的内容,其中的关键还是要解决好“越位”与“缺位”的问题,科技政策也不例外。

由于旧体制及旧习惯的影响,我们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时常有“越位”现象发生,本该市场去做的事情不让市场去做,而是由政府去做了。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还习惯于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管理的运作,这是明显的政府“越位”行为,也就是说政府在取代市场的作用。科技政策中也不乏这方面的例子。例如,“我国目前的科技政策中,有许多政府计划是以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为目的,而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只应负责市场失灵的部分,即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产业化的部分应由企业自己解决。”当然“缺位”与“越位”并不是科技政策所独有。现实生活中一些本该由政府去做的事情,比如研究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政府却做得不够。于是就出现了政府的“缺位”问题。“越位”与“缺位”所反映的都是政府对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自身角色的不适应,也就是说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十分明确市场经济中政府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事实上,目前我们政府还具有相当多的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原则的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减少政府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职能,并把政府职能更多地转向填补“缺位”的方面。

实际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对外开放只有20多年,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入全球化的竞争确实是一场严峻的考验,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会有许多的不适应。在计划经济中大权独揽的政府的不适应也许是最突出的。但因为政府在整个经济竞争的巨大作用,政府只能变不适应为适应,否则便无法去应对各国间激烈的政区竞争。因为国际竞争的结果体现为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在各政区间的流动,全球化中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速度明显加快。那些在竞争中胜出的国家,容易形成创新者云集的效应。这种效应对该国经济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

总之,“由于全球化果实的两极化,它所提供的前途不容乐观”。面对着这不容乐观的前途,任何国家都只能努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后果。而且,竞争也不是各国间简单的优惠条件的竞争,它是一场规则全面、严明的比赛,任何参赛者都必须在遵从规则的基础上,才能有赢得比赛的权利。对于中国来说,为了应对全球化中的激烈竞争,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熟悉规则、执行规则,然后按照规则行事,赢得竞争的胜利。科技政策并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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