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纪念人民代表大会40周年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纪念人民代表大会40周年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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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顾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点和优越性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就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以来,到现在已整整40年了。在这40年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但总的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它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的时候,以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回顾和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阐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点和优越性,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十分重要。

历史的回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创造出来的。在民主革命中,革命根据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了革命政权。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的组织形式也相应地建立和发展起来,对保证人民革命斗争的伟大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民主革命初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受到苏维埃制度的影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采用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但到了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革命政权建设中,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它同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逐步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根据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由于当时的普选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共同纲领》又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大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级人代会议代行人大的职权,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1953年,由于普选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了《选举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全国进行普选,在完成了普选和召开地方各级人大的基础上,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这是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会议,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强调指出的:“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①

这次会议的伟大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建立。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进行规模空前的普选,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基础上召开的。其二,这次会议通过的1954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其三,这次会议认真总结了民主革命和建国以来政权建设的经验,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其四,为了保证宪法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的贯彻实施,这次会议还制定我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五,选举和决定了国家的领导人。

其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大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基本上做到了及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基层人大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基本上做到了及时选举。但在人大的实际工作中,1955年到1957年处于比较活跃的时期,1958年到1966年则处于遭受挫折的时期。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破坏。全国人大会议连续十年不召开,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十多年不进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受到了重大的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各级人大的建设和工作得到了大力加强。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对健全和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首先,现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它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其它的法律,并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再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最后,规定县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等。现行宪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各级人大,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多年来,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立法工作方面,自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255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同一时期,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在行使监督职能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要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于去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执法检查。在组织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大先后建立了常委会,据1991年统计,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已有7.9万人。在制度建设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议事规划,各专门委员会也制定了工作规则。

通过以上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而且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形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认下来,对于坚持和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长期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胜利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可靠保证。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命题高度概括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征。对于这一命题,我国宪法学界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对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家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观点只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对全面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够。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这种观点指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方面,但是未能全面揭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因此,我们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前,有必要对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一界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和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它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组织形式。(三)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及制度。(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下面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时,正是从上述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去立论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而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而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三权分立”。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而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二,与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确切地表明了我国的阶段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民主性质。它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具有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体,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我国国体,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因而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正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与其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因此,它根本仄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在我国各级人大的建设中,都十分注意切实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实行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曾强调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它实行了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在广泛民主基础上,实行了国家权力的集中。现行宪法总则中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列一条(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表述,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各项条文规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全国人民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些规定,揭示了人民与代表机关、代表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正确关系,把民主和集中正确地结合起来,表明了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也是真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切实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正是这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行政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司法制度、婚姻制度和军事制度。这些制度只能反映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国家生活的全面,能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外交等各个方面反映和代表我国的国家生活,因而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不仅如此,以上这些制度,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例如,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法律基础。正是这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立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我们国家有许多群众组织,这些群众组织只是代表某一方面的群众。例如,工会是代表职工的群众组织,妇联是代表妇女的群众组织,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政治组织。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现行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这样广泛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号召力,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使广大人民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使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不仅是指公民的个别权力,或者是干部的民主作风,而且是指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根本的权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可靠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胜利进行,包括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建设、各级国家机构的改革、并使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等。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保证公民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能调动广大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立法的基础。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方面的立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到今年二次会议的一年中,全国八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律和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1个,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13个,是我国过去立法史上最多的一年。这些法律的制定,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起了重要的作用。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遵守和执行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法律的实施方面,也起着巨大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强调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并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规定,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根本大法中确定下来,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次,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提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建设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要求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必须适应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此外,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的需要。这些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显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健全,它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加强人大的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它的优越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指导思想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坚持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正如党的十四大强调指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伟大实践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基本路线。这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其次,必须做到以宪法为依据。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在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中,要注意全面贯彻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规定,使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注意不得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再次,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党中央强调指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我们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工作中,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行使四权:一是立法权,二是重大问题决定权,三是监督权,四是任免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认真行使好这四项职能,特别是做好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要的任务就是如何更好地行使好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必须紧紧围绕经济这个中心。有的同志认为,人大的中心任务是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应围绕民主法制法制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开展人大工作。这是需要明确认识人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与以民主法制建设为中心任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我们在各项工作中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不错,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是人大工作的中心任务或主要任务。而人大在开展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中,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把经济建设搞上去这个大局,才能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

在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方面,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并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任务,并明确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同时,也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此,在重点进行经济立法的同时,还必须抓紧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惩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见,人大及常委会担任的立法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必须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又一重要方面。当前强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其一,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的重要方面。其二,在我国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处于首要的地位。其三,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这些年人大工作中的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其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至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相当突出。其五,随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监督法律的实施的任务也就越来越重。这些年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比较重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离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需要抓好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这需要健全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机构和程序等,还需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对违宪的审查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工作监督,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预算执行情况、廉政建设等,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加强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它们胜利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作用的重要保证。在组织建设方面,当前最为重要的要抓紧两方面,一是在逐步实现人大常委委员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关于委员专职化,现在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讲,已100%地达到了这 一要求。二是人大常委委员进入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看,这一方面的专职化的程度逐届有所提高,据统计,六届为63%,七届为74%,八届则上升为78%,可以说比例是相当高的。三是人大常委委员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这是当前加强委员专职化的关键,亟需大力加强。这是因为:首先,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和进入专门委员会工作,这是专职化的形式条件,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才是专职化的实质条件。专职化的第一、二要求固然重要,但至关重要的还是要不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业。其次,从现实情况看,当前一些人大常委委员虽然不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却仍担任大量的社会工作,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再次,人大常委委员的职责是相当繁重的,不仅要参加为数很多的法律草案的审议,并要作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还要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绝大多数委员还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全国人大工作上,显然是不行的。这不仅会影响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案的质量,影响其履行职能和发挥作用,而且也造成专门委员会出席率比较低,有时还达不到法定人数,影响议案的审议工作。组织建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提高代表和委员的素质和议事能力,以使能很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并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工作。因此,对代表和委员来说,掌握一定的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加强组织建设以外,还需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第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这些年来,宪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大量研究和宣传,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在我们面临的任务,就是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进一步开展研究,回答现实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如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如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包括如何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加强违宪审查、宪法和法律解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及完善执法检查机制、如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等。

在对以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大力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克服不重视、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象,维护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注释:

①《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卷,第715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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