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驻外使领馆的审计_会计与审计论文

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驻外使领馆的审计_会计与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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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会计检查院

日本会计检查院对驻外使馆的审计包括在对外交部审计的范围内,而外交部与其他政府部委一样,都应接受日本会计检查院的审计,因此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对驻外使领馆审计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费用由日本会计检查院负担;审计小组由外事审计处的3~5名审计师组成,由处长、副处长或处长助理担任组长。审计周期通常结合在审计对外援助项目的受援国时,对驻受援国的大使馆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将在向首相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反映。此外,外交部财务部门会派一名人员陪同审计小组,审计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在会计检查院通知外交部之前,该官员会如实向本部报告。

二、韩国监查院

韩国监查院法规定,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应接受监查院的审计。驻外使领馆也不例外。韩国监查院的做法是:对驻外使馆进行现场审计之前,要在国内对外交部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方案,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大约10人,由处长或副处长担任审计组长。审计范围包括所有应接受监查院检查的事项,除了涉及外交政策和政治敏感问题之外。监查院负担所有的审计费用,包括机票、食宿、当地的交通费用等;审计的内容涉及各使领馆财务收支、办公及住宅楼建设维修情况、人员工作补贴、车辆使用情况等。规模较大的使领馆每两年审计一次,而小型使领馆则很长时间才审一次,这主要是因为监查院的经费有限。通过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涉及:(1)公车私用;(2)护照管理不当,签证方面的问题;(3)休假、培训、住宅等方面领双份补贴;(4)签证费收入管理不当;(5)资源浪费,如购买不必要的汽车或设备。

三、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对驻外使馆审计的法律依据与审计联邦政府机构的法律依据一样,即主计审计长法。该法规定了主计审计长的职责、权力以及服务条件等。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在海外伦敦和华盛顿设有两个审计办公室,分别对欧洲和美洲的驻外使领馆进行审计;对亚、非、澳洲的驻外使领馆审计从主计审计长公署派审计小组。审计组长由审计局长、或正副处长担任。审计范围与内容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审计一样,包括合规性、财务和绩效审计。审计经费由主计审计长公署的预算中解决,审计周期为2~3年。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或严重的问题,审计报告要送给大使和外交部部长,重大审计结果应反映在送交联邦议会审阅的审计报告中。

四、印尼最高审计委员会

印尼最高审计委员会1973年第5号法令是审计使领馆的法律依据。印尼最高审计委员会很少到国外对驻外使领馆进行现场审计,通常是在雅加达的外交部审查各驻外使领馆报回的会计资料和账表。审计小组的组长通常由处长担任;如果到国外审计,组长则由司级审计师担任。审计内容通常是合规性审计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审计。印尼最高审计委员会负担对驻外使领馆审计费用。在过去的5年中,最高审计委员会只审计过1个驻外使馆,原因是预算拨款中可用于对驻外使领馆审计的经费很有限。克服这一困难的途径只能是在外交部审查各驻外使领馆报回的会计资料和账表。审计报告提交给大使和外交部部长。

五、菲律宾审计委员会

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菲律宾审计委员会有检查和审计政府财政收支账户、政府各项资金、财产使用情况和信贷业务的权力和职责。由于驻外使领馆的经费也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一样的。菲律宾审计委员会对驻外使领馆进行审计时,审计小组一般由2名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高级审计官员担任。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计、财产购置和使用情况审计,如果时间许可,还可以对使领馆完成任务的效果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菲律宾审计委员会的预算中解决。审计周期约为3年,取决于开展这项审计的预算资金充足与否。对驻外使领馆审计面临的问题是国际差旅费方面的审计成本高,缺乏审计经费,由于各驻外使领馆都得向外交部报送已支付的账单、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因此,审计小组一般先在马尼拉对外交部的这些文件进行审查。

六、泰国审计长公署

泰国国家审计法规定审计长有权对所有政府机构进行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不管该机构设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各驻外使领馆要将其财务报表和相关的会计凭证报送到外交部,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应在国内对外交部进行初步调查和详细审计。每年对驻外使领馆采取抽样审计的方法,现场审计的人数和时间取决于送达审计中发现问题重大与否以及来自其他渠道的信息。审计组长一般由正副处长担任。另外,审计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时,在会后增加数日对驻在国际会议所在国的使领馆进行审计,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约国际差旅费。对驻外使领馆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长公署的预算。但是,审计政府所属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企业负担。对驻外使领馆的审计报告通常送:(1)政府外交事务常任秘书;(2)被审计外交使团负责人;(3)对审计结果需由高层作出决定时,审计报告送首相或内阁。

在对驻外使领馆开展审计方面,泰国审计长公署目前面临的问题是:(1)难以对驻外使领馆进行突然审计;(2)精通外语的审计人员不足;(3)审计人员出差需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协助。针对这些问题,他们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审计前发审计通知;对审计人员进行外语培训;使审计师符合出国审计要求。

七、斯里兰卡审计长公署

斯里兰卡审计长公署对驻外使领馆审计的法律依据是斯里兰卡宪法的规定。对驻外使领馆审计的做法是:当审计长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时,通常顺便对驻在会议所在国的使领馆进行审计;审计内容除财务收支审计外,还包括经济责任和绩效审计。审计经费从审计长公署的预算中支付。审计周期为每5年1次。审计结束时,要先与被审计的使领馆负责人讨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然后将报告提交给外交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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