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张之洞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王姗萍[1]2003年在《张之洞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以来,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遭到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挑战和冲击。晚清有识之士开始睁眼看世界,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改革中国封建旧律,以适应近代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世界,推动中国法律缓慢向近代转型。清季重臣张之洞即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员。笔者拟深入考察张之洞法律思想与实践,探讨其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关系。本文拟分叁部分对之加以阐述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张之洞法律思想向近代转型的动力机制;第二部分着重阐述张之洞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与实践;第叁部分客观评析张之洞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在中国法律向近代化转型历程中,张之洞的法律改革思想与实践虽存在一定保守性,但整体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推动着中国法律向近代化迈进。

张光剑[2]2008年在《清末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文中指出清末修律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上世纪80年代国内历史学领域研究向多元化、多学科、多角度方向发展,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清末修律问题研究更加呈现出这一特点。本文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运用社会学领域的社会控制论、政府合法性问题、社会转型理论以及清末社会结构性全面危机的探讨,对清末修律进行再认识,重点突出清末结构性危机的不可逆转性,然后将清政府如何应对危机、措施的时效性以及对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加以概述。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梳理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辨析,特别是对清政府如何应对危机、措施的时效性以及对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的论述,笔者认为从学术理念角度而言,清末修律是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的开端,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历史阶段。从法治原则、立法理念、司法制度等方面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对中国法制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付育[3]2006年在《清末政治改革的法律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清末政治改革作为一次由封建统治者领导的自上而下的自救运动,其历史功绩可以概括为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而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作为清末政治改革的最直接的路径和最为重要的内容,推进了近代中国法律和政治的现代化。沈家本是晚清着名的法律学家,精通传统律例,有着深厚的国学底蕴;又抱持开放的心态,积极学习和引进西方法律文化。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期间,从“法律救国”的愿望出发,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思想为指导,力主取“彼法之善”以补“己法之不善”,积极组织翻译西方法律着作,建立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家并在其协助下删改旧律、制定新律,迈出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第一步。本文即是对沈家本主持的晚清法律改革之背景、动机、过程、内容、成果和意义的尝试性探索,并以之与晚清重臣张之洞的法律改革思想展开比较,试图较为全面地揭示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中沈家本的贡献和局限。在社会和政治的发展中,法律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角色,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作为清末政治改革的一个基本路径,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政治现代化。

田谧[4]2017年在《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发展史研究(1840-1937)》文中提出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商人、商业总体上一直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商业教育更是被排除在正统的学校教育之外,只能以家庭教育和学徒制形式得以延续并缓慢发展。鸦片战争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小农经济遭到破坏,近代工商业出现并逐步受到重视,学校商业教育才在中国出现并发展起来,并最终纳入近代学校教育制度之内。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从产生到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成型阶段、制度确立阶段以及进一步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高等商业教育的发展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从横向看,社会政治变革、近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政府的商业政策,都深刻影响着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从纵向看,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从萌生以后,每一阶段的发展都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在办学层次、教学内容、管理体制等诸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第二次鸦片战争至甲午战争前,为对抗西方列强的侵略压迫,洋务派提出“自强求富”的口号,“发展商务”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在缺乏近代商业学科知识体系的情况下,商业知识教育杂糅于外语教学内容中,洋务学堂、教会学校中的商务英语教学成为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嚆矢。其中,张之洞在自强学堂中开展的商业教育活动是洋务派进行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典型案例。甲午战争结束,维新派登上历史舞台并提出“兵战不如商战”“商战不如学战”和“恤商惠工”的新型观念,催生了正规的高等商业教育机构的崛起。这一时期在南京建立的江南储才学堂所进行的商业教育活动,从教学层次与科目等方面来说,已具备诸多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特征,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逐步成型。维新运动失败以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迫使清政府再次启动全面改革,开始“新政”。“新政”期间清廷不仅通过建立近代商业行政管理体制,制定各种保护商业发展的法律规程,鼓励成立各种商会组织等手段促进“重商政策”的落实,还在壬寅癸卯学制中确立了商业教育体系,标志着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制度的确立。民国成立以后,国体政体的变更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及高等商业教育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近代性的工商业经济不断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促使高等商业教育不断改革和发展。经过民国初期在实业教育变革带动下的初步改革,到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布实施,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彻底实现了制度的现代化,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道路。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工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教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到抗战前,高等商业教育无论是在数量规模还是在教学质量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梳理和研究可以发现,中国高等商业教育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具有制度化不断增强、借鉴性和本土性同时并存、受商业政策与商业发展状况影响明显等特点。其成就主要表现在逐步形成了完整教育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与城市发展相互促进等方面,同时也存在办学经费的匮乏、区域发展不均衡等明显的局限。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启示我们,办好高等商业教育,必须坚持办学特色、鼓励民间投资办学、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特别是国家要制定政策鼓励商业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高等商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蔡斐[5]2012年在《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1903年上海苏报案这一关键性个案出发,以"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路径,通过完整叙述和详细分析个案,借助相关研究理论和分析框架,开阔视野,层层剥笋,厘清和展示当时传统司法与先进司法之间种种矛盾,进而论证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并延伸出其他相关学理讨论。全文总共分成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理由、研究现状、史料类型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主体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介绍苏报案的过程;第二章分析苏报案的社会结构;第叁章讨论苏报案中的若干问题;第四章阐述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之间的关系。第叁部分为结语,主要论证苏报案及清末司法转型发生的必然性,并通过苏报案来谈百年司法改革。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理由、研究现状、史料说明及研究方法。本文试图从1903年上海苏报案来讨论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因此首先确定了选题理由,即将苏报案作为关键性个案,强调从个案出发。方法上,以"小叙事、大视野"为研究路径,具体就是通过"深描"与"复调"的叙事策略,并汲取社会科学研究中新法律史、假设一演绎法、事件路径等方法来深化对个案的理论拓展。同时对苏报案的研究现状及本文应用的史料进行了总结。第一章还原了苏报案的过程。1903年初,上海《苏报》因倡言革命,推介《革命军》、《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引起清政府的关注。后来,以苏报案必须在公共租界审理为前提,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查封了《苏报》馆,抓捕章炳麟、邹容等人。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中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清朝政府为了达到严惩章、邹等人的目的,一直寻求通过外交途径将苏报案的被关押者"引渡",以摆脱租界会审公廨的审理。尽管不少外国驻华公使、驻沪领事也同意清政府的要求,但由于租界工部局的坚持和沈荩案的影响,案件最终在会审公廨审理。苏报案前后开庭数次,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庭审之后,由于外方不同意清朝政府拟定的判决,中外双方又展开了长达半年的反复交涉,致使该案直至1904年5月21日,才最终结案。第二章分析了苏报案的社会结构。依据布莱克的案件社会结构理论,文章分别对被告邹容和章炳麟、原告清政府、双方的律师、第叁方法官及其背后工部局、领事团和公使团等机构的社会性质作出分析,这实际上是对第一章故事叙述中涉法部分的又一次深入观察。同时顺延案件社会结构的脉络,文章对被告倡言革命引发的后果、清政府从坚持"引渡"到监禁免死方案的转变、辩护律师的庭外争取、庭审适用的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辩论、会审公廨的由来以及外方在会审公廨的权力扩张等内容进行了梳理。这些梳理,详尽地分析了苏报案中的关键变量,方便了对苏报案社会结构的观察,也延伸出司法是一种变量之和的结论,即司法充满着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第叁章对苏报案提出了若干追问。文章设想,如果审判机构不是会审公廨而是传统的衙门,苏报案的结果会怎么样?如果司法过程中沈荩案没有发生,苏报案的结果又会怎么样?如果苏报案没有吸引足够多的媒体关注,结果是否又有所不同?通过这些追问,比较了会审公廨与衙门的职能和程序、苏报案指控罪名的认定,并透视中国传统司法的审判特征;根据沈荩案对苏报案的影响,文章通过外人的批判和辜鸿铭的辩护进行对比,分析了不同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读出司法过程中的偶然性等相关学理;文章还仔细梳理了不同媒体对苏报案的不同立场和中外政府对舆论的关注,最后得出苏报案是裹挟着司法、政治等诸多因子的一个关键个案。第四章阐述了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清末司法转型的动因切入,梳理了"冲击一反应"模式、"中国中心观"、"折衷说"等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案推动说"。文章从苏报案来展开清末司法主权与治外法权的有关研究,比较了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差异,厘清了列强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并对清政府在苏报案中收回治外法权的期待和努力作了总结。文章以苏报案为切口,提出会审公廨的窗口作用,即会审公廨展示了现代法庭的诉讼架构、律师制度、程序制度和证据制度,指出中国司法近代化应始于会审公廨。文章主要通过苏报案引发的碰撞与反思,阐释苏报案作为个案在清末司法转型中的意义。结语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主要论证苏报案及清末司法转型发生的必然性,认为当1903年、上海、《苏报》等因素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苏报案的发生是一种必然,而清末司法转型作为当时社会转型的一个方面,也是一种必然。文章最后从苏报案来看百年司法改革,对清末司法转型诸多学说在苏报案中的体现进行梳理,并从个案谈论了司法的现代性及百年司法改革。

任晓兰[6]2009年在《张之洞与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传统中寻求富有建设意义的思想资源,是中西文化保守主义者共同的思想倾向。西方的文化保守主义是西方国家在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出现了人的异化问题,引发了保守传统道德的回应。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还要面临一个儒家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的冲撞问题,“中体西用”思想成为了这一思潮的核心理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与强烈中心主义的文化,自西方文化伴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传入中国之初,文化保守主义思想就已经开始孕育,并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而愈发显得持久而坚韧。甲午战争的失败、洋务运动的破产,是中西文化力量对比走向失衡的开始,此时传统士人已经难以从传统的儒学体系中寻找到应对西学东渐和时代变迁的有力思想资源,儒学本身也无法按照其自身伦理政治的理路继续发展,而在此刻系统阐释“中体西用”思想以捍卫儒学道统的张之洞,强调以中国文化为本位有限的吸收西方文明,试图通过对传统儒家伦理的普世性价值的固守来维持传统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对中国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张之洞也因此成为了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兴起的标志性人物。作为晚清官僚中的学者,学者中的官僚,张之洞的从政与为官具有一种独到的儒家文化特色,他始终力图为自己的为政治民之道寻求一种学理上的解释。同时,一生以孔儒之学为归依的张之洞,也自觉地融入了近代西学东渐的大潮,努力获取西方新知,这又使得张之洞具有了一种中西兼采、自成体系的学术素养。他立足古文经学,兼采汉宋,又对康梁等人奉为圭臬的今文经学极力抵制,而张之洞一以贯之的经世情怀,以及对传统儒家义利之辨的重新诠释,为其接纳西学提供了思想动因。但传统的经世思想本身也蕴含着维护封建道统的内在逻辑,排斥私利这一儒家文化人格片面的道德立身要求,也使张之洞在晚清社会转型时期遭遇困境,这使得张之洞无法在更高的层面上学习西方,他只能通过对正统儒学的调适与捍卫来应对传统文化的危机,提出“中体西用”主张,在肯定传统文化本质优长的前提下有限的吸收西方近现代文明,以期实现“保国、保种、保教”这一儒家伦理与政治制度紧密结合的政治理想。“中体西用”思想经过张之洞在戊戌时期系统阐释之后,其历史作用已经完成了从“采西学而开新”到“守中学以卫道”的转变,并经过满清朝廷的认可后成为了统治思想和官方意识,也成为了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核心理念,张之洞本人在这一思潮中的奠基地位由此确立。文化保守主义者在对社会政治秩序关注的同时,他们更看重的是人们道德秩序的维系,而中国社会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传统,正为他们守护传统的礼治思想提供理由。基于此,张之洞身体力行地将“中体西用”思想落实到政治实践层面,使这一思想成为了他在兴办洋务、变革科举以及清末新政时期进行法制变革、清末立宪的指导思想,对晚清的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张之洞在这其间的成败得失也反映出传统儒家文明在中国近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张力与惰性。社会变革不仅需要先进思想的导引,也需要有常态的文化制衡。但是,张之洞乃至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并没有像西方的保守主义者那样赢得社会更多的理解与认同。作为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奠基者,张之洞在提醒人们关注文化的民族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民族文化时代性的追求,他在试图关注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持,并立足国情对社会近代变革做出循序渐进的审慎安排的同时,却无法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能够适应社会近代转型的可靠思想资源,使其难以给中国的近现代化道路指明可靠的路径,而张之洞本人也每每陷入事与愿违、进退失据的现实困境。中国文化保守主义者所面临的社会历史环境,要比西方的保守主义者复杂而艰难得多,因为西方文化保守主义者所依托的市民社会、人文主义价值等前期思想资源,正是中国近代社会所缺失的,而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体系中并不包含现代化的因素,这使得创新传统成为了中国文化保守主义思想摆脱困境、实现发展的必需。毕竟,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在于保守与否,而在于保守什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把中国文化保守主义的前途,看作是一种作为心理倾向的保守思路,以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求到一种合理的张力。

王乔[7]2011年在《近代中国货币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货币法制不单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因此货币法制、货币体系是否“配伍得当”将直接关乎民生与社稷的安危。本文采取了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希望能据此研究传统货币法在近代中国的变异和演化,发现货币法制的改革、转型的一般规律和经验教训,分析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得与失,进而探索和理解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艰辛历程,增进对近代中国社会的理解。因此本文的研究最为注重的不在于对近代中国货币法制这一历史事物的功过评价,而在于思考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探索中国法律传统的现实借鉴意义。如果这一努力能够实现,便正是本文创新点所在。本文在思路上采取了社会、文化变迁与货币法制度革新的二重线索,一方面依据货币类型,另一方面依据货币法转型的阶段,采取“总-分-总”的结构将本文分作五章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近代中国货币法与近代社会转型及法律转型的关系,对近代中国货币法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在此基础上本章对货币法律的概念和渊源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本文采取了对近代中国货币法的一种“同情之理解”的研究态度,适度地在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慎重地运用具体的法律概念。并立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将货币法制的法律渊源大为扩展,既包括如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法等在内的狭义货币法,也包括如行业规范、民间规约习惯等在内的广义货币法,并认为它们共同组成了层次分明的效力等级的货币法体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近代中国的银两法制。分别论述了银两货币的法律地位,对实银、虚银的种类、成色、重量等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其与国家的政治局势、刑事政策、经济发展、思想文化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全面探讨了银两法制在清末民初时期的演变和改革。同时对银元法制之所以能够取银两法制而代之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近代中国始创银元法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并对银元法制与清末法律改革的关系加以论述,以检讨银元法制在近代中国法律转型进程中的地位。第叁章主要研究对象是传统的制钱法制在近代中国的改革和演变。在全面检讨清代传统制钱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钱法制在近代从兴盛到衰亡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军事、经济、思想文化根源。同时以制钱法制的相关刑事政策和司法案例,分析了中国传统货币法的特征和思想文化背景。从制钱法制被铜元法制取而代之的历史出发,探索了铜元法制在中国货币法的近代转型中的地位和意义。第四章主题是近代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货币法制近代转型。在近代外国银行金融业对中国的经济入侵和金融控制的基础上,从中国货币主权残破不堪历史事实出发,研究了中国近代金融发展的外在激励和内在动因,分析了银行法始创等货币法近代转型的内容及其与近代中国社会的关系。以清末民初的一系列货币法律为研究对象,总结近代中国货币法近代化的得与失。第五章主要内容是民国中后期的货币法制沿革,研究了废两改元、法币政策等币制改革的重大事件,分析了中国传统货币法制最终衰亡、货币法制近代转型初步完成等货币法制的重大问题。本章分别探讨了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的货币法制改革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货币法制实践,检讨了这一时期货币法移植与继承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这历史时期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领域的革新进行了分析。结论部分则为本文全文的归纳总结。

徐曼曼[8]2017年在《论张之洞“中体西用”的变法观》文中指出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以“儒家为表、法家为里”的中华法系。清朝末年,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的一部分封建官员认识到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在“变法不变道”的宗旨下,委任以沈家本为首的大臣大规模修改旧有律法。1911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大清刑律》,标志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解体,中国法制开始了近代化的历程。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西化认识程度不同,引发了“礼法之争”。作为礼教派的代言人,张之洞看似“食古不化”,但是,如果仔细审查他的主张,我们就会发现张之洞反对的内容十分有限。以《大清新刑律草案》为例,张之洞并没有完全将草案否定,只是反对草案中破坏伦理制度、动摇统治根本的条款。他主动向西方国家学习,大力保荐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从而收回领事裁判权。他反对的是《大清新刑律草案》中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不尊重封建伦理纲常的做法,并阻止修律事业向全面西化发展。例如,草案中规定,侵入太庙、宫殿,仅处罚金刑。张之洞认为这不符合中国的伦理国情。茅海建1先生认为,张之洞是近代的“转型”人物,他在《劝学篇》中表现出的中西文化观,是“转型”时代最有实践意义的理念。正如张之洞的变法观一样,折射出的法律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近代化的角度来说,“中体西用”的变法观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代表着法律前进的方向。张之洞作为传承儒家思想的官员,他怀着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发展实业,兴办洋务,支持变法,他对西方积极的态度在客观上冲击了中体,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研究晚清法律思想文化时,学者大多重视沈家本对法制近代化不可磨灭的作用,并根据礼法之争中张之洞的表现,认为张之洞是守旧的、封建的。但我们综合考虑张之洞的变法观,会发现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具有非常大的合理性和过渡性。作为封建实权派,他必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面对清王朝的统治危机,在法律变革的角度上,张之洞守旧与开拓并存,就如他有关“中体西用”的变法观主张一样,自身充满着矛盾性。本文以张之洞在清末变法修律和礼法之争中的表现为切入点,结合其生平事迹及主要着作《劝学篇》,整理出张之洞对于学习西方法律文化的态度,探析他的变法观,试图分析封建地主阶级在面对社会转型时,如何在维护自己统治利益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潮流。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介绍张之洞的生平事迹。他是洋务运动积极推动者,着有《劝学篇》,二者为他的变法观奠定了物质和思想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张之洞的法律思想,进而了解张之洞变法观与法律思想的内在协调性;第叁部分阐释张之洞变法观的内涵。在结合整理的资料(主要是奏章、奏议)基础上,梳理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经过,力争还原当时的场景,分析张之洞的表现;第四部分探讨张之洞的变法观,结合不同学者的看法,形成自己的结论,从深维度理解他变法主张的现实意义。

刘为勇[9]2016年在《清末文官制度变革研究》文中指出清末文官制度变革是在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宏大背景下进行的。清末朝廷对传统文官制度进行变革,在形式上,是为了配合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实质上,则是为了走向近代世界和实行开明专制,这也是清末预备立宪何以从官制改革“入手”的根本原因。当然,其他因素对清末文官制度变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譬如,旧有文官制度缺陷所致变革思潮的推助以及客观实践的引领等因素,对引起清末文官制度变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清末文官选拔制度之变革,始于清末科举制度变革。作为清代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科举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至清末时期,由于科举本身存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遭遇到了非常明显的制度性困境。为能选拔出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用人才,清廷开始着手对传统科举制度进行变革。但变革的步伐未能跟上时人的主观假想,且在清末重臣的劝进下,清廷最终决定停废科举。在决定停废科举前,其实清廷就已开始仿照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以着手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新式文官选拔制度。清末时期,新式文官选拔制度主要包括学堂选官制度、游学生选官制度、议员选举制度、司法官考选制度等。当然,在构建新式文官选拔制度时,清廷也刻意保留了部分传统文官选拔制度规范。譬如,保留了捐纳、贡生、荫生等传统文官选拔制度规范。清末时期,由于文官出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类别的分野,于此,清末文官候用人员类别也发生了显着变化。为使文官任用更符合近代文官制度发展规律,清末朝廷对清代传统官缺制度作出了重大变革。其中,官缺不分满汉及单一化设置是其变革的重大成果。随之,清廷在移植并吸纳了近代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官等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创设了新式官等制度,并致清末文官任用权限结构发生了显着变化。清末时期,传统文官的“补缺”规范也出现了显着变革,不仅在文官的升补和调补规范方面发生了变化,州县官的任用规范更是发生了重大变革。与此同时,清末文官回避制度和分发学习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文官的权利和义务是文官制度内的重要规范内容。在清代,传统文官所享有的权利更多的是集中在经济方面的权益上。譬如,文官享有俸禄、公费和役食权等。而文官的义务更多地是体现在为皇权服务方面。譬如,忠君、不得擅权的义务等。清季最后十年,由于国家政体的逐步转型,且皇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制约,文官权利与义务就相应地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在文官权利方面,单就薪俸制度而言,由于国家政体逐步改变,清代传统俸禄制度开始向近代化迈进,这主要体现在按劳取酬原则的基本确定上,即职务薪俸制度开始确立。从总体上看,清末文官的权利内容虽有所扩展,但仍过偏狭,文官权利并未得到系统的法律保障。在义务方面,清末时期文官义务大致上与清代传统文官义务相类似,但有些义务内容却出现了较大变化。对文官政务行为进行考核与监督,无论是在近现代抑或古代,各国统治者均极为重视,清代也不例外。清末时期,由于国家机构至少在形式上分立为立法、行政、司法叁种类型。所以,清末时期的文官考核和监督制度随之也呈现出了理论上的新特点。严格意义上讲,清末时期,除文官的京察、大计以及都察院的监察制度仍然存在外,还初步出现了准代议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对文官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毫不夸张地说,至清末时期,清代传统的文官考核和监督制度已开始发生“质变”。这种“质变”可体现在文官考核与科道监察制度变革、准代议机关监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判机关之监督等诸多方面。清末时期,清廷对文官奖励和惩戒制度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变革。在奖励方面,有清一代,对文官的奖励规范十分丰富,但核心集中在文官的奖叙制度上。清末时期,随着文官制度的变革,文官奖励制度也在固守传统的基础上,发生了变化。清季最后十年,清廷根据朝臣的建议,正式颁行了各项勋章章程。自此,源自西方的勋章制度正式在古老的中华帝国“落地”。在惩戒制度方面,按旧例,清代文官的惩戒主要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两大类。清末时期,文官的惩戒制度在类型上已发生变化,不仅保留了既有的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制度,还出现了纠弹、诉愿、行政诉讼等近代文官惩戒制度之雏形。以后见分析,清末文官制度变革的参照系就是近代西方文官制度。清廷移植近代西方文官制度之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自身传统文官制度的缺陷,进而以实现吸纳先进、齐一法制的主观愿望。但在变革传统文官制度的过程中,清廷也刻意保留了部分传统文官制度规范,而保留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本体”。从总体上看,变革后的清末文官制度当属近代文官制度范畴。在留存下来的为数不多的遗产中,清末文官制度变革的主要成果,在损益的基础上,还是被民国历届政府给承继了下来。可以说,清末文官制度变革既有成功之处,也有诸多教训。当回望并总结清末文官制度变革时,我们可发现其虽有诸多方面值得今人反思,但也仍有诸多“资源”以供今人吸收和借鉴。

陆胤[10]2011年在《近代学术的体制内进路》文中指出本论文的考论对象,是清季张之洞任督抚时期,在其周边以昔日“清流”士人为核心的学人圈子。随着晚清内轻外重局面的形成,督抚集团依托固有学术传统与行政资源,吸收外来新知识、新经验较有效率,在学风引导、学制厘定、机构建设、舆论控制等方面作用显着。其中的张之洞学人圈,虽未必具备趋新学者的超前意识或专业精神,却善于将外来新经验制度化、常识化、普及化,使其更容易为士林社会及政教体制接纳,开创了近代学术转型在本土语境下的“缓冲模式”。同光之交活跃于京师的“清流”,是张之洞学人圈渊源所在。张氏早年参与都下学人交游,光绪初加入“翰林清流”积极言事,奠定了此后学人圈的学派、政派意识。甲申(1884)中法一役,京朝“清流”遭到摧折,适值张之洞受命督粤,其幕府遂成为“清流”人物聚集的渊薮。督鄂以后,“清流”背景促使张之洞系统在“洋务模式”之外别辟蹊径,将学术文教引入以器物为主的早期近代化进程。戊戌(1898)前后,经过与康有为、梁启超等趋新势力的接触及冲突,武昌学人圈逐渐趋向稳健改革的政治认同。此期间幕府的诗酒交游日渐繁盛,同光诗学的“叁元说”于焉生成,却仍以追怀“清流”风气、再现“文盛之世”为主题。在传播京师新学风的同时,张之洞学人圈亦注意与晚近地方学统相整合。张之洞早年督学,深受乾嘉以来经古书院、官书局传统影响,致力于汉学地方化;但在履任粤督后,却开始尝试超越阮元等汉学名臣。经过对陈澧汉宋调和之学的再阐释,新设广雅书院更带有折衷取向。同一时期,与“东塾学派”同样主张折衷汉宋,但思路有所出入的南菁书院学风,亦为张之洞学人圈所汲取,却剔除了其中过于专门化的部分。“东塾”与“南菁”成为张之洞督鄂以后倡导文教的两大资源,加之两湖地域固有的经世学风,以及此期业已活跃于江南沿海的新学风气,形成两湖书院中各地方学统累积、竞争甚至纷争的局面。张之洞学人圈对于近代学术的持久影响,更在于学制设计。清末壬寅、癸卯学制的生成,伴随着新教育的统系之争,而其背景则为南北督抚的派系分化。其中,尤以江、鄂联合与北洋对峙的局面最为显着。庚子事变后,清廷重启新政,“江鄂”与“北洋”的教育新经验先后进入清廷文教中枢的视野。二者在搬用日本学制的大前提上并无异议,但关于如何在新学制下保存旧学统,却依其固有的学统区分,呈现出“尊经”与“重文”的分歧。此期间海外革新势力活动频繁,京、外各地学潮亦开始涌动。于此背景下,张之洞奉旨参与学制改章,在引进明治日本学术经验的同时,亲自主导了经学及“中国文学”课程的制定。张之洞学人圈之所以能在文教变革中得风气之先,主动吸收日本经验实为关键。清末随着康有为、梁启超等所主张日文翻译的兴盛,文章写作上出现了有关“日本文体”及新名词的讨论。受日本军部及兴亚团体鼓动,戊戌前后张之洞方面曾是提倡“东学”、“东文”的先驱;但在戊戌政变后,为了与康梁势力切割,同时更受近代国族意识的影响,张之洞系统在维持对日联络的同时,却对来自日本的学术、出版、政治新经验不无保留。曾经一度感动中日双方朝野人士的“同文”意识,遂日渐淹没于体现国族特性的“国语”、“国文”言说,并最终凝固为清末学制规划中同时带有近代国族意识与传统政教理念的“国文”学科。本论文将从学风、学制、文体叁方面考论张之洞学人圈引进近代新知识、新经验的“缓冲模式”,以试探近代学术、文教在体制内转型的别样路径。

参考文献:

[1]. 张之洞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D]. 王姗萍. 河北大学. 2003

[2]. 清末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D]. 张光剑. 吉林大学. 2008

[3]. 清末政治改革的法律路径[D]. 付育. 吉林大学. 2006

[4]. 中国近代高等商业教育发展史研究(1840-1937)[D]. 田谧. 河北大学. 2017

[5]. 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J]. 蔡斐. 司法. 2012

[6]. 张之洞与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D]. 任晓兰. 南开大学. 2009

[7]. 近代中国货币法研究[D]. 王乔.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论张之洞“中体西用”的变法观[D]. 徐曼曼. 吉林大学. 2017

[9]. 清末文官制度变革研究[D]. 刘为勇. 苏州大学. 2016

[10]. 近代学术的体制内进路[D]. 陆胤. 北京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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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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