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论文_刘威

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论文_刘威

(确山县公安局河南省驻马店市463200)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犯罪持续高发,有效遏制其高发势头刻不容缓。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决定其侦查与防范难度较大,认真探索其犯罪特点、产生原因及侦查防范势在必行。文章以大数据为背景,通过对涉案犯罪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和研究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难点研究解决对策,提出了情报信息研判为视角建立的防控对策。

关键词:情报信息; 互联网金融犯罪; 应用

1 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应对实践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创新发展,当前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预警预防、控制打击等方面仍较滞后,依附或衍生在互联网金融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衍生模式,在互联网领域拓展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因其操作便捷、交易成本低、受众人群广泛,且不受地域、时间和空间等限制,所以发展异常迅速。据调查,国内互联网金融犯罪以每年 30%的速度递增,互联网金融犯罪占全部互联网犯罪案件的 61%,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2.1作案形式复杂,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互联网金融案件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2.2 作案模式具有团伙性,犯罪的组织化、复合化、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和金融的专业性等特点,作案模式具有合伙性。

3情报数据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应用难点和解决方案

3.1 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难点

3.1.1 情报信息研判开展相对落后。

第一,缺乏情报信息研判理念。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打击,轻情报”的观念,即使获取了大量情报信息,也缺乏运用理念,没有认识到情报信息的重要性。

第二,缺少情报信息研判专门性人才。互联网金融犯罪情报信息研判的专业性较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但是侦查部门真正全面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公安民警却很少,情报收集与研判的能力相对不足,导致情报信息研判效率较低,使得侦查部门错过情报运用的最佳时机。

3.1.2 情报信息深度整合运用能力差

第一,情报信息收集渠道较少。侦查部门往往重视传统的情报收集渠道,如经侦工作中的收集、群众的提供和视频侦查的获取。然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大量的情报信息可以通过网上阵地控制、网上痕迹查控等互联网侦查渠道获取,这是侦查部门所忽视和薄弱的环节。

第二,情报信息整合力度低。侦查人员面对大量情报信息,主要提取直接服务于侦查的大情报,而往往忽视小情报,导致小情报处于分散状态,无法形成合力。而这些小情报涉及的内容广泛,通过彼此的关联,形成情报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够反映犯罪本质,揭露犯罪活动。

3.1.3 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升级速度快,相比之下以情报信息研判为基础的打击防控体系升级速度慢,预防和打击的滞后性显著,难以从根本上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前精心预谋,对金融电子化进行学习,借助互联网技术去破坏金融电子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科技,犯罪手段隐蔽,在网络空间不留痕迹,特别是网络平台系统的数据信息具有脆弱性、可修改和易删除性等特点,决定该类犯罪呈现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3.2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情报信息研判水平的解决方案

3.2.1 树立情报信息研判意识,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情报信息工作是侦查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缓解部门警力不足、提高侦破此类犯罪案件效率的重要手段。

3.2.2提高情报信息研判水平,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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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研判是整个情报工作的最关键环节,研判水平的高低,依赖于情报队伍的水平。因此,应设立专业情报机构提供情报工作的技术指导,同时侦查部门应该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培养互联网技术人才

和情报分析技术人才。

3.2.3全方位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情报信息综合利用效率。

侦查部门通过将所有情报信息进行整合和数据碰撞,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系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情报信息可以录入该系统,经过电脑自动分类整合,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加大了整合力度。在运用环节,侦查部门通过该系统做出的分析,结合互联网金融犯罪实际,对痕迹轨迹情报、网上交易信息情报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进行下一步研判和运用。

4 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4.1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的基本思路

4.1.1顶层设计。从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顶层设计。

第一,加强互联网技术管理: 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技术标准和正面清单。其次,制定互联网技术标准。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数据应用技术标准。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评级体系,并将大数据应用深度作为评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不达标即退出。

第二,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呈现混业经营态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既涉及“一行三会”、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还涉及了经信、通信等部门,处于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状态。

第三,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网”。

4.1.2 整合相关方面力量,实现社会联动。

预防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应将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有效依托社会各方资源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以“顶层设计、依托数据、社会联动、综合治理、打防一体”为基本思路,搭建“立体布防、信息导防、高压设防、科技助防、民众自防”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立体化防控体系,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社会机制。

4.1.3 打、防、管、控一体建设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互联网、非人格化交易三重属性,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互联网是实现金融的手段和方法,大数据应用是保证金融安全的关键。互联网金融不仅将面临传统金融所面对的风险,也要面临互联网、大数据所拥有的风险。

4.2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的基本方法

4.2.1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明确

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4.2.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现行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很有必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延伸监管边界,出台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 58 - 59.

[2]陈刚,汤文泉. 论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完善[C]/ /. 信息化侦查大趋势论文集.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44 - 45

论文作者:刘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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