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败的外部效应、边际约束与制度信任_反腐论文

网络反腐败的外部效应、边际约束与制度信任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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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4-0046-08

       DOI:10.16326/j.cnki.1008-7168.2016.04.007

       网络反腐是一种创新型的反腐机制。这种机制以网络为载体,通过构建一个全新的对话方式和服务平台,对网民的发声、转载、评论等行为采取聚合舆论力量以及官民互动的方式,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有效预防,并以惩戒腐败行为为目标[1](pp.427-428)。然而,网络反腐不是“万能钥匙”——一方面,网络反腐对全社会是一种正福利,对腐败的检举工作具有外部性;另一方面,就网络反腐行动者而言,其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非对称性,尤其在反腐成本由个体承担的风险和代价较大而保护和奖励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显得更不均衡,由此导致公众检举腐败的意愿低,造成网络反腐的效率不是很高[2]。因此,通过分析网络反腐的外部效应,找准网络反腐成本与收益间的均衡点,进而通过边际约束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轨道,这是推进网络反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

       一、网络反腐的“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研究与发展的逻辑起点。随着学科发展的交融,“经济人”假设的触角也延伸至政治学领域。西方学界普遍认为,基于共性逻辑即需求衍生利益,“经济人”假设也适用于政治领域,“政治人”与“经济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政治活动的本质与经济活动一样是一种公共选择,个人在参与政治活动时也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据[3]。布坎南指出:“在经济和政治之间或在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并未划出任何界线。经济学家不必只限于研究市场中个人的行为。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可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4](p.31)与此同时,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下的“经济人”范式能够实现对社会活动中各种问题的理性、辩证分析,可以从经济学视角思考、审视政治学内容,进一步实现对政治学相关领域研究的拓展与延伸。

       网络反腐是行为主体开展的一种政治活动,而政治活动基于经济利益而存在。因此,在对网络反腐的研究中,可以将网络反腐的经济学假设应用于政治学领域,假定“政治人”假设和“经济人”假设的本质是一致的,认为其反腐个体都是自利和理性的,根据自己的偏好、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活动[5](p.511)。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能通过分析“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机会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一般来说,网络反腐实质上是通过网络聚合私人话语,以公共交往的博弈行为整合公共舆论,达成普遍共识后给公共决策层产生舆论压力并迫使公共权力机关做出回应,以其交往权力压迫公共管理权力自身。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可以把腐败与反腐败看成是矛盾共同体,双方之间存在着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理性选择问题。反腐行为,特别是个人的反腐行为,或多或少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体现出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效应特质。不同的是,在网络环境下反腐行动表现出极其明显的外部效应,形成了对主体、客体、载体的边际约束,进而影响了各方行为主体对制度的信任。从经济学视角剖析网络反腐的政治行为,这是理性看待网络反腐问题的基本前提。

       二、网络反腐存在的正负外部效应

       (一)网络反腐产生外部效应的理论根源

       外部效应是20世纪初由马歇尔和庇古提出,其理论假设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单个成员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效应”。然而,在现实环境中,这个理论假设难以成立。因为在社会关系网络体系中,各项事物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个体的社会属性决定其具体行为都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影响。单从行为主体分析,网络反腐就涉及贪腐分子、反腐行动者、公共部门、公众群体、网络等诸多利益相关者。

       外部效应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晰。这主要是由于体制或人为的原因使得产权界定的费用超过产权清晰节约的成本,即产权界定不经济。产权无法界定指由于某些经济活动要素和劳动对象的区域空间归属不明确,因而缺乏产权清晰的内在动力和必要手段。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无界性、群体性等特征,利用其反腐有足够的价值而没有市场,同时对于私人的反腐成果无法界定归属并明晰产权。外部效益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正外部效应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任何代价;负外部效应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效应的人并未对此承担成本。正负外部效用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网络反腐亦具有双重效用。

       (二)网络反腐的外部效应的表现

       1.网络反腐的正外部效应。一般认为,网络反腐具有正外部效应。只要腐败行为产生,就必然存在受害者,腐败所造成的危害只有直接与间接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在腐败的利益链条中,虽然起初的腐败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公民利益,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腐败造成的危害最终由社会公民买单。网络反腐行为往往通过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其所花费的成本几乎由个人承担,表现为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员的个体成本,其他社会成员基本不需付出成本就能共享网络反腐行动者带来的直接成果。诚然,网络反腐也给私人行动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直接收益包括减少由腐败造成的损失与侵害、官方的反腐奖励、反腐的自我成就感、网络知名度、现实社会声誉等。间接收益包括减少贪腐分子对公共利益侵害、威慑贪腐分子、激励潜在的反腐行动者、提振政府的合法性、净化社会风气等[6]——但与网络反腐行动者付出的私人成本与风险相比,其收益要远远低于所耗费的成本,且这种私人收益往往与社会收益联系在一起并不具有排他性,使得网络反腐行动者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全社会而言,网络反腐是一种全民性的正福利。

       2.网络反腐的负外部效应。网络反腐的内在属性决定了正外部效应的存在,但网络反腐也具有另一种特性,即负外部效应。网络反腐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网络反腐极易陷入网络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是指排斥一切主流精英思想与精英文化,反对权威力量对大众的统治与剥削,将平民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民粹主义泛滥往往导致对规则、法律的漠视。网络反腐如若缺乏健全的制度保障,就易导致非理性的情绪产生,使得一些批判精英、批判政府的言论充斥网络,进而引发网络暴力,其程度不亚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同时,公众的围观也会对司法部门产生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性。(2)网络反腐行动者自身的复杂动机。传统的反腐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与工作职责来开展,这种反腐行为目的明确,即以惩治贪腐、保证廉洁、实现公正、为民服务为宗旨。网络反腐则有些不同,虽然其目标也是“反腐”,但其内在动机与行为目的较为复杂,有私利反腐、众利反腐和公利反腐。这种彼此间的博弈直接影响网络反腐偏好、进程和走向。(3)网络反腐容易走上非程序化的道路。网络反腐不可能具有体制内反腐的刚性化制度、程式化要素,不可能有受理、立案、管辖、侦查、移送、起诉等复杂而严格的法律规范性指标、权责性设定与程序性步骤,因而难免会出现随机性、盲目性和不可预测性,表现为一种鱼龙混杂、真假相伴、无序行进的群众运动,进而导致不同程度的违法性事件产生。(4)网络反腐的自身属性中包含着技术异化、网络暴力、信息失真等可能,而这并不会带来某种收益,反而使网络反腐相关方支付额外的成本,如心理成本、隐私成本等。由于以上情形,网络反腐的私人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发生偏离,因而就出现了负外部效应。

       三、网络反腐的成本与边际约束

       (一)网络反腐存在的三种成本

       相对于传统反腐支付的巨额成本而言,尽管网络反腐的成本低廉,但并不意味着网络反腐不存在成本支出。

       1.网络反腐存在着经济成本。通常认为的网络反腐成本低廉是由于个人借助网络平台的扁平化特性和网络交往权利,每个人都能成为网络节点信息加工和传播的主要推手,从而在短时间内掀起舆论,这样以一种语言“围攻的方式”对公共官僚体系施加影响,实现了对个体基本权利的捍卫。如此看来,在网络反腐中所提供腐败线索与证据的卷入成本、反腐材料的网络曝光成本、腐败查处过程中的卷入成本、遭到打击报复的成本、反腐的机会成本等都因网络的技术优势而大大降低。尽管与传统反腐方式比较,网络反腐具有天然的低成本性,但这种成本的产生一般由个人来承担,带有强烈的私人性质。这种成本虽然低廉,但这个账簿并不容易核算。因为利用网络传播的特性可能会达到预期的反腐效果,但也会产生额外的经济成本,如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网络反腐的报复问题等,这些成本很难核算细致。相对于传统的反腐形式,网络反腐的确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一种相对低廉的经济渠道,这是一笔较为明晰的经济账。

       2.网络反腐存在着技术成本。这里的技术成本泛指网络反腐过程中运用网络技术等显性成本以及由于技术“双刃剑”性质而引发的伦理成本等隐形成本。目前来看,网络技术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1)网络技术本身的成本。即依托技术平台而对反腐信息进行识别、筛选、分析、计算、存储、提取和反馈等。这些需要网络技术给予支撑,其中产生了较为重要的技术成本。但这其中有些技术问题目前还无法解决,如网络实名制技术包括互联网站点的实名制许可技术、网络接入点的实名制技术、网上应用的实名制服务技术等,我们呼吁已久的网站登录注册系统也无法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识别系统有效衔接,“后台实名”也迟迟无法实现[7],这给网络反腐增加了经济、政治等其他成本。(2)网络技术的伦理成本。网络技术发展使其伦理冲突更为强烈,其主体面临着道德相对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困扰。由于网络交往以“非面对面”形式存在,隐匿性造成了技术主体在释放和宣泄情绪时无所顾忌,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在“物理空间”中的个性健全在网络环境即“虚拟空间”中遭到挑战,这是网络技术与个体行为者在关系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难题[8]。在网络交往过程中,由于约束力和责任感缺失,因而个人的法律、道德意识降低,使其极易采取非理性行为。网络行为的非理性也表现在网络信息的认知和选择上,在信息浩如烟海、瞬息万变的网络空间,网民的判断难免会因信息混乱而迷离,思想会因观念上的冲突而困惑,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行为主观性、随意性增大,网民反腐行动者往往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网络非理性还表现在网民行为的利益化动因中,虽然网络提供给个人自由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却没有建立对不负责任者行为的约束和追责机制,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追逐自我利益的非理性选择在所难免。这些都使网络反腐产生了技术的伦理成本,也可以称其为网络暴力成本。

       3.网络反腐往往存在一种信任成本,也可以称为政治成本。这种信任成本源于政府保障与制度信任。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所承担的风险呈指数式增长,极易造成个体损失。所以,个体会通过让渡私利来满足公共权力的需要以求得公共组织的庇护,进而导致对公共权力的依赖与信任。假设在网民生活的社会中,公共部门未在公众视野下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网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腐败行为不断在网络平台上曝光,极大地冲击了网民的心理底线,导致网民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与信任感减弱,而这种信任感取决于网络平台所曝光的腐败尺度、腐败频率、腐败层级、腐败反应等。腐败信息的纰漏越多,在缺乏公共部门及时干预的情况下,越易从线上的舆论行为演化为线下的群体性事件,这也是政治性事件的重要推力。虽然网络反腐成本看似低廉甚至微不足道,但其影响力与号召力十分强大,间接的隐性成本是任何一个政府或公共部门均无法承受的。网络反腐在现实生活中的胜利,恰恰反衬了网民对公共部门的不信任以及迫切希望维护私权利的正常反应,这也说明传统反腐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无法通过制度行为来弥补,反而应该采取一种非常态化的舆论倒逼方式来解决制度不信任的问题。

       (二)网络反腐的三种边际约束

       科斯认为,在具有约束条件的情形之下,各方向上每增加单位资源所带来的边际效益都相等,且同时满足约束条件,资源分配的总效益最优。网络反腐既然存在成本与收益,就必然会产生边际效应,当网络反腐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便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就网络反腐而言,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说通过网络反腐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至少要建立在以下三个约束条件上。

       1.就网络反腐的经济成本而言,网络反腐的边际线等于边际成本,而这条边际线也是网络反腐活动开展的约束性条件。网络反腐的经济约束条件取决于两个方面。(1)预期收益与公共供给约束。当进行网络反腐行为时,其所产生的效益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正功能性,这就表现为一种正外部效用。当网络反腐处于发展过程中或结束阶段时,若还未达到反腐行动者的预期收益,便会出现网络反腐的低效率——如网络反腐的曝光中断、网络反腐行为终止等。在公共部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就会出现谣言传播和歪曲事实的现象。(2)机会成本约束。单个行为主体开展反腐行动成本巨大,但对N+1个网络反腐行动者的曝光成本就会呈现递减趋势,针对更大规模的网络反腐行动其成本就更低了,这是基于规模经济的效应分析。还是基于上述情形,当网络反腐的专业化团队应对一起案件时,所用的时间和成本将会被控制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这表明,网络反腐要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就必须进行专业化和标准化的改革,以此保证网络反腐的收益大于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应通过专业化的处理措施,在最短的时间与最低的成本范围内,处理更多的网络反腐案件,进而提高边际收益。

       2.对于网络反腐的技术成本而言,网络反腐的边际线是技术方式的选择,而技术方式的选择也决定了技术伦理的产出。目前,通过网络技术将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可以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与有机协作,若完全照搬互联网的技术方式来开展网络反腐活动显然不合情理,互联网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言语随意、内容难甄别等特性都不适宜于网络反腐体系,这也决定了网络反腐的技术设计要不同于互联网的技术设计。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反腐方式的技术选择直接决定了网络反腐的实际成效,如对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处理,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甄别与所选择的技术方式,网络反腐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的构建等。这些技术的选择与体系间的构建是网络反腐行为开展的初始化技术要求,也是保证网络技术伦理的有效方式。

       3.对于网络反腐的政治成本而言,网络反腐的边际线是网民对于腐败行为的忍耐和信任底线,这其中有三方面的约束。(1)时间约束。所谓时间约束,主要指从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获得官员腐败信息之初,进而演变到超出其所能承受的临界点,这一过程便构成了一个以时间跨度为轴线、以官员回应度为基准的闭合区间。如果到达时间临界点,官方未能及时有效地就网络曝光的腐败现象向公众作出回应性解释,当政府的反应速度超出网民的心理预期时,就会导致舆论危机演化为公共危机,随之演变为信任危机。公众对官方的热情与信任能否长期维持,这要看被举报的腐败分子是否能得到惩处、正义是否得以实现,官方若对网络舆情真正足够重视就必然会提高其权威性[9],这种时间性的约束类似于救灾中的“黄金72小时”。但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快速性需要官方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有效回应,否则网上爆料的信息将呈指数式的扩散,进而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2)质化约束。质化约束指网民对腐败分子腐败程度可接受的临界点。一般来说,腐败分子的腐败程度越重,越容易冲破公众对腐败程度的心理预期,公众的承受能力越弱,网民的约束心理也越易受情绪干扰,进而导致其借助网络平台,展开一系列非理性的肆意行为。另外,在行政组织当中越是高层的腐败行为,越容易冲破网民的心理预期,进而激发公众在面对腐败现象时的愤慨情绪,并产生意识形态上的动摇,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被摧毁。(3)量化约束。量化约束也可称为频率约束。对官员腐败行为高密度化的网络曝光会直接动摇长久以来人们内心的固化认识。因此,网民对曝光的腐败行为要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曝光的密集度太高,直接冲破了网民对官员腐败行为所能承受的边界,广大网民就会不假思索地认为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已达到无法挽救的地步,甚至演变成一种“塌方式腐败”的局势,这直接导致广大网民对腐败案件是否解决的容忍度因对政府的不信任已经完全崩塌。一般来说,腐败程度越深、尺度越大,曝光密度越高、频率越密,政府的回应力越慢,就越容易打破网民的心理预期约束,越容易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舆论压力,愈发引起网民对政府等公共部门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

       四、网络反腐的制度信任与制度安排

       (一)网络反腐制度信任的逻辑结构

       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而“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反腐策略显然不可取。网络反腐源起于传统反腐制度的不完善,根本解决方法在于可信任制度的确立和巩固。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网络反腐,发现现有的影响网络反腐成效的因素主要是基于制度内的反腐成效与反腐成本间的严重不对称。当网民的收益权利受侵犯或个体利益诉求需要表达时,通常会选择体制内的救济渠道来挽回成本。在正常的政治社会生态系统中,制度供给者为了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转,会在制度变迁中满足制度需求者提出的收益要求并做出某种制度安排。但现有的反腐败制度供给并不充足,网络的揭发与造势只是反腐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本原因在于网民与体制内的救济渠道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裂痕。

       尽管网络的发展对现有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也为制度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而制度的变革需要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与政治规则,这就给网络反腐的制度推行提供了现实可能。亨廷顿指出:“一个政治制度能否对那些提出新要求的集团所使用的新的政治手段加以吸收、缓和并使之合法化,实际上是对这个制度的适用性的一种考验。”[10](p.89)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制度极易产生外部效用,这主要是指在一种制度下存在、在另一种制度下无法获得的利益,这就是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进而引发在制度框架下各行为主体对制度运行、政府公信力的肯定或怀疑。从制度的变迁史看,制度变迁的动因源于制度创新主体的理性计算,是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间非均衡性运动的结果。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科斯等人丰富和发展了外部效应理论,并把外部效应、产权以及制度变迁联系起来,将外部效应引入制度分析中,朱中彬(学者)把其称为“制度外部效应”。制度外部效应主要是解决在社会成员中因分配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新增利益问题,在网络反腐新的制度设计中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搭便车”——公众享受了网络反腐行动者的反腐成果,促使原有的政治生态秩序得以进一步维护;二是“牺牲者”——网络反腐行动者承担了绝大部分本应由公众承担的成本。前一种情况使网络反腐缺乏动力,后一种情况为网络反腐增加了阻力。我们通常在制度设计上偏爱于用行政制度进行惩罚或激励,但这种设计理念存在诸多弊端,诸如缺乏生动性、活跃性、目标性等。而采用经济方式规范网络反腐的经济制度与标准,能给予网络反腐一个新的制度选择。

       (二)网络反腐的制度安排

       1.技术性管制。管制是政府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的行政行为。它以命令和控制政策直接对某些行为进行约束,而过多的规定和禁止性行为反而不利于市场通过自身调节来实现健康发展。网络连接的无界化造成现实行为人集体活动的“脱域”,并且为其蔓延提供了技术动力,它既为集体协同提供了时空分离的载体,又构成了一个无限延伸和拓展的场域[11]。网络反腐在技术上做出制度安排时,要考虑网络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技术实践主体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的放矢。网络反腐行为难免存在话语失真、信息暴力的情形,其根源在于技术对信息的辨别与研判能力,而鉴于政府通过法律或技术手段控制民众信息自由流动往往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所以言论自由问题在网络空间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网络言论的新特点的确给言论自由的传统法律界限带来了新挑战,也使传统的言论自由方式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并变得更加尖锐和突出,所以网络反腐要从信息源头上进行管制,强化技术的识别、筛选、分析、计算、存储、提取和反馈的功效。通常情况下,网络反腐的技术性管制首先通过业内的规范与标准来进行,然后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另外,既有的技术成熟度也是对网络反腐进行技术性管制的重要原因。基于网络反腐案件信息数据库的建立,通过运用智能技术对案件进行系统性分析,将整体案件进行独立零碎存储,可以为以后相似案件的解决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为网络监督的制度化提供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12]。

       2.矫正性的税收与补贴。公共部门可以对私人行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不进行直接管制,而是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措施来倡导行为或者化解矛盾。对有负外部性或正外部性的活动,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征税或提供补贴来使外部性内部化。庇古认为:“一种理想的矫正税应该等于有负外部性的活动引起的外部成本,而理想的矫正补贴应该等于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引起的外部利益。”[13](p.209)因此,这也就产生了矫正税和财政性补贴问题。在网络反腐中,行动者所采取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性,其行动具有一定的戏剧性和偶然性,这种不确定性行为导致网络反腐的低效率,同时收益的实现也具有很强的外溢性,这些都会使个体进行网络反腐活动的成本与最终收益产生偏差。因此,要保证网络反腐的规范性、可持续性,最有效的方式便是采取税收与补贴政策。(1)针对网络反腐产生的正外部效应,通过经济激励与社会激励提供财政补贴。以某个或某几个案例为依据,核算网络反腐的成本,特别是对网络反腐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曝光成本进行评估与计算;针对不同线索的反腐情况通过量化标准提供经常性的补贴,以维持民间相对专业的网络反腐平台正常运营,将原先纪委监察部门的查处权力和民间专业网络信息结合,从而实现公共部门网络反腐的专业化。网络反腐的选择性激励除经济激励外还应有道德激励,即使在由于道德态度决定一个个体是否采取集团导向行动的情况下,关键的因素也是要把道德反应看作是一个选择性激励[14](p.78)。(2)针对网络反腐的负外部效应,通过税收与处罚进行制度矫正。一是对恶意主体的惩处。针对某一官员带有报复性质的诬告与诽谤,不仅要加大法律措施的惩处力度,也要根据其危害程度予以经济处罚与征税,以实现对网络反腐行动者的转移支付,从而扩大社会效益。二是对传播路径的合理管控。一些反腐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歪曲事实、肆意夸大,这都需要进一步严格管控反腐信息在网络平台上的传播路径,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在哪个环节上追责与惩处,确保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3.可交易的许可。可交易的许可是技术许可方将其交易标的使用权通过许可证协议或合同转让给技术接受方的一种交易行为。从公共部门的角度看,可交易的许可也称为“竞争性购买”,与矫正性税收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反腐所提供的反腐产品与服务是否是经常性行为。在可交易许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并不具有经常性,所提供的反腐线索也并非具有可靠性与可交易性。所以,网络反腐可交易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可交易的价值。当反腐行动者拥有比较有价值的线索并对公共部门产生吸引力时,许可证交易才能成为现实,公共部门才会向反腐行动者进行付费购买,其实现前提在于反腐行动者发现的线索和搜集的证据具有明确的产权规定,最起码是要具有财产权。无论取得这种线索或证据的形式是从市场上购买还是自身原本就拥有,这都意味着它是一件有价值的特殊“商品”,是一种有价值的特殊“生产要素”,具有存在交易的可能性。二是公共部门对于反腐线索的需求。由于反腐行动者或私人掌握着公共部门未掌握的腐败线索和证据,而公共部门对于腐败行为的线索和证据也需要成本和费用,因而购买那些信息准确、证据可靠、证据链完整、查证属实的网络反腐资源是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反腐方式。同时,这也导致民间专业的网络反腐机构有了发展的意愿,进而引导网络反腐由公益性、政治性向专业化、经济化的方向转变。三是双方具有交易的制度规范。供需双方的存在要保证交易许可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内进行。这就要求网络反腐中的双方要为交易提供制度平台,如反腐线索的价值估量、专业平台搭建、线索核实程序、支付手段等都要有一整套完整的交易制度。这种制度的规范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利于将信息作为生产要素的财产权,在私人付出边际成本后,实现总的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的一致。

       4.效率性管理。虽然微观经济学未提及改善管理可以影响外部效用,但优质的管理活动可以增加网络反腐的正外部性,而粗放式的管理行为会助长网络反腐的负外部性。从管理学角度看,网络反腐是把人们的行为最大化直接融入促进网络生态的优化与可持续的生产性活动中,从而提供一种持续性、制度化的网络管理方式,其核心要义在于网络反腐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以构建最优型网络反腐的生态环境。网络反腐必须注重舆情管理,其关键在于保证在海量的信息中准确寻找到真实而客观的反腐信息。一是控制网络反腐的信息披露管理。利用网络的识别技术,将其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识别系统技术进行对接,形成“前台发言,后台监控”的识别模式;不断更新对网络反腐的线索搜集与软件开发,通过软件过滤实现信息的有效整合、筛选、研判与甄别、认定,保证反腐信息的真实与客观;将存在疑点的反腐信息通过专业化的处理进行归纳、总结,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认真筛查案件线索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形成完整的线索链条并予以查实。二是建立网络反腐的信息沟通管理机制。公共部门的管理要采取“提前介入、全程介入、系统介入”的方法,主动搭建网民、网络共同体、传统媒体有效互动的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管理体制;对网络反腐的不利舆论进行科学引导,实行对网络媒体的新型反腐行动和传统媒体的反腐宣传同步管理,特别是针对关注度比较高的反腐案件,要对网络反腐流程进行及时的动态更新,实现对整个事件的感知管理,避免单纯地进行事件管理,树立公共部门的反腐权威。三是建立网络反腐的信息反馈管理体系。网络反腐信息反馈既是对网络反腐行为结果的反应和总结,也是对新型网络反腐实践活动的合理引导;既是某一网络反腐事件实践的终点,也是引发新的网络反腐实践的起点[15]。网络反腐出现的根源还在于公民意识的提高与权利意识的觉醒,监督的核心在于公开透明与及时回应。这要求在网络反腐中及时回应热点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处置机制,保证事件处置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建立专门的网络反腐人员分工管理机制;网络反腐事后更要给予网民、网络共同体:传统媒体的案情回顾和梳理、举一反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反腐朝着科学合理,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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