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主义与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斯密教条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条论文,创造价值论文,斯密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钱伯海同志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和《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等文章中(以下简称《钱文》)提出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他的所谓社会劳动,不同于马克思的社会劳动,而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的劳动。”(参看钱伯海:《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载《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3年第12期;《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载《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 本文引用《钱文》观点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两文)这种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以斯密教条为理论基础的。本文试图对斯密教条与社会劳动的关系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斯密教条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还是一个空洞的遁词

《钱文》在论述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中对斯密教条进行高度评价:“作为劳动价值论的创建人之一的亚当·斯密,虽然没有提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但他说的商品的全部价值,归根到底是由新创造价值构成的,乃是一个很为精湛的见解和发现。”

诚然,亚当·斯密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他的经济理论包含着许多科学成分,但也有许多庸俗的内容,其中关于商品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反过来这三种收入构成商品价值的观点,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马克思称这一观点为斯密教条,即“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0页)斯密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付给农业资本家的利润。为什么没有作为不变资本的耕畜和农具的消耗呢?他解释说:“也许有人认为,农业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来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5页)在斯密看来,只有在孤立地考察个别企业时,才要把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商品价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如果从整个社会来说,一个企业所耗费的生产资料就是另一个企业的劳动产品,依此类推下去,这第四个组成部分的价值也会分解为三种收入。但是,斯密在论证生产资料价值也要分解为V+m时,忘记了生产这些生产资料也要消费生产资料,如果要证明上述论断正确,就必须证明制造生产资料不需要生产资料。斯密自己也感到他的教条和现实有矛盾。他说苏格兰人在海边采取玛瑙不使用生产资料,但却拿着篮子口袋作为装玛瑙的容器的生产资料,而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必须从商品的售价中得到补偿。斯密为了逃避这一矛盾,又通过划分总收入和纯收入概念,把不变资本要素塞进年产品中,他说:“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括他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纯收入是在先扣除固定资本的维持费用,再扣除流动资本的维持费用之后,余下供他们使用的部分,或者说,是他们可以列入消费储备的部分,即用于生活和享乐而不侵占资本的部分。”(《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02页)这样,斯密把他在社会产品价值构成中被否定的资本要素,在总收入的名义下被肯定下来。

马克思对斯密教条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出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在于:

第一,把年产品价值和价值产品等同起来。作为社会总产品价值(C+V+m),总是大于价值产品即新创造价值(V+m)。 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那末当年的社会总产值将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社会总产品的实现必然遇到两个困难。一是工人当年生产的新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年消费的产品价值,其差额即不变资本部分又由谁用什么方法支付呢?“因此,年产品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不变价值部分)。 只同工资+利润+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价值等于(工资+利润+地租)+C的产品呢?”(《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44页)二是产品价值中不变资本部分是转移价值, 为了使社会再生产继续进行,必须使消耗掉的不变资本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得到补偿,如果产品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即(V+m),那么补偿不变资本又由谁去完成呢?

亚当·斯密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区分劳动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它把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的同时,又创造了新产品的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由于斯密不懂得这种二重性,就促使他极力回避如下一个难题:在价值生产中,全部劳动既然只分成两个量:一个维持劳动力自身的等价(V);另一个是为资本家创造的剩余价值(m),那怎么会出现第三个不分解为(V+m)的劳动量(C)呢? 这部分劳动既然不提供收入(工资、利润、地租),那又由谁来担任这种劳动和支付这种劳动的代价?斯密不能解决这个难题,只能求助于从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中排除不变资本。

第二,把资本和收入等同起来,不理解资本和收入的区别和联系。社会资本再生产过程中,收入和资本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看,它们好像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看,资本和收入之间的界限就消失了,从而容易得出对一个人是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就是收入的错误结论。例如在两大部分的交换中,第Ⅰ部类的V 和m是该部类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 而实物形态则是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在生产阶段是不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在消费阶段则成为个人的收入,转化为消费品。“这样,人们就可能像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资本论》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55页)从而产生一种假象, 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也会补偿不变资本。

第三,把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等同起来,使收入的三个源泉成为价值决定的三个要素。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地租,使各种收入取得了独立的形态,就使斯密认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从而把不变资本从商品价值中排除掉。事实上,商品价值的形成与商品价值在C、V、m之间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无关。 无论商品价值如何分割,如何转化为收入,都不能改变价值的形成和价值决定的规律。因此,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亚当·斯密刚说了地租和利润纯粹是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或劳动中的‘扣除部分’,怎么可以随后又把它们称为‘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

可见,建立在上述错误理论上的斯密教条,并不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只“不过是一个空洞的遁辞”。(《资本论》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5 页)它为后来的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

二、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还是对斯密教条的发展

《钱文》是在“改革开放推动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的口号下,提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的凝结物——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这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而是对斯密教条的继承和发展。因为“从微观看,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实际就是从宏观看的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由是:“任何一个企业单位,它的物化劳动——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辅助材料,正是其它众多企业活劳动投入生产的成果。”并以下表为例来说明。

生产单位 产品 单位 数量 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 劳动成果

(中间产品消耗) 价值

总价值

Cv+m

c+v+m

棉农 棉花 公斤

0.4 0 3

3

纺纱厂棉纱 公斤

0.3 3 4

7

织布厂坯布 公尺3 7 4

11

印染厂色布 公尺3 11 4

15

服装厂上衣

件 1 15 5

20

合计

36 20 56

《钱文》认为上表中上衣的价值可以从两方面看:从企业看,上衣价值(C+V+m),即15+5=20元(其中m 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从社会看,上衣价值是5 个生产单位活劳动新创造价值的总和,即3+4+4+4+5=20元。据此他得出一个公式:。为什么从右边即从全社会看商品的价值没有生产资料价值(C)呢?他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任何一个企业单位,它的物化劳动——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辅助材料,正是其它众多企业活劳动投入产生的成果”;二是“因为期初由上期结转下来作为生产条件的物化劳动——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和各种原材料储备,在本期作为生产资料发挥了作用,但到了期末还要作为物化劳动——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等物质资料结转到下一期去,作为下一期的生产条件,而逐期结转的物质资料总量一般只有扩大,不会缩小。”因此本期供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由本期的社会活劳动创造,而且还有一部分留到下期作为扩大再生产之用。

从第一个理由看,它和斯密教条把商品价值最终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构成的观点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钱文》把(V+m)分为劳动报酬、利润、税收三部分。

上表中,从棉花的价值中排除了种籽、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价值,这和斯密在谷物价值中把马、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以排除一样。难道棉农种棉花不需要种籽、肥料和农具吗?正如马克思批评斯密时指出的:“如果亚当·斯密在谈到租地农场主的时候,承认在他的谷物价格中,除了他支付给自己和别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以外,还包括一个不同于这些部分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租地农场主使用的不变资本价值,例如马、农具等等的价值,那末,对于养马人和农具制造人来说,这也是适用的,斯密把我们从本丢推给彼拉多完全是徒劳无益的。而且选用租地农场主的例子,把我们推来推去,尤其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变资本项目中包括了完全不必向别人购买的东西,即种子,难道价值的这一组成部分会分解成谁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页)可见,认为棉花价值中的生产资料价值C等于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从第二个理由看,是以体现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上期结转本期和本期结转下期可以相互抵消的办法,说明一切社会产品都是由本期的社会活劳动创造的。如果这样,不仅没有生产资料进行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持。因为产品的价值都是活劳动创造的,而这些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都转化为各种收入,就没有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了,这种观点和斯密说的:“每一个国家的年劳动,都是这样一个基金,它最初提供该国一年当中消费的全部生活资料”(《资本论》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8页)的观点是一致的。 马克思在批评斯密时说:“这里他忘记了,如果没有前几年留下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帮助,这是不可能的,因而形成价值的‘年劳动’,无论如何也没有创造它所完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他忘记了,价值产品是小于产品价值的。”(《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9页)

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是“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还是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否定

《钱文》写道:“讲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是否违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只要坚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必然和剩余价值理论背道而驰。原因是:

第一,承认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就会抹煞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区别,否定剩余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从而揭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

第二,承认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就会陷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泥坑。既然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也就是承认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本身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而按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取得利润的资本家,就不存在对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那种“从微观看,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实际就是从宏观看的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来解释没有违背剩余价值理论的说法,不过是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相混淆。事实上,从一定时期看,社会资本就是个别资本的总和,无论是从企业还是从社会看,都要有生产资料这种物化劳动的存在,这是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重要前提。

第三,承认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社会劳动的凝结物——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并非新观点,它和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把斯密教条发展为三位一体公式有着本质的联系。(三位一体公式与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关系问题可参阅拙文《三位一体公式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载《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5 期)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土地产生地租;资本产生利息;劳动产生工资,就是从斯密关于商品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部分的斯密教条发展而来的。这种从生产三要素出发的三位一体公式的实质,是否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而把价值源泉归结为生产三要素,否认利润、地租是剥削收入。“因此,它会在这个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为自己的浅薄的妄自尊大,找到自然的不容怀疑的基础,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同时,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39页)

《钱文》一方面讲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并不违背剩余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又说“资本所有者购买挖土机,用于挖土地经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应该鼓励,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问题。”还说,生产资料“如果它仅仅能转移价值,那人们还购买先进设备干什么?养鸡场的鸡、奶牛场的牛也算是物化劳动、劳动资料,如果鸡不生蛋,牛不产奶,创造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那人们老早把它们宰了。”这里必须澄清几个问题。

其一,重视和肯定新设备、新技术对发展生产、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巨大作用,与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两者并不矛盾。在劳动过程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生产出精美优质的商品,这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使用新设备、新技术,目的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但是,新设备、新技术作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它不仅不能创造价值,而且它自身的价值也是由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到产品中去的。这是劳动二重性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

其二,承认体现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并不否定人们可以利用先进的生产资料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因为:(1)运用先进生产资料,如操作先进设备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它在同一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得多,即使在工人人数绝对减少的情况下,也可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2)首先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由于运用了先进设备,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不仅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并使生产单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这些超额剩余价值,除了来自本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外,还有一部分是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生产部门转移过来的。可见,使用先进设备并不等于先进设备本身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是来自劳动者。马克思指出:“资本通过使用机器而产生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无论是绝对剩余劳动或是相对剩余劳动,并非来源于机器代替的劳动力,而是来源于机器使用的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1 页)那种认为养鸡场的鸡,奶牛场的牛,能创造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和亚当·斯密把农业资本家的牲畜视为“生产性劳动者”的观点一样,都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不仅是因为它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的界限,而且把人的劳动和牲畜的本能活动、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相混淆。

其三,资本所有者利用生产资料发展生产力,应该鼓励,但不能据此否定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的按资分配,具有剥削的性质。《钱文》耽心,如果认为“物化劳动只在转移价值,凭劳动资料取得的收入是剥削收入,那就会使购买劳动资料进行生产的经营者,望之生畏,不集资、不投资、吃光用光,以后咋办!”事实上,这种耽心是多余的。因为决定私营企业主愿否投资的内在动力是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外在压力是竞争的需要。改革以来,我国私营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国家的正确政策,并不是通过否定私营经济具有剥削性质来实现的。没有必要用否认剥削改变私营经济的性质的办法,去换取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因此,如果坚持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并导致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否定,那末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任务也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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