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资源及其版权保护_电子信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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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世界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信息时代,一种新的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正飞速增长。图书馆除了提供传统的印刷型文献服务外,进一步开发和有效地利用这些新的信息资源,深化和拓展图书馆服务,一直是当前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的热点。

和印刷型文献一样,电子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电子出版物等)的开发和利用同样涉及到版权问题——电子版权。版权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争论不休。今天,在Internet的虚拟世界里,版权问题充满了更多的混乱、复杂与不定。各种媒体形式的作品可电子地创作、复制与发行,原来要花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抄写工作在Internet上只要几毫秒即可完成,并可在顷刻间传遍全世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的深入,目前,电子版权正成为信息界激烈争论的焦点。

1 版权立法与电子版权

历史上,版权的目的一直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繁荣艺术和文化,保护作者、发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唯一权利。1790年,美国宪法中就含有一项关于专利与版权的条款。1976年,为了保护作者的原始作品不受侵犯,美国国会立法产生了版权法。

电子版权在我国尚属起步,但在西方国家特别是信息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已有一段时间,出现问题不少。

1993年,《花花公子》(Playboy)控告计算机公告牌——Techs Warehouse BBS未经授权数字传播Playboy的几千张照片,法庭判Playboy获胜。而在另一个案子中,Playboy被起诉未经许可在一张CD-ROM中使用了一自由作家的文章,Playboy同意付使用许可费。

1995年下半年,CompuServe与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协会经法律诉讼达成协议:CompuServe允许订购者下载音乐,并协议付给国家音乐出版协会一笔权利费。这可以作为网上音乐销售的一种先例,同时也为其它内容服务商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的方法。

另外,Scientology教堂曾多次向法院起诉其前教堂成员Internet服务商在Internet上非法传播Scientology教堂的资料。两次诉讼,一次法庭判被告获胜,理由是Scientology教堂企图阻止人们对它活动的评论;另一次法官判,用户的邮件不应是Internet服务商的责任。等等。

这些案例显示了很多不定性。到底谁拥有这些信息?版权所有人(出版者、数据库制造商或作者)怎样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如果信息下载,谁应对可能的侵权负责?是服务提供者、传送者、还是信息接收者或三方都应负侵权责任?如果信息传遍全世界的话,那么应先遵守哪国的法律?

1995年9月,美国白宫信息基础设施任务处签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的报告(通常称白皮书)。报告描述了技术进步与发展影响了信息传递方式,鼓励“有效的版权保护可从观念、表达及产品形式等方面促进一个新型的计算机市场。”报告提出要从以下几方面立法修改版权法:(a)修改“传递”与“出版”的定义,便于最新及未来的技术可以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b)禁止使版权技术保护系统失效的“任何设备或产品的进口、制造或销售”。(c)“散布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未经授权删除或修改版权管理信息”是不合法的。(d)对“故意侵犯版权,复制或销售拷贝超过零售额$5000的作为犯罪处理”建议立法。

1996年2月,美国众议院对数字时代的版权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服务提供者对他们的用户使用电子信息应负什么责任,反对者强调不可能对用户实行监控,支持者则强调要加强版权保护;另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担心合理使用将会渐渐消失。

在美国政府的积极主张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日内瓦会议上作出决定:信息资料的电子传输应受版权法保护。这为电子版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指导,但同时反对电子版权的呼声高涨起来。一方面,专家们在为如何保护电子版权努力;另一方面,电子尖端技术基金会等一些组织正极力为用户争取WWW上无阻挡信息访问的权利。

2 Internet适合版权吗

随着Internet在全球的高速发展,Internet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资源库。今天,许多公司在电脑上Web浏览器已成了标准设备,个人要访问这巨大的信息资源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简单。但怎样使用与传送Internet上信息?什么时候使用与传送Internet上信息?需要进一步讨论。一些团体认为,Internet上所有资源都不应有版权限制;另一些则认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通过联机服务提供者,版权应该象看守一样应用于“虚拟世界”。

归纳一下,电子版权有两个难题,一是确定到底拥有什么权利,它们怎样应用到用户需要的信息;二是如何保护版权及如何保证信息易于访问的矛盾。

由于数字环境中混合媒体及其相互结合权利的绝对复杂,又由于版权所有者与用户对版权法是否保护出版物的电子传输这一点意见不一,再加上版权法中的含义模糊不清,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出版者认为目前版权法中语言足以保护最新及未来技术,不主张修改版权法;美国政府和信息使用者则认为版权法含义一定要明确,要明确指出联机服务与Internet受版权法保护,明确定义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不需作任何解释。

可肯定的一点是,通过Internet,人们能获得更多的信息,通过信息,人们比以往作更多的事且更快更容易,这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价值,因而,信息创造者更注意其电子领域的所有权。然而,要确定作品的权利,跟踪作品在Internet上整个传递过程的变化(从创作者到出版或预出版者,到发行者,到最终用户)及相对应的权利,安装收费及版税分配系统,这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

3 电子版权政策

在数字世界,由于电子版权本身的复杂及法律在此问题上的模糊不清,版权保护远不如印刷世界简单。下面分联机服务与Internet两部分具体说明目前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采取的政策。

3.1 联机服务政策

在联机领域,世界上有许多知名的供应商,但不同的供应商采用的联机服务政策也不同。国际著名的DLALOG公司采用电子转销与档案政策(Electronic Redistribution and Archive Policy,即ERA),允许联机检索者“在用户的单位内复制指定数量的拷贝”。另外,一独立条款允许自由信息专家“撇开信息经纪商,将从DIALOG获得的信息复制一份供给单个客户,如果资料上保留了版权通告。”复制可以是电子的,也可以是纸张的,只要为复制的数量付适当的版税即可。但并不是所有的数据库制造商都参加了ERA服务。对例外情况,检索者可查阅DIALOG公司的Information Provider Terms and Conditions。

LEXIS-NEXIS公司要求检索者与其签一份订阅协议,并要求遵循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指定的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合理使用范围外容许的复制,在关于特有资料的补充条款中有详细说明。LEXIS-NEXIS中公共领域数据库一般没有版权通告,但用户应该仔细核对条款。

此外,Dow Jones News/Retrieval规定个人只能非商业性使用其版权信息,复制、转发等都要求经过书面同意。NewsNet的订阅协议是一张有关的条款与规则表。其中一项版权特别条款指出“NewsNet传输的所有信息其版权归NewsNet所有,NewsNet上可获得的所有出版物内容其版权归出版者所有……”,复制Newsnet上信息或出版物内容是不允许的。

3.2 Internet政策

Internet上,版权是很不清楚的。出版者和职业信息提供者普遍认为电子邮件受版权法保护,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作者的原始作品;联机消费者一般不清楚版权,因而对联机用户的侵权,责任似乎在Internet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如果参加了新闻组并且互相转发电子邮件和Web页,那么可能侵权了,特别当E-mail和Web页完全以原作的文字发送时;如果对原作的文字加以修改,可能不属侵权;新闻组用户将通过在电文上附上是否可自由复制与发送的信息来指定其转发的条件。

许多Internet网址上有新闻故事,用户无意中下载这些故事并把它们逐字插到自己的快报或促销材料中,如果上面没有版权通告,那么用户就不清楚新闻故事可否转印、是否有侵权的可能等。所以,用户应了解一些已归档的法庭案件,确定所用的新闻条款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始作品或只是一些无版权的事实资料。

Web页上出版的作品,如果其设计、文字的组织、图像和视听等富有创造性,很可能受版权法保护。公共领域的信息有时是不明显的,即使信息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如果页面的创造性很明显,就可受版权法保护。HTML源码保存后,如重新用作Web页样板很可能是侵权。但一些人认为,因个人原因使用HTML源码属于合理使用而不属侵权。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冬天公园(Winter Park)的网络检查商业局(Netcheck Commerce Bureau)对Web网址提供一种版权保护服务,Netcheck可查出侵权的Web网址,并输出从事不道德商业活动的Web地址表。

总的来讲,不论是联机服务还是Internet,也许最简单、最重要的准则是坚持脱机作品遵循的规则,即:如果脱机使用不合法,那么联机使用也不可能合法。

4 电子版权管理模式

由于电子版权本身的复杂,电子版权的管理也显得相当困难。一些案例中,法庭裁决未侵权,Internet服务商不应对其用户的邮件负责,另一些案例则需要作进一步解释。所以,一部分人建议:对知道侵权并已停止侵权的任何用户,可责令其有责任停止侵权。这对于Internet服务提供者和公司Internet管理者,可能是较适合的。

至于单位用户,一种方法是为电子使用版权信息建立契约性协议。这样,预先授权的单位用户可及时登录到一个广阔的信息图书馆。美国版权核准中心(CCC或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是一个作为用户与版权所有人之间桥梁的非赢利机构,曾为机构与个人复制向出版商付版税提供了一个中心途径。但原来的CCC对电子作品如数据库、个人文档、电子邮件、电子文章等不提供这种服务,最近,CCC提出了数字环境下单位用户电子复制许可方案。

对个人用户,CCC将实行交易许可服务。目前正与合作伙伴一起开发有关技术。这个技术将支持数字世界的交易许可权利,但它要求版权所有者的版权通告上含有费用及使用方法。这种方法通常称为“荣誉系统”,它不限制信息的使用,只呼吁尊重版权。

另外,一些商行通过使用口令(password)来保护他们在Web网址上信息或用来交换个人信息。如,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虽然对访问其Web网址的用户不收费,但要求新用户通过选择用户标识(ID)和口令进行登记,同时用户还必须同意遵守Times预订者协议中条款。这类似于软件生产者为防止软件被侵权复制而把信息加密后放在电子防火墙后防止被侵权使用。

5 解决方法

一些人认为,高科技时代信息保护的答案在于技术本身。目前,许多公司正致力于开发有关硬件和软件技术产品。这些产品的设计使用户不能复制、使用、传送或播放包括文本、图像、多媒体等形式在内的盗版资料。虽然这些办法提供了很高程度的版权保护,但只有那些被授权并拥有必需的硬件和软件设备的用户才可登录。许多人悲痛这样的限制几乎取消了WWW的合理使用,导致WWW用户的缩减。

另一个方法是使用监控设备,这类似于电话公司确定收费所使用的设备。因为所有版权信息内部都含有价值的信息,信息一出现在用户的桌面(屏幕),专门的计算机集成电路块就记录下来并开始计量信息使用情况。到月底,可能出现一张记下了各种信息使用的帐单。虽然此方法既可保护版权又便于登录,似乎比较理想,但要实现还需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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