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_金融论文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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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从制度层面处理好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以及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划分等三大关系。

1、处理好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要抓住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反思与改革的重要机遇,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尤其要解决金融监管协调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仅十分必要,且时机也已成熟。“十二五”时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结构。同时,要借鉴近期其他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关系调整的做法,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协调机制。

2、处理好金融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管理的关系

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也由此带来了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管理与结构性、审慎性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管理混淆导致的内幕操作等严重不规范现象,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十二五”时期必须彻底理顺金融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管理的关系,成立不同于一般竞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同时剥离金融监管机构的人事任免等属于所有者而非监管者的权利,使监管机构与利益彻底分离,为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3、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权限,完善中央——地方双层监管模式

为了改变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格局,解决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分支对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抽出”、加大地方金融服务和经济发展差距等问题,要结合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必要的重新划分,使监管权责基本对称。可考虑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营业分支的牌照发放权进行必要分割,中央拥有新设审批权,地方拥有入驻审批权,形成纵横结合、以纵为主的双层监管模式。同时可考虑将金融机构地方营业机构的营业税作为县市税收,由驻地根据金融服务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优惠,以保证地方金融资源不被过度抽出,保障不发展地区金融服务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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