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和邓小平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道路思想的比较研究_农业论文

刘少奇和邓小平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道路思想的比较研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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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性因素。与此相对应的是,农业发展道路问题,是刘少奇在建国以后探索最多、论述最系统的问题之一。他当年的真知灼见,今天看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恰当选择。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了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指明了一条光明大路。

1948年前后,当刘少奇开始探索新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时候,苏联的集体农庄化是唯一可以借鉴的模式。当时,苏联的经验对于各国共产党人来说,是近乎神圣的,但刘少奇最先树立起来的观念就是:中国情况和苏联不一样,不能单纯学苏联的经验。他说:“处理中国的土地、农民还要靠我们创造,还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①。刘少奇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形成了具有鲜明个人特色的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总体构想。

(一)提出以农业为基础来发展国民经济

“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立足于这一基本国情,刘少奇首先提出了“以农业为基础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是我们的一个根本方针。”②

这里,刘少奇以一个“农业国”的概念性提法,深刻揭示了中国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的原因。作为这一根本方针的具体化,刘少奇于1950年提出了农、轻、重为序三步走的中国工业化道路。他认为,只有先发展农业、轻工业,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积累资金。由此,“我们才有可能集中最大的资金和力量去建设重工业的一切基础,并发展重工业。”③

(二)优先发展供销合作社,从流通领域入手,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

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把千千万万的自然经济下的个体农民,引导到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上来?这是刘少奇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列宁曾指出:“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④。刘少奇所运用和发展的这种“特殊的过渡办法”就是优先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从流通领域入手,引导农民走商品经济道路,并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

刘少奇指出:我国千千万万分散的、独立的小生产者,是靠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工业体系相联结,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中,商业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足以决定小生产者的命运。因此,“特别在今天要着重提出商业问题,提出供销合作社问题”⑤。刘少奇认为,承担农村商品交换任务的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合作经济性质的“买卖机关”,易于为远离市场的广大农民所接受和参加。刘少奇主张优先与认真地去组织供销合作社的目的还在于:“商业如果组织得好,就有刺激生产的作用。”“尽管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但反过来它又可以支配生产。”⑥这里,刘少奇实际上已经揭示了商品经济对农业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

可以说,通过供销合作把商品经济引入中国农村经济中,引入中国农业生产过程,是刘少奇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最大贡献。

(三)主张先机械化,后集体化

刘少奇认为,没有工业化,没有农业的机械化,搞不了集体生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即使搞起来,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生产也是巩固不了的。简言之,就是要先机械化,后集体化。

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会问题,刘少奇把自己的这种观点表达得很明确。他指出,单用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目前的互助组或供销社都不能提高到集体农场。集体农庄是另外一回事,要另外来组织,而不能‘由互助组发展到’,也不能由供销社发展到”,只有“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有了工业的国有化和土地的国有化,然后才能集体化,才能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这样农业才能普遍的集体化。”⑦刘少奇批评山西省委的观点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并说党内有很大的一部分同志存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

从根本上说,刘少奇的这一观点是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原理的,是正确的。但刘少奇把机械化看作农业合作化的近乎绝对性的先决条件,又确有偏颇之处,忽视了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分散,有着许多制约着农业机械普及与使用的客观因素、自然因素,没有指明我国当时虽不具备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但不应排斥可以向高级农业社过渡的具体形式。

(四)保持农民私有制,发展个体经济

“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⑧刘少奇对此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他把“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⑨的观点,批评为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这种反对意见,构成了刘少奇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持农民私有制,发展个体经济。那么,农民的自发力量不能阻止,不可避免,是否就任其自流呢?也不是。刘少奇提出要加以“适当的领导、适当的控制”⑩。主要办法就是通过国有的贸易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来限制富农,限制个体小生产者的自发性。

(五)典型示范,教育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

“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的社会帮助”,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是对农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实际包含着教育农民与如何对待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刘少奇认为:土改后,一方面是广大的自发势力、富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党的政治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的发展。(11)在刘少奇的思想中,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村,与个体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并不是如人们通常所说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而是对农民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问题。

至于刘少奇没有把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作为个体经济积极性的对立因素,并非由于他无视互助组织的存在,而是缘于他对互助合作的个人看法,即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组织,与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是不能划等号的,对农民的思想觉悟程度作出过高估计,是错误的。在他看来,许多农户参加互助合作,只是出于贫困落后、无力自耕的生活需要。“现在能够单干是很好的,也不可认为反对单干的农民便是集体主义,因为他还无力单干,是不能去单干的贫农。”如果简单地认为农民互助合作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那就无法解释什么“有些群众组织起来了,也不敢向干部报告,怕我们干部去巩固扩大”。因此,刘少奇指出:“农民发展生产有了三匹马,还是可以变工的,也可以单干。也唯有发展到有三匹马的农户,还参加变工时,才真正是自愿了”(12)。这里,刘少奇的思想认识,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光辉命题仅有半步之遥。

应当指出,完全否认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有着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是不妥当的,不全面的。但这种积极性是否达到了与个体经济积极性相抗衡的程度、并成为加快农业合作化发展步伐的“最大的可能性”,则需要冷静、慎重的认识。当时,我国农民的思想状况是无法作出量化的评估的,但从农业合作化发展过程来回顾,可以肯定地说,刘少奇独特的视角与分析,是基本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从理论原则上说,刘少奇构想是源于马克思、列宁的合作制理论,更为直接的是列宁的合作制思想。他在马克思、列宁的合作制理论指导下,实际上是提出了一条在不改变农民所有制的条件下,通过商品经济发展生产力,引导农民从小土地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从个体小生产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这与我国后来实际所走的以改变农民所有制为主要内容来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是有所不同的。回顾历史,我们不能说刘少奇提出的这条道路,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唯一选择,但这条道路无疑更符合中国的实际。这也正是我们在新时期,在邓小平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思想理论中,可以看到刘少奇当年的一些真知灼见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的重要成员,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以后,开始更多地与刘少奇一起处在中央领导的第一线。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左”倾氛围之下,他们为着打破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况,都是殚精竭智,试图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找到一种促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或措施,并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思想认识上的共识,这就是,他们都注重于从生产力水平的角度,来寻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形式。与刘少奇的“有些零星生产可以包产到户”、“农业也可以实行个人负责制”等略显谨慎的态度不同,邓小平的言词则显得更为尖锐与大胆,他说:农业的问题,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看“哪些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12)

时代发展了。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不仅要从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思想中借鉴、汲取有益的观点,更需要的是创新和发展,从多年以来证明并不成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闯出一条新路。

正确认识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对于中国农业来说,也是如此。邓小平多次阐述过生产力标准,这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提供了最为有力的依据和推动力量。一方面,邓小平指出,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我们要坚持;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尽管“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14),因为我国的生产力还很不发达。以生产力发达水平为标准来说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就使得这一认识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没有生产力标准,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就为寻找一条中国农业发展的新路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根本依据。

其次,重新确立经济工作必须“以农业为基础,为农业服务”的思想。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命题,但邓小平重新提出这一问题,与刘少奇当初的着眼点是有所不同的,他主要不是理论化地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来论证农业是经济发展战略重点的理由,论证发展农业生产的重大意义,而是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为底蕴,着重从实践的层次,从农业生产力不能满足人民物质生活的需要、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现实存在的角度去进行论证,即中国是否能摆脱贫困,关键要看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村是否能摆脱贫困;中国是否稳定,首先要看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村是否稳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这种论证看起来似乎缺乏理论色彩,不那么系统全面,但在实际上却是更深刻、更有力。

第三,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1980年5月,邓小平在谈农村政策时说:“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在宣传上不要只讲一种办法,要求各地都照着去做。宣传好的典型时,一定要讲清楚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根据自己的情况搞起来的,不能把他们说得什么都好,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更不能要求别的地方不顾自己的条件生搬硬套。”(15)他认为,发展农业生产,决不能和农民“顶牛”,因为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人,更是农业生产的承担者,任何生产资料都不可能替代农民的农业生产过程的主体地位。农业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正是通过农民的意志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违背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往往也就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尊重群众的意愿,也就是尊重实践、尊重客观规律。可以说,没有始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也就没有广大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没有波澜壮阔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第四,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刘少奇、邓小平都曾对“包产到户”做出肯定和支持,但在当地“左”错误泛滥的形势下,他们都未能使以各种形式包产到户由“不合法”完成到“合法起来”的转变,中国农业的发展也因此失去了一次历史转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干部和群众解决思想,大胆试验,探索各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邓小平肯定了农民群众的新创造,作出了在全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伟大决策,并在理论上彻底打破了以往的任何框框,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在我国农村形成了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并存、集体所有制和农民个体所有制并存,以双层经营为特点的集体经济与农民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农村经济体制,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就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经济意义远远超过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

第五,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历经30年农村经济发展的曲曲折折,邓小平再次提出:要“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16),并增添了许多新的具体内容。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不能最终巩固的。在这一点上,邓小平与刘少奇的思想是一致的。但如果说,刘少奇的构想是以优先发展供销合作社,客观上达到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效果的话,那么,在邓小平这里,他是把商品经济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来看待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地宣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把商品经济写进党的文件,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邓小平高度赞扬这个决定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

邓小平进一步直接地把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同巩固和完善集体经济结合起来。指出: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他同时强调,发展商品经济,要因地制宜,使农业生产要向着区域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第六,“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这里的“一”、“二”,只能看作是一般的序列代号,而不能看作“二”不如“一”重要。

毛泽东曾经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的一切行动都是执行政策,只是有正确的与错误的政策之分而已。十一届四中全会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制定政策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我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凡是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政策是正确政策,就应该坚持和发展。反之,对那些不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必须坚决修改和纠正。”(17)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正是党制定和执行了正确的农业的政策的结果。

但严格说来,政策与科学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受到某种制约,其作用也就有一定限度。而科学技术推动农业发展的作用则是无穷无尽的。邓小平关于农业的发展要靠科学的思想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生态农业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国力所限,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很长时期内,是难以象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实行工业式经济管理,因而,邓小平提出的在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基本层次上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显著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是农业机械化的问题。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邓小平提出要发展“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18)既指出了机械化的发展方向,又坚持了从实际出发的唯物主义原则。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邓小平在1982年谈到“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的时候,没有提到农业的发展也要靠投入。这是由于当时农民对于土地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而又不愿投入扩大再生产的短期行为尚未充分暴露,“投入”问题的认识与重视缺乏现实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问题的日益突出,1989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才明确提出农业投入问题,进而全面地表述为:“发展农业,一要靠执行稳定的农村政策和深化改革,二要靠推广和发展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三要靠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简而言之,就是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

第七,切实保证农业的经济利益,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这一内容,实际上就是“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在农村的具体应用。

第八,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成为中央“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邓小平坦言“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但他以十分喜悦的心情热忱支持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中央提出了“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确定了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发展乡镇企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的一个正确的方向,一种必然的趋势,一条坚定不移的道路。这是邓小平时代对于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性贡献。

刘少奇与邓小平,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根据历史与社会提供的不同条件和各自的理论素养、实践经历,来探寻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农业发展道路,这决定了他们的构想与思想理论之间虽有相同之处,不过又有着很多的不同,甚至无法比拟之处。可以说,邓小平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农业发展道路,而刘少奇则为这条道路的形成,贡献出了自己的智慧与创造。

注释:

①②③《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0、361、5页。

④《列宁全集》第32卷第203页。

⑤⑥《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第23、22页。

⑦⑧⑨⑩(11)(12)《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83、192、218、221、222、152、153、218页。

(13)(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8、225页。

(15)(16)(18)《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76-277、276、275、136页。

(17)《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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