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股市整合的现实要求、制度比较与路径选择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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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港股市比较研究

(一)深港股市规模、板块比较

按表1所示,2006年在主板市场上,香港的上市公司数量是深市的2倍,而市值则达到了深市的8倍,两地差异巨大;在不严格区分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下文均称深圳中小企业板为深市创业板)之间的某些差异基础上进行比较,两地创业板市场的差距相对较小,单从数字上看,深市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数量小于香港,但创造的市值却是香港创业板的2倍还多。应该说,如果单从市值指标上看,深圳创业板似乎还优于香港创业板,但实际上两地创业板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在:

其一,设立模式不同,进而创业板的独立性大小不同。香港创业板市场属于准独立模式,即拥有和主板同样的交易系统,但两个市场拥有各自独立的市场规则,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地位实质上是独立和平等的。而深圳创业板则是附属市场模式,即完全附属于主板市场,不仅与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还与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系统等,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因此,香港创业板较深圳创业板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其二,上市标准虽然都相对宽松,但也有不同。一是在营运记录及盈利方面,深市创业板与香港创业板均没有直接的盈利要求,且营运记录也缩短到了2年。不过深市创业板对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有更具体的规定。二是在股本规模方面,深市创业板对股本规模要求较香港更低。三是在资产质量方面,香港创业板由于只关注企业上市的审核,因而没有发行前企业资产质量的相关规定。深市创业板在资产负债比率方面,规定企业在申请发行时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也就是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但没有直接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

(二)深港证券交易所制度比较

按《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也明确规定:“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这就肯定了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及其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也肯定了它不是行政机构或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但事实上,从深交所多年运作的实际经验来看,它却还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香港联合交易所(由原有的香港、远东、金银及九龙四家证券交易所合并而来)成立之初一直是一家牟利性的公司,但后来经多方多次努力,1991年联交所对其组织大纲和章程进行了修改,确定其性质为非牟利机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公司。2000年联交所与期交所、清算所合并成香港交易与结算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HKE)。

目前,从深交所与港交所两个交易所的组织形态来看,有着本质不同。深交所属会员制,而港交所属公司制。会员制交易所是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典型形态,它通常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会员所有、会员控制;二是非赢利性。一个组织采用会员制,能通过互助合作有效地降低竞争,控制服务价格,因此,会员制的运作方式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会员制交易所在治理结构上具有会员集体决策和自律性的管理特征。但会员资格的强烈排他性,使自律性监管不能完全适应会员制的非赢利性要求,于是常常会引至政府监管的介入。公司制则不同,赢利性和法人地位是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制的交易所是更多地按照企业的治理模式来运作,把交易所当作是一个提供上市、交易、清算服务以及出售价格信息的特殊企业,它是从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角度,从效益与成本的角度来推进交易所的发展变革的。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受到严格管制,证券市场相对封闭,所以现在深交所采用的会员制组织模式基本上还可以满足当前市场的运作。但深交所目前所处的阶段还是完全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阶段,还是世界各国众多交易所几年前甚至是几十年前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很难说这种会员制组织形态是最合适的选择。世界上众多会员制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说明,公司制才是今后证券交易所发展的更高级形态。所以,从深港股票市场对接的策略上来考虑,深交所的改制十分必要。

港交所的公司制运作模式目前已经十分巩固。保持深圳与香港两地交易所的运作模式一致将是两地股市深度融合进而达到一体化的必要步骤。鉴于两地在政治制度、监管制度、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有重大差异,要实现两个交易所的真正合作和融合,最理想可行的方式是通过股权融合及股权互相渗透来实现。这就要求深交所首先是一个同等的公司法人,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股票市场的一体化融合才能具有实质性的开端。当然,深交所的改制并非一个政策、一个战略就能够实施的,近期内还不具备相关的条件。不过在战略上应把它作为中期目标来定位并逐步推进。

(三)深港股市发行制度比较

1.关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1990年《证券法》实施以前,中国证券市场对股票发行一直实行行政审批制,从1999年开始向核准制转变。按照《证券法》要求,证监会于1999年组建了新的发行审核委员会,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废除了原先的股票发行指标管理、行政推荐的办法,开始实行由公司提出申请、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核准制,强化发行环节中的市场化约束,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保荐制度是对核准制的优化,它强化了各市场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了参与市场各方各负其责、自担风险的原则。

香港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一直是实行核准制,由公司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核准,证监会监督管理。但对申请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透明度要求比内地更高一些,例如其中上市协议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股价敏感性资料”,以便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申请上市挂牌的公司,必须符合联交所规定的上市规则和政府颁布的上市条例。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市值、公众最低持有股份比例等条款则与内地相同。公司通过委托一家专业投资银行统筹所有上市准备工作,按照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向上市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申请获准后,公司与联交所签署一份“上市协议”,再分配股份给认购者,即可上市。在保荐人制度方面,香港主板一直没有明确的保荐人制度规范,主要是参考财务顾问牌照。香港的财务顾问牌照是香港证监会发放的,有了这个牌照,再加上若干实践经验,才可以做保荐人。而创业板由于没有三年盈利要求,风险较高,所以一开始就采用了保荐人制度。

从内地与香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对比来看,两地都是实行核准制加保荐制的结合。总体上来说,两地的审核制度是一致的,但从具体的上市规定来看,香港对申请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透明度要求更高一些,另外在保荐人的应用范围、保荐人资格等方面略有不同。

2.关于股票发行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公募(公开发行)和私募(配售)两种。

在内地市场,绝大部分的股票发行都是实行公开发行。我国规定A股首次发行禁止私募,另外对其他情况的私募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因此私募发行股票的比例极低,私募发行主要集中在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上。

香港的股票发行方式是配售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相结合。主板上市的股票是90%以配售方式发行,10%以IPO方式发行。90%配售的部分是向机构及大客户私募,在配售期间,由机构和大客户向承销商申购。认购结束时,由上市公司、主承销商来最终确定客户的分配额度。因此,分配额度的多少与主承销商密切相关。其余的10%的股票,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发售。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票则采用全额配售的方式来发行。

深圳和香港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内地缺乏对私募发行方式的规范和发展。在成熟资本市场,私募是企业获得股本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国际上证券发行的历史也表明,私募的存在要比公募存在的历史更长。私募虽然有流通性差、对象范围小等弱点,但也有其发行成本低、手续简便、成功率高的优点。深圳市场应积极推行私募的发行方式,发展配售市场,平衡私募发行在股票发行中的比例,这是两地股票市场深度融合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3.关于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我国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定价过程应包括四个阶段:尽职调查阶段;资料申报研究阶段;预营销-预路演阶段;路演与定价阶段。从溢价发行的定价技术来看,主要采用证券监管部门监控下的市盈率定价技术,新股发行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其公示可以表示为:

发行价=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的计算是根据业绩情况通过一定的会计方式计算出来的,该数值是可观测的。市盈率的估计则相对主观.它须根据同行业市盈率的水平、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当时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来估计。但在内地市场上,市盈率的确定虽然形式上是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协商决定,实际上却是由发行者的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基本上没有考虑上述因素。另外,我国股票市场一直使用市盈率来限制股价。市盈率常常被压低,导致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差过大,投机盛行。同时,市盈率定价法主要适用于处在成熟时期的商业企业,对于发展初期的新兴企业,如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不太适用。

香港证券市场自1994年后,新股发行就实行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合的发行机制。它的程序包括:一是混合机制的股份分配;二是定价;三是回拨机制;四是超额配售权和后市支持;五是发行。其中混合机制的股份分配表现在把股份分为国际配售与公开发行两部分,两部分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通常,主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在发行前将根据发行规模以及证券市场的状况等,确定两个部分的发行比例。一般而言,发行量越大,国际配售部分比重越大。定价过程也采取市盈率法,不过香港的市盈率的确定更具有市场性,对行业盈利水平、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的考虑都必须严格实行。定价中回拨机制的引入也使定价过程更具有公平和公正性。回拨机制指的是在股票发行时,由机构投资者决定发行价格,由一般投资者决定股票在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股票定价机制上,深圳与香港两地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的股票定价虽然在原则上是发行企业和承销商根据市场确定的市场化价格,但是证券监管部门为了保证股市的兴旺,压低市盈率,造成了价格的不合理现象。这种过度的政府干预行为不利于股市的发展。而香港股票定价方式采取了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的发行机制。累计投标改变了传统的固定价格方式,使发行价格更加符合市场需求。而回拨机制的引入、认购比例的划分使一般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使股价真正趋于市场化,这是内地应该学习和借鉴的。

(四)深港股市监管制度比较

1.深港资本管制政策比较。资本管制程度是影响证券市场开放性和融资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影响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最重要的宏观政策条件之一。在资本管制措施上,深圳统一在中国大的资本管制政策下,因此,对深港两地资本管制程度的比较,其实是在整个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进行比较。

根据IMF发布的“汇率安排与外汇管制”报告(2003),中港两地均接受IMF的第八条款,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开放。但在对资本账户的管制上,两地的规定却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内地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管制,而香港对资本账户的管制却较少。对于IMF所列的13个项目香港仅有2项限制,而中国的资本账户处于基本上还未开放的状态,13个项目中对12项进行了限制,这为中国的资本市场筑起了隔离的高墙。

尽管从维护本国金融安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角度看,严格的资本管制也有其合理性,但是当前大陆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无疑已经成为深港两地金融市场上资金自由顺畅流动的最大障碍,两地股票市场一体化要真正能够得以推进,还必须依赖于国家在资本管制政策上的松动和最终解除。

2.深港股市法律法规体系比较。仅对股票市场进行约束管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看,深港两地现有的主要法律法规可以见表2。

由表2可见,两地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包含的法律法规都可谓数量众多。从内容上看都包含了立法机构的法规条例以及监管机构的自律性规则两个主要部分。但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由于建设时间久,并经过多次的完善,具有内地法律体系无法比拟的一些优点,如:证券法规条例体系层次分明,各层次条例规则之间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不会产生歧义和冲突;法例指引详略得当,不会因为法例制定得过细无法实施,也不会因为法例制订得过粗造成执法漏洞;制订法例的过程中重视实际执行程序,杜绝了法例执行的随意性;在法例的制定过程中,能广泛征询业界意见,有效地提高了法例的公信力等等。内地证券法律体系相对与香港还落后很多,并且与现在市场上所存在的问题相比,现有证券市场法规无论数量还是涉及的范围都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

3.两地监管机构设置比较。香港和内地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都采用了把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结合起来的模式。内地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主要是: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证监会派出机构;自律性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深圳交易所。香港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证监会,自律性机构包括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和香港交易所。

深港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都有不同层次的划分,但两地行政性监管的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两地不同监管部门都肩负着不同的监管职责,交易所直接对证券市场实施着一线管理的职责,主要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活动等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证监会实施更高层次上的综合监管,负有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监管责任。

内地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中三类机构之间是具有行政直属关系的,中国证监会直接直属于国务院,证监会派出机构则直属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各地的派出机构则在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而在香港,证监会是独立于公务员架构之外的法定机构。香港特区政府不负责日常的监管职能,但它负责不断检讨监管框架,尽量杜绝市场失当行为,加强公众对市场的信心。香港证监会可以独立履行其监管职责,无须就其职权的日常行使向政府报告。

4.两地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比较。两地证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基本上相同,主要包括:起草及修订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类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上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及清算活动;规范和监督市场上各类信息的披露;依法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处罚;加强证券市场的对外合作事务等等。两地交易所职能也大体上相同,主要是负责证券市场日常监管、一线监管。不过最明显的一个区别是,香港联交所拥有对公司上市的核准权,而深交所不具有这种管理权力。

由于内地现有的经济体制,尽管在名义和形式上深交所被界定为自律管理机构,但迄今为止尚未担负实质性的自律职能,深圳市场的自律监管职责大部分被证监会所替代,例如,本由深交所负责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规则的修改,现已由证监会主持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涨跌幅限制、异常交易等也是由证监会提出,交易所实施上市公司的暂停、恢复上市等,也完全是以证监会的批复为准。在很多方面证监会都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深交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使一线监管的优势无法得以发挥,降低了监管系统运作的效率。而香港则不同,虽然《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了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的大部分职责,但是证监会却通过与港交所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把公司上市的审批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权力赋予港交所,证监会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上,比如市场的风险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监管港交所等。这样,香港的自律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强,且监管权力相对也大。

综合上述四个主要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两地股市在管理制度的基础框架层面上大致相同,但是具体到实践运作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和差异,可以概述如下:

1.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具有本质不同,香港开放的公司制对保有传统特色的内地会员制提出了挑战。

2.对股票上市审核都采用了核准制与保荐制相结合的形式,但两地股市审核机构及核准条件有差异:香港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的透明度要求更高;对股票发行都采用了公募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但深市配售发行的比例远远低于香港。

3.两地股市监管制度的主体构成基本相同,都主要包括了政策监管、法律监管和机构监管三个部分。但内地股市发展受到较多体制、政策因素的影响,各个层次的监管职能在分工上不够合理,自律性监管机构的作用不明显。而香港对股市发展的政策限制较少,其自律性监管机构拥有较大的监管权力,能够实施有效的一线监管。

4.香港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律规范渗透到股市方方面面,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监管环境。而深圳在证券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从股市管理制度上来比较,深港股市的一体化程度还很低,深圳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学习和借鉴香港经验,以完善股市管理制度建设。

二、深港股市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完善两地支付和结算系统的联网

深港两地股票市场的融合依赖的最基础条件是保证两地有充足的资金流并与之相配套的一个快捷、高效、安全的通道,即要有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在这个方面,香港金管局和深圳市人民银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当前深港的支付结算系统主要涵盖的是大额支付和票据交换,处理方式采取的是逐笔处理、全额清算,能进行批量资金清算的电子批量支付系统还没有建立。随着两地日益频繁的资金往来,必须尽快推进小额电子批量支付系统的建设。同时,现行的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收费价格和系统功能方面提升竞争能力。

另外,在支付工具方面,应该积极推动深港小额支付卡的跨境应用,例如两地的交通卡(深圳通和八达通)互联互通应该着手实施。同时,在人民币支票单向跨境使用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两地多种人民币票据的双向跨境使用,尽可能地减少两地在资金往来方面的障碍。

(二)通过政策松绑推进证券机构合作

虽然当前两地券商之间在互设机构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并展开了一定的业务合作,但是受制于内地市场相关政策的束缚,两地券商之间的合作并未出现突破性进展。当前香港券商在内地只能进行顾问及投资银行业务,没有资格进行经纪业务,这使得大部分香港券商放缓了进驻内地市场的脚步。从深港股市融合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如果以深圳市场作为试点,适当放宽香港券商在深圳的业务经营范围,从合作学习而非纯粹竞争的角度来促进两地券商共同发展,一定能够推动两地股票市场的深度融合。在券商互设机构发展成熟的条件下,再进一步争取实现深港资金自由流动,把两个地区合成一个资金流动的特区,为两地股市同步交易创造条件,为建成统一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中心创立条件。当然,政策松绑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中央的统一安排,但深圳地方政府应积极向中央争取把深圳作为证券市场政策松绑的实验地和试点城市,以试点出成效,以成效赢得中央的支持。

(三)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

交易所是组织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两地股市一体化,首先必须从交易所的融合开始。当前深港两地交易所组织模式上的本质差异是最大障碍。深交所是采用会员制运作的独立法人,实际上是一个准政府机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因其会员资格的限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组织。而香港交易所是一个盈利性的上市公司和所有权开放的组织。从两个交易所现有的组织模式看,并不具备直接合作的基础。同时,香港交易所一直拥有十分不错的盈利收入,其本身也缺乏动力来推动两地交易所的融合。因此,只有深交所通过公司化改制,转变为和港交所一样的公司法人,才能使双方合作有基础。从当前世界范围内兴起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趋势看,公司制运作的证券交易所是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更加有效的组织形式。如果深交所改制成了公司制的法人,那么深港两个交易所就可以通过互相参股、持股的方式来完成融合,形成两个证券市场的统一运作管理。

我们认为,深圳证券交易若要改制成股份公司,它的股权结构应该由以下几类股东组成:

1.政府。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实现了公司化改制的深交所也同样需要保证国家对它的管理权以及它对公众利益的代表权,这就需要把政府转变为深交所的大股东,通过其行使股东权力来实现。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及其控制下的机构参股交易所,是国家以资本方式合理控制交易所的有效安排。目前,瑞典、新加坡和芬兰等国的交易所都是政府参股的公司制交易所,且运作良好。从深圳市场的情况来看,深交所的政府股权可以由国家国资委和深圳国资委共同持有。

2.原来的会员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会员公司是原来交易所最主要的客户群体,从战略角度出发,原有会员对交易所持股、参与交易所运作并分担交易所的收益和风险是对市场发展有益的。另外,上市公司也是与证券交易所利益连接比较紧密的一个群体。目前,我国已经由很多上市公司出于投资多元化的需要,参股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若改制的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募股,让上市公司共享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应该会得到较好的支持。

3.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为了增加其投资回报或者降低风险,他们通常有较大的对外投资需求,更多地进行跨国界、跨市场的投资,对交易所资金的流动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机构投资者也需要在交易所中增加自己的话语权。随着国内法律管制的放宽,专业化投资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成熟,引入养老基金、社保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作股东,将是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4.其他金融机构。从世界实行公司制模式的交易所的股东结构来看,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同业机构等金融机构,深交所的股东构成也可以参考外国经验,吸纳各类金融机构加入。

(四)推进两地创业板的深度融合

深港两地主板市场发展时间有10多倍之差,而两地创业板创建时间却差异不大。从目前两地创业板的发展规模和总体制度安排来看,也十分接近,这就决定了深港股市的一体化可先从创业板开始。创业板融合的具体操作可以按照部分专家提出的“一板两市”的方案来试行。即:一家公司经过一个审批程序后,可同时在港深两地的创业板分别以港元及人民币买卖。这就有利于实现“一种资源,两地共享,既吸引了国际资金,又吸引了国内资金”的设想。

(五)加强两地证券从业及监管人员的交流培养

因为当前两地证券市场上各项制度安排存在差异,致使两地市场的融合难以展开。要填平这些差异之间的沟壑,首先要求合作双方对互相的制度安排有充分、深入的了解。

在证券从业人员方面,2005年推行的内地与香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互认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两地从业人员之间的全面交流也应进一步展开。深圳证券业应该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到香港学习交流和业务培训,全面学习香港证券市场的建设经验。

在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交流合作方面,建议两地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就两地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监管合作框架的设立等方面展开交流。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合作论坛、报告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两地证券同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沟通。

(六)强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建设

两个市场最终能够融合的根本基础在于两地有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决定了一个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它提供了市场规范运作的约束和标准,直接构成证券市场运行和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只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的约束和监管实现了一体化的标准,真正的股票市场一体化才有可能实现。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两地法律制度的趋同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整体性工程,涉及整个内地法律制度与香港法律制度的调和,它不是仅仅在深港两地的合作框架下就能够完成的。对于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国家有高层次的整体考虑,在证券立法方面深圳没有绝对的发言权。所幸的是,国家新证券法的出台再次强调和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质与地位,有助于提高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效力,增强自律管理的权威性。

就深圳市场单方面而言,我们可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的完善方面来努力。针对证券交易事务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地方,深交所可以订立更加细致的业务管理规则对其进行约束和引导。同时交易所处在市场监管的第一线,在监督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方面更有优势,所以深交所还应该加强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着力于培养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要求。

此外,为了防止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出现分歧,深交所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争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妥善处理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明确各方合作监管关系和各自在自律建规方面的订立权限,以避免监管漏洞。

需要说明的是,深港两地股市的融合,关键在于交易所体制、法规制度能否实现对接以及两地股市资产价格的趋同。对于后者,因限于篇幅,加上资产价格的趋同化有较复杂的计算过程,这里只是提及,没有展开论述和实证,待今后另作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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