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

李卓瑞[1]2011年在《侦查视角下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其深恶的影响已经使其成为当今世界的头等公害。作为我国社会缉毒部门的中坚力量,公安机关缉毒执法部门承担着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职责,也是毒品犯罪证据实践应用的先导部门。证据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起诉的依据,因此妥善地收集、固定和运用毒品犯罪证据是缉毒侦查破案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所在。但在侦查实践中,受刑事诉讼立法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的束缚以及毒品犯罪特殊性的影响,毒品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存在诸多问题,如证据种类单一、“口供”情节突出、关键证据无法公开出示、部分证据由于获取时采用的侦查手段存在争议而不被采信,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难,作为主要人证的警察或特情出庭作证少等等,这些问题致使一些毒品犯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能被追诉和判决,大大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因此,从侦查的角度仔细研究毒品犯罪证据的特点及运用难点对缉毒侦查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剖析毒品犯罪、毒品犯罪证据及其收集方式的特殊性,比较和借鉴西方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据规则和制度以及毒品犯罪侦查实践现状,可以看出在理念层面上强化诉讼证据意识,提升收集和固定毒品证据的水平,完善推定规则的适用,实行适度的自由心证,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规则和制度;在实践层面上,加强技术侦察手段的规范化立法和规制,推广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司法协作,将是解决缉毒侦查部门所面临的毒品犯罪证据应用瓶颈问题的趋势所向。

郭冠男[2]2017年在《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6年我国发现首例合成毒品滥用者开始到现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合成毒品滥用者人数已经超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合成毒品的犯罪形势日益猖狂,并不断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国际化等新特点,对我国的合成毒品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信息应用贯穿于合成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始终,既是禁毒情报工作的基础,也是各项侦查决策的依据。因此有必要从当前我国的合成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信息应用方面进行反思,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解决我国合成毒品犯罪猖獗的问题。本文尝试运用禁毒侦查理论和侦查信息理论成果,结合我国近年的合成毒品犯罪侦查实践,对信息应用在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当前合成毒品犯罪问题,提出信息应用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出路,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完善信息应用的指导思想和对策。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分析了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背景与现状和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阐述了信息的概念、合成毒品犯罪侦查的概念以及合成毒品犯罪侦查的任务与存在的难点。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在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加强信息应用的必要性,指出传统的侦查思路已经不适应当下毒情的发展,点明信息应用的优势。第四部分是对当前合成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在信息应用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针对信息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从信息收集、信息利用、信息研判、协作机制及系统建设等五个方面入手,完善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应用。

曹军[3]2007年在《毒品犯罪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明了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含义,以及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并预测了我国毒品犯罪在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本文在说明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时,引用数据客观地分析了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并且提出:未来几年既是毒品犯罪迅速上升时期,也是禁毒肃毒的最佳时期;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国毒品犯罪侦查的策略。主要有缉毒特情侦查、搜查证据、阵地控制、以吸查贩、长期经营、诱惑侦查、技术侦察、破案留根、控制下交付等策略;第叁部分主要从毒品犯罪侦查策略、毒品的鉴定、对特殊毒品特殊人群、特殊区域的打击、我国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毒品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毒品犯罪侦查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举例说明、分析论证,一一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具体完善构想。

兰跃军, 应建洪[4]2016年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文中提出控制下交付是伴随着毒品犯罪组织越来越严密、分工越来越细致、涉及地域越来越广泛,以及由此带来的侦查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所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它在加强跨地区、跨国境公安机关合作,打击跨地区、跨国境毒品犯罪方面呈现出重要价值。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具有特殊的性质与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原则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许多问题,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域外其他国家的做法予以完善。

李云鹏[5]2018年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轨迹”在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犯罪侦查的方法论体系不是一个密闭的系统,而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开放性系统。时至今日,当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化、物联网等与公众的平常生活的联系不断加强,犯罪侦查领域也面临着一场空前未有的历史变革。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潮流中,侦查手段必会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而变化。深度挖掘与应用大数据潜在的价值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着力创建和打造大数据背景下的现代侦查模式,突出犯罪侦查工作的能动性与成效性,对于现阶段的毒品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刘虎[6]2016年在《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运用》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随着以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侦查手段为代表的技术侦查手段的发展及在毒品犯罪侦查中普遍运用,毒品犯罪侦查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依仗"空中力量"这双眼睛的支持,侦查部门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更为直接有效,技术侦查手段在绝大多数破获的毒品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禁毒侦查部门普遍出现了对技术侦查过于神化,过分依赖技术侦查手段,抛弃了毒品犯罪传统侦查手段,导致出现了侦查员素质下降,情报来源单一,毒品案件侦查急功近利,阵地控制弱化等一系列问题。在毒品犯罪技术侦查大背景下,对于传统侦查值得做一番思考。

房恩剑[7]2016年在《论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完善》文中提出诱惑侦查属于技术侦查领域内的一种侦查方式,也是侦破案件最有效率的手段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带来的犯罪成本也越来越低,并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例如毒品犯罪、贿赂型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种各样的犯罪形态,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了集团化、多样化、智能化的形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传统侦查方式都已经无法应对现代化的毒品犯罪案件,因此,诱惑侦查的侦查方式被侦查机关逐渐重视起来。诚然,诱惑侦查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功效恰如好处的体现在搜集犯罪线索、犯罪前的介入、犯罪证据的收集和有效控制犯罪分子的行为等方面上比传统的侦查方式更具效率。但一直以来,诱惑侦查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又处于高度秘密状态下,诱惑侦查一直都处于较为隐蔽式的应用,徘徊于法律法规规范的门外。直到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但并没有对诱惑侦查的程序上以及具体的应用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由于上级部门下达的破案指标,导致下级一线侦查机关承受着破案的心理压力以及为了尽快完成侦破案件的指标数,从而产生诱惑侦查的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钓鱼执法”式的诱人犯罪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对比国外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采取判例或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为借鉴,根据我国国情,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方式加以立法规范,从而通过正当的程序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本文结合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和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指出公安机关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和价值分析,列举分析了当前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遇到的问题,接着介绍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和程序,对比国外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方式,进而提出我国针对毒品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完善措施,包括适用诱惑侦查的程序规制,适用诱惑侦查的监督制度,以及确立违法适用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建议。

薛风雷[8]2012年在《毒品犯罪侦控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叁大公害”。在全球毒品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新型毒品的不断翻新和迅猛蔓延的形势下,对毒品犯罪的侦控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中华民族曾饱受鸦片毒品的侵害,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几年的治理,鸦片等烟毒从中华大地上消失殆尽,但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毒品再次在国内出现,并呈泛滥之势。与国际毒品问题形势一样,近年来虽然传统毒品犯罪呈下降趋势,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新型的毒品,其传播之快、泛滥之广是传统毒品无法比拟的,而对其打击和治理也较以往更加困难。在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的双重包夹下,如何能找到一种应对毒品问题标本兼治的策略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主要针对毒品侦查和防控问题这一主线,从毒品问题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毒品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和侦查手段的特殊性、毒品问题防控工作的难点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探讨,最终给出有效防治毒品犯罪的建议。全文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是对毒品和毒品犯罪的有关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对我国目前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进行分析,并以吉林省毒品犯罪为例,总结犯罪特点,剖析犯罪原因。毒品作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虽具有药品的属性,但与普通药品相比,又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人体依赖性及对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而与其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就是毒品犯罪。就吸毒者个体来讲,对毒品的危害缺乏认识、好奇心理、盲目崇拜、从众心理、意志薄弱、家庭问题、膨胀心理等构成了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毒品犯罪数量总体上升、新型毒品逐渐取代传统毒品而占据毒品主要市场、国内制贩毒问题发展迅猛是当前国内毒品面临的严峻形势。从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特别是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而毒品犯罪数量和吸毒人数逐渐增加的形势下,研究和探讨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策略和控制毒品犯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毒品犯罪虽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但因其独特的犯罪特点,使其在侦查方式、侦查目的、侦查手段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相比较,毒品犯罪的犯罪现场隐蔽、无明确的被害人、犯罪涉及面广、流动性大等特性,使得传统侦查手段很难快速侦破案件。因此,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更应根据毒品犯罪特点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由于毒贩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反侦查手段日益完备,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产生了证据难以转化、缺乏法律依据、侦查队伍不适应侦查手段的需要等问题,加强禁毒的情报系统建设、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和侦查立法、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建立国内国际间的协作机制是现阶段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再次,预防犯罪的内在规律性决定了预防者只有发现这些规律、运用这些规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之功能。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律,我国确立了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导的预防观,以潜在的吸毒、贩毒人群为预防对象,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整合社会各部门的综合力量,构筑了立体防控网络。而在实际工作中,禁毒战略及体系的不完善、治理机制的不畅通、各部门配合的不紧密、禁毒立法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防控效果。在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有限资源的使用上,仍以打击犯罪为主导,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文在分析预防犯罪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当前毒品犯罪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给出了对策建议,就是要在减少毒品供应和降低毒品需求上采取措施,加大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快法制化进程。最后,毒品犯罪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使我们认识到单单从严厉打击和严酷的刑事制裁来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收效甚微。传统的打击犯罪模式就是警方将其有限的资源用于应对案件的侦破以此来降低发案率,而短时间的犯罪率降低并不能保证此类犯罪得到根治,因为这种模式没有触及犯罪的诱因,更没有在预防上有任何作为。就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本文在全面分析当前广为接受的对犯罪“零容忍”的破窗理论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要转变治理毒品问题的思路,从毒品犯罪的根源上进行剖析,实行打击与预防并重,综合防范,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措施,采集科学有效数据信息,分析毒品犯罪规律特点,为吸毒者提供与正常病人一样的就医环境和场所,加大社区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揭去毒品问题的神秘面纱,发挥城市、社区和学校的作用,通过降低和铲除犯罪诱因来治理犯罪,通过减少吸毒人员数量来降低毒品犯罪和贩毒人员数量。

郑彬彬[9]2015年在《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制审思》文中指出1988年联合国颁布《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一次从国际公约承认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地位,在此之后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一种新型的针对毒品犯罪、腐败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有效的打击手段。我国也批准加入该公约,在国内法上对控制下交付予以认可,明确其合法地位。但是我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制,而在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及有关人员极其频繁地使用该措施,司法与立法的脱节使得笔者对毒品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问题进行思考。笔者希望,通过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比较分析,能够提出有效的建议,对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制度再构建,规范控制下交付的使用。第一章是控制下交付的概论。为了使控制下交付能够更好地发挥打击和惩治犯罪的目的,必然要理清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分类、特征、,以及与诱惑侦查之区分。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学界的角度界定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和内涵。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新型的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侦查领域广泛适用。由于控制下交付的秘密性、强制性、从属性、程序性、主动性和合意性等特征,决定了对控制下交付加以规制的必要性。“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是两种特殊的侦查措施,但是一些基层司法人员没有理清两者的本质与关系,错误地认为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说不存在任何区别,引发了一些争议。控制下交付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手段,相反由于它是一种复杂性、综合性的侦查措施,需要与其他侦查手段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第二章是控制下交付的比较研究。国际上上不少地区国家(地区)都深受毒品犯罪的危害,故许多国家纷纷加入《禁毒公约》,并修改其国内立法,更好地发挥控制下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本文重点选取了美国、法国、台湾地区,对这些国家(地区)的控制下交付的有关立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阐述。通过比较研究和分析,从中发现其他国家(地区)在控制下交付立法方面虽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国家(地区)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的不同,对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予以相应的规制也表现出差异性。各国(地区)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有关立法及其规定均由值得借鉴的优势以及不足,为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规制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借鉴意义。第叁章是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现实困境。结合我国立法、法学理论、侦查实践等多方面内容,对我国目前毒品犯罪实施控制下交付中的问题进行审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目前关于控制下交付立法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控制下交付合法地位,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只有一条条文,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使得侦查实践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法律既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做出界定,也没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审批期限等,赋予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侦查机观只能依据内部办案规定决定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以及如何开展。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对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规制。法律及其有关规则没有限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程序保障机制和救济渠道。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中侦查管辖的问题。理论方面与侦查实践方面产生相互冲突之处。目前我国仍然以审判管辖的标准确定侦查管辖,审判管辖和侦查管辖交叉使用划分标准。毒品犯罪案件中,实践中,由于实施控制下交付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侦查机关对毒品案件的侦查管辖范围,存在较多的异地侦查管辖,却没有相应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使得毒品案件异地侦查管辖于法无据。第叁部分阐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侦查取证方面不规范,没有履行相应好相应的侦查义务。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对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缺乏正确的办案责任意识、证据收集意识。对毒品犯罪案件不加思考均实施控制下交付措施,形成固化的办案模式,侦查取证活动开展不到位,没有及时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在毒品交易现场警力布置不当,抓捕时机不恰当贻误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机;一些侦查人员办案中疏忽大意,缺乏证据意识,导致勘验、扣押、搜查笔录不完善,需要进一步补正或解释;一些侦查人员缺乏证据固定意识,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谈话进行监听、监控,及时予以录音录像,导致许多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实施控制下交付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做法,也需要积极开展有关侦查取证工作,才能切实发挥控制下交付的作用。第四部分主要对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意味着在控制下交付中采用电子监听、监控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再需要转化,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短期内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中,直接证据和转化证据仍会并行存在。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证据转化,证据转化仍然存在生存的空间。不同的证据并行会给司法人员适用证据带来问题。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该阶段的目的不同,司法人员承担不同的义务,必然会导致证据标准的不同。第四章是毒品案件中控制下交付的规制对策建议。但是控制下交付措施本身具有秘密性、诱导性,极易与诱惑侦查概念被混同,一旦被侦查人员滥用,则容易产生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一方面,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侦查权的体现,由于缺乏程序性的制约和限制,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极容易超越界限。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确实存在侦查取证不到位之处。因此,必须对侦查机关决定和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第一,应当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通过制定《控制下交付法》及相关规则或者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审查程序等。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数量。第二,完善对侦查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侦查监督的职责。虽然目前检察监督存在缺陷,但不能因噎废食,废除检察监督制度,而是应当完善检察监督体制,以更好地约束侦查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由法院作为第叁方介入侦查活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引入司法审查制度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合司法审查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制约。同时,完善相应的人民监督渠道和制度,弥补检查监督、内部监督的不足,更好地约束侦查机关的行为。第叁,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权力则有救济”,基于控辩平衡的原理,应当平等地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通过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和畅通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渠道,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诉求得到实现。第四,完善侦查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以及侦查办案能力,树立正确的实施控制下交付,认真办案的思想。通过建立健全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从侦查机关内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约束侦查人员行为。特情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有关犯罪的情报和信息,如果使用得恰当,有利于毒品犯罪的遏制;相反,如果运用不好不但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还会催生其他的犯罪行业。借鉴美国线人制度,加强对特情人员的管理,提高特情的综合素质,避免因特情工作开展不力,工作不规范而产生更多负面影响。

高一飞, 汪友海[10]2017年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贾洛诉德国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毒品犯罪侦查体内采样中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立场,即禁止给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的强制采样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强制催吐;日本在法官许可前提下可以强制采尿;欧洲国家存在禁止和允许强制催吐两种实践。我国实践中对于体内毒品的获取,一般采用药物排泄的方式,但在强制采样刑事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纵观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侦查的实践,不难发现,强制采样以保障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为前提,各国强制采样的规则对我国通过立法规制强制采样,平衡强制采样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侦查视角下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D]. 李卓瑞. 湖南大学. 2011

[2]. 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应用研究[D]. 郭冠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

[3]. 毒品犯罪侦查研究[D]. 曹军. 苏州大学. 2007

[4].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J]. 兰跃军, 应建洪. 犯罪研究. 2016

[5].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轨迹”在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J]. 李云鹏.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

[6]. 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运用[J]. 刘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6

[7]. 论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完善[D]. 房恩剑.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8]. 毒品犯罪侦控若干问题研究[D]. 薛风雷. 吉林大学. 2012

[9]. 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制审思[D]. 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10].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J]. 高一飞, 汪友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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