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流动动机及其决策行为--农民工与非农民工收入差距形成原因分析_人均收入论文

农村劳动力流动动机及其决策行为——兼析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逆差论文,劳动力论文,动机论文,农村劳动力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末以来,我国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是,几年来,有关的研究大多限于对“民工潮”现象的案例描述及其总体判断,缺乏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动机与其决策行为的深入探析,而这恰恰又是研究“民工潮”现象所不应忽略的,因为只有充分了解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动机及其决策行为,才能切实把握“民工潮”的内在实质,也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对策措施。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略的探讨,期求抛砖引玉。

一、农村劳动力流动:收入最大化动机和收入逆差的形成

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我国农民不仅取得了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而且农民的经济理性也随着农村经济受市场调节力度的不断增强而日益显现。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民生产经营行为的选择,已越来越取决于农民对行为本身能否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实际判断。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作为农民的一种经济行为,其行为动机及其决策依据也同样取决于此。近年来, 大量的案例研究(冯海发, 1995;农业部,1995;中国社科院农村所,1996)表明,就我国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的流动动机而言,绝大多数是为了追求更高收入才外出打工的;剩下的很少一部分是为了求生存、求发展。而“求生存”是为了取得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求发展”则是希望在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之上求得进一步发展机会,所以,两者本身都隐含了流动劳动力追求现期与将来更大经济利益的深层动机,与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动机并不相悖。因此,归根到底,可基本认定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动机是农民追求经济收入最大化。

循着这一思路,面对近年来潮起潮落的“民工潮”现象,人们不禁要问,在一个家庭或社区范围内,当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低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时,是否还会有劳动力外出打工?换言之,既然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动机是追求收入最大化,那么,外出与非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的人均收入相比,前者是否应毫无例外地高于后者?否则,农村劳动力是否就一定不会外出打工了呢?

对此,我们运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息部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联合提供的农村居民调查系统的部分数据,进行分析和检验。1993年是全国“民工潮”高涨的年份,对该年农村劳动力流动现象的研究具有典型意义。为此,我们调用该年度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查系统提供的1993年数据覆盖全国28个省、区、市的442个样本县和12673个样本农户,其中各省、区、市选取的样本县数量4—35个不等, 每县的样本农户数在25—30个之间。样本县、户皆以随机取样的办法获得。由于各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环境不一,而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的地区又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所以,我们选取宁夏、青海、山西、河南、贵州、四川、安徽、湖北8个有代表性的省区,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计算、 比较家庭和县内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情况。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先对统计数据中所涉及的外出与不外出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概念作出必要的说明。本文及其统计数据所涉及的“收入”皆指农民“纯收入”。具体来讲,不外出打工农民的“纯收入”是指该农民的总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缴承包集体任务金额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及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外出打工农民的“纯收入”也与之类似,所不同的是,农民外出打工过程中出现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因具有经营费用性质,故也列入经营费用,予以扣除。我们认为,按照上述定义及其计算方法得出的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的“纯收入”具有比较完整的可支配收入性质,因此,从理论上讲,两者在同一时期内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但是,在实际比较这两种“纯收入”时,我们仍需考虑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我国实际而言,经济相对发达的劳动力流入地的物价水平一般要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劳动力流出地的物价水平。即使同样的商品,在劳动力流入地的价格可能要高于劳动力流出地的价格。因此,如果无视两地价格差异,而以绝对数值来比较上述两种“纯收入”的大小,就有可能高估外出打工农民的实际“纯收入”。而要剔除价格因素,不仅要了解各个外出打工劳动力所得“纯收入”在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支出情况,更要掌握众多的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价格差异情况,而本统计系统又缺乏这方面的数据,这样,两种“纯收入”似乎就不能相比了。但是,好在于本文只试图运用“纯收入”数据来分析、验证我国农村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在未剔除价格因素从而高估了外出打工劳动力纯收入的情况下,我们尚且能在众多的统计样本中找出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存在的一定比例范围,那么,剔除价格因素,无非就是预示收入逆差的实际存在范围要比我们测算的更大而不是更小而已。鉴于此,为了简便,我们保留地区价格差异,仍按原定方法直接计算、比较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纯收入”状况。另外,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的“收入”皆指按此类方法计算所得的“纯收入”。

首先,我们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各样本所有有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家庭中,外出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不外出劳动力人均收入的家庭数量Q1,再进而计算其在该样本省所有有外出打工劳动力家庭总数Q中所占的百分比:Q1/Q。其中, 对外出和不外出劳动力人均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由于外出打工劳动力大都不是全年打工,有一部分时间参与家庭劳动,所以我们以天为单位计算劳动力的人均收入。设:一家庭年纯收入Y元,总劳动力N个,其中外出打工劳动力M个,全年分别外出K1、K2、……、K[,M]天,外出打工收入分别为Y1、Y2、……、Y[,M]元。这样,该家庭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天人均收入为:比较两者大小, 统计出所有有外出打工劳动力家庭中外出和不外出劳动力天人均收入存在逆差即后者大于前者的家庭数量Q1,进而计算其占所有有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家庭总数Q的百分比:Q1/Q。

其次,以县为单位,计算外出打工劳动力天人均收入小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天人均收入的县数P1,再计算其在省内的有外出打工劳动力的样本县总数P中所占的比重:P1/P。具体计算方法与上述类似,所不同的是以县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外出和不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天人均收入。运用上述计算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处理,计算结果如表所示。

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情况

宁夏 青海 山西 河南 湖北 贵州 安徽 四川

样本县总数

4 28163513124 5

外出打工县数 3 211532119 4 5

样本户总数 112

784476 1045

365

350

91 148

外出打工户数18200122

26038

7579 67

占样本户比例% 16.1

25.5

25.6 24.9

10.4 21.4 86.8

45.3

收入逆差户户数

5 28 31

62 132715 19

占外出户比例% 27.78

1425.4 23.8 34.2

36

19 27.5

收入逆差县数 - 2 3 4 44 - -

占外出县比例%- 9.52012.5 36.4 44.4 - -

注:“外出打工户”,指家庭内有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样本农户;“外出打工县”或“外出县”是指有外出打工户的县;“收入逆差户”,指家庭内部外出打工劳动力天均人收入低于不外出劳动力的样本农户;“收入逆差县”,指县内外出打工劳动力天人均收入低于不外出劳动力的县。因宁夏、四川、安徽样本县数量过少,表中暂未计算其收入逆差县数及比例。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上述8 个样本省中收入逆差户比重和收入逆差县所占比重分别在14—36%和9.5—44.4%之间。 由于这两种比重是在保留了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价格差异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因此,如果剔除价格因素,8 个样本省中收入逆差户和收入逆差县实际所占比重还会更大一些。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考虑到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之间的素质差异因素〔1〕对劳动力收入所产生的影响, 并能加以剔除,那么,上述两种比重就将进一步变得更大。

应该指出,上述统计样本虽不能完全反映近年来我国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全部情况,但就其统计样本的规模和分布而言,已足具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根据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可以推断,农村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现象并非个别,至少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家庭和县的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人均收入的现象。

显然,这一结论与我们常规的推理思路具有一定偏差。因为根据直观的推断,既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动机是追求收入最大化,那么,农村劳动力是否外出打工就完全取决于劳动力外出与不外出所能获得收入的大小比较。如果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大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农村劳动力就可能会选择外出打工;否则,农村劳动力就不会外出打工,已外出的就会回流本村。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象上文那样较高比例的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现象。那么,前面统计结果所显示的部分家庭和县的农村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的收入逆差究竟又是怎么形成的呢?我们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分析、研究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动机及其决策行为。

二、农户的收入目标与决策行为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农村家庭基本仍是极具凝聚力的、内部经济利益保持高度一致的农村社会基本细胞。根据农业银行总行信息部提供的1993年28个省12673 个农户的统计数据显示,有95%以上的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是往家里寄钱的,而且平均有30%以上打工收入被寄往家里。外出打工农民往家里寄钱行为本身不仅表明了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家庭内部诸劳动力的经济利益仍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而且也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经济行为的选择基本是以劳动力家庭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这就是说,农村劳动力在作出是否外出打工等就业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其次,才考虑劳动力个人收入最大化。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力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与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的行为目标并无矛盾,当家庭内部诸劳动力的各自收入同时达到最大化时,家庭收入也将达到最大化。但是,这一命题并非在所有的场合下都成立。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家庭内部各劳动力之间收入的变动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关系,当家庭收入达到最大化时,家庭内部劳动力的各自收入未必都能达到最大化;而此时若以各个劳动力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对家庭劳动力的配置进行重新调整,就又会打破原有的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境界,使家庭收入出现下降。

为了进一步加以说明,我们将农村劳动力就业分为两种主要模式:一类模式是社区内缺乏“当地就业”〔2〕资源, 劳动力只有两种就业选择,或从事家庭经营或外出打工,我们称之为“家庭就业”模式;另一类模式是社区内有“当地就业”资源可供选择,家庭内部劳动力既可从事家庭经营或外出打工,也可“当地就业”,我们称之为“当地就业”模式。下文分别讨论在这两种模式下,劳动力就业动机、决策行为及其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的形成。

1.“家庭就业”模式:决策及其行为选择

为了便于展开讨论,我们先假定农村劳动力具有相同素质,相同就业环境下的农村劳动力所获收入相等。由于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市场容量、地域范围和就业领域都很大,而单个家庭所能提供的劳动力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就家庭而言,多提供或少提供劳动力给外出打工劳动力市场,并不影响该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于是,我们进一步假定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边际收入等于平均收入,为一个常数。上述两个假设同样适合于后文对“当地就业”模式的讨论。

由于存在外出打工机会,所以,对农村家庭来说,尽管存在家庭或当地就业资源的约束,家庭劳动力却不会过剩。因此,通过调整劳动力的就业配置使家庭收入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家庭劳动力资源,并使处于各种就业状态的家庭劳动力的边际收入趋于一致。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认为,在“家庭就业”模式下,农民外出打工的不同收入水平(包括预期收入)对农民就业决策有着明显的影响。为了便于进一步说明,我们作出简单的图解。

在图中,设:OL轴表示劳动力数量,OY轴表示纯收入。OF为某一家庭的劳动力总量。MR、AR分别为留在家中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边际收入和平均收入;MR1、AR1分别为外出打工劳动力的边际收入和平均收入,根据上文假设,MR1=AR1。

由于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在“家庭就业”模式下,外出打工劳动力不同的收入水平将对家庭劳动力的配置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上图,我们判断其中两种主要情形。

情形之一,假设在OF区间范围内AR1>Max(AR)。即AR1线在AR曲线上方,不与之相交。这时,只有劳动力全部外出打工,家庭收入才能实现最大化〔3〕。其中,最大化收入为:OF·AR1。此时, 外出劳动力平均收入AR1大于家庭经营劳动力平均收入AR。

情形之二,假设在OF区间范围内AR1<Max(AR)。这时, AR1线与AR、AR线相交。设AR1线与MR曲线的右侧相交于N点。N点或G 点把家庭劳动力总量OF分割为OG和GF两部分。如果劳动力全部用于家庭经营,家庭收入即为MR曲线与OF直线所围的面积数量SOSMNT。由于在GF区间内外出打工劳动力的边际收入MR1始终大于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的边际收入MR,所以,此时如果从F点出发向左侧方向增加外出打工劳动力的数量, 就将不断增加家庭总收入。当外出打工劳动力数量增加到G点以后,MR开始小于MR,此时如果继续增加外出打工劳动力而减少家庭就业劳动力,就会使家庭总收入出现下降。因此,以G点为分界线,安排OG 数量劳动力从事家庭经营,GF数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将使该家庭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家庭收入也将达到最大化,其中家庭最大化收入为:SOSMNG+SNGFD=OG·GB+GF·DF。

在以G点为基点的劳动力最佳配置情况下, 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要大于外出打工劳动力平均收入,其中逆差额为BN。此时如果被安排于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因个人收入低于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收入而回家就业,只要回家就业劳动力数量适中(在图中,为NK数量范围内),这部分劳动力的收入都将得到提高。但这却破坏了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境界,此时回家就业劳动力数量越多,家庭收入下降得也就越多。这就表明,在此情形下家庭收入最大化目标与劳动力自身收入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

为了进一步加以说明,我们假定G点右移到G1, 即减少外出打工劳动力GG1数量,将其转移到家庭经营中去。这时,虽然GG1数量的原外出打工劳动力因回家从事家庭经营而提高人均收入CH,但原来就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的人均收入却因此减少了(NB-CH)。从事家庭经营的全体劳动力人均收入由GB降为G1G。此时,家庭总收入仅为(OG1·G1C +G1F·DF),与原来的家庭最大化收入(OG·GB+GF·GN )相比出现了下降,其中下降面积等于图中的阴影面积。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至少得出这样一个命题,即在缺乏“当地就业”资源的“家庭就业”模式下,由于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当外出打工劳动力平均收入小于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的最大平均收入〔4 〕时,只要该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足(如在图中,就意味着劳动力数量必须大于OG,这也说明控制农村人口对缓解“民工潮”具有重要意义),就有可能出现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之间收入逆差现象。

2.“当地就业”模式:决策及其行为选择

如前所述,与“家庭就业”模式相比,“当地就业”模式多了当地就业机会可供劳动力选择。“当地就业”模式与“家庭就业”模式的最大的不同也即来自于劳动力当地就业的特殊性。与从事家庭经营不同,选择当地就业的劳动力一般只同社区内其他家庭的劳动力展开就业竞争,而与本家庭内部的其他劳动力并不存在收入上的消长关系。因此,当地就业劳动力的家庭收入最大化目标和自身收入最大化目标高度一致。与外出打工不同,当地就业颇具竞争性。因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当地就业资源一般比较有限,社区范围内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比较小,就业竞争激烈,当地就业的劳动力价格随市场行情而变化。

在“当地就业”模式下,劳动力选择当地就业的直接动机是劳动力自身收入最大化,因为只有争到当地就业机会(假设“当地就业”收入高于外出打工和家庭经营收入),劳动力个人收入才有可能达到最大,而只有个人收入最大,家庭收入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在“当地就业”模式下,有两条主要路径可导致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现象的出现。

首先,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由于劳动力当地就业机会比较少,加上不少农村地区存在着广泛的亲族和宗族关系,导致当地就业资源利用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例如,一些地区的乡、村办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安排劳动力就业时就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使其他“非亲”劳动力无法参与就业竞争。被拒之门外的劳动力不得不在家庭经营与外出打工之间作出自己的就业选择,这实际上又回复到“家庭就业”模式。而对有社会关系的当地就业者来说,由于其他劳动力无法介入其就业领域参与竞争,他的收入就被人为地保护起来,并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这样就造成了当地就业的劳动力收入明显高于其他非当地就业(包括外出打工)的劳动力收入现象,其中也促成了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的形成。

其次,我们更应看到,即便当地劳动力就业市场完全放开,外出与非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仍有可能出现逆差。由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当地就业资源比较有限,在劳动力市场放开的背景下,社区范围内劳动力供给的激增或激减对劳动力工资价格具有一定影响;加上社区内劳动力各自就业信息不畅,这就使得劳动力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时就业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博弈倾向,而这将促成外出与不外出劳动力收入逆差的形成。

为了进一步说明,我们从简假设某地农村有A、B两组劳动力,组内劳动力的行动具有高度一致性,即若外出打工,则全组都外出打工,若当地就业,则全组都当地就业。但各组间劳动力的行动却常常互不相知。我们这样假定的根据来自于对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大部分都是以村为单位,按亲戚、朋友或手艺关系结伴、结伙、结帮集体行动现象的基本判断。再设:外出打工劳动力人均收入不受劳动力供给数量增减的影响,为固定值W。若A、B两组都不外出打工而选择当地就业, 这样,劳动力供给相对于社区内就业资源来说就会过剩,劳动力人均收入下降为(W-x);若A、B中有一组外出打工,一组不外出打工而选择当地就业,那么,外出组劳动力平均收入仍为W, 而不外出组劳动力的人均收入因社区内劳动力资源短缺而上升为(W+Y)。这里,X、Y都大于零。再若两组劳动力都外出打工,则人均收入都为W。本来, 如果劳动力就业信息完全畅通,外出打工的劳动力不是以结伴、结伙、结帮等形式集体行动,那么,社区内劳动力通过自发的调整,就会使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趋同。但是,现在情况不同,社区内劳动力就业信息不畅,且劳动力分组集体行动,而每组劳动力都想获得最大的人均收入(W+Y)。于是,上述问题就转化为类似于博弈论文献中著名的“囚犯难题”,即属于“非合作二人”对策问题。其中,A 组的支付矩阵(B组的支付矩阵为A组支付矩阵的转置矩阵)可表达为

就两组劳动力的最佳策略而言,应是一组外出打工,收入为W, 另一组当地就业,收入为(W+Y)。但因上述劳动力就业对策具有非合作性,两组劳动力在作出对策时都不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为了追求最大收入(W+Y),两组可能同时选择当地就业,结果社区劳动力严重过剩,各组只能得到最低人均收入(W-X),比外出打工的固定收入W 还要少X。因此,对于其中某一组来说,要达到最佳决策, 取决于自身的支付期望和对方策略的概率分布,但因是非合作对策,事先无法知道对方的决策情况,故对于这一类对策问题,尚不存在较简单的令人满意的“最优策略”及其对策“值”的概念(王建化,1986)。

如果各组劳动力能按前期的收入比较作为参数来制定下期的就业决策的话,这就有可能出现两组劳动力在就业选择上周期性摆动现象:一组外出一组不外出,两组不外出,两组外出,两组不外出,两组外出……。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信息的日益沟通,最终双方就由“非合作对策”变为“合作对策”。这时,只要Y 值小到被某组劳动力可能接受程度,而x值大到两组劳动力都不可容忍程度, 那么就将出现一组外出打工而另一组不外出打工的合作状态下的最佳策略,此时两者平均收入分别为W和(W+Y),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小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 这就证明了在“当地就业”模式下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存在逆差的可能性。另外,还值得指出的是,不管X、Y值的大小如何,选定上述决策对于提高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十分有意义,因为在当地就业资源的既定约束下,此时两组劳动力的总平均收入水平达到最高,尽管劳动力作出就业决策并不以此为目标。

通过对劳动力就业动机及其决策行为的分析,证明在农村劳动力“家庭就业”模式和“当地就业”模式下,都存在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的可能性,这实际上也为前文的统计数据处理结果作出了初步的尝试性解释。

三、结语

农村劳动力流动,实际上是农村劳动力在追求经济收入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所采取的一种资源重新配置行为。通过外出打工和异地就业,农村劳动力可以避免原居住地就业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劳动力收入明显偏低的现象,以实现劳动力家庭收入最大化。

在“家庭就业”和“当地就业”模式下,由于农村劳动力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当地就业资源可能存在垄断性和劳动力外出打工具有集体行动特点、并由此产生就业行为上的博弈倾向等原因,在家庭或社区范围内,即使是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低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同样也有可能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现象。

这就是说,从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机出发,当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明显高于某地不外出劳动力收入时,我们即可推导出“该地农村劳动力可能会大量流动”的结论;但反过来,逆命题并不一定成立。在“民工潮”中,部分农村劳动力之所以选择外出打工,并非因为“外出打工收入高于当地就业收入”才入“潮”的。因此,如果简单地用“农民外出打工是由于外出打工收入高于当地就业收入”的直观判断作为基本出发点,并以此来评判我国目前的“民工潮”现象,就有可能大大低估“民工潮”的发生动因、实际规模及其深远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也就难以对“民工潮”作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充分认识外出和不外出打工劳动力收入逆差现象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至少可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既然外出劳动力收入低于不外出劳动力收入时仍可能发生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现象,那么,用单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的办法来缓解“民工潮”压力的政策思路显然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相比之下,立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源头,大力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当地就业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和设备等配置,为农民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则将更具实效。

*本文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农村劳动力流动”课题报告之一。在写作过程中,曾与美国匹兹堡大学经济系Robert Mead先生、 陈宽先生,以及本所庾德昌、刘建进、张军、张兴华、张元红等同志作过有益的讨论。谨此感谢。

注释:

〔1〕在相同的就业环境里, 高素质劳动力得到的收入一般要高于低素质劳动力。大量案例研究表明,我国外出与不外出打工劳动力之间素质差异总体上是前者高于后者(农业部,1995;中国社科院农村所,1996;孙晓辉等,1995)。

〔2〕这里,我们将“当地就业”统一定义为, 除家庭经营以外利用当地就业资源就业的一种形式,如进当地的村、乡、镇企业就业等,下同。

〔3〕限于篇幅,证明从略。但仍需说明的是,当MR1线和MR线相交而与AR线不相交时,MR曲线中会有一段曲线的边际收入MR大于MR1,但这不能作为从MR数量劳动力中提取部分劳动力从事家庭经营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的依据。因为边际收入MR受劳动力数量增减的累计性影响。

〔4〕在家庭劳动力总量范围内,安排不同数量的劳动力从事家庭经营得到不同的平均收入,而“最大平均收入”则是指所有这些平均收入中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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