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贸易体制改革的内外部制约与发展趋势_欧盟委员会论文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内外制约及发展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5;X325.160.2;X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15)01-0045-11

       一、引言

       2005年,欧盟推出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覆盖了27个成员国和3个与欧盟有密切联系的欧洲国家(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的约1.1万家(电力、冶金和水泥等行业的)主要能源消费企业。2005年至2007年,这一体系正式进入试验性实施期(pilot phase),2008年至2012年,该体系进入《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承诺期(commitment phase),2013年至2020年是该体系的第三期。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初是一个分权的体系,在第一、二期的实施过程中,这一体系表现出很多结构性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s)导致总排放额超额。这一方案规定排放额的设定权在各成员国政府,成员国自主设定本国的排放额,并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核批准,配额总量是各国规定的配额的总和。这一方案导致最终排放配额超出实际排放量,引发2006年春季碳价急剧下滑。其二,免费分配排放配额扭曲了市场。在第一、二期,排放配额主要以免费方式分配给各成员国,为众多企业尤其是电力行业带来额外收益,而消费者所承担的成本却没有改变。其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履约机制联系起来,导致外部价格相对较低的碳排放信用被引进欧盟,进一步降低了欧盟内部的碳价,由此无法激励成员国发展低碳经济。①

       2008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将成员国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欧盟委员会。2008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方案,于同年12月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该方案将在第三期开始实施。2009年4月,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改革指令,即《改进和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以下简称《2009年修改指令》)。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并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排放配额总量。2009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欧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的失利,体系的缺陷更多地暴露出来,欧盟在气候政策上的决策力和领导力备受质疑。经济衰退在欧洲引发了大量的碳排放配额过剩,碳价在过去的几年里不断下降。从2012年年底开始,欧盟就在成员国之间进行了无数次的秘密磋商,讨论涉及欧盟碳排放交易救市计划,该提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停止2013~2015年度对碳排放额度的拍卖,这意味着将9亿碳排放配额从碳排放交易体系中暂时取出,以帮助提高碳价,部分缓解大规模碳排放配额过剩的情况,这一行为被称为“折量拍卖”。该提议最激烈的反对国家是波兰,由于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煤炭,波兰一贯坚决反对任何推高排放价格的政策。2013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救市计划没有得到各成员国的批准,欧洲深陷债务危机的泥沼,信用危机和失业率是比碳价更为重要的问题。

       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处在其关键的第三期,急需减少在碳信用额市场上的排放配额,提升碳价并控制污染。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实现《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目标的主要载体,也是激励可再生能源投资发展的政策工具,这一体系能否有效运行,关系到欧盟在气候问题上的领导权能否稳固。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改革中,结构性措施包括将欧盟2020年的减排目标由减少20%提升为30%。其他措施包括永久性取消碳信用额度制度,让其他一些行业也加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等。深度改革的难点在于欧盟的组织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国意见达成一致非常迟缓。总之,欧盟在气候问题上的决策能力下降,面临的内外阻力也在上升,各国在改革方案上难以协调一致。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进程

       针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实施的第一、二期中暴露出的结构性缺陷,欧盟委员会出台了《2009年修改指令》,提出了一个决策权更为集中、市场作用更明显的体系。这一改革结束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进一步改革面临着更大的考验,欧盟针对供给过剩的问题不仅采取了短期的应对措施,也提出了长期的制度设计方案。

       (一)出台《2009年修改指令》

       2009年,欧盟委员会出台了《2009年修改指令》,决定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2013-2020年)开始,对该体系下受控设施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在方法和规则上进行重大变革,包括:其一,建立欧盟统一的总量限额制度,以取代原先的“国家分配计划”。在欧盟委员会层面统一限定排放总量,将碳排放配额的设定权由成员国让渡给欧盟委员会,以形成一个决策更为统一的体系。为实现2007年3月提出的减排目标,即2020年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20%,比2005年减少14%,欧盟委员会将按照更为严格的线性递减方式减少配额总量,每年减少1.74%,以确保排放总额的稀缺性。③其二,从2013年起,应逐渐实现主要以拍卖方式分配配额。2013年要通过拍卖的方式分配40%的配额总量,到2020年,经拍卖分配的配额必须达到总量的70%。但对于能源生产企业和能源集中型企业将区别对待,前者必须完全以拍卖的方式获得其所需的配额,而后者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免费配额,但这一比例应不断降低。同时,给予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以及对碳排放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一定的政策倾斜,如2013年波兰可以获得70%的免费配额,但这一比例必须逐渐下降,直至2020年下降为零。④其三,在引进外部减排信用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等)的对接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部信用的引进。由于引进的外部信用价格相对较低,会进一步加剧欧盟内部排放配额过剩的状况,《2009年修改指令》规定限制使用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履约机制等项目的减排信用。在第二期,成员国能够通过使用这些项目的减排信用来兑现减排承诺,第二期未使用完的信用额度可以在第三期继续使用,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信用仍可以引进,除此之外,在第三期不允许再使用外部信用。⑤

       (二)减少碳排放配额

       2009年改革之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依旧不完善,最突出的问题是欧盟内部碳排放配额依然供应过量,配额价格持续走低。碳排放交易市场供求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需求来看,金融危机导致各国生产水平下降,各国对排放配额的需求减少,这是抑制配额价格的重要原因。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增长以及其他减排政策的出台,市场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⑥从供给来看,大量外部减排信用流入,减少了对内部排放配额的需求,进入第三期后,第二期的排放盈余在第三期仍可继续使用,使供给过量的局面持续下去。供需不平衡使排放配额的价格持续走低,低价格将至少持续到2020年,消极的市场预期进一步阻碍碳价的回升,这样的价格已失去了激励减排的效应,严重影响体系的正常运行。⑦

       对此,欧盟不仅提出了临时的应对方案,也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以可持续的方案来应对供应过量问题。从短期措施来看,欧盟委员会提出,通过折量拍卖部分配额或推迟部分配额的拍卖,减少排放配额的拍卖量,来实现供求平衡并提升配额价格,但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提议能够最终通过并得以实施的并不多。2011年,欧盟拟出台一项新的能源效率指令,能效的提高无疑会进一步压低碳价,因此,欧洲议会倡议同时削减排放配额总量,从市场中抽出14亿配额以配合这一能源效率指令,但最终能源效率指令获得通过,但关于碳配额总量的削减的谈判却终止了,其中的主要原因仍是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分歧。⑧欧盟委员会还建议欧洲理事会推迟碳排放配额拍卖,冻结2013年至2015年期间欧盟内部9亿吨的碳排放配额,以提高碳价,部分缓解大规模碳排放配额过剩的情况。但在2013年4月16日,欧洲议会以334票对315票否决了这一提议,此决策结果进一步影响市场预期,导致碳价下降至每吨2.63欧元。⑨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下,各国利益冲突加剧,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成员国之间更难以达成协议,使欧盟“减量提价”的目标一再落空。

       从长期措施来看,201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议,自2021年开始建立一个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即把一定量的过剩碳排放权在储备(积累额度)中进出,以起到稳定碳价的作用。这一储备机制不仅是为了解决排放配额过剩的问题,也旨在通过体系自动调节拍卖配额的供应量,提升体系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然而,这一提议仍有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通过,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此同时,欧盟提出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40%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21年开始,每年需将总配额削减2.2%,而这一数值在第三期是每年1.74%。这些提议表明欧盟力求以更为技术性的、去政治化的长远方案来解决问题。⑩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内外制约

       改革势在必行,但欧盟委员会出台有约束力的改革措施日益艰难。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受制于成员国政府、欧盟机构、企业等内部因素以及国际气候谈判、环境制度、其他国家的政策动向等外部因素。欧盟内部的三个影响因素并非互相孤立,而且,内外因素也不是彼此独立,而是互相影响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决策内容,其进程不仅受到全球气候政治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欧盟内部因素,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欧盟的行动力以及企业对政策的影响和回应是影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重要因素。

       第一,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改革过程中,成员国政府的立场至关重要。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成员国的利益和立场是影响该体系发展进程的关键因素。在体系建立之初,欧盟之所以采纳一种权力分散的运作方式,在于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成员国认可的是由主权国家规定各自的碳排放量,以保证在进入一个新兴的制度体系时,本国政府可以自主控制体系运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11)《2009年修改指令》将成员国规定排放量的权力收归欧盟委员会,似乎表明主权国家权力式微而欧盟委员会的作用增强。然而,欧盟委员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样的措施,是因为成员国政府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认为由欧盟委员会限定排放总额更有效率,由此看来,改革仍然受成员国立场的主导。首先,在“国家分配计划”下,各国规定的排放量的总和已经超过了实际的总排放量,这一分配计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发挥减排作用。更关键的是,“国家分配计划”的操作过程非常低效,实施成本非常高,且实施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协调性,如果各国政府将权力让渡给欧盟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成员国的负担。随着“国家分配计划”的弊端日益显现,作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先行者,英国最先表示这一分权体系需要改革,推动欧盟委员会确认改革的必要性。(12)可以看出,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决定其发展方向并推动其改革的关键主体是主权国家。就目前的改革内容而言,如削减配额总量,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标准,扩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等,一般来说,表示支持的国家有英国、法国、意大利、斯洛伐克等国,表示反对的有波兰、塞浦路斯,而德国、西班牙和捷克则是立场不确定的国家。(13)

       第二,欧盟的行动能力。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机构能够影响改革进程。2008年以后,正是欧盟内部分歧增加和协调能力下降,阻碍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的进程。(14)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三个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欧盟委员会。体系建立初始,欧盟委员会就掌握了主动权,《2009年修改指令》出台后,其协调者的角色更为重要,对设计规则并修正这一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掌握了规定总排放配额的决策权后,欧盟委员会在管理碳价方面的作用也凸显出来。(15)欧洲议会在环境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决定气候政策,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必须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内部的分歧加深,这不仅表现在议会内部各成员国难以对改革措施形成有效多数,也表现在欧盟内机构之间意见不一。在2009年出台的指令中,欧盟内部各机构对于新的改革措施基本上是支持的。2009年之后,各机构内部以及机构之间的分歧加深,这些分歧尤其表现在改革力度及改革方向上。例如,在欧盟委员会的各个总司中,气候行动总司是改革的积极推动者,致力于达成更高的改革目标,主张减少总配额,并相对减缓以拍卖方式分配配额的步伐。而能源总司对减少排量总配额的提议持迟疑态度,企业总司对气候行动总司提出的改革计划持怀疑和消极立场。(16)欧盟委员会内部的分歧无益于欧盟委员会协调者角色的发挥,也不利于制定统一有效的改革方案。

       第三,企业对政策改革的影响及回应。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政策最终影响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不仅能够通过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影响改革进程,企业对政策变化的回应也能反映政策的有效性,并决定改革的方向。一方面,企业能够影响改革的进程。企业并非改革的发起者,它们关注的是改革的内容及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影响。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成员国的经济利益,企业能够借助国内政治制度,通过游说等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本国政府的立场,因而成员国利益诉求与其国内的经济状况、产业结构是相辅相成的。以瑞典为例,瑞典的瓦腾福能源公司(Vattenfall)的立场决定了瑞典对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积极态度。(17)相关企业往往对本国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如在实施“国家分配计划”的时候,由于成员国政府能够规定本国的排放配额,很多企业通过向本国政府施压,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排放配额。(18)企业通过大量的游说活动反对更为严格的气候政策,这在能源密集型企业中表现最为突出,如一些钢铁水泥制造业、造纸业、化工业的企业以及这些行业的联盟等。这些行业的经济利益在短期内离不开温室气体的排放,往往基于眼前的实际利益来表达自身的诉求。(19)

       另一方面,企业对政策的回应能够反映政策效果,并决定改革的方向。很多学者对于碳排放交易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用以评价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效果及其推动长期减排的潜力。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目标并不局限于将排放量控制在一定数额,更深远的目标是激励企业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例如,以瑞典为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指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瑞典企业的投资决策并无实质影响,企业并没有因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而增加对减排技术和生产方式变革的资金投入。(20)需要提及的是,企业自身的特征影响其投资决策,特别是企业的规模对于企业是否进行低碳经济投资有显著影响。企业的规模越大,融资能力越强,对技术知识的获得也更为容易,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很多学者的研究都支持这一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外的其他政策来推动新能源投资,也不能因此低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潜力。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未能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一方面由于多数学者采用的研究数据主要集中在2008年之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一期,配额一直处于超额的状态,这显然不利于激励企业对低碳经济进行投资。随着碳价的不断降低,这一激励作用更难发挥。而且,改革初期,欧盟并没有意图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激励减排的唯一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作为政策信号的作用。(21)

       从外部环境来看,全球气候政治对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有着关键的影响,主要包括全球气候谈判的成效、全球气候机制的发展,以及欧盟之外的一些关键国家如中国和美国在气候政策上的动向。(22)欧盟委员会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视为完成《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减排量的途径,也是巩固欧盟气候政策领导地位的重要机制。2008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尚未召开之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改革者们希望以一个革新了的体系作为基石,推动达成更多的会议成果。然而,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未能通过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这使欧盟委员会大失所望,也使欧盟在气候政策上的领导力受到质疑。(23)此外,主要国家如美国在气候行动方面进展缓慢,使欧盟得不到外部国家的积极回应,反而承受更大的经济竞争压力。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主要停留在州级层次上,联邦的努力仅停留在行政部门,而行政部门受到最高法院、国会以及排放量高的州(如德克萨斯州)的潜在挑战,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24)总之,诸多外部因素都没有为欧盟提供深化改革的动力或增加其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反而挫伤了其锐气。

       四、发展趋向

       欧盟一直是全球领先的气候变化行动倡导者之一,并且没有辜负自己的信誉,超额完成了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责任——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20%以上。欧洲面临的挑战是保持其进度,以期就低碳、促进增长的政策立场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巴黎气候大会上强有力的谈判立场。(25)总体来看,欧盟的作用在于提出改革方案,坚持改革的总体方向以实现减排的总体目标,而改革措施能否顺利通过并实施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立场和利益。基于此,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设置阶段性减排目标,增强欧盟的行动力。碳价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稳定性及其营造的投资环境的反思。良好的投资环境离不开长期而又相对固定的减排目标,需要稳定的可预期的碳价以减少投资风险。合理的碳价能够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发展,对新能源投资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受政策因素的影响,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会影响价格的稳定性,增加投资风险。因此,欧盟未来将以减排为目标,努力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政策信号,引导资金的流向。(26)201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要求成员国在203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至比1990年减少40%,并且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欧盟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7%。由于成员国之间的意见分歧,直至2014年10月14日,欧洲理事会才同意了这一减排方案。(27)该框架统一了欧洲内部的意见,为巴黎全球气候谈判相关问题定下了欧洲的基调,同时也为全球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设立了新标准,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谈判进程。

       此外,规定未来10年至15年内的减排目标也增强了欧盟立场的稳定性,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对新能源领域的投资意愿。同时,它对欧盟尤其是欧盟委员会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配额总量的调整上,欧盟委员会要在法律框架内,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进行科学决策,需要较高的技术和专业保障将碳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欧盟还要保证既定减排路线的有效实施。(28)欧洲理事会同意成立一个可靠透明的管理体系,帮助欧盟实现其能源政策目标。为了建立功能完善和沟通紧密的内部能源市场,欧盟还将在成员国支持下推动现有电网实现10%的互联。欧洲理事会还同意进一步采取行动,降低欧盟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提升电力和天然气领域的能源安全。

       第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分歧,充分考虑成员国在国内政治制度、产业结构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成员国形成充分的互动。在欧盟28个成员国中,以德法为核心的大多数成员国支持在欧盟范围内实现较高的减排目标(例如40%),而波兰和英国等少数国家对此持消极态度。尤其是波兰,十分忧虑过高的减排目标将影响其经济发展,因为波兰目前还很依赖燃煤发电和重工业。这里以碳泄漏为例进行讨论。区域内减排政策的实施会给成员国带来一定的实施成本,如高碳价、高电价、高税收等带来的成本,这些成本是导致碳泄漏形成的主要动因。(29)其中,反弹泄漏反映了区域整体的气候政策对区域外国家的影响,常常发生在能够影响全球市场的区域中。而重点是产业泄漏,它与成员国经济利益关系密切,造成区域外国家碳排放增加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区域内国家为了达到减排目标,会减少能源密集产业的生产,转而增加相关产品的进口。另一方面,国内产业向外转移,也增加了区域外碳排放。为克服上述弊端,从国家的层面来讲,制定更有效的国家援助方案是必要的。而从欧盟的角度来看,需充分考虑政策可能带来的反弹效应对政策预期效果的抵消,完善应对碳泄漏的机制,以保证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三,扩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现行体系覆盖了能源产业链末端的企业,因此是一个下游体系(downstream system),即承担减排义务的是化石燃料的最终使用者,也是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者。这些企业需要记录化石燃料的购买量、使用量以备检查与核实,这些都是气候政策实施的履约成本。同时,一个下游体系无法覆盖所有的排放终端,许多小型企业不受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管辖,这反过来要求成员国实施辅助性政策来弥补碳泄露,以确保完成本国的减排任务。(30)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成员国的履约成本。基于此,一个上游体系(upstream system)备受关注。在这样的体系中,化石能源原料的生产商以及进口商(如大型石油提供商、煤炭提供商等)是承担减排义务的主体。而大型企业以及小型企业同样都被覆盖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辖范围之内,该体系所覆盖的行业将更为全面,包含更多的排放源,能够将道路交通行业纳入管辖范围之内。其最大优点是实际的市场参与者将减少,大大降低了履约成本,也降低了成员国政府的监测与管理成本。当然,在一个上游体系中,由于市场参与者减少,市场竞争可能不充分而导致市场效率降低。并且,这些企业不能得到直接的市场信号,需要通过碳价推算自身的生产成本和收益,在市场信号的反应上可能迟滞。(31)上游体系的设计已被纳入欧盟的讨论议程,如何规避这一体系存在的潜在弊端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企业投资决策并没有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实质影响,未来改革的重点趋向于增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企业低碳经济投资的激励作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通过逐渐确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减排政策上的主导地位,增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信号的作用。此外,小型企业的生产方式如何才能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约束,也是今后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四,重视新能源开发与能效提高,加强欧盟作为气候政策先行者的地位。当前的政治经济因素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受乌克兰局势影响,欧洲国家的能源安全受到威胁,加剧了欧洲经济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减少能源进口依赖已经成为欧洲各国的共识。同时,即将召开的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将为确立全球减排方案带来机遇。2013年的华沙气候大会,要求各国为巴黎气候大会以及全球性减排协议的出台做出准备,欧盟意欲在这一气候大会上起到领导作用。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各成员国将更加重视开发新能源,其他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关注也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机遇。从长期来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开发提供了动力和资金支持。2014年7月8日,欧盟为19个清洁能源项目提供了共10亿欧元的奖励资金,这些资金来自欧盟碳排放交易收入,用以支持新能源开发,并通过这些示范项目推动新能源和新技术投资。这些领域包括聚光太阳能发电、地热能源、海洋能源、风能开发、智能电网的建设以及碳捕捉和储存系统的启动。(32)2014年10月28日,欧盟发布了减排进度的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比2012年减少1.8%,碳排放交易拍卖获利36亿欧元,其中的30亿欧元将投入于一系列的研发领域,如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以及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效提升等。(33)

       注释:

       ①Jon Birger

/

Wettestad,"Fixing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Understanding the Post-2012 Changes",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Vol.10,Issue 4,Nov.2010,pp.101-123.

       ②周茂荣、谭秀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改革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5-11页。

       ③

Wettestad,"European Climate Policy:Toward Centralized Governance",Review of Policy Research,Vol.26,Issue 3,2009,pp.311-328.

       ④Jon Birger

/

Wettestad,"Fixing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Understanding the Post-2012 Changes",pp.101-123.

       ⑤同上,pp.117-118.

       ⑥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Vol.14,Issue 2,May 2014,pp.64-81.

       ⑦Luca Taschini et al.,"System Responsivenes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Centre for Climate Change Economics and Policy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Jan.2014,pp.1-19.

       ⑧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p.72.

       ⑨段乃山:《欧洲议会投票否决扶持碳排放市场》,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304/20130400096471.shtml,访问日期:2013-04-19.

       ⑩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p.74.

       (11)

Wettestad,"European Climate Policy:Toward Centralized Governance",p.318.

       (12)同上,pp.318-319.

       (13)Nicholas Newman,"Implications of EU ETS Reform Proposals",The Official Journal of World Coal Industry,Vol.1,Issue 4,2013,pp.27-30.

       (14)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p.66.

       (15)Elin Lerum Boasson/

Wettestad,EU Climate Policy:Industry Policy Interaction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London,UK:Ashgate Publishing Group,2013,p.55.

       (16)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pp.71-75.

       (17)Elin Lerum Boasson,EU Climate Policy:Industry,Policy Interaction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p.68.

       (18)

Wettestad,"European Climate Policy:Toward Centralized Governance",p.320.

       (19)"Crying Wolf:Industry Lobbying and Climate Change in Europe",Oxfam International Media Briefing,21 Nov.2010,pp.1-13,http://www.oxfam.org/sites/www.oxfam.org/files/crying-wolf-eulobbying-climate-change-media-briefing-231110.pdf,访问日期:2014-12-10.

       (20)

et al.,"Why The EU ETS Needs Reforming: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n Company Investments",Climate Policy ,Vol.14,No.5,2014,pp.537-558.

       (21)同上,pp.544,553.

       (22)

Wettestad,"Rescuing EU Emissions Trading:Mission Impossible",pp.66 -67.

       (23)Lisanne Groen/Arne Niemann,"The European Union at the Copenhagen Climate Negotiations:A Case of Contested EU Actorness and Effectiveness",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7,No.3,September 2013,pp.308-324.

       (24)Barry Rabe,"Contested Federalism and American Climate Policy",The Journal of Federalism,Vol.41,Issue 3,2011,pp.1-28.

       (25)中国电力网:《巴黎2015:达成全球气候变化协议方能永葆繁荣——气候变化大臣爱德华·戴维讲话》,http://www.chinapower.com.cn/newsarticle/1220/new1220433.asp,访问日期:2014-09-28.

       (26)Sigurd

-Schmidt et al.,"Reform of the EU ETS System",Forum for Reforms,Entrepreneurship and Sustainability(FORES Study),April 2012,pp.1-45.

       (27)European Commission,"Climate Action,EU Leaders Agree 2030 Climate and Energy Goals",http://ec.europa.eu/clima/news/articles/news_2014102401_en.htm,访问日期:2014-11-02.

       (28)同上,p.18.

       (29)碳泄漏分为两类情况,其一,区域外国家出于成本差异的优势而扩大生产,导致区域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区域内国家将产业转移到区域外,同时将碳排放转移到区域外,这种情况属于产业泄漏(industrial leakage);其二,区域内碳价上升导致对碳排放需求减少,从而进一步拉低全球碳价,导致区域外碳排放量的增加,这属于反弹泄漏(rebound leakage)。参见Sigurd

-Schmidt et al.,"Reform of the EU ETS System",p.28.

       (30)Sigurd

-Schmidt et al.,"Reform of the EU ETS System",p.40.

       (31)Sigurd

-Schmidt et al.,"Reform of the EU ETS System",pp.40-41.

       (32)European Commission,"Climate Action,Commission Awards 1 Billion to Kick-Start 19 Clean Energy Projects",http://ec.europa.eu/clima/news/articles/news_2014070801_en.htm,访问日期:2014-11-02.

       (33)European Commission,"Climate Action,EU Gears Up for 2030 Targets",http://ec.europa.eu/clima/news/articles/news_2014102801_en.htm,访问日期: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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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贸易体制改革的内外部制约与发展趋势_欧盟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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