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协商民主与中国的实践--以哈贝马斯协商政治为例_政治论文

个人主义、协商民主与中国的实践--以哈贝马斯协商政治为例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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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2010]01-0040-04

有关协商民主,是国内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之一。以学术期刊网所显示的数据为例,自1980年至今,以“协商民主”为名的文章有近700篇,其中2003年以前仅有90篇,不但文章的数量少,而且所谈“协商民主”基本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的民主协商制度,并不是从西方理论中所介绍过来的协商民主理论。2003年至2005年对协商民主的探讨也不多,仅有38篇,自06年开始,发表的文章渐多,至今已经发表500多篇。

一、问题的提出

据笔者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的检索,2003年,林尚立在《学术月刊》上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是对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理论的首次运用。在此文中,他引用了哈贝马斯有关协商政治的含义,同时把协商政治理解为在竞争政治一定程度上的替代品,乐观地认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可以从政治协商发展到协商政治。[1]此文章的发表,对以后的协商民主具有指导性作用,它点出了协商民主的研究方向:一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的探讨,二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学术界达成了以下共识: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众多,其中著名者有吉登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等[2]。何为协商民主?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主要体现为一种决策方式,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做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3]。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的概念是多元的,体现为三方面的含义: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4]。也有的学者把西方的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比较,认为两者不可混淆[5]。关于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目前中国学术界的定位也是比较准确的:协商民主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不是代替[6]。

两方的协商民主能否适用于中国?学者们一致认为,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实施的环境与中国的环境面临较大的差异,但协商民主理论同样适用于中国。他们提出的理由很多,其中最重要的立论依据之一来自中国传统的文化。譬如有的学者提出于中国自古以来倡导和而不同,“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7]

那么,中国的文化传统是否能够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提供政治资源?要回答此问题,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产生的文化传统;二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的实质是什么:三是要考察中国的文化传统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有无改变,因为要回答的是协商民主理论在现代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只有综合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够回答中国的文化传统对中国是否有利的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忽视了对这三方面的考虑,从而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性得出了乐观的结论。

由于哈贝马斯把自己的民主理论称作协商政治(Deliherativer Politik)。[8]基于此,笔者选择哈贝马斯的协商政治理论为样本,试图对此问题做出回答。

二、协商政治的含义与个人主义传统

那么,何为协商政治?协商政治强调人们在遇到一些政治问题时,应该通过话语,也就是说是讨论、说服而不是武力相向的方式来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制度,哈贝马斯指出,“法律的合法性必须从形成意见和意志的话语实践中产生出来。”[9]即强调法律的来源,必须是在经过商谈之后形成的。哈贝马斯把协商政治看作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具体来说它是一种民主,但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这种程序从法律上加以制度化。譬如,人们在讨论政治问题,以何种形式探讨问题,通过什么方式达成结论等等,都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好的程序办事。简言之,协商政治即是以讨论、说服作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主要手段,讨论、说服的过程中要程序化、制度化。

协商政治的程序化、制度化具体可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其中,议会中商谈的制度化,哈贝马斯并没有作过多的论述,因为议会本身已经形成了制度。重点在于后者,哈贝马斯所理解的这种商谈制度是指如下一种形式:“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10]这里的政治公共领域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1]

如何保证协商政治具有可操纵性,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哈贝马斯在探讨此时,首先设定了一种政治环境,在他看来,协商政治的实现必须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即在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家以及习惯自由的政治文化:“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不仅需要法治国家机制的保障,它也依赖于文化传统和社会化模式的合拍,倚赖于自由的民众的政治文化。”[12]

这里所说的文化传统具体来说是指个人主义的传统。个人主义的传统是哈贝马斯的协商政治立论的基础。哈贝马斯的协商政治理论基础是交往理性,交往理性就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传统之上的。交往的合理性体现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分别是:“第一,认识主体与事件的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世界中,处于互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13]他认为,在任何一个言语行为中,交往的参与者都同时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的事物发生关系。过去社会所关注的是第一个层面,也就是工具理性。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已经不再是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把范围局限于自然与人之间,而在当今社会中,“需要解释的现象,已不再是对客观自然的征服,而是可以达到沟通的主体间性——不管是在人际关系层面上,还是在内心层面上。研究的焦点也因此而从认知—工具理性转向了交往理性。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14]简单来说,交往理性的核心在于主体间性,主体间性即互为主体,而不是把对方看作客体,双方自于平等的地位,互相倾向对方的感受,理解对方,这里的对方既可以指他者,也可以指自己的内心。

强调平等,尊重他者和自己,这是政治公共领域具有独立性的基础,如果每个人都具有奴性的意识,那么奴性的个人组成的群体也就不可能形成独立的意识,也就容易为政党和团体所操纵。因此,哈贝马斯在探讨协商政治时,首先要保证协商的个人意识的独立性。如何保障个人的独立性,这就需要一个外部环境,哈贝马斯设想首先应该由法律规定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能够保证个人能够自由地发言,而没有任何危险;而究竟哪些应该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具体来说每个公民除了拥有生命权以外,还拥有以下基本权利:其一,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权利,这些权利确定了自愿性社团的活动空间;其二,出版、广播和电视的自由,以及参加这些方面活动的自由,这些权利“确保了公共交往的传媒基础,它们应该使相互竞争的意见和有代表的多种意见能够公开表达”;其三,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迁徙自由,通信、通邮和远程通讯自由,个人住宅的不可侵犯,以及对家庭的保护,这些权利能够维护私人生活领域的完整性,保护个人的人格完整和独立批判精神。[15]这些基本权利为人们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提供了活动空间。

简单归纳一下哈贝马斯的观点:协商政治在于公共领域的商谈形式,公共领域的商谈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之上的。哈贝马斯强化认识主体自我的独立性,以及与他人交往时的平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同时通过法律保障个人的一系列权利。

三、中国的文化环境能否成为协商民主实践的有利条件?

那么,学者所提出的中国自古以来倡导的“和而不同”,能否成为协商民主实践的有利条件?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

首先,要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所倡导的和而不同的实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主张人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而不是人云亦云。但是这种讨论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是等级性的。刘泽华说:“在观念上,王权主义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各种思想,如果不是全部,至少是大部,其归宿基本都是王权主义。”他认为儒家所倡导的礼、人性、道、圣人、民本等思想,其目的都是君主专制主义。[16]由此可以看出,“礼之用,和为贵”,“和”只是礼的工具性,其实质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这与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主体间性”,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有着本质的差别。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差异。1993年,中国、新加坡、台湾、马来西亚等49个亚洲国家的学者在曼谷召开会议,会议发表了《曼谷人权宣言》。《宣言》的目的是提出亚洲的价值观,其中提到了中西方价值的核心差异:在西方现代价值观中,是十分强调人的独立性的。而在亚洲,普遍认为人是社群的一部分,是人际关系网络的中心点,人不能独立于社群之外。其核心观点是:亚洲古老的文化强调共同体优先于个体,没有把法律和伦理截然区分开来。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维护政治共同体的,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权利必须为此让路;在满足个人权利的层次上,政治权利的满足必须为物质的满足让路。认为,“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民众物质需要程度之前,有必要暂时‘搁置’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的参与权利。民众如果处于贫困状态,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而不是权利平等和意见自由。”[17]

哈贝马斯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亚洲社会不能抛开个体主义的法律制度而实现经济现代化。他们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在追求人权的过程中,有轻重缓急,但不能以此证明权威的发展模式具有合理性,这种发展模式把个体的自由放到“共同体的幸福”之下,由此却忽略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哈贝马斯说:“事实上,这些政府根本没有保护个体权利,而是像家长一样呵护个体。这样就使得他们能够把西方的经典权利限制为生存权和身体不受伤害权,限制为笼统的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平等,限制为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从规范角度来看,‘优先’考虑社会和文化的基本权利是没有理由的,原因在于,这些权利仅仅是为捍卫‘公平价值’(罗尔斯语),也就是说,仅仅是为了捍卫均等使用自由基本权利和政治基本权利的现实前提。”[18]哈贝马斯在此说得非常明确,认为《亚洲宣言》所宣扬的价值观抛弃了个人主义,从而导致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从而成为协商民主在这些国家实践的最大障碍。

哈贝马斯的观点并不是孤立的。许多从事跨文化比较的学者在比较了西方与儒家文化影响的东亚的价值观后,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亚洲文化坚持具体之间的联系,强调与他者的相互联系,突出个体与群体成员间相互和谐;相反欧美文化主张保持个体的独立性,伸张自我的个性(Marcus,& Katayama)。[19]强调社会关系的和谐导致个体在遇到困难时,不愿意寻求社会支持,担心自己的困难会强加给集体,导致集体的不和谐;而对个体独立性的强调,注重个人权利,当他们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告知他者,以寻求社会的支持。可以说,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差异,导致了社会支持的不同(Taylor,2004)。[20]特里安第斯(Triandis)等以美国伊里诺伊州的大学生和香港的大学生的价值观,作比较研究发现,尽管两地的学生都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是香港的大学生把集体主义放在首位,而美国的大学生则最重视个人主义。[21]汤平、陈正伦按照特里安第斯的研究方法,对中国的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个人主义对中国的大学生有所影响,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依然强势。[22]

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立足于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等级的观念逐渐削弱,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仍然成为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最大障碍之一。

四、文化不同对管理方式的影响

拉德·利皮特(R·Lippit)和拉尔夫·怀特(L·White)于1938和1939年对不同领导方式的群体氛围进行了实验研究。实验的对象是11岁小学生,任务是制造演戏用的面具。实验分为三种不同的领导方式:民主型、专制型和放任型。民主型群体在和谐与合作的氛围中制造产品,他们通过互相协调来解决相互间的分歧;而专制型群体则依赖其统治者做出决定;放任型只管分配任务,至于质量好坏,群体间是和谐还是冲突,皆不加过问。最后他们实验得出了如下结论:其一,民主可以提高效率。其二,放任不等于民主。放任组的工作量很低,质量也较差,组员处于一种无组织状态。其三,专制会产生公开的敌意和攻击,并会产生潜在的不满情绪。其四,在专制的领导之下工作,人们易产生依赖性,而缺乏个性和独立性。其五,在民主的领导之下工作,人们具有更为明显的集体意识。[23]

需要指出的,以上结果的得出是建立在以美国学生作为样本。美国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家庭早期教育的民主实践皆为此创造了基础。不同的文化背景,结论会如何呢?美国的学者米德(Robert D.Meade)于1985年做过类似的实验,实验对象是96名12-14岁的男孩,其中包括24名美国白种人,24名美国出生的华裔第二代,24名中国大陆出生香港长大,24名来自于印度裔家庭。将他们分别置于专制和民主的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中,让他们设计风筝。结果发现美国本土出生的白种人在民主的环境下更有效率,华裔第二代两种氛围的影响相同,而中国出生和印度裔家庭的孩子在专制的环境下更有效率。[24]

20世纪80年代尤其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其中最著名的属温岭“民主恳谈会”。[25]这些案例,首先是否属于协商民主值得怀疑,因为协商民主是兴起于下,由民众自愿形成社会团体,形成公众舆论,然后对行政权力施加影响。而这些协商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运作”过程,最初的发起者来自政府。再次,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些与此相反的案例。譬如在全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明星村,这些村具有共同的特性:在有能力的领导者的管理下,带领大家致富,这种致富过程是一个相对专制而不是民主的氛围中完成的。

五、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前景

既然中国的文化传统并不能够提供有利的环境,那么是否意味着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前景暗淡呢?其实不然,由前面的结论并不必然推导出后面的结论。

哈贝马斯谈论个人主义,但并没有否认集体主义。他之所以对集体主义价值观提出批评,在于其过于重视集体的利益而否定了个体的权利。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并不是完全排斥的,两者之间有时也有和谐的一面。因此,对于中国来说,要想实现协商民主,必须在尊重已有的文化传统基础之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注重对个人独立性的培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而要想做到此,需对以下几点有深刻理解:

首先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应当各负其责。家庭中父母要学会尊重、理解孩子,学校重视学生的自我个性的培养,社会形成强大的注重个人权利的舆论力量,政府颁布一系列重视个人权利的法律。只有几方面相互配合,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

其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文化传统具有惯性,要想改变那种利用集体的名义损害个体的利益的现状,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协商民主在中国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人群中,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已经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意识,政府和社会对个人的权利越来越重视。以往哈贝马斯所批评的现象已经有所改善。协商民主在未来实现还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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