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人事纠纷仲裁的问题_人事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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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8日人事部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近日记者就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采访了人事部有关方面负责人。

记者:《暂行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人事争议仲裁是由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人才流动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人才流动产生了大量争议,为使这些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地方人事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地开展了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与单位间的争议已不仅仅局限于流动问题,争议的问题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已不能适应这种要求。沈阳等地率先将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扩展为人事争议仲裁。全国许多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但因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一个全国性法规,无法对仲裁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全面开展。人事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借鉴劳动、商事仲裁的一些作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暂行规定》。

记者: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首先,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人事政策法规的制定、人事政策法规的执行以及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的纠正,构成了现代人事制度运行的三个基本环节。人事争议仲裁作为监督纠错环节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依法办事原则的落实,意义重大,是衡量人事制度现代化、法制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人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其次,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是及时有效地处理由于人事制度改革中利益格局调整而引发的人事争议,可以创造一个较好的改革氛围和环境,增加人们对改革的信心和支持;二是可以纠正人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改革的深化和改革目标的实现。

第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它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争议事项又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都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仲裁获得保护和补救。

第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目前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稳定问题至关重大,没有稳定什么也干不成。人事管理工作涉及每个人的利益,许多方面都容易产生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没有处理制度,就会产生不良后果,成为影响稳定的因素。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就是在人事工作领域里维护稳定大局的具体行动。

记者:根据《暂行规定》,您能否概括一下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从《暂行规定》的内容看,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暂行规定》在处理程序中规定,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根据单位与个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单方申请更有利于保护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在总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规定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公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机构独立,一级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二是指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种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三是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处理,作出裁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

记者: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状况如何?

答:1990年人事部转发辽宁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后,许多省市区相继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上海、湖北、沈阳、南京、深圳等省市人事部门设立了仲裁处,负责仲裁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有些省市还在地县级普遍成立了机构,如湖北省一半以上的地市县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南京市所辖的10区6县全部成立了仲裁委员会。目前, 人事部已成立了人事仲裁公正厅及办事机构,并开始受理案件。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全国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人事争议4207件,其中调解3702件,裁决505件;1996年处理9737件,其中调解7649件,裁决2088件, 处理争议的数量比1995年增长了一倍多。各级仲裁机构以自己的工作,赢得了政府、用人单位和群众的赞赏,尤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记者:哪些争议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暂行规定》将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确定为:(1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 )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记者: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答: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申请仲裁时,要求仲裁的争议必须在规定的受案范围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权限范围的分工,《暂行规定》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记者:《暂行规定》对办案时限作了哪些规定?

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记者:《暂行规定》规定了哪些仲裁监督措施?

答:一是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情况属实,仲裁委员会应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二是再裁监督。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要仲裁的,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记者问: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你们有何具体措施?

答:《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重要的是在于贯彻执行,对此我们将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扩大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影响,使单位和个人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用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二是召开首次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交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验,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动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三是抓好案件审理工作,各地仲裁机构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度要求,公正及时地处理争议,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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