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需要“相提并论”_个人信用论文

信用需要“相提并论”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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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式启动对居民个人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更广泛地“飞入寻常百姓家”。虽然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早已把零售业务的重点放到信用贷款上,但在我国这还是新生事物,我们也惊喜地看到,神州大地正吹起“信用之风”。个人信用、法律、网络成为维持信用体系运行的“三驾马车”,三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个人信用是核心,法律是保障,电子网络是载体。

个人信用体系是核心。组成社会的细胞——人的信用体现整个社会的信用。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对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个人(企业实权人物)的信用决定着企业的信用,因为他们的意识决定着企业的行为,他们不讲信用的意识传导给企业,企业表现出来的必然也是不守信用,虽然这不是该企业讲信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如果该企业不讲信用一定是“人的过错”,由此不难理解为何我国企业间有扯不清的三角债,为什么有那么多废逃银行债务等人为造成的不守信行为。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个人帐户,每个经济人都有一个实名帐户。我国已实施的储蓄实名制为建立个人帐户奠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应是为每个经济人设置一个实名帐户,并配置—社会保障号,把个人信用与社会保障联系起来,使人们把守信用作为长期行为而非短期行为对待。二是培育专业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须有健全的信用评估机构作组织保障。根据公平、公正、独立原则建立我国个人资信调查和评价的中介机构,以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由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整体评估。三是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没有统一指标,各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不利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推广。像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对上海市民个人信用的评价结果,拿到广州等地就不能认可。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可由基本体系和补充体系两部分组成。基本体系包括个人拥有的有形资产,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收入水平及稳定性,历史金融信誉及司法信誉、社会地位等;补充指标包括健康程度、工作背景、家庭婚姻状况等。集齐各种资料后,通过统一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进行量化和分类运算,得出评估结果。

法律是保障。我国目前已制定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至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现实中,不管个人还是企业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法律惩处和道德谴责),利益驱动造就了不守信的社会环境。拿一些企业借改制恶意废、逃、赖银行债务来说,企业决策者就是钻法律漏洞,债务能逃则逃,能赖则赖,至多企业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他们个人可摇身一变为另一新企业的领导,社会地位没变,个人信誉无损,何乐而不为呢?对于这种不正常现象只有通过制定专用的信用法律以强制手段才可制止。法律应创造这样一个环境,即不讲信用者置身其中有一种羞耻罪恶感。不守信用者除了受法律严惩外,还将受到舆论谴责,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对不守信企业,除了企业受经济处罚外,企业实权人物也要受到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

网络是载体。有了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保障,若没有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就好比有血肉没有骨头支撑的“软体”,不能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在既定区域有良好信用记录,但到异地则不太守信,若无网络支撑,信用体系实施不了监控,他会成为信用“双面人”。有了网络,在全国任何地方有不守信记录随时可查到,法律才有处罚的依据,法律才能发挥真正作用,使不守信用者无处可遁。目前已开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只是信用所需网络支持的雏形,它只涉及企业向银行借、还款等情况,并且在未上网的农信社、城信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不到。银行网络系统及其它部门专用系统与因特网的互联,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我国所需建立的支持社会信用体系的网络必须达到以下目的:在全国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都能查询到个人、企业实权人物的信用记录,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所作的信用评价结果。

总之,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使个人信用、法律和网络“三驾齐驱”,才能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信用体系,毕竟社会在呼唤:我们需要诚信为本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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