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岛核事故分析我国核电站应急管理体系的改进论文_张静静

中广核宁德核电,福建 宁德 350200

摘要:日本福岛核事故转眼已过去8年,事故带来的影响仍然没有消除,经过日本政府的努力,福岛核电站退役逐渐走向正轨,周边地区的清理恢复也在慢慢进行中。随着对事故调查的逐渐深入,对于当时核事故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文试图分析福岛核事故过程中应急管理的问题,来对我国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核事故应急

引言:

日本建有较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实施了《核灾害事件应急特别法案》。但在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仍出现了对核事故估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找出核电站事故应急体系存在的漏洞,以期能对我国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日本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日本建有较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态法》作为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实施了《核灾害事件应急特别法案》。法案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一个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与中国相类似,基本也是分三级管理。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科技厅、防卫厅等部门组成。对策总部的最高长官由经济产业省大臣和科技厅长官分管承担。前者掌管核电站应急事宜;后者负责核燃料和同位素生产方面的应急事宜。

当发生涉及到公众需要撤离的严重核事故时,则由首相亲自担任核事故对策总部的最高指挥官,统一指挥消灾对策的一切活动。核电站通过电力公司向经济产业省和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地方政府的核事故对策分部立即组织居民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如隐蔽、撤离、医疗救护等。经济产业省对地方事故应急分部所采取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和支援,必要时还派遣专家亲赴现场。

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核和工业安全局是核事故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包括:防止事故的发生生;事故发生生后的应急响应;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减少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日本经济和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下设应急响应中心,该中心设有技术室和指挥室。技术室设有信息和通讯系统,从事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数据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1]

二、福岛核事故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日本核应急组织体系已经比较完善,由于日本是灾难频繁国家,每年的灾难演习包括核事故演习的次数不在少数,但在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核事故应急方面仍出现了对核事故估计不足、冒险决策而导致的低级失误、未能进行全局统筹、统一指挥建立迟缓、透明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1、对核事故估计不足

在这次事件中,可以看到第一核电站的第1至4号机组出现了严重事故,但第二核电站的机组均处于可控状态,对比鲜明。在第一核电站的1号机组发生事故后,日本当局采取灌注海水等措施后,3月12日当天即将事故控制住。但3号、2号机组却在之后的13日和14日相继出现与1号机组同样的事态发展。这可以说明,核电站的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在最初2天对事故估计不足,没有迅速对3号机组采取灌注海水等有效措施,导致16日的核泄漏扩大。

2、决策出现危险低级失误

在3月14日下午,2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内出现水位下降,核燃料棒全部露出水面的情况。导致危险状况的原因竟是灌注海水的水泵燃料耗尽。这种低級失误其实只要调配有专人负责观察水泵等器材的工作状态即可及时发现,这是核电站核应急运行控制及技术支持的决策失误。

3、未能进行全局统筹

在3月15日出现了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4号机组厂房内用于存放乏燃料棒的冷却池沸腾,存放的乏燃料棒有可能重新达到临界。4号机组在震前正好处于检修状态,所以存有刚卸出的乏燃料棒。这可谓“死灰复燃”,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核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只将注意力集中在反应堆,忽略了其它需要保持冷却的设施。

4、统一指挥建立迟缓

3月11日晚发生核紧急状态,到13日已有1号、3号两个机组相继出现严重事故。但日本方面直至15日才成立“福岛核电站事故对策统合总部”,日本首先菅直人任总部长,而在此前根本不清楚谁是问责官员或第一协调联络人。

5、透明度仍有待提高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天野之弥(日籍)在16日上午的记者会上,就与日本政府有关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通报机制表示,“无论信息的质与量都有改善的空间。IAEA各成员国的批评也集中在日方信息不足及公布迟缓上。另外此次核事故的定级也存在问题,日本核应急管理组织的定级与国际其他机构定级存在较大偏差。[2]

三、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我国核事故应急分为三级管理,分别为国家应急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核电厂应急管理组织,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3]

四、针对日本核事故应急体系的改进及建议

根据福岛核事故中应急管理出现的问题,对应急体系进行全面分析,按照纵深防御的安全设计理念进行全面改进和提升,实施极端事件下的应急和事故响应策略。

1)保持应急和事故响应策略及程序与当前技术指南的一致性。对于电厂程序及当前技术指南之间有偏差的情况,应开展严格的技术和安全评审,并考虑原标准的依据及偏离本标准可能导致的意外后果。

2)编写应急响应程序,在极端外部事件发生时,为操作员和应急响应人员在工作条件下对关键响应行动进行优先级分类、监控和执行提供指导。

3)建立电厂和上级管理组织的应急计划,明确规定指挥和控制机构,定义各级人员的职责和问责,在事件发生期间实施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来维持或恢复关键安全功能。

4)制定相应的人员、通讯和协调功能设备的转移计划,应对核事故或外部事件时正常的应急响应设施不可用的情况。

5)向应急指挥人员采取必要措施缓解事件后果的行动提供相应的授权,例如安全壳排气、向反应堆注入海水或其他水源,而无需外部授权。如果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此类行动需要外部授权,应采取措施提前获得各方许可并满足授权标准要求。电厂的程序和/或设计中应体现上述指导方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日本核应急管理体系,李桦,2011

[2] JNES,NNSA.The 12 Sine-Japan Nuclear Safety Seminar in China, Dalian, August 30-3l,2011:154.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论文作者:张静静

论文发表刊物:《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0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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