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野下检察环节的国家司法救助研究论文_陈夏莲,黄山钟

人权保障视野下检察环节的国家司法救助研究论文_陈夏莲,黄山钟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5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更好地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精髓。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人权。本文论述在人权保障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现实困境及解决途径等方面作一些探讨,实现检察环节司法救助。

关键词:人权保障;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体现国家关怀的抚慰性、救济性措施,是国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予以一次性救助的制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一、健全司法救助切实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精髓。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人权。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削弱了司法权威,也极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我国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确立的时间不长,其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具体操作中难以统一,体系不完备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缺陷,而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发挥。因此,现有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

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实困境

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够明确、救助工作不够规范、救助资金不够保障到位等问题。

(一)司法救助资金无法及时落实到位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定救助资金由地方各地财政保障,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平衡,和对于司法救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地方司法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进而影响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平衡,制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推进。

(二)司法救助无法及时及时启动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请求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并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但对于相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有些办案部门即使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的被害人,也不太愿主动去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这就导致部分被害人没能及时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效果。

(三)司法救助与息诉罢访关系无法界定明确

有些地方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息诉罢访的一个手段,在处理某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国家救助申请时,要求与申请人达成息诉罢访协议,才肯支付国家司法救助金。这种将息诉罢访作为获取国家司法救助前提的做法有违国家司法救助初衷,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不利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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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方式

(一)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权

一是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是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三是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救助程序,建立救助公示和公开制度;四是强化司法救助保障工作,在政府主导下,确保司法救助资金有保障、使用有规范、救助有实效。

(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保障

国家司法救助机具备了相关实施细则,对地方各级财政如何保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落实到位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救助资金来源、拨款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所需的资金都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拨付。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成立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定期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救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此外,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力度,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在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将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作为一项内容,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高效开展

(一)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内部协调机制明确了检察院的内部分工和工作程序,但实际工作可能会出现多个部门救助同一案件、救助标准不一、把关不严等问题,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协调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救助工作信息平台。办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履行告知权利的义务,受理和具体办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其他办案部门可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信息,不给出当事人是否给予司法救助的意见,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检察机关能够统筹协调,把国家司法救助金用到所需之处,及时缓解当事人之困,提升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

(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外部联合救助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属于辅助性救助,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将司法救助的经济救助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人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政法各单位救助工作衔接互补和救助标准统一,防止重复救助和相互推倭扯皮。

(三)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财政部门支持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将其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同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资金的,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建立国家司法救助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纳入可救助对象,希望通过救助能够有效解决缠访缠诉、当事人久诉不息、反复申诉等疑难问题。由于有的当事人期望过高,有的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有过错,给予救助是有过错的表现,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司法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是否给予司法救助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通过反复讲道理,做工作,签定息诉罢访书后再给予救助,防止继续缠访缠诉,失去救助的意义。针对本地信访人较多息诉压力大、信访人喜欢攀比、喜欢扯皮等实际情况,采取签定一份保密协议书方式,即双方协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具体金额不得向其他信访人泄露,避免有些拿到救助后,以救助金额不同为理由,继续缠访、闹访,仍不息诉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

陈夏莲(1991-),女,法学本科,现为沙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干警。

黄山钟(1977-),男,法学本科,现为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员。

论文作者:陈夏莲,黄山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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