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优先权的三种论证_康德论文

司法优先权的三种论证_康德论文

三种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契约论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这一派首先反对的是传统自然法派,反对存在着这么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有约束力的秩序,并且它们是人们全部行动的指导原则和道德基础。然而,契约论一派仍然要为社会寻找一种秩序,但这种秩序不再是外在的客体,而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种主观的诉求,它们启始于人类自身的意志或意识,是人类自己的不二的选择,这种秩序就是正义。正义的优先性,就是那种主观选择的秩序即人的权利是首要的。正义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正义一旦产生,就是最高地位的至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它优先于善,是诸多美德的范本。社会各种制度规范都必须基于这种正义,才是合理的。

霍布斯、康德和罗尔斯都是契约论自然法这一体系之内的。因为作为正义的秩序不是外在客观物,而必须从人的自身出发,所以他们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都归结为人类选择一种适合整个社会的合理秩序的优先性。但他们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却走出了三条不同的道路,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原则。

从认识逻辑来说,正义原则绝不是先于正义优先的论证的,它们本身不能成为论证的起点。如果霍布斯、康德和罗尔斯首先就提出一条或几条正义原则,那么就证明他们仍未走出传统的自然法,就仍然是一种独断论。正义原则却正是人的最初始唯一选择的论证的必然结果。因而,对正义优先性的不同论证方法有可能得出不同的正义原则。这里必须澄清,“正义”在这里并非诸道德价值之一种,它是独立推导出来的,不同的推导过程又会赋予正义不同的内容。

一、霍布斯诉诸经验论证的正义——保存原则

霍布斯明确地否认一个客观先在的自然法的存在:“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则而已。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1](p.122)霍布斯在谈到自然法时说,理性的命令只是原理,有助于和平,而那些不确定的原理,只是具体的人做出的结论,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那么如何寻找“确定”的原理,使得每个具体的人达成一种最初的契约,形成彼此一致的共识,霍布斯自然将论证的重点放在对人性的考察上。

霍布斯的人性理论,可归结为“两条最为确凿无疑的人性公理”。第一条公理是“自然欲望”。霍布斯根据科学解释,这个欲望的根源在于人的感官享受禀性,即人的动物性。但这种人的欲望又不同于动物,因为人还有理性,理性充当了工具,使得感官知觉产生的贪欲,不会仅仅“昙花一现”,而是被无限扩充延展,无穷无尽,最终伴随人类的一生,成为人性的本质。所以人在霍布斯看来就是狼,是最掠夺成性、最狡诈、最凶猛、最危险的动物。人的欲望不再是总需要刺激感官机械式的产生,而是本质的具有生机活力的(Vitalistic)。“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1](p.72)

人们自出生起,就自然地抢夺他们所觊觎的东西,进而欲望征服别人,征服世界,如果没有受到任何外在的限制与逼迫,人不会“安分守己”,“满足于一般的权势”。霍布斯认为,这种无止境的追逐的动机在于人希望在审视自己的优势、自己被人承认的优势的时候,体现到欢愉和满足,即虚荣自负。人人都“虚荣自负”,因而“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1](p.92)既然攻击无处不在,以捕获制服敌手为目标几乎潜藏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人身伤害难以避免,这就唤起了对丧失生命的恐惧,也引申出霍布斯的另一条公理——“自然理性公理”——面对人性中本质的自负虚荣,理性公理教导每个人,逃避反自然的死亡,即“自我保存”。为了长远计算,为了保证自己长久的平安,自由状态下的人必须缔结契约。可以看出,即使是自然状态下的最初契约也不是偶然的或混沌无法解释的,而是有着明确的限制,即这些契约的共同原则——即助于“自我保存”。

霍布斯至此完成了对正义优先性的证明,他的个人权利或正义就是“自我保存”,这本身是先在的,且所有的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国家政权如果不以正义为基础,即无助于维护和平,保护人类,它们就是没有价值的,就应该坚决摒弃。

考察霍布斯的论证,我们不能离开他的时代背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形而上学受到挑战,自然科学的成果被应用于哲学的研究,这一时期包括以后很长一段时期,近代哲学理论很大程度上是“机械论”的。霍布斯自己也承认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分解综合”(resolutivecompositive)法。由于这方法标志由伽利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因而不少人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是在近代科学机械论基础之上的。卡西尔这样评价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他的国家学说之所以成为哲学,是因为它符合认识的普遍方法。这种学说的目的只不过是把这种方法应用于一个特殊的对象。因为国家也是‘物体’(corpus),只有通过分析它的终极组成部分,并用这些组成部分把它重建起来,国家才能被理解。要掌握真正的国家学说,所需做的只是把伽利略在物理学中应用的综合和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政治领域。”[2](p.248)这就使得霍布斯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带上一个重要的标记——机械式的考察。如果霍布斯把第一条公理“自然欲望”的重点放在外界对感官的刺激上,我们是有理由作这样的判断的。但是他恰恰把重点放在描述贪欲的本质性上,即自然欲望是人的禀性。因而我们毋宁说这是霍布斯自己经验的总结,反映了他在他的个人人生中由各种体验沉淀得出的对社会的看法。

斯特劳斯认为:“正是这个人生观,而不是近代科学,才是他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这种人生观的由来,与其说是任何学术或科学上的专注,不如说是对于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交’中人的行为举止的切实体验。……然而,霍布斯的意图,不是仅仅为了抒发他个人的体验而阐明他的人生观,而首先是要为这种人生观提供论据,从而证明这是对人类生活唯一正确和普遍适用的看法。”[3](p.4)斯特劳斯前面部分的评价是中肯的,但又和后面的话矛盾:既然是个体体验,个人对人类最早最本质生活的看法,且又没有科学提供的方法加以论证,那么这种论述怎么能称为“对人类生活唯一正确和普遍适用的看法”呢?

霍布斯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所用的论据是完全属他的经验的,反映了他的个人的道德态度。他认为自然欲望不仅仅是由人的感官刺激而起,而是其根本就是本质自发的。无论从哪方面说,这个论断都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前者是依靠感性的机械的观察,后者则是没有基点的个人态度。既然“自然欲望”的本质性被质疑,那么由此阐发的从人身伤害不可避免到对丧失生命的恐惧,到“自我保存”是至善就是可质疑的了。

二、康德“纯粹理性”推演出来的正义——合理的自由

如果说霍布斯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是一种经验体会式的诉求,那么康德的论证则是完全从一个相反的方向开始的。“真正最高的道德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完全以纯粹理性为根据,那么如果我们需要区别于通俗道德哲学的道德哲学,我们可以不再有任何研究,便可认为道德的概念和从这些道德概念引申出来的原则,都是验前所予,而且是在其一般上(in abstraoto)表现出来的。”[4](p.198)

康德论证正义优先性的基点其实应该是他的另一部伟大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而其精髓在于“哥白尼革命”——对象对照知识而非反之——即通过认识论论证主体自身的存在的必然性,且这种存在不是经验的,不是像霍布斯所论证的那样,包括个人的欲望、倾向、目的、气质等等。这种主体的存在是人类能具有普遍客观知识的前提。既然我们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作为批判主义者就要发问,是什么使得诸多杂多的表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称不上表象,表象也应该是被主体统摄了的)能结合为一种单一的稳定的意识,并在一定时间里被保留下来,被统一起来最终成为“对象”。康德论证这种纯粹主体为统觉,没有这种统觉,所谓的知觉不过是一串不连贯的和不断漂浮变幻不定的表象之流,且形成不了知觉。这样的话,我们不仅不可能有知觉,也不会有意识,有普遍客观的知识。

纯粹主体的先在性在得到论证之后,康德的政治道德哲学需要做的就是将这种先在性论证引入到实践中的经验的主体。虽然是经验的主体,它们也是以纯粹主体为摹本。既然每个人都是以一个纯粹完整的自我作为基础,而对于人类来说,真实的只有那个纯粹自我,其他一切都是附属它的。因而“一切道德的概念都是完全验前地处于理性而且来自理性。”[4](P.199)

既然统觉是最先的,那么纯粹主体在实践领域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意志(“统觉”在实践领域中)的自由。康德认为“好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在《道德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开篇就说:“在世界内,甚至在这世界之外,除好的意志外,可没什么东西也不可能无限制是好的。”[4](p.192)意志本身的自由体现在一方面它不依赖于外在客观环境甚至也独立于个人的主观动机、感性条件,而只以理性的普遍法则决定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它甚至不依赖它外在行动化时可以产生的效果。“所谓好意志,不只是好心好意;还在乎坚决使用力之所及的一切方法,至于它本来价值,倒不因成功而提高,也不因失败而降低。只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4](p.192)

然而,虽然康德由先验的统觉论证了意志自由的首要性,但这个无条件的命令是极度抽象的,他也承认:“这样的一条规律仍是一个先验的综合命题,而我们不能指望要证明在道德的范围内那种命题的可能,是比我们在知识的范围内曾发现的困难更少些。”[4](p.205)然而,康德对之仍有所论述:“所以只有一个无条件的命令宣示,而这就可以这样表达:你应该照着这一条准则行动,而且只照着它,是与行动的同时,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规律。”[4](p.205)问题在于什么是这样普遍的原则,即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是必然的法则呢?而这条法则又必须是完全验前地证明它必然与每个理性的人的自由意志是一致的。每个人都拥有绝对自由的意志,且它才是最真实的,这就说明,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就是说每个人应该独立于他人的强制。于是康德这样表述他的正义原则——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使自己意志的自由运用,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与所有他人的意志并存。康德认为必须要用普遍的法律来限制每个人的外在自由,以使它们能与别人的自由协调一致,因而这样的自由才是合理的自由。总之,任何妨碍自由的事情就是不公正的,任何强制都是对自由的妨碍或抗拒。这条正义原则提供了对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条件。它实际上是在绝对的意志自由的观念支配下的相互承认。

康德的论证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他的论证方式是纯粹逻辑的推演,他是反对霍布斯的论证方式的:“这种道德形而上学不能有经验的心理学、神学、物理学和超物理学混合在里面……因为没有和情欲的杂质混合的义务纯粹观念,就是说,道德律的观念,比一切从经验而来的动机,通过人的理性而影响人心是大大地更为有力。”[4](p.199)

三、罗尔斯设定原初状态选择的正义原则——平等至上

罗尔斯的证明采取了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即从设定原初状态入手,论证正义优先性及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最主要指的是作为最初选择权利的人的主观状态。这种主观状态主要有三点:

①“无知之幕”。“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5](p.131)这里说“无知”其实不是指人没有知性,而是对人的感性具体状态的摒弃,以保留一个个理念性的纯粹自我,因为一旦我们主观地为主体加载外在的设定,那么这样的主体选择的正义原则就不是普遍必然的了。

②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淡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5](p.122)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别人的利益好坏无动于衷,只是想尽可能地推进自己的利益但不损害别人的利益,人在选择最初正义原则时不受仁爱或怨恨、嫉妒的影响。互相冷淡则是在一个更大的即包含众多主体的视域中确定每个人都是纯粹理性的自我,且它们本身都是绝对独立的、自存的,其本质也是相同的,至于什么仁爱、怨恨或妒忌等只是在感性世界中,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中,主观的诸多偶然因素作用的结果,不排除它们。罗尔斯的论证仍然只是经验主义或心理学的考察。

③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这更是对上述两条设定的进一步概括提炼。“各方思考都是相似的,实际上就等于一种完全排除了个人因素的反思过程。如此也才可望达成一致同意的契约。”[6](p.136)其实康德的纯粹理性论证达到的就是这个结论。至少到这里为止,罗尔斯与康德是一致的。

大多数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诘难在于:在这种作为假设的原初状态中,罗尔斯要想证明最初的最纯粹的人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核心即公平原则),根据数理逻辑,证明若要成功,前设的条件必须要在证明过程中被消去。然而,罗尔斯没有能做到。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其实罗尔斯虽然把他的“原初状态”定义为“纯粹是一假定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5](P.115)根据上面对原初状态中主观情况的描述,罗尔斯的假设以其说是假设,毋宁说是最基本最本真的状态。而在这种最本真的状态中的人对正义的选择才是唯一必然的。所以说原初状态的论证仍是严格的演绎。

这样理解,罗尔斯应该得出和康德相同的结论即自由原则,而这确实是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但罗尔斯还延伸到了第二条即公平原则,且这条原则对罗尔斯才是更本质的。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还包括对客观环境的描述:“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么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5](p.121)正是这“中等程度的匮乏”超出了纯粹理性的演绎,落入了经验主义的旧窠。这种描述不是无条件的、自明的,是一种经验的判定,因而真正是一种假设,即使我们说原初状态中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实现而客观条件却往往是诸多历史的反映。这种客观条件一旦被其他环境所更替,这描述得出的结论就不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主体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就不一定是公平原则。所以说,这种对客观环境的描述是真正的不能被消去的假设。而公平的至高无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这一假定而从自由中延伸出来的。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在诸多可能性中最优先考虑接受的必然是公平原则,即不仅自由权利需要平等分配,更重要的是收入和财富也要平等分配。既然财富的基本状况是“中等程度的匮乏”,那么就可以接受一种“不平等”,即如果这种“不平等”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可以看出这条原则是在社会经济利益范围之内的,它是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对客观环境“经验地界定”的必然结果。

罗尔斯用其原初状态引论出他的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应该说是建立在康德主义基础上的。“罗尔斯所维护的自由是带有根本性的,甚至社会整体利益也无法超越其上。这种自由主义的关键是建立在我们的能力与责任之上,利用康德主义的道德力量来形成、追求、并在必要时调整我们的人生计划,同时也尊重他人的自主权。每个人在行使自决权时,都有他所追求的最高利益,而这一自决权只有在民权与政治自由的环境中才能得以行使。”[7](p.4)

但罗尔斯绝对公平的原则论证并不是那么自明的,它不是诉诸于纯粹理性,而是罗尔斯的主观设定,因此遭遇众多批评和质疑。这条原则的不成熟只是就其逻辑论证的不那么有力而言的,而非对这原则本身的道德价值有所怀疑。因为这条原则充分体现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体现了罗尔斯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一分子所表现出来的道德情怀,体现出一个现实的人应该具有的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特别是尊重弱者的起码良知。

霍布斯、康德、罗尔斯论证正义优先性分别从经验、纯粹理性和两种的兼容三种方式进行。从逻辑论证本身说,我认为第二种方式是合理的。但这种带有形上意味的论证方式并非为人人接受。社群主义批评家认为:“即使自由主义关于自我选择的概念没有矛盾或不正确的成分,自由主义者对于社群与社会最大背景的重要性仍视而不见。以致使它们的学说没有实际意义。”[7](P.8)一方面,我们前面对正义优先性的证明必须排除经验性质的社群与社会大背景,这里不再重复。另一方面,这又涉及到如何看待理论问题。如果说像社群主义批评者那样,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因缺乏现实性而被归于乌托邦,那么我认为“乌托邦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因为真正的乌托邦应该是因不合逻辑而被排除在所有可能世界之外的。而康德包括罗尔斯的理论,关注的是所有可能世界的根基,一种最为宏观、最为本真、因而最为优先的“正义原则”。理论能否造福于现实,那已经不是理论家的工作了,需要的是各种实践人才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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