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考察_官僚主义论文

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考察_官僚主义论文

我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党论文,历史回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社会主义命运的思考

研究腐败、反腐败问题,是为了正确认识腐败的本质、根源和它的各种表现,进而探讨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对策。研究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则能够了解我们党对腐败现象的一贯态度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以资借鉴。

一、建国前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到1949年成为全国执政的党,经历了长期革命战争和地下斗争时期。艰苦的斗争环境,一方面造就了一大批忠于党的事业,勤政廉洁的好党员、好干部;另一方面,在每一个历史转折关头,也都有一些革命意志不坚定的人和投机革命的人,在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下走上腐败道路。因此,我们党一贯重视自身队伍的建设,坚决抵制剥削阶级影响,防止和清除党内的腐败现象。

1.大革命时期的重要《通告》

1924年国共两党实行合作,中国共产党的队伍有了迅速发展,党员人数从1923年的400余人猛增到1925年的3万余人。随着党员队伍的扩大,难免混进一些投机分子,他们趁革命高潮之机捞取个人利益。因此,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革命潮流仍在高涨时,许多投机腐败分子均会跑到革命队伍中来,一个革命党若是容留这些不良分子,必定会使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任务,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同他们作坚决的斗争,才能巩固革命营垒,才能树立起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这个《通告》是我党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它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就十分警惕剥削阶级思想对党的腐蚀,并郑重表示党对腐败现象是根本不能容忍的。

2.土地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斗争

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主力部队离开井冈山,向赣南进军,迅速开辟了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形成了比井冈山时期更加高涨的革命局面。但是,随着红军战争的胜利发展,在红四军党内、军内以及根据地政权中也逐渐产生了某些消极腐败现象。有的人不愿意在艰苦的乡村创建根据地,要红军开到中心城市去大吃大喝;还有少数人置军令军纪于不顾,带着钱财,擅自出走,到大城市去享受一番。这些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影响红军战争和根据地政权的存在和发展。因此,1929年12月在福建上杭古田村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决议》除对建党建军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外,还提出了党和军队干部的廉政建设问题。《决议》分析了红四军党内、军内出现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如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平均主义等,指出它的结果将会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决议》着重强调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性,要求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进行军队和党的建设。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瑞金红色政权的建立,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代表人民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廉洁政府,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同反动派进行斗争的政治保障。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在苏维埃政府中也有少数干部滋生了消极腐败现象。他们乱用公款,挥霍浪费,甚至发生贪污犯罪现象。当时瑞金县机关一个月内用纸费达200余元(银元),灯油费126元;该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某侵吞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粮票等,合银元共2000余元。这不仅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败坏了人民政府的声誉,而且给革命根据地财政带来很大困难。因此,1932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帮助红军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的通令,要求各地政府立即开展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驱逐各地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了“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等具体惩治条例。这场斗争历时二年零八个月,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时止。这次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是:①充分依靠群众。1932年3月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了检举委员会,提出“把检举运动造成广大的群众运动”,从而把反腐败斗争引向高潮,造成了强大的声势和广泛的群众基础。②把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切重大的财政经济问题都要经过代表会议讨论,并受代表会议监督,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斗争的积极性。中央苏区还颁布了统一的税收条例和细则,建立了预决算制度和会议制度等,便于群众监督。③注重干部的思想教育。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作报告说:“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会计制度的原则”。[1]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是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廉政建设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后来取得全国执政地位后的廉政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3.抗日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我党领导人民在敌后和边区建立了大片抗日根据地,成立了“三三制”的民主政府。抗战时期的国共合作情况极为复杂。国民党坚持“溶共、限共、反共”的方针。在经济上,根据地承认地主阶级的剥削,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因此,地主、资产阶级的剥削意识以及国民党的思想作风必然会腐蚀我们的队伍。革命队伍中出现了生活第一、工作第二的消极思想,继而又出现贪污腐化现象。此类现象在基层政权中尤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陕甘宁边区党委重新公布了1926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立即执行。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他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条例法规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9年受理贪污案件84件,1940年受理115件,1941年上半年又有36件。民主政府的反腐败斗争,收到了明显效果。这次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是:①执法严格,出击有力。根据各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法规条例中的规定,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均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1933年参加革命的原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当时任清涧具张家畔税务所主任)肖玉壁因贪污公款3050元,被判处死刑。因此,当地群众称陕甘宁边区为奖廉肃贪的模范。民主政府的声誉迅速传遍全国,吸引了大批爱国志士奔赴延安,参加抗日。②共产党员犯法,从重治罪。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同志。案发后,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大肆渲染“发生在延安的桃色事件”,引起不良影响。对此,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从小参加红军,经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对革命作过重大贡献,在此民族危难之紧要关头,应对他免除死刑。当地群众也对此议论纷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此案件作了认真研究,经中共中央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并召开公审大会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毛泽东同志就此案给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2]③把反腐败与对干部的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毛泽东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强调:“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3]后来,毛泽东又写了《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等阐述革命人生观的光辉篇章,教育党员和干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解放战争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派出大批官员下山“摘桃子”,任意将收复区的民有企业、私人房屋指为敌产加以没收,而后据为己有。国民党的这种贪污抢占风气,不可避免地影响共产党员中某些不坚定的分子。当时在新解放区也发生了一些贪污现象。因此,1946年7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指出:“必须检查和纠正各地已经发生的贪污现象。”[4]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随后其他各大解放区也都颁发了同类条例。各条例首先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界定范围是:在土改中侵占或窃取群众斗争果实者;缴获敌人物资应交公而私行留用者;凭借政治地位或职权,勒索强占、强征、强募财物或受贿者;吞没或盗卖公物、公粮、公产者等等。这些条例还规定了严厉的惩办措施。如东北地区规定贪污2万斤高粱米市价以上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晋冀鲁豫规定贪污7000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各解放区严格执行惩办贪污条例,惩办了一批贪污犯罪分子。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进行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教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红军时代创立的,根据各大解放区军队执行的情况,经过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于1947年10月以解放军总部训令形式重新向全军颁发,要求深入教育、严格执行。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解放区党政军的反腐倡廉建设同国民党统治区的贪污腐败形成鲜明对比。共产党深得群众拥护,民心所向胜过百万雄兵,这是中国共产党能够用小米加步枪打败国民党八百万军队,夺取全国胜利的重要原因。

二、建国后的反腐败斗争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共产党从领导根据地解放区的局部政权转变为掌握整个国家命运的执政党,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也是共产党面临的比革命战争更加严峻的考验。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曾向毛泽东提出共产党如何避免“始兴终亡”的问题。毛泽东回答:依靠民主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时,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严肃地告诫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决议:对党的领导干部一不作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做地名。会后不久,党中央由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迁往北平。毛泽东离西柏坡时登车后向周恩来风趣地说:我们要进京赶考。我们进北京,可不是李自成进北京。我们决不当李自成。

1.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在历史的转折关头,总有一些意志薄弱者和投机分子是要掉队的。新中国的成立使一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革命到头”的思想,表现为居功自傲,不求上进,贪图享受,甚至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为此,中共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主要内容是整顿各级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的贪污腐化倾向,中心是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保持党的群众基础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这次整风根据延安整风的经验,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学习文件,提高认识,自我检查和组织帮助的方法,收到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国民经济恢复和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接受党的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走上了腐化堕落的道路。他们勾结私商以各种手段侵吞、盗窃国家财物,有的收受贿赂,包庇资本家偷税、漏税。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底仅中央人民政府系统的27个单位中就发现1760多人有贪污行为。同时在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铺张浪费、大吃大喝风气也相当严重。

1951年10月天津专署一位干部向河北省委揭发了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严重违法乱纪,进行巨额贪污的事实,引起河北省委重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中央作了报告。中央立即批转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党委认真研究,注意发现所属单位的同类事件。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在一次党内指示中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发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12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5]。指示强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随后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三反”运动。到1952年2月底,全国共查出贪污1000万元(相当于新币1000元)以上的大贪污犯105916人,占贪污犯总人数的8.8%(总数为120多万人),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1952年2月1日,北京市举行公审大会,宣判了总额为亿元(相当于新币10000元)以上的7名大贪污犯。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薛昆山(贪污23亿元,相当于新币23万元)、公安部行政处副处长宋德贵(贪污6.4亿元,相当于新币6.4万元)分别处以死刑和无期徒刑。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宣判全国解放初期最大的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挪用公款总计171.6272亿元,相当于新币171.6272万元)死刑,震动了全国,成为共产党执政后反腐败的第一声巨雷。

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发,促使党中央下决心发动“三反”运动,清除党内已经滋长起来的腐败现象,从而净化了党风和社会环境。这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也是一场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和移风易俗的群众运动。此后,“奢侈浪费可耻,艰苦朴素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官不贪,为人民服务”的新风尚荡涤了旧社会的腐朽丑恶现象。

这次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是:

(1)领导干部为政清廉,亲自动手,决心大,效果好。建国初期,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对腐败现象敢抓敢管,决心大,方法对,使得这场斗争雷厉风行,势如破竹,富有成效,影响深远。当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全党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毛泽东同志极力反对在天安门前建立他的雕像的提议,并认为这“只有讽刺意义”,决不能做。他不但自身清廉,还严格要求子女,决不搞特殊化。抗美援朝一开始,他就让自己的长子毛岸英赴朝鲜前线工作,最后血洒疆场,为国捐躯。毛岸英在1949年10月给他表舅的一封信中写道:“新中国之所以不同于旧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同于国民党,毛泽东之所以不同于蒋介石,毛泽东的子女妻舅之所以不同于蒋介石的子女妻舅,除了其它更基本的原因之外,正在于此:皇亲贵戚仗势发财,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靠自己的劳动和才能吃饭的时代已经来临了。”(韶山毛泽东纪念馆藏)正因为毛泽东自身清廉并具有反腐倡廉的决心,所以,“三反”运动一开始,他就提出了“首长负责,亲自动手”的方针,要求各级党委限期展开斗争,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否则以违纪论处,不论什么人,一律撤职查办。因此,整个运动上下同心,步调一致,没有中间梗阻。

(2)社会舆论和群众威慑力强大。腐败现象是阶级社会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没有一个统治阶级能够彻底清除过。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共产党为人民服务业绩如山,但对于能否消除腐败现象,群众仍不无疑虑。而要取得反腐败的胜利,没有群众的支持和参加是不可能的。因此,党中央反复强调并多次指示各级党委必须普遍动员,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的大检举活动,对贪污犯形成强大的群众压力和社会舆论,迫使贪污分子不能不坦白交待问题。

(3)严明执法,决不姑息。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有人也提出过根据他们的历史贡献,能否将功折罪。毛泽东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大会之前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两个,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6]共产党是执政党,对党内干部的要求更要严格,才能净化社会风气,扶正压邪。党员干部的历史功绩是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不是庇护个人错误的资本。

为了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1953年1月2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指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根据毛泽东的建议,1953年全党结合整党建党和其它重要工作,开展了以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其间根据人民来信,华东局严肃查处了原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部长、党组书记黄逸峰打击报复群众检举的事件。黄被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行政职务。华北局查处了河北省定县地委书记王振海打击陷害群众积极分子的严重违法行为。王被开除党籍,依法惩办。新“三反”运动的开展,对肃清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陈腐思想和官僚作风起了重要作用,从政治上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2.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此时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的10年中,我们虽然遭到过严重挫折,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一时期积累了后来我国赖以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和骨干力量,也积累了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但这十年中,党的工作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这一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得失成败,自然也是与这一总的背景相联系的。

“一五”计划期间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果,极大地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领导地位,但也助长了部分领导干部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的情绪;有些党员干部在名誉地位、生活待遇上孜孜以求,开始欣赏和追逐特权,并出现了打击报复、压制群众意见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这些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但如不认真解决,必然影响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必然损害党与群众的关系。

1956年9月,我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针对这种情况,他提出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7]。1957年春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4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提出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主要内容,进行和风细雨的有步骤的整风运动。目的是依靠人民群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毛泽东同志指出,因为革命胜利了,有一部分同志,革命意志有些衰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而闹地位,闹名誉,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要经过整风,把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传统好好发扬起来。”[8]

但是,当整风运动在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时,出现了极少数人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倾向,并迅速扩及到高等学校和部分新闻单位。有人用大字报、公开论坛等形式煽动对党和社会主义的不满情绪,一时扭转了整风运动的方向。当时中央决定暂时中止整风,开展反右派斗争。但是,由于对右派进攻的形势估计过于严重,打击面过宽,出现了扩大化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一部分群众的正确意见,在党内也开始出现民主生活不够正常的现象。反右派斗争后,党继续进行整风运动,每个党员干部都普遍地接受了一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在新形势下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旺盛的斗志,发扬公而忘私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助长了某些干部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主观主义作风的发展,并形成以共产风为主要特征的瞎指挥风、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出现了经济上的严重困难和思想上的混乱。农村共产党打破了各种所有制的界限,从生活到生产的各种物质资料都可以在各级农村干部中“一平二调”,这种情况为少数农村干部追求生活特殊化提供了方便条件。他们超支工资,挪用公款;索取补贴,多吃多占;讲究排场,追求享受。有的甚至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不顾人民死活,贪污浪费,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怨恨。

对于干部特殊风,党历来主张“坚决纠正,彻底解决”。196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新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坚决揭露和打击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认真纠正干部特殊风的问题。中共中央11月3日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12条”)中也指出,要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坚决制止干部特殊风。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分期整风整社,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工作作风,纯洁党的组织。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生产的决定》中,继续强调任何干部都应该是人民的勤务员,要把自己看成是普通劳动者,不许搞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1962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详细规定了对各级单位和干部厉行节约的具体要求。

在反对干部特殊风的斗争中,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方针。因为干部特殊风是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作风对共产党内一些人的腐蚀和影响的表现,只有进行长期艰苦的思想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次反对干部特殊风,对改变不良风气,克服暂时经济困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共中央决定从1963年2月开始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城市开展“五反”运动(即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1963年5月,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即“前十条”),推广河北省保定地委领导“四清”(即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工作的经验。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讨论农村工作问题。会议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随即在全国部分县社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的试点工作。1964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会上,毛泽东批评了关于运动的性质是四清和四不清的矛盾、党内外矛盾的交叉、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交叉等提法,提出运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196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这次会议讨论的纪要《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23条”),规定城市和乡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今后一律简称“四清”,并把“四清”的内容从以经济问题为主的“小四清”(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扩大为以政治斗争为主的“大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23条”下达后,全国城乡的“四清”运动继续进行。

总的看来,1963年至1965年间在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基层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把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在1964年下半年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了不应有打击。在1965年初又错误地提出了运动的重点是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些错误同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愈来愈严重的“左”的偏差一起,后来发展成为“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不过,这些错误当时还没有达到支配全局的程度。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腐败

历史已经证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初衷是要彻底消除党内的腐败现象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但是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毛泽东同志的错误,进行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

在党内少数干部中存在不同形式的腐败现象,一般通过思想教育或者正确的党内斗争是可以解决的。但林彪、江青一伙则要搞乱全国,乘机夺权。张春桥说,“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林彪说,“无论在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权。”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是篡党夺权的活动。由于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陷入瘫痪状态,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使得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有蔓延趋势。一批造反派头头、打砸抢分子自认为是特权人物,到处伸手抢占房屋,私拿查抄文物,成为无法无天的经济犯罪分子。

毛泽东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肆虐和腐败虽然始料不及,却是不能容忍的。1970年初,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权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进行反对贪污、浪费和投机倒把的斗争。“文化大革命”后期,邓小平在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下,对各方面开始进行“整顿”,不仅提出要解决各级领导班子的“软”、“散”、“懒”的问题,还极力扭转已经蔓延到社会生活中的腐败风气。他批评了“肿、散、骄、奢、惰”现象,列举了闹享受,闹待遇,一切都向高级发展,住房子越多越好,公私不分,请客送礼,修建楼堂馆所等种种表现,严肃地指出,“有的人发展到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艰苦奋斗的传统作风丢掉了”。“如果认为这些都无关重要,没有警觉,那是很危险的。”[9]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势力在党政机关中已经盘根错节,这些反腐败的努力实难收效。

4.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为了实现这个任务,需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起走后门、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邓小平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违反党的原则,搞派性,搞特殊化,走后门,铺张浪费,损公利私,……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10]干部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因此,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高级干部的住房、用车、工资及其他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高级干部处于社会权力机构的顶端,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社会各阶层人们所关注的。克服高级干部的特殊化现象,不仅可以改善党群关系,还可以逐步杜绝社会上的奢侈之风,扭转社会风气。如果高级干部不严格要求自己,追求个人安逸,住房要宽敞明亮,坐车要豪华气派,必然会使中下层干部上行下效,竞相攀比,形成各种不正之风。1980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新时期廉政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3月底,中宣部、中组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健全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要求各地党组织在两三年内把全体党员普遍轮训一遍,认真学习和贯彻《准则》精神。1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陈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通过学习、贯彻《准则》,许多高级干部身体力行,带头改变特殊化作风。1980年上半年,江西、广西等省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集体坐班车上下班。6月,安徽省委书记、省长张劲夫在途中让自己的小车救助伤员去医院,自己却徒步而行。北京、上海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检查吃喝风,秉公办事,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同时,为了维护党规党法的尊严,还惩治了一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处决了大贪污犯王守信。中纪委通报批评了商业部长王磊长期在北京“丰泽园”饭店大吃大喝,不付费用的严重错误。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迅速作出决定,整顿党风以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特别要求高级干部带头起表率作用,这对于鼓舞民心,艰苦创业,恢复党的威信,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社会环境的变化,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邓小平说:“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11]“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12]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4月联合做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指出,近两三年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间还相当猖獗。《决定》指出,这场斗争既要态度坚决、打击有力,又要重点明确、步骤稳妥。考虑到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训,在这场斗争中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很快取得了成绩。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这次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也发现和存在如下问题:①大案要案突出。集团犯罪之多,非法所得金额之巨、情节手段之恶劣都是建国以来所未见过的。②斗争的发展很不平衡。搞得好的、比较好的占少数;抓了浮在面上的案子,大案要案没有查、查不清的占多数;搞得不好的死角单位也不是个别的。③由于造成严重犯罪的诸多原因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还有蔓延扩大之势。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最初几年,党的主要精力是抓拨乱反正,把党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未能进行有效的抵制和斗争。党组织表现软弱无力,党员思想混乱,这种状况与领导四化建设的重任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整党,用3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决定》指出,这次整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整党的步骤是从中央到基层,自上而下、分批分期进行。方法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分清是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后进行党员重新登记,纯洁组织。第一期整党的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单位以及解放军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单位。要求各项业务工作要正常开展,强调解决在政治上、思想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第二期整党的是地、县两级单位。针对当时社会上刮起几股新的不正之风,强调整党的突出重点是增强党性,纠正不正之风,促进改革和政治经济形势的健康发展。1985年4月10日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第二期整党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中还对所谓“新的不正之风”作了实质性的界定,指出“无论是党政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乱涨价,倒买倒卖紧缺物资,还是挥霍公款公物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等,其实质都是趁改革之机,不顾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为个人或小单位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三期整党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求重点解决以权谋私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加强农村领导班子的建设。

这次整党从1983年冬季开始,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历时三年半,基本情况可以概括为:成绩比较显著,遗留问题不少,经验教训深刻。“成绩显著”指通过学习整党文件,加深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通过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促进了消除派性和“左”的影响,增强了党的团结和改革创新的勇气。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严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案件,惩治了党内腐败分子,其中开除党籍的约4万人,9万多名党员未予登记,另有14.5万名党员缓期登记。纯洁了党的组织,并调整和充实了县级以上的领导班子。这次整党的最大特点是没有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没有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但是,这次整党也没有完全取得预期的效果,未能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主要问题和教训是:①第一期整党主要强调学习文件、提高认识,重点解决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但是没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更没有彻底揭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领导机关和高级干部的表率作用没有发挥好。②整党过程中,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有布置无检查,“文到事毕”,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整党”走了过场。③整党的指导思想不够始终如一。中央个别领导人在整党过程中曾提出“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整党促进经济,经济检验整党”的口号,造成整党指导思想上的一度混乱,冲淡了整党的政治意义,助长了经济过热和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在“发展经济”旗号掩饰下活动更加猖獗,腐败现象继续蔓延。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农村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了城市改革工作。为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出允许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实现共同富裕。

党政机关干部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掌握着利益导向的决策权。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应该是不直接参与利益分配的社会公仆。他们应仅仅从上交国库的各种税收中领取社会消费平均水平的工薪。他们的富裕水平只能同社会共同富裕的台基相适应,绝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抢先富起来。但是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后,一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在金钱的诱惑下,也与市民、农民或待业青年合伙办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这一做法,党和国家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迅速形成一股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风潮。主要表现是:有些党政干部有意钻改革的空子,利用改革措施出台的时间差,抢先获利,使自己先富起来;有些党政机关和在职干部自办或与群众合伙办企业,形成官商结合的企业。这必然会侵害经济活动的公平性,结果是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获取高额的不正当暴利;更有一些人利用高级干部的社会关系,走私贩私,买空卖空,搞皮包公司,大发横财。这种导致党和国家干部腐败的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为了制止这股新的不正之风,从1984年至1988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先后发了近十个文件,表明对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态度,规定有关政策界限,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杜绝一些干部利用职务或“余威”、“余热”以权谋私的行径,并力图划清公务活动与企业经营的界限。中央的这些文件和规定,对遏制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风潮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到1989年政治风波前仍未完全刹住。从全国来看,有的地方和部门比较重视,很快进行清查清理,收效也比较显著;有的地区和部门却没有重视,或迟迟不动,等待观望,或改头换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违法乱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作处理。

这次反腐败未获预期效果的原因有:①思想上存在某种混乱,理论准备不足,一些是非难断清楚。有些人对“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解发生偏差,认为“富”就是社会主义,只要富了,怎么干都是对的。在客观上,我们党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更没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的成熟理论。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公款吃喝等问题的处理,决策迟缓,措施不力。表态性的意见和弹簧式划线多,缺乏理论上透彻的批评和分析。②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对于许多打着改革旗帜挖社会主义墙角的自称改革新事物的行为,不敢管,不敢碰。宁可让某些人在那里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也不能粘上半点“挫伤改革积极性”的风险。

在清查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斗争中,人们发现,经济领域内的某些“大案”、“要案”,大多有一些党政干部参与其中,即所谓“大案必与政连,要案必与官通”。因此,党和政府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惩治腐败的斗争中,一直把狠抓大案、要案作为突破口,先后查处了“航天部广宇公司走私案”、“海南倒卖进口物资案”和江西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等重大案件。从1982年到198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种经济犯罪70多万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约10万人(占同类犯罪人员的49%),其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1700多人。与此同时,全国先后三次(1984年、1985年和1988年)清理整顿官商不分的公司。但是,不论是打击经济犯罪、狠抓大案要案,还是清理整顿公司,均表现出反腐败的力度不够强,处理案件政策掌握上过宽,未能起到“刹风”作用,对案犯本人也形不成强大的压力。

1989年春夏之交,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群众和青年学生对党政机关中腐败现象的不满和要求惩治腐败的强烈愿望,煽动起一场以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政治风波。这场风波平息之后,党和政府进行了认真的反思。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次风波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腐败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信心,以为我们包庇腐败。

这场风波从反面教育党和政府必须迅速而坚决地反对腐败。1989年7月党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这几件事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同志的少量食品“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严禁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出国;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决定》强调这些事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带头做起。为了迅速有力地打开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10月31日前自首坦白给予从宽处理的通告》。

《通告》的发布,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的氛围,促使许多犯罪分子在政策感召下坦白交待罪行。根据11月份新闻公布材料,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全国共有5.38万人投案自首,收到了显著效果,将反腐败斗争推向了一个新阶段,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赢得了亿万人民的拥护。

为了从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加强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了改善党群关系的任务,要求全党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和党风建设,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十三届六中全会以后,党又集中力量做了几件反腐败的大事:①继续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仅1990年内立案查处百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就有21件,损失百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案101件。②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认真清理“三乱”和以电谋私、以车谋私等部门以业谋私的腐败行为。③查处了一批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和超标装修住房的案件。同时还抓了一些建章立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治本工程。

在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1993年8月中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会,全面研究和部署反腐败斗争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阐述了反腐败斗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和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江泽民同志的这篇讲话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行动纲领。

为了研究前一段反腐败斗争的情况,根据中央的意见部署下一段的反腐败工作,中纪委于1994年2月25日至3月1日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中纪委书记尉健行作了《深入持久反腐败,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的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强调指出,开展反腐败斗争,说到底是要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他全面估计了前一段反腐败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一,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要求。事实证明,解决腐败问题虽然难度很大,但只要领导重视,依靠群众,从上而下同心协力去抓,就能够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工作进展是健康的。实践的结果表明,反腐败工作不仅没有影响改革和建设,而且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从揭露出来的问题看,腐败现象是严重的,必须下决心解决。第四,任务艰巨,不能松劲。反腐败的工作必须继续抓紧。谈到如何搞好下一段反腐败工作时,江泽民强调,反腐败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个全党工作的大局。要深入、持久、更有效地进行下去,关键是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协调各方面关系,形成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这次中纪委全会按照中央指示,根据形势特点对今后反腐败工作作了新的部署,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法纪,增强战斗力,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以后,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普遍加强了领导,反腐败斗争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头,中央部署的反腐败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些地方和部门在一些方面的成果较为明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中央纪委于1995年1月20日至23日召开了第五次全会。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论述了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部和党员队伍素质的重大意义;突出强调了要着力解决好干部和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强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教育等要求,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以身作则,既要带头廉洁自律,又要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这次全会总结了第三次全会以来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提出了反腐败斗争新的要求,即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在继续认真落实中央作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四条新的补充规定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要求;决定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要继续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力度,重点查办大案要案;要继续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狠刹公路乱设卡、中小学乱收费、向农民乱摊派三股歪风。全会要求各项工作都要在深入上狠下功夫,狠抓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党内约束机制,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

通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后40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经历过三次规模巨大的全国范围的斗争。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由于全党上下认识统一,行动一致,决心大,方法对,结果获得全胜,社会效果也很好。第二次是开始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四清”运动。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领导认识存在分歧,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反腐败斗争未能收到应有的效果。第三次是改革开放时期从端正党风到以廉政建设和打击经济犯罪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这一时期的斗争反反复复,时起时落,逐步推进。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代表了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败的决心。随后中纪委又召开多次全会,研究和部署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在的关键是要全党上下认识统一,行动一致,扎扎实实地去贯彻决定的精神,互相监督,加强纪律,真正抓出成效来。

(原载田心铭主编《反腐败论》,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注释:

[1]毛泽东:《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134页。

[2]毛泽东:《致雷经天》(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书信选集》,110页。

[3]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选集》,522页。

[4]毛泽东:《以自卫战争粉碎蒋介石的进攻》(1946年7月20日),《毛泽东选集》,1188页。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500~501页。

[6]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152页。

[7]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邓小平文选》第1卷,215页。

[8]毛泽东:《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1957年3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99页。

[9]邓小平:《军队整顿的任务》(1975年7月14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15页。

[10]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177~178页。

[11]邓小平:《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4月10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402~403页。

[12]邓小平:《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4月10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402~403页。

标签:;  ;  ;  ;  ;  ;  

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考察_官僚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