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差异_哈贝马斯论文

哈贝马斯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差异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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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以其社会批判理论而著称于世。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哈贝马斯在创立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时借助并歪曲了马克思的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本文就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涉及的几点主要分歧进行论述,旨在划清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的界限,揭示哈贝马斯意识形态理论的错误实质。在意识形态斗争日益隐蔽复杂化的今天,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歧

确定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建构意识形态理论的前提。哈贝马斯和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明显分歧。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形态是“虚假的意识”,马克思则认为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需要,哈贝马斯断定只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意识形态,即“虚假的意识”意义上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才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精华,他认为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否定性的、贬义的,必须把它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后期使用的中性概念区别开来。哈贝马斯解释说,如果把意识形态概念界定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就必然使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丧失了革命的批判理论的本性。

马克思在其集中阐述意识形态理论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确有把意识形态当做“虚假的意识”的用法。但是,它指的不是意识形态概念,而是特指受黑格尔影响的思辨唯心主义和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显然,哈贝马斯把马克思对以往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虚假性的批判理论混同于意识形态概念本身。

众所周知,“意识形态”(Ideology)不是马克思第一次使用的。这个词最初出现于19世纪初,由法国哲学家、政治家特拉西( 1756 —1836)首先在《意识形态概论》一书中使用,其含义为关于观念的理论,他的主要任务是想通过对认识的起源、界限等问题的研究,为经济学、政治学等建立起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时引入了特拉西的“意识形态”一词。那么,“意识形态”一词在马克思那里有几种用法呢?事实上,正如有的论者正确阐述的那样,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意识形态”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虚假的意识”,二是指“观念的上层建筑”。(注:参见杨生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问题》,《哲学研究》1997年第9期。)问题在于, 马克思在什么情况下把它用做“虚假的意识”?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用做“观念的上层建筑”?

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意识形态的“认识内容”和意识形态的“客观存在及其阶级作用”两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意识”是就以往的意识形态的认识内容而言的,特指当时德国流行的、受黑格尔哲学影响的思辨唯心主义以及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不是指“意识形态”概念本身,这符合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时的实际情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正是在批判了历史唯心主义错误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认为,以前的意识形态尽管表现形式多种,但这些意识形态都主张观念统治世界,都从所想象的、所设想的意识出发,而不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实际活动出发,“以往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排除人类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认识的主观与客观分离,造成以往意识形态在认识内容上的歪曲和“倒现”,以至于形成了“虚假的意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还从阶级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两个方面进一步揭示了“虚假的意识”形成的原因。阶级地位的不平等是虚假意识产生的阶级根源,“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阶级利益和人类利益的混淆,是虚假的意识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从意识形态的“客观存在及其阶级作用”看,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真实的意识。在马克思看来,尽管以往的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以“虚假的意识”为基础的,但它们在阶级社会中又客观存在并且起着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作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事实。就此而言,意识形态又是“真实的意识”,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虽然以往的意识形态是“倒现”着社会存在,但这毕竟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实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 页。)正因为意识形态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反映,所以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直接称做观念的上层建筑。马克思说:“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 —42页。)而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关于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的一段话,就是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这就清楚明白地表明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指的是“观念的上层建筑”。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确有过把“意识形态”一词用做“虚假的意识”的情况,但这是专指受黑格尔哲学影响的思辨唯心主义和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不是指意识形态概念本身。马克思赋予了意识形态概念以科学的含义,使它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强调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具体地说,意识形态就是从特定阶级利益的立场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表现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原则、行动纲领、价值标准和社会理想的观念的上层建筑。

二、对意识形态批判问题的理解的分歧

有意识形态的客观存在,就有人们对意识形态的反思和批判。哈贝马斯和马克思在对意识形态批判问题的理解上同样存在着明显分歧。这些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意识形态批判本身的理解不同。法兰克福学派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意识形态与批判联系起来。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弗洛姆等人都认为批判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并主张对社会的批判必须采取意识形态批判的形式。哈贝马斯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这一传统,明确将马克思主义称之为“意识形态批判”。在他看来,既然意识形态是以“虚假的意识”为基础的,那么就必须对它进行批判,因此,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是意识形态的批判,“意识形态从本源上讲同意识形态批判是一回事”(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哈贝马斯把意识形态的本质理解为意识形态的批判,言下之意是,无产阶级没有必要同资产阶级进行现实的斗争,只要对它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就行了。可见,哈贝马斯这种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

诚然,马克思同样认为意识形态具有批判的功能,同样认为对意识形态要坚持一种批判的姿态。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锋芒所指向的只是那种虚幻的、歪曲的、唯心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意识形态的本质理解为批判,相反,他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只能是对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是观念的上层建筑。马克思一贯强调:“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第二,对意识形态批判对象的理解不同。哈贝马斯主张,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批判对象应由政治经济学批判变为科学技术批判。科学技术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的批判对象,是因为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意识形态。“在发达的工业国家,科学技术不仅成了一种为和平的和令人满意的存在奠定基础的主要生产力,而且也变成一种使一个同群众隔绝的管理上的高压统治合法化的新的意识形态。”(注:哈贝马斯:《对马尔库塞的答复》,第14页。)一方面,哈贝马斯承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政治经济学作为主要对象加以批判,抓住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和要害——“公平交换”观念。哈贝马斯说:“到了十九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英国和法国已经发展到了马克思能够从生产关系方面来重新认识社会的制度框架,并且能够同时对等价交换的合法性基础进行批判。马克思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形式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做了批判:他的劳动价值学说撕下了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的外衣,而自由的劳动契约的法律关系就是披着这件外衣掩盖了给雇佣劳动关系奠定基础的社会权力关系。”(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又认为马克思这种批判只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有效,它已不再适用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了。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现了国家干预,“公平交换的意识形态瓦解了,人们也就不能再用生产关系直接地批判统治制度了。”(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必须让位于科学技术的批判。

客观地讲,哈贝马斯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后果的担忧并不是多余的。并且,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来体现对人的关怀,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哈贝马斯没有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总体来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而只是把它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才有效的理论,这样就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简单化了。更为严重的是,哈贝马斯不从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方面去进行意识形态批判,而以一个属于生产力范畴的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的批判对象,这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的批判对象必须确立在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上。对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批判,必须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对立入手。不管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实质就在于用理论上的“合理性”去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只有揭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欺骗性、虚伪性,并采取实际的无产阶级革命行动,才能达到意识形态批判的目的。

第三,对意识形态批判的辩证态度不同。如上所述,哈贝马斯把意识形态看做一个否定性概念,是一种“虚假的意识”,意识形态就意味着歪曲、掩盖甚至欺骗。因此,他认为,意识形态批判也应该是否定性的。如果说哈贝马斯对旧式的意识形态不满,那么他对科学技术新的意识形态就更持一种全盘否定的态度,因为,哈贝马斯认为它比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当今的那种占主导地位的,并把科学变成偶像,因而变得更加脆弱的隐形意识形态,比之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加难以抗拒,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它在掩盖实践问题的同时,不仅为既定阶级的局部统治利益作辩解,并且站在另一个阶级一边,压制局部的解放的需求,而且损害人类要求解放的利益本身。”(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哈贝马斯对意识形态采取完全批判的态度,没有看到意识形态批判与意识形态继承的辩证关系,这是不科学的。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诉诸了某种还原论,他试图采取全盘批判的态度找到某种前意识形态的事实和价值,并指出一条通往非意识形态的道路。在阶级社会这只能是一种幻想,因为意识形态批判本身也从属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批判充其量只是对某种意识形态的疏远,而不是对所有意识形态的否定。

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批判问题上采取了辩证否定的态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对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必须采取批判的态度,要批判其反动实质及其虚伪性;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认为意识形态的发展具有历史的继承性,每个时代的意识形态主要反映该时代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同时又保留着历史上的反映以往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某些思想材料。意识形态需要批判,同样,意识形态也需要继承。批判其腐朽、陈旧的东西,继承其有价值的养料,这是意识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四,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不同。哈贝马斯对当代资本主义保持着批判的态度,他对科学技术革命条件下资本主义的矛盾作了比较现实的分析和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被统治阶级的欺骗和腐蚀,强调了意识觉醒和理论批判的重要性,这无疑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批判只停留在理论上的批判,这是不彻底的。事实上,意识形态批判不能简单地停留在理论批判的层面上,还必须揭示其现实存在的阶级根源。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最终消灭了意识形态存在的现实基础,这些意识形态才会彻底地消失于历史舞台。

哈贝马斯忽视了克服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危机的社会阶级前提,他否认了实际的革命运动,没有认识到:“无论为了使这种共产主义意识普遍产生还是为了达到目的本身,都必须使人们普遍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只有在实际运动中,在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页。 )强调“批判的武器”而否认“武器的批判”,使得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陷入了困境。

相反,马克思则建立了以实践为基础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它包括三个环节:首先,以实践为基础,把意识形态中颠倒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其次,以实践为基础,揭示意识形态产生的阶级原因。意识形态批判必须通过对社会阶级关系实践的分析,揭示意识形态所代表的阶级立场。最后,意识形态批判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批判的层面,意识形态批判最终需要付诸实践,因为把理论引向神秘的原因在于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48页。)

当然,马克思在强调实践批判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理论批判的作用。强调实践批判和理论批判的统一,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特点。

总之,哈贝马斯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批判本身、意识形态批判对象的把握、意识形态批判的辩证态度以及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等方面的理解上存在着明显分歧,他们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有原则界限。

三、对科学技术的本质认识的分歧

哈贝马斯与马克思意识形态的根本分歧还表现在对科学技术的本质的不同认识上。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所以意识形态的批判主要表现为对科学技术的批判;而马克思则始终认为科学技术是重要的生产力。

事实上,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的命题是由马尔库塞提出来的。哈贝马斯接受了他的命题,并以更加明确、更加系统的方式把科学技术为什么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向世人揭示出来了。那么,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为什么是意识形态呢?综观哈贝马斯的思想,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得科学技术已成为剩余价值的独立要素,因此,“同这样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相比较,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的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这必然导致人们的阶级意识淡化,民众渐渐倾向于非政治化。其次,由于科学技术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行政机构都取得了合理化的形式,政治让位于科学技术,“政治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导向,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从而使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起到了使公众舆论非政治化的目的,“它不管实践问题,因而也不管关于接受似乎只涉及民主的意识形态的标准的讨论”,“随着实践问题的排除,政治舆论也就失去了作用。”(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只关注技术问题,而不关心政治实践问题、人的解放问题,公众舆论只起着投票选举领导人的作用,而不开展对大政方针的公开讨论。概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论证,达到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辩护的目的,因此,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

哈贝马斯注意到了科学技术被资产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科学技术的消极影响,并提醒人们对此要有所警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则是错误的。

首先,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混淆了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关系。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作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混淆起来,把科学技术本身同资本主义社会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混淆起来。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被用来为维护统治服务,成为社会对人进行压抑、操纵的有效工具,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局面不是由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决定的,而是由其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和压抑,表面上看似乎来源于科学技术,而实际上它恰恰来源于由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对科学技术的利用。

其次,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夸大了科学技术中价值因素的存在,用价值因素取代科学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背景,会渗透到科学中,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起着世界观、舆论等导引作用;另一方面,科学本身也向意识形态渗透,从而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出,科学技术就是意识形态,不能用科学技术中的价值成分否认科学技术中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真”是科学技术得以成立的首要条件。

最后,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混淆了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交叉的地方,但不能完全等同。意识形态ideology,是从希腊文idea和logos演变而来的, 而社会意识形态则是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意识形态这个词在马克思以前就已经使用了,而社会意识形式是马克思以后才开始用的。它们的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意识形态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它不包括科学技术,是社会意识形式当中排除了科学技术的一种思想体系,所以它常有观念上层建筑的性质。科学研究毕竟是一种自由的精神生产活动,它不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没有阶级性。社会意识形式则是人们对包括人类的生产活动在内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意识形式除了包括政治法律观点、文学艺术、道德、科学、宗教、哲学以外,也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科学技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的精神产品,而不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

与哈贝马斯不同,马克思则始终把科学技术归属于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属于知识形态的生产力,是构成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科学技术“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35页。)。科学技术的社会本质有别于哲学、政治、宗教、艺术等知识形态,它内在地联接着劳动者的体能、技能和劳动工具,具有技术实现的需要和可能。一旦它被应用于物质生产过程中,就会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对自然、社会进行改造的技术,成为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因此,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能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发生革命性变化。马克思始终未把科学技术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而是将它称为“头等生产力”。

马克思区分了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概念,强调“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技术”,科学地揭示了科学技术的社会本质,与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的错误观点有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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