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及对策_保险论文

制约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及对策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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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保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可达70亿元,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的保险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主要表现在:

1.险种少

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

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致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

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

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他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三,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

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定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

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代理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代理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代理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

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对策

(一)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国内旅游保险意识不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宣传不够。旅游管理部门应与保险公司、旅游企业密切联系,利用各种传媒渠道,对旅游保险的内容、作用和投保方法等做广泛的宣传并注意扩大宣传对象范围,制造浓厚的保险氛围。

首先,提高旅游者对保险的认识,结合各种保险案例,及时做好宣传。如美国“9·11”事件后,旅游保险额增加20%-30%。美国最大的旅游保险商、位于威斯康星州的史蒂文斯波因特旅行护卫国际公司的发言人丹麦金尼蒂说,在“9·11”事件之前,美国只有8%到10%的旅游者购买保险,而他估计现在已有30%到50%的人购买保险了。

其次,增强旅游企业对保险的重视程度。在旅游系统内部,利用各种报刊、简报、会议,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宣传旅游保险的意义。有关部门可利用每年的淡季时间对旅行社外联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保险意识。同时,我国各驻外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可作为保险的代理人,成为海外旅游社与国内保险公司的桥梁与纽带,积极争取海外保险业务。

第三,在国家“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中增加旅游保险的内容,或利用旅游热点事件适时向新闻媒体输送专稿,随时点醒群众的保险意识。

第四,通过专业或旅游网介绍旅游保险的产品特点和购买指南等内容,多层次、多角度的普及宣传旅游保险知识。

(二)完善旅游保险制度,严格保险责任

(1)制定并完善一套能与旅游企业并驾齐驱的旅游保险制度与体系,以解决旅游保险滞后于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2)制定出一套便于各种类型游客投保的制度方法。

(3)制定并完善一系列灵活多变、多口径的保费、保额与费率的比例,以适应国内、国外不同的旅游市场。

(4)严格保险责任,必须尽量在条文条款上做到明确化、严格化。

(5)提高保险金额。允许海外旅游者在保险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打破20万元的最高限度,多投多保,做到内外有别。

(三)强化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

首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旅游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新的旅游保险条例。同时,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把旅游保险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一方面要在办量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年检等活动中,将旅游责任保险的开办程度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并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使之制度化、长期化,有效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依法强调旅行社有向旅游者介绍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正式施行后,努力使旅行社真正成为普及旅游保险的主要渠道。

其次,对旅游保险的落实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旅游保险是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旅游局应明确规定在旅游外销中必须加收保险费,并注明投保公司,外销中不收保险费,或收了保险费不投保及投保于外国保险公司均属于违反国家旅游价格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年进行的旅游价格检查中要将此情况列入检查项目,对违反规定的旅游企业和主要领导人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积极稳妥地开放旅游保险市场

这里的关键是,必须加大保险市场的开放力度,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保险经营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竞争,完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积极转变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在竞争中增强自身实力,在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建设的同时推动我国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当前最要紧的是化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完善服务体系,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

(五)以良好的合作关系拓展业务范围

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增强沟通和拓展业务范围,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开展旅游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之间需要互相协助。它们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需要共同交流各自的经验教训、研究联合促销的策略、加强行业的自律、提高整体素质以体现“整体效应”,共同将旅游保险市场这块“蛋糕”做大做好。如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了旅游救助保险险种。该险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险业联合拓展业务已有成功先例,如武汉地区的中国人寿、太保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公司,将其旅游意外险业务统一交由武汉旅游险共保办公室受理,各公司通过“共保”,对旅游意外险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费率、统一赔付,保费收入和陪付金额按比例由六家人寿保险公司分摊。这一举措可以说是我国保险业联合的一个典范。

其次,开发旅游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需要与游客、旅游企业建立起精诚合作的关系。游客和旅游企业是旅游保险业的衣食父母,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用优质的服务树立信誉,扩宽销售渠道,提高旅游保险销售额。

第三,旅游保险公司应在旅行社、交通部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旅游服务网点设立广泛的代理机构,积极探索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等现代保险手段。现阶段,应顺应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在各代理网点适时推出简便旅游保险套餐,真正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分销渠道,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品。

(六)以互联网电子商务推动旅游保险的国际化

开展旅游保险业务与网络技术相结合,有利于实现旅游保险业务的现代化。投保人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保险服务,由银行将保险费划入保险公司。而对于提供服务的公司而言,由于客户自己拨号上网,自己完成申报程序,节省了保险公司的人力销售和广告成本。全“e”过程适应了网络时代的消费需求,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完全线上的产品,也可以选择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产品;可以一次购买多份产品,在有效时间内随时使用,整个投保程序简单、快捷,客户通过网络就可在几分钟内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即网上投保、核保、支付、承保和出具电子保单等。

(七)搞好旅游保险设计

(1)扩大保险对象的范围。应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出游者提供合宜的保单。

(2)适当增加保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旅游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中规定,总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只有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仅为人民币800元;《旅游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对国内旅游客人境旅游、出境旅游的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只分别规定了8万元和16万元人民币的下限。这样的规定无法解决部分旅行和旅游者特别是海外旅游者的现实要求。因此,搞好旅游保险设计、适当增加保额,方能够促进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3)进一步规范险种。由于旅游保险主要是通过其他网点代理销售,因此,在险种的设计上要尽量规范化,便于操作。

(4)做好市场细分。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市场几乎是一张保单面对所有人,这就造成了保险的针对性不强。一方面,造成保单的承保风险过大,保费过高;另一方面,游客和所要转嫁的特种风险无法转嫁。当务之急就是要尽量细分旅游保险目标市场,这样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与保险业务的经营者之间才能做到双向选择、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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