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关系与模式研究_wto论文

WTO规则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关系与模式研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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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如何在我国信息政策法规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间找到平衡,以求得WTO规则在我国的有效适用,成为我们的研究课题。

1 WTO规则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关系

WTO倡导的基本规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争端协商解决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等。在WTO框架下出台的、直接涉及信息产业领域的协议主要有4个,即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I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基础电信协议》(AB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技术中立原则体现在上述协议的有关条款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也与信息产业有关,正在议决中的关于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新规则也与信息产业直接相关。这4个协议在最大限度上把国内信息产业推向了国际市场。

我国已建立起由科技信息政策、社科信息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高速公路”发展政策等多个相关政策共同组成的具有开放性、层次性、兼容性的科学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WTO规则中的多个协议和条款, 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体系间既有冲突,也有协调。

1.1 WTO规则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间的冲突

我国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信息政策法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与WTO规则框架存在着种种冲突,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1)信息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在信息产业立法和政策法规建设上还不完善。既存在立法滞后、制度尚不健全的“真空”,也存在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的现象。具体而言,在信息行业内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由于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利益难以协调,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已有的政策法规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恶性竞争、盗版软件、走私贩私和少数部门垄断经营等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在有些领域,立法滞后于发展,这一点在电子商务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我国信息产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2)缺乏透明、统一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逐步对外公布有关法律,特别是外经贸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但一些政策的制定程序、法律体系缺乏透明度。有些地方和部门依然通过内部文件办事,下发“内部掌握”的文件,擅自设置审批程序,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一些政策出台前未向企业披露,出台后也缺乏信息通报,使得一些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不知道该领域的相关政策,有时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给投资者造成疑虑。如电信业、邮电分管、政企分离调整虽结束,但未形成配套的电信法,实际起作用的是名目繁多的“内部”法规或地方法规。

(3)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些限制。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限制,有对投资领域的限制,也有对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的限制等。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凡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入。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具有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成为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绊脚石。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增加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保证政策的统一实施,保证外资对我国信息产业领域的积极参与,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1.2 WTO规则与我国信息政策法规间的协调

WTO确定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等,为我国调整、修改、制定与其相适应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我国在WTO规则框架下对信息政策法规进行了必要调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基本协调。

(1)信息技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由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上签署的《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宣言》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宣言提出从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分4个阶段削减信息产品的关税,每一阶段减少关税25%,通过4个阶段将关税减至零。我国承诺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减让表中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

(2)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在摩纳哥举行的GATS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上,125个缔约方正式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包括《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该协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消除贸易壁垒、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在《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重点确定了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则允许成员方在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结束前,提出其在基础电信领域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逐步取消多种服务领域内的大部分限制,包括分销、银行、保险、电信、会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与商务和计算机相关的服务;承诺加入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

(3)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4月15日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减让表,就是通常所说的《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四议定书”所附的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豁免清单。WTO成员在各自的减让表和豁免清单中,就基础电信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水平。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两年,即2003年已允许50%的外国普通股本参与经营增值电信服务[1] 和寻呼服务;允许49%的外国普通股本在5年内参与经营移动语音业务和数据业务;在6年内参与经营国内服务和国际业务。

我国信息管理部门根据WTO的规则和对外承诺,调整了有关的信息政策法规,将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有歧视性、违反公平贸易原则和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清理、修改或废止,初步建立起了一个与WTO规则相协调的,基本具有开放性、层次性、兼容性的科学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

2 我国信息政策法规模式

加入WTO五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对现有的信息政策与法规进行了有步骤、有计划的修订、增补和废止,从而使WTO规则在国内间接适用得到了贯彻和实施,推动了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2.1 提高了信息政策法规和管理的透明度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的制度、政策和法规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世贸组织,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彻底清理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废止、修订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了需要实施的,并明确了实施这些政策法规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政策法规和管理的透明度。

(1)有计划地修订、增补和废止了相关的信息政策法规。近年来,我国共清理了2300多件法律法规,还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政策,调整或者取消了一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条款。在信息政策法规方面,在加快《电信法》等法律立法进程的同时,由立法机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

(2)及时对外公布了需要实施的信息政策法规,提高了信息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1999年起,政府部门开始了社会信息上网,政府门户网站成为社会服务的窗口;2001年国务院提出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模式;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了指导政府信息化的文件《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外经贸部设立了WTO通报咨询系统,开通了WTO咨询网[2]。作为中国政府WTO咨询点的重要窗口,信息产业部面向业界多次召开开放式的政策通报会,并将此形式固定为年会制度,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3]。

另外,还改革了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了审批透明度。定期向世贸组织通报我国外资政策变动的情况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

2.2 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入世之后,我国认真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入世第一年就大幅下调了533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降至12%。在信息产业领域,我国已经承诺遵守《信息技术协议》,取消该协议所覆盖的所有产品的关税。2002年,对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大、中、小型计算机、喷墨、激光打印机、传真机、电阻器、电位器、晶体管及集成电路等122个关税税目的主要信息技术产品实行零关税。占我国信息技术产品总税目的49%。对手机、局用程控交换机、光传输设备、网络设备、针式打印机及电容器等产品实行3%的低关税。

2.3 完善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的领域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舆论普遍认为,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世贸组织成员,在履行承诺、承担义务方面交出了出色的答卷。2002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市场准入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以及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等16个下属机构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首次过渡性审议。2003年12月17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又顺利完成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二次过渡性审议。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智利等成员对我国在履行承诺和参与过渡审议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给予了积极评价。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是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新任总干事素帕猜说,“中国至今所做的一切符合加入WTO承诺。”[4]

2.4 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信息产业政策

加入世贸组织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我国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在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

(1)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3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规定》及新《目录》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信息产业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作了第二次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电信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依据,同时也是电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该《目录》的颁布和实施为电信业务经营拓展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繁荣业务,推动市场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监管和业务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5]。

(2)出台了第一个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02 年批准颁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信息化规划,发展目标主要是电信运营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7%以上,网络规模容量位居世界第一,基本满足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水平和规模进一步提高,其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3.3%等。

(3)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此外,2002年信息产业部先后颁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等部门规章,还出台了《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维护电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开放的、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对进一步规范电信建设市场,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为电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基础。

收稿日期:2006—09—08

注释:

①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服务者通过改进用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或者通过提供存储或检索服务从而增加其“价值”的电信服务,主要包括在线数据处理、在线数据存储及调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语音信箱等

② 龚雯.外经贸部WTO咨询开通.人民日报,2002—09—13(5)

③ 娄勤俭就“电信业发展政策通报会”答记者问,2004—02—19 20:43,转自:人民邮电报,http://it.sohu.com/2004/02/19/89/article219138923.shtml

④ 何振红、武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变化在不经意间发生.http://www.sd.cei.gov.cn/zh/jjdt/gnjjyw/moban-12.02.htm

⑤ 电信管理局局长苏金生谈新调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新华网(2003—03—28 10:38:48)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3/28/content_803811.t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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