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实用主义道德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实用主义道德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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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以把市场经济和实用主义的道德理论放在一起来谈论,是因为我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是密切的联系。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始终有一定的道德规范体系与之相适应,它们是稳定和调节西方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西方市场经济体系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规范体系都必以一定的伦理道德理论为基础,而实用主义的道德理论正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种。不过,这里所谓实用主义不是指那种被许多人理解的、似乎仅仅主张追逐个人私利的理论,而是杜威等实用主义哲学家本人的理论。

当前中国在经济上正转向市场经济轨道,为了使其能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同样必须有一定的道德规范来维系,中国的市场经济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并应具有中国特色。这与西方市场经济自然有重要的区别。用来维系它的道德规范体系必然具有相应的特征。它必须像中国宪法所规定的那样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它也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思想。然而,既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它就必须借鉴那些体现了市场经济特征的西方道德理论。

尽管市场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即已有萌芽,但作为一种经济体制的现代市场经济毕竟是西方首先发展起来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也由西方最早较为完整地建立起来。这些道德规范虽然打上了西方文化传统以及各种独特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与中国国情不尽适应。但它们毕竟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规律对道德的要求,换言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不同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对道德的需要。因此,正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的体制一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也必须借鉴西方的有关理论。在这方面,实用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西方较有典型意义的道德理论体系的标本,因为它可谓较为集中地体现了西方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一、实用主义论道德与经济的关系

1、经济过程的道德含义

关于经济过程具有怎样的道德意义,杜威和塔夫茨(J.H.Tufts)合著的《伦理学》一书提出了如下三点:1、经济过程为人们提供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所必须的手段,从而是人们获得幸福的前提;2、经济过程影响人的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培育;3、经济过程是人们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条件,是道德由个人转向社会的桥梁。

第一点涉及经济与道德上的幸福观的关系。在这点上,实用主义哲学家大体上继承了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传统,把经济、财富当作获得幸福的前提。塔夫茨说:“由工业和商业所满足的需求在伦理学上是一种善,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至少是一种更完满的生活的可能因素。财富即使不可无缘无故地与幸福(weal)等同,也是它的一个可能的条件”。(〈杜威中期著作集〉第5卷P436)。在此值得指出的是:实用主义哲学家所谓幸福不只是物质上的享受,也包括(而且更强调)理智的、美的等精神上的满足,后者同样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既然幸福以经济为条件,是否可以为了获得这种条件而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果财富只是靠剥削或掠夺而得,为少数人所控制,无法作到公平分配,那就不能成为多数人获得幸福的条件。为此,塔夫茨把财富(Wealth)和财产(Property)区分开来。财富指可供满足需要的产品,财产指对产品的占有,不一定直接供享用。“财富意味着对产品的享用和需求的满足,而财产具有排除利用或占有的意义。因此,财产的增加可能要减少公众占有的份额,尽管财产占有者可能增加自己的享用”(P436)。财产的占有和利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是否成为幸福的手段,主要取决于它是否用来增加或减少用来供享用的财富,即是否可增加人们获得幸福的条件。而这涉及到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这样,关于幸福的问题就与伦理学上的正义(Justice,或译公正)问题相关了。总之,在经济与幸福的关系问题上,实用主义哲学家所关心的是如何增加保障满足人们的需求的物质条件,财富如何占有较为恰当,也以其能否提供这种满足为标准。他们的这种观点与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加于实用主义的观点似乎有较大距离。

第二点涉及经济与人的道德品行的关系。这里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经济过程能够影响人的道德品行的形成,即经济对道德有制约作用。“通过其所体现的困难,所涉及的工作,以及所产生的刺激,经济过程对培育技能,远见卓识和对自然的控制,对形成品德和刺激出类拔萃的抱负,具有强大的影响。”(P435)。在此,作者实际上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道德领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二是经济过程对人的道德品行的形成可以有不同的方向的影响。伦理学的使命是使其朝向健康的方向,尽管经济(财富、财产等)是道德的前提,但并非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需要的满足,财产的占有等)本身就是道德的。例如,就财产占有来说,它既意味着使人具有力量,享有自由,从而是肯定人的人格的必要条件。但它又促使人贪婪,对他人冷酷无情。经济活动和过程究竟是否合乎道德还要看它们是否能尊重人的人格,保障人的自由。“即使从满足人的需要方面说,生产数量也不是唯一要考虑的……并不是任何一种和每一种需要的满足在道德上都是善,这要看需要的性质,由于需要的性质反映了有此需要的人的性质。经济过程及由它所提供的财富的道德价值就必然取决于产品与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家,我们根据外在产品或商品来估价,作为伦理学者,我们根据一定的生活质量来估价。我们首先必须问需要的满足是怎样影响消费者”(P437)。这就是说,对经济活动的评价不能只看它的市场价格,还要看它的道德价值,它是否尊重人的人格。对任何经济过程,我们都应当寻问:“它促进还是窒息智慧,它是否必然使工作变得单调乏味,它促进还是妨碍自由”(P438)。如果只是立足于占有财富而忽视人的自由,那实际上停留于动物的本能冲动的水平。这当然是不足取的。

上述第一、二两点最后都涉及到应当以及如何在经济活动和过程中贯彻正义原则问题。而这正是塔夫茨提出的道德的经济意义的第三点所要谈论的:经济活动既是个人的活动,又是集体的、社会的活动,是个人走向社会的必经之道,从而也是道德的社会性的决定因素。“经济过程具有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通过分工、合作、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它赋予社会有机体性质一个基本的表现。在社会中,各个成员彼此互为目的。财产也不只是一种占有,而是一种‘权利’,如同其他权利一样,它涉及到了社会为什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支持个人的利益和要求”(P435)。这里作者实际上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经济关系(特别是市场经济关系)是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纽带。他认为,人类从其历史早期起,就是处于相互依赖关系之中,每一个人都不能离开他人而生存。“如果没有友谊,爱,怜悯,同情,沟通,合作,正义,权利,责任,人就会失去几乎所有给予生命以价值的东西”(P439)。如果说在历史早期人们靠血缘纽带联系,后来又通过“主奴关系”来联系,那末从近代以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建立在“现金交易基础上”,也就是市场基础上。他们的一切需求都可以通过市场买卖来满足,甚至自己的劳动力也可象其他商品一样出卖而无损自己的人格,因为这种交易以自尊(self-respect)和平等为特征(P440)。作者由此认为,人们在市场上也可为自己的行为找到道德评判标准,通过市场经济,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就具有了社会意义。

2、经济活动应遵循的道德原则

市场经济是否会自发地建立起“正义”的道德规范体系呢?回答是否定的。在本书以及杜威后来的许多著作中,作者一再对西方市场经济所造成的道德失落现象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他们认为,虽然经济活动为人们的行为的社会意义奠定了基础,但要使这些行为成为正义的道德行为,必须为经济活动确定恰当的道德规范。这正是伦理学的任务,如何为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制定道德规范,本书也有所论述。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提一下他们关于一切经济活动和过程都必须遵循的一般道德原则。在本书中他们提出了如下七条。

第一,“财富和财产应从属于对人格的尊重”。这一条强调的是不应过分看重物质生活,尤其是少数个人的物质生活,而应更多地注重精神生活,尤其是人的道德情操。“一个人如果只是满足于口腹之欲而失去生命力和效率,就是不道德的;一个社会如果把财富和财产看作终极的东西,那不管用‘自然权利’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就都是把手段置于目的之上,从而是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P460)

第二,“财富应以活动为转移”。人们应当把创造性的行动、实践和生活本身看作是最高目的,而对财富等具体的物质的满足则是次要的。“就个人来说,生活的最高方面在于积极和确定的成就,在于在行动中实现目的。思想、发现、创造较之欲求的满足或对产品的迷恋标志着更高的价值”(P460-461)。这是实用主义的一条根本的原理(生活和行为的过程比其结果更为重要)在经济—道德问题上的运用。

第三,“公共服务应与财富同步”。作者声明,他并不是主张财富应当按比例用于社会服务,而只是认为,无论是斯宾塞式的个人主义者或主张“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同意应当有公共服务。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社会必须在经济上为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公共秩序和教育以及美和宗教需求的满足等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个人也必须给社会作出贡献,并以此将自己纳入社会中,成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员,与社会同步前进。(P461-462)

第四,“工商业中由个人方式向集体方式的转变要求在道德上也有由个人类型向集体类型的转变”,这也就是在道德上由个体本位转向集体本位。“个人不可能单独是道德的。现代实业的集体主义导致了集体的道德。正如个人不可能反对合并一样,个人道德必然让位于更健全的或社会型的道德”(P462-464)。这里主要意思仍是认为个人应当纳入集体和社会之中,与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正因为如此,尽管实用主义哲学家维护个人主义,但又要求对之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一种“新个人主义”。

第五,“为了适应向联合体和联合所有制的变化,必须找到恢复个人控制和个人负责的道路”(P464)。在经济的社会化和集团倾向化日益加强、个人日益为集团所吞没的情况下,仍然必需尊重和发挥个人(包括公司的经理、股东以及集团中的各种人员,等等)的个性和人格,特别是维护个人在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作出决定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作者由此提出要反对“有限道德责任”的理论。

第六,“为了对付非人格的机构,社会必须要有更大的公众性,更完备地用法律来表达道德规范”(P465)。这里指的是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对那些非人格的经济机构加以制约。目的还是保障人的个性的自由。作者强调舆论监督和立法在这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七,“社会每一成员都应当分享社会的财富及由其所造成的价值。”(P466)。这是几条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作者把关于社会成员究竟按怎样的比例以及什么方法来分配财富当作未决问题。但指出其基本的原则是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就是必须作到公正(Justice)和民主。“财富的生产、分配、占有都必须是公正的。就是说,促进每一社会成员发挥个性,同时每一个人的作用总是作为一个成员,而不是一个人”(P466)。在本书以及杜威后来许多著作中,他们一再强调经济过程的基本道德准则在于公正。例如给予每一社会成员所必须的服务,使他们能保持自己内在的人格,在分配上防止过剩与不足。

实用主义哲学家提出的上述道德原则是否虚伪,在其后面是否还有其它隐蔽性的东西,这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至少从其直接的意义上说,他们是企图给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定较为公正合理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一点与他们个人的道德品质(如他们是否具有善良意志的人)也并无直接联系。他们之所以大声疾呼“公正”,“平等”等原则,是因为只有宣传这些原则,才能建立起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行所需要的道德规范。

二、市场经济与实用主义的个人主义

1、市场经济与个人主义的联系

市场经济与个人主义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这是现实生活中几乎每日每时都可遇到的事实。如果对市场经济笼统肯定,对个人主义笼统否定,这在理论上必会自相矛盾。这种矛盾实际上表现了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道德理论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即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又要超越和批判个人主义。杜威等实用主义哲学家有关这方面的理论也体现了这种特点。

关于实用主义维护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实用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这无论在中国学术界还是实用主义哲学家本身中大概都不会有多大异议。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个人主义在美国也被公认为与这种经济体制有着内在的联系。作为最具有美国特色的实用主义哲学也自然最能体现这种联系的特征。事实上,当杜威、塔夫茨等人谈论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时,总是将其与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有时把这种经济就叫作“个人主义经济”,把这种个人主义叫做“经济个人主义”。但是,作为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们对市场经济本身的矛盾及其在道德上的矛盾都有所察觉。因此对这种个人主义,他们既有所肯定,又企图超越,企图对它们加以改造,使之更能适应西方社会的发展和人本身的发展的要求。这集中地表现在他们对旧的个人主义,即所谓“经济个人主义”的批评上。

2、对“经济个人主义”的评判

杜威和塔夫茨等人把早期功利主义思想家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人所主张的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经济体制看作是经济个人主义的典型形式,并明确肯定它在历史上所起过的积极作用。例如,由于它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人格,为个人摆脱了各种限制,从而调动了个人的创造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去积极地行动,他们在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促进了产品在数量和品种上的增加和质量上的提高以及各种服务的改进,从而使整个经济得到发展。这种经济上的发展又促进了人们在政治、宗教和道德上的自由(P468-472)。

但是,他们同时又强调不可夸大这种作用,指出“把上世纪财富生产的巨大增加仅仅归功于个人主义”,“把这一个世纪在文明和自由上的所有成果归功于个人主义”,都是“荒唐的”(P471)。他们认为,这种经济个人主义存在着两个主要缺陷:一是它不能为人保证真正的自由,二是它不能实现公正的分配。

保障人的自由,使人摆脱各种外在的,超经济的力量的依赖,曾经是密尔等早期功利主义者的美好目标。他们天真地相信,通过市场上平等的竞争,可以实现这个目标。然而,实用主义哲学家认为,自由竞争只能提供形式上和外表上的自由,不能提供实际和真正的自由。例如,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促进了分工和机器的使用,而这使人们的技艺更专门化和狭隘化,越来越失去寻找工作的自由。“从理论上说来,谁也没有被强迫去劳动,每一个都可以自由地去选择是否工作以及作什么工作。实际上,选择的自由就其价值说取决于可供选择的是什么。如果意味着要么干这个,要么挨饿,那这种自由就没有多大价值”。(P472)。个人的人身依附和暴力威胁虽然被排除了,但饥饿的威胁比暴力更使人失去自由。自由订立契约外表上双方平等,实际上契约无非是强者剥削弱者的手段(P473-474)。

“公正”的情况也是这样。尽管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们相信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因而是公正的。然而,“在大部分商业和服务的交易中,双方是不平等的”(P473),因为他们所处条件不同,实际所得也不同。那些支配着大的经济机构和先进技术的少数强者往往可以压倒其竞争对手。因此,“在现在的条件下,个人主义不能保证、也往往不能允许公正的分配”(P476)。通过竞争,少数强者的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但这以牺牲多数弱者的人性为代价。

尽管杜威等实用主义哲学家对个人主义的批判不见得深刻和全面,但他们(特别是杜威)对个人主义并不是一味赞颂,对把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经济利益,特别是追逐个人私利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主义表示非议,则是没有疑问的。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赞成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而只是意味着他们要求克服上述缺陷,把个人主义建立在更为健全的基础上,使之更能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人的良好的道德品行的培育的需要。这也就是要建立一种新型的个人主义。

3、对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批判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国思想界,对杜威等实用主义哲学家所倡导的个人主义长期以来存在很大误解。当人们批判以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为特色的个人主义时,往往把实用主义当作典型。其实,杜威等人一直竭力批判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并把这种批判当作建立其新个人主义的前提。这里我们通过杜威关于幸福和功利的观点来进一步加以说明。

杜威等人非常强调谋取幸福在人的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认为道德观念中的种种变化会集中地表现在幸福观上。他们反对排斥人的现实幸福的禁欲主义,认为任何道德理论都不应,也不可能不谈幸福。那些外表上轻视幸福,以为它不值一顾的道德家们也往往是在某种神圣的面纱下谈论有关幸福的问题。因此,对于幸福、满足、享受这些东西,应当从道德意义上予以肯定。杜威说:“无幸福的善,无满足的勇气和德行,无享用的目的,这些东西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在实践上同样是不可接受的”(《杜威中期著作集》第12卷P182)。但是,杜威特别注意使自己的观点与露骨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幸福观区分开来。他一再反对,甚至谴责把幸福归结为单纯的物质享受和个人财产的获得,他说:“幸福不是纯粹的占有,它不是一种固定的所得。如果是这样的,这个幸福就是道德家所严斥的自私,或即使贴上‘福佑’的标签,也不过是一种无聊的怠情,脱离了各种斗争和劳苦的幻想的安闲世界。它只能满足那些放荡的懦夫”(同上)。“任何一种可贵的幸福都是以美的感觉和享乐为主要成分。但完全与精神的更新、心力的培养和情绪的净化脱离的美的鉴赏,是一种软弱多病的东西,因而必然死于饥饿。”(同上)。值得指出的是,杜威的这些话并非个别的搪塞之词,而是他从早期到晚期一贯的观点。

究竟什么是实用主义的幸福观呢?杜威如下一段话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回答:“幸福只存在于成功,而成功就是作事顺利,步步前进的意思。它是主动的进程,而不是被动的成果。因此它包括障碍的克服,缺陷和弊病的根治。”(同上)。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杜威所强调的成功并非个人获得物质利益或物质享受,而只是指人们在行动中克服了种种障碍和困难,因而得以继续前进。因此,幸福和成功即存在于不断克服困难和进步之中,存在于与各种困难和障碍作斗争之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声称:“生长,改善与进步的历程较之静的收成和结果更为重要”。“只有生长自身才是道德的‘目的’。”(同上P181)。总之,不断地奋斗,不断地进取,不断地成长,这就是杜威实用主义幸福观的核心思想所在。

功利观与幸福观是密切相关的。对幸福的态度决定了对功利的态度,这里我们再提一下杜威对西方功利主义思潮的态度。杜威对近代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给了很高评价。对后者之强调法规和制度服从人的需要,把道德由彼岸世界移到现实世界以及支持各种改革等等,都表示赞赏。但他认为,“它的最大功绩是把社会福利作为最高标准而引入人的思想里”。(同上)。在此,杜威所最称赞的是把社会福利,而非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杜威认为功利主义还有很大缺陷,它未能摆脱传统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倾向:为道德行为设立一个终极和最高目的,它把获取最大限度的快乐当作这一目的。这样一来,它势必不把具体的活动和行为当作本身就具有幸福意义的东西,而仅仅把它们当作获取快乐和幸福的手段,快乐和幸福成了这些活动和行为的结果。这也就是把它们当成了可以占有和享受的东西。追求快乐和幸福不是去进行创造,而是获取创造的结果。这样功利主义就与享乐主义及财产占有欲分不开来了。尽管功利主义者批判了封建等级制度及其种种罪恶,却又默许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类似罪恶。“它为如下的倾向作了理智的确认:‘实业’不是充当社会服务的手段和个人创造力发展的机会,而是积累私人享乐资料的途径”。(同上P184)。总之,杜威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正在后者的理论未能摆脱坚持享乐主义和财产占有欲这个所有他所谓旧式的个人主义的根本倾向。杜威称这种个人主义为“粗鄙的个人主义”(rugged individualism)。它虽然也打着维护所有人的自由以及他们的平等之类招牌,实际上却被占统治地位的“金钱文化”(pecuniary culture)所歪曲了。后者恰恰维护了不平等和压迫。

4、新个人主义的基本含义

但是,杜威没有因为反对自私自利(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而要求根本否定个人主义。他认为,个人主义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是因为个人的精神和道德结构,他们的欲望和目的的形态,会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尽管以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为特征的旧式的个人主义应当予以否定,事实上,它早已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受到了多方面的谴责。但尊重人的人格和个性,发挥人的创造性和主动精神这些原则是应当保持和发挥的。杜威把这些原则当作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的根本原则。他认为现在应当作的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个人主义。

究竟何谓新型的个人主义,杜威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的基本观点是很清楚的。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内容:第一,强调道德行为的社会性,它们不应服从私人的“金钱利益”,而应服从社会改造的利益。杜威认为,旧个人主义的克服和新个人主义的建立不是仅靠把少数人对私利的追逐扩大为多数人追逐就可以达到的,“也不能通过慷慨、善意和利他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来达到。”重要的是“改造社会,促进形成新型的个人”(《新旧个人主义》,引自J.J.McDermott编《杜威哲学著作选集》1981年英文版P615、612)。第二,强调个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要使现代社会,特别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个人发挥其创造作用的条件,而不应成为奴役他们的外部物质力量。个人要使自己的行为服从社会的改造,而社会也应保障每一个人的民主自由的权利,使他们的人格受到尊重。这也正是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的先决条件。

三、实用主义的道德学说与当代中国的道德重建

当代中国的道德重建是一项多方位、多层面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的系统工程。研究和借鉴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的西方伦理道德学说是重要途径之一。如果上面对实用主义道德学说的介绍大体准确,那从这些理论中我们也可得到一些启迪。其中如下几点也许是较为重要的。

第一,更全面地看待西方伦理学的社会功能。关于西方伦理学的主要社会功能是为稳定西方的社会经济秩序服务,这大概不会有多少人会提出异议。问题是:这种功能是“善”呢还是“恶”?如果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仅仅看作由少数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及其他劳苦大众的社会,那维护这种社会秩序的西方道德学说自然只能是“恶”。然而这种过去曾经流行的观点不符合西方社会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评价。

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也是标志着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经济体系的社会。尽管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资本主义,但它形成为较完整的经济体系毕竟是与资本主义同时发生的。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特点。代封建制度而起的资本主义制度完全符合实行市场经济的那些基本要求。如果简单否定资本主义也必然会否定市场经济。同样,简单否定近现代西方伦理学也必然要否定市场经济。这与目前转向市场经济的潮流也是不相符合的。其实,如果我们有较为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西方伦理学为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作道德上的辩护这种情况就要敢于肯定。

这里关键问题是:从早期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大都主要不是为资本主义的那些“恶”辩护,而是要求限制它们,发扬能推动商品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的那些“善”。其实,即使就它们为实行市场经济的那些前提作辩护(例如对竞争和个性自由的充分肯定)来说,也并不等于是维护恶。因为这些原则只要不绝对化(例如不把个人主义发展为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并不就是恶,甚至可以转化为善。西方社会中的确存在大量的“恶”,从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是狼”到萨特所说的“他人就是地狱”都是对这些恶的形象的揭露。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些哲学家赞成这些现象。恰恰相反,他们的理论正是为了防止和限制这些现象。

如果我们对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功能有一种较为实事求是的态度,就能从中学到许多对建立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非常有用的东西。事实上,只要我们不抱成见,认真研究杜威等人这方面的著作,就会发现其中有些论述是很值得借鉴的。

第二,更加关注对现实的道德问题的研究。究竟如何评价杜威等西方哲学的反形而上学理论也许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不易达成共识的问题,但他们强调哲学(包括伦理学)首先应当研究与人们的生活和行动休戚相关的现实世界(不管这是叫“经验世界”还是“生活世界”)的问题,这似乎是合理的。从早期功利主义到现代实用主义,西方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最重要动向是把对现实生活的道德问题的研究放在重要地位,就杜威来说,他虽然不反对对所谓元伦理学问题的研究。但他把这些问题当作道德行为的方法论问题,而他所谓方法论指的首先是他所倡导的试验——探索方法,这仍然是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方法,他对道德绝对主义等的批判,他之要求在哲学(包括道德)领域进行“改造”,主要目的正是回到现实生活世界。

杜威等西方伦理学家的理论自然存在着各种缺陷,但这些理论在研究西方社会的现实的道德问题,以便确保有一个大体稳定的道德秩序方面,仍然起了重要的作用。正是这种相对稳定的道德秩序为西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不管人们对实用主义之类的西方道德理论可以提出多少确有根据的指责,对它们在制定适应现实生活的道德规范方面的研究成果却是难以否定的。杜威等人这种强调道德研究面向现实的态度以及由此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许正是最值得中国哲学界借鉴的。当前中国道德研究的最迫切的任务似乎正是研究向市场经济转化中出现的大量现实的道德问题。

第三,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及其在道德上的矛盾。当前中国最大的现实是向市场经济的转化。道德研究的主要课题也应是这一转化所引起的。中国的市场经济由于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自然与西方有很大不同。但在上面提到的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及与其相关的道德问题在这里同样是存在的。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等原则同样要发生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性质未变,由单一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仍是经济体制上的根本性变化。它必然在法律,道德等方面也引起深刻变化。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至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主要是价值规律,而不再是传统的谁服从谁的组织原则。与这些关系相应的道德规范自然也必须改变。与西方的情况相类似,在中国,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是二重的:它既要维护市场经济的那些可能具有“恶”的意义的前提和原则,又要对之加以调节和限制,以减少其破坏作用,后者同样是市场经济能否在中国顺利实行的必要条件。因此,要使中国的道德研究卓具实效,就必须深刻揭示和分析这种二重关系。对市场经济的那些“恶”的方面,既用不着掩饰,也用不着担心,它们甚至还可能象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但与此同时,应当旗帜鲜明地从道德上对这些“恶”加以限制和批判。从早期功利主义到杜威等西方哲学家都把抑恶扬善当作其理论的重要方面之一,在中国也应如此。

第四,重新从道德上研究人性的善恶和个人主义的矛盾性。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把个体(这里所谓个体首先是指个人。但相对于国家和社会,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单位,如一个企业,也具有个体的意义)融化于整体之中,成为整体的螺丝钉,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是中国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的指导方针。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实现等这些前几年还被当作个人主义的表现而受到尖锐批判的口号似乎更符合市场经济所鼓励和要求的竞争和创业精神。于是,个人主义是万恶之渊还是发展的动力这个可谓“古老”的问题就重新被提了出来。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如何从道德观念上来分析人性的善恶问题。因为个人主义与作为人性的重要体现的个人冲动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对个人主义的分析必然涉及对个人冲动的分析。

个人冲动无疑包含了“恶”,与支配生物界的生存竞争规律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任其自发发展,那的确可能成为万恶之渊,人类社会就可能沉落于动物界的水平。然而,人的个人冲动毕竟不同于动物的本能冲动。人的理性,特别是人的社会性,使以个人冲动为心理基础的人的个人追求能超越动物的本能“追求”。人的这种追求总要受到理性的制约;人除了物质的追求,还有多种多样的精神追求,其中既有卑劣的,又有崇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的追求会显得越来越重要。人类精神文化,特别是伦理道德的重要作用,就是促使人的追求更加理性,更朝向崇高的方向。这样,个人冲动就可谓转向善了。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性的善恶本来就是矛盾的统一,是可以转化的。如果把个人主义看作是对个人冲动的一种理性的升华,它的善恶也是矛盾的统一,同样是可以转化的。

从早期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多数西方伦理学家所致力的主要目标之一,正是这种转化。尽管他们大都把个人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却又强调将其与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区分开来。这意味着他们企图抑制人的个人冲动以及个人主义的“恶”。他们对理性的倡导,对利他心,同情心等的颂扬以及对“旧个人主义的”批判和“新个人主义”的论证,实际上也是就是扬人性之善。

不管人们对伦理学家们的工作如何评价,个人冲动(包括竞争心和对名利或崇高事业等的追求等等)归根到底是人类各项事业的重要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无论是整个社会或一个团体,都是由个人组合而成的。各项工作最后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离开了社会的个人必然是无所作为的。但如果不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任何集体的工作也不可能有实际的成果。如果把人的行为当作道德行为,那其主体归根到底是个人。在任何社会和群体中,对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评价都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因为任何道德行为以及人们对它们的选择和评价都必然与特定的人的目的,需要或对满足的感受相关。离开了个人的抽象的群体是不可能有这样的目的和感受的。代表集体的法人归根到底也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因此,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一个企业和班组,能在何种程度上激发每一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的内驱力和追求,并把它们组成合力,是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的尺度。事实上,谁如果要想取得成功,谁就不得不回到这个可能是令人可恶的个人冲动以及作为其理性升华的个人主义上来。

对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面上加以研究和论证。从哲学和伦理学的动力论上说,它实际上是由整体主义转向个体主义。从国家对企业说,是充分调动每一企业的积极性,从企业对个人说是充分调动每一职工的积极性。由于这种积极性说到底是一种以个人冲动为特征的个体的内在追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与这种追求不可分割的个人主义的问题就重新被突出地提出来了。对个人冲动以及个人主义的“恶”的方面,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采取限制和批判的态度。对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理想的倡导也绝不可放松。但笼统地把个人主义当作“恶”显然不符合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的要求。对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去诅咒或赞美个人主义,而是去具体地研究其发生的社会的和心理的基础,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也就是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作到抑其恶,扬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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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实用主义道德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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