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市场的主体形象及其完善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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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塑造城乡市场主体则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工程。作为城市企业,可以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达到市场主体形象的完善。那么,农业中的微观经济组织能否以现在的面目走向市场,这一问题涉及到现存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哪些不完善的方面,如何深化改革等问题。

一、市场经济对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它要求微观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然而,我国二元经济特征却表现为农业经济的生长、发育和财产组织化程度低于城市。农业部门在今后一定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形成相当于城市的财产组织形式。但是,只要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能够作出及时而又灵敏的经济理性反应,就是真正的市场主体。真正的农业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经济关系市场化 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农业经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起作用:(1)生产单位的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这时,生产者自给自足,不与外部发生经济联系,无市场机制配置农业资源可言;(2)完全的政府垄断。在完全的政府垄断下,资源由政府控制,实行行政配置,生产、销售由行政机构下达指令。这时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依附于行政机构,不与市场发生联系,市场机制不发生作用。

市场经济要求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必须面对市场,与外部的一切经济联系通过市场。首先,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动,计划生产经营什么和生产经营多少;其次,从市场上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再次,根据市场的信号变化修订计划,调节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后,商品价值通过市场来实现。只有在这时,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才会关注市场,依赖市场,市场机制才有可能成为配置农业资源的基础。

(二)经济行为自主化 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自主化包括自由地选择要素和产品的卖主和买主;自由地吞吐生产要素;自行决定资源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手段;以市场信号为唯一的决策依据,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中央一级的宏观调控上。即中央政府从社会目标出发,运用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若干可控变量影响市场,再由市场转换机制发出信号引导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还通过法律和市场法规从外部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充当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关系的仲裁者。

(三)财产所有权独立化 市场经济要求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必须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其意义可以从反面得到证明:当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作为单纯的利益主体而存在,即运用他人给定的土地等资产使用权来谋取自身利益时,必然取向于自身的短期利益而不关心地产的保值和积累。其一般后果是,对土地的掠夺性使用。倘若土地使用权是廉价获取,并且有了农业以外的盈利机会,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由于无权通过土地转让来获利,便继续垄断具体地块的使用权,任其粗放或闲置。从另一方面来看,那些具有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欲望者,由于个体产权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也不愿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和从外部吸纳地产。他们宁愿将资金投入产权被现行法律承认的非农产业,如直接投资于工商企业或购买其股份、债券进行间接投资。所以,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产权不独立,市场机制便不能发挥配置农业资源的使用。

(四)经营规模适度化 农业经营规模的不适度分为规模过大和规模过小两种情况。农业因生产经营规模过大而造成完全的垄断市场一般不可能出现,但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统制的农业中则比较普遍。政府作为独家垄断者可以操纵市场价格,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行业经营主体都必须多元化且有足够的数量,以便展开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地细分,而是要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究竟以多大为宜,应由各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拥有的耕地数量决定。所以,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应有不同的标准。就农场的平均占地规模来说,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可能以100公顷以上为宜;在英国、法国、德国和丹麦等国也许以几十公顷为适度;而在日本、菲律宾和我国几公顷便是合理的规模。

(五)市场信息获取、运用的充分化和准确化 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具有充分的知识,能够全面地、准确地掌握要素市场上各种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并加以比较,实现合理的替代,在保证产出为一定的条件下投入最小化,或在保证投入为一定的条件下,产出最大化。还必须对产出品的价格和供求作出理性预期,以便把生产经营安排在最有利的水平上。

二、我国农业现行市场主体的非规范性

撇开消费者和要素所有者不谈,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微观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农业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首先是各类农业企业。他们包括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私营(含外商)和个体所有的农、林、牧、渔业等企业。其中的混合所有、私营和个体企业一开始就具备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大体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国有和集体承包经营企业都存在着政企不分、企业产权不独立和经营不自主等问题,但他们只占农业经济的极小的份额。其次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已经统统分到农户,集体统营部分成了空壳。这些社区集体已经不具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职能。还有少数社区集体尚存一定的经济职能,表现为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但这种服务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行为,而是一个社区内的互助性自我服务。所以,全国绝大多数社区集体已经不成其为市场主体。最后是农户。我国农业实行改革后,形成了两亿多家庭生产经营单位。农户经营部分已经占农业经济的绝对多数。因此,对农业市场主体的塑造,主要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现行农户的改造。现阶段,我国的农户虽然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经济职能,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一)现行农户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复合体 这可以通过对现行农户商品性要素的使用、生产专业化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的考察得到证明:(1)农户对商品性生产要素的使用状况。据中央政研室和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3年上半年,在全国312个固定观察点村庄,随机抽样出7012个农户中调查得出:农户在资金使用上,生产借款为422.57元,占家庭经营费用现金支出总额的21.46%,并且其中有一部分是亲友之间的非商品性无息借款;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上,自平均承包后,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横向流动,在样本中,没有转出的农户占93.8%,没有转入的农户占89.3%;在农业劳动力上,剩余和短缺并存。在样本中,约有2/5的农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但雇佣帮工的只占30.8%①。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农户自然人与家庭企业之间几乎是统一的,自然人既是投资主体,也是经营管理主体,还是劳动主体。(2)农户的生产专业化程度。1992年在占以上样本户总数57.5%的4247个纯农业经营户中,生产一两种产品的农户占总数的13.2%,生产三四种产品的农户占总数的28%,58.8%的农户生产五种以上的农产品,最多的农户生产十几种农产品②。(3)农产品商品率。1992年,农户自给性生产占45.51%,农产品的综合商品率为54.49%③。

(二)农户生产经营仍未摆脱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桎梏 具体表现在农户获取生产要素的方式、农业现行产权制度、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农产品的政府垄断性收购等方面。(1)土地的行政配给制。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至今仍然实行纵向的行政配置。现阶段,农户所使用的土地基本上还是改革之初由村或村民组按人或按劳或人、劳各半所平分的土地。中途的调整也是由原分配主体根据农户的人口变动情况所进行的再配置。这种行政配置方式所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而不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它与稀缺资源流向短缺行业和流向使用效率最高者手中的市场配置结果相去甚远。(2)“两权”分离条件下的产权边界不清,农户产权不独立。现实中的村民委员会既是乡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又是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作为行政机构,它当然地对上负责,执行的是行政职能,担负着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任务;作为社区资产所有权代表,理应对社区内村民负责,执行经济职能,追求的是社区集体资产的增值和资产收益最大化。然而,由于社区内的村民对村委会缺乏硬性约束,致使村委会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正常地执行所有权代表的职能;反倒是借所有权代表的合法身份,以牺牲农户的经济利益来满足行政的需要。(3)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据对样本户调查,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命令仍起作用,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未完全落实。有42.47%的农户反映生产上仍有来自行政的种种干预。在20种农产品的产前决策上,除药材外,其他19种农产品的生产中均以完成上面的任务为决策依据④。(4)农产品的政府垄断性收购。政府对主要农产品的“保量放价”收购是由原来的“合同定购”演变而来的。原“合同定购”貌似公平交易,实质上仍是计划体制下的统派购,即政府的垄断性收购(农民没有卖与不卖,讨价还价的权利)。而“保量放价”收购依然如此。这是因为“保量”的实质是对政府强制收购农产品权利的一种保留。政府的这一权利与价格决定权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政府从政治和社会目标出发,每年都必须收购一定量的农产品,并且坚定不移。在市场供给、国家财政状况良好的年份,政府自然能够做到随行就市,放价收购;倘若遇上农产品市场供给短缺,价格高昂且国家财政困难的年份,政府又不能因此而不“保量”,这时的政府就有可能取向于按照市场均衡价格以下的低价强制收购。本来市场上农产品供给短缺条件下的高价,正确地反映了农业部门资源的短缺,并能引致新的资源流入和下一年供给的增加,现在由于政府的低价收购,使市场信号失真,往往误导农民的资源投向,下一年农产品短缺依旧。

(三)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的超小型化和微观基础的脆弱性 我国的均田制和土地的非商品化使用导致农户经营规模长期维持在户均耕地1公顷以下。这样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能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1)从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看,小农与大工业从未共同构成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经济先于机器大工业形成于英国。工业革命前夕的英国,城市工场手工业占居绝对的优势,而国内的农业则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当时的英国是依靠从殖民地进口廉价农产品来满足国内需求的。在这样的经济结构基础上,英国建立了最早的,倍受亚当、斯密称颂的古典市场经济,即由看不见的手来配置资源。英国在建立现代大工业的过程中同时重视国内农业的发展。到“二战”之后,他们的人均耕地虽然只有0.133公顷,但典型的农场规模却在16-28公顷之间⑤。并且农场的装配程度、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都很高。美国早在本世纪40年代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近半个世纪以来,农业个数不断减少,单个农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目前,占农场总数89%的家庭小农场,平均经营的耕地达180.946公顷,其他合股农场、公司农场的规模更大。全国每个农民平均拥有价值7万美元的装备⑥。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日本堪称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其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却是城市的现代化工业和农业中的较小的经营规模。日本的户均耕地虽然只有1公顷多,但装备程度很高。日本农户的兼业化十分普遍。兼业劳动越来越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按全国农户平均计算,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1960年为55%,1978年只有28.3%,也就是说,农户2/3以上的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农业反而成了农民的副业。由此可见,日本农户不会因经营农业不善而破产。日本农业的小规模经营不能说是成功的。问题主要是农业机械利用率很低,从而出现了“机械化贫困”,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在国际市场上毫无竞争力。使用机械的另一个后果是农业主要劳动力转到非农产业就业,土地经营粗放,产量大幅度下降,以至依靠进口农产品来支持国内工业。东南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推行二元经济发展战略,在城市已经建立了现代化大工业,而在农村仍然维持小农经营的局面,其中印度最为典型。印度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自给自足经济比重大,农产品商品率低。长期以来,城市剥削农村、工业掠夺农业,由于农业的发展缓慢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农业中的家庭经营首先不会走美国式的特大型经营规模之路;也不能走日本式的超小型、高成本、兼业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满足国内需要的道路。我国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然而,若在保持当今小农经营不变的制度下走向市场经济,只会造成类似印度等现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局面。(2)小农与大工业的不协调性。在我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现代大工业体系,假如继续维持农业部门的小生产,在市场上必然形成无数分散、零星的小农与雄踞城市的现代化厂商并立的局面。那么,大工业就可以通过对现代要素的控制、垄断性销售和购买来败坏农业的贸易条件,并且往往通过影响政策,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此相反,高度分散和零星的小农始终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这就如同加尔布雷思所揭示的政府往往偏向于以大公司的目标为自己的政策目标,在市场上帮助“计划体系”剥削“市场体系”。⑦(3)农业生产规模的超小型化存在着自给性趋向,难以走向完全的商品生产。在给定的资源和生产规模十分狭小的条件下,农业生产者面临着两种生产方式选择:自给自足和商品生产。假定农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充分的知识,他们必然要权衡两种生产方式的利弊。自给自足条件下的生产者由于不与外部发生经济联系,不需支付交易费用,能够将全部资源投入纯粹的生产过程,在生产可能性曲线图中,表现为一条位置较高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假如农业生产者选择的是商品性生产,必然要支付交易费用,包括投入到谈判、执行、监督和核查商品交换上的费用,为交易活动搜集信息所消耗的资源等等。这些都是商品交易活动本身所产生的纯粹的资源耗费,它不提供有效的产品,因此,必须从给定的生产资源总量中扣除。于是,直接用于生产物质产品的资源势必减少,产品量降低,在生产可能性曲线图中,表现为一条位置较低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正是这种商品性生产的交易费用,阻碍了小农从自给自足向专业化商品生产的转化。由此可见,我国的两亿多农户不可能在目前狭小的生产规模下走向完全的专业化商品生产,从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三、完善我国农业市场主体的途径

(一)实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产权独立和发展社会分工,走向完全的专业化商品生产 生产经营者的产权独立和社会分工是发展商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农业中并不完全具备这样两个条件,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产权不独立和缺乏加入社会分工的动力。所以,在农业市场化改革中,首先必须致力于创造发展商品生产的基本条件。(1)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公司,使农户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撤消现存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遗留的土地和固定资产为基础,按股份合作制原则,组建成公司实体。公司的地产和资产经评估计价后折算成股份,以股票形式发放到农户。使农户成为公司的股东,凭股票享受所有权收益;公司再将土地出租给农户;农户在租约期内逐年投入所积累的地产及其所带来的级差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租约期满,举家外迁,土地仍归公司,但农户可凭股票向公司索取所有权价值补偿;农户承租期间地产价值增值部分,公司应当予以承认,并经评估后加以补偿。等到农村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外迁户的这两部分地产价值也可以在二级地产市场上实现;还可以将实物地产交给公司,携股而去,继续享受所有权收益。农户承得独立的产权后,与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明晰,并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这时的农户自然趋向于地产、资产的增值和积累。这正是发展农业商品生产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2)发展社会分工,促进农户由半自给生产向完全的商品生产转化。笔者认为:农户加入社会分工的兴趣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规模的大小来决定。在农户生产规模十分狭小的条件下,从事多种物品的生产,自给自足具有经济合理性。当农户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再维持多种物品的生产就比较困难。因为这时每一种物品的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增大,家庭成员的劳动总量在规模较大的多种物品生产上不够分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要么对各种物品都采取粗放经营;要么顾此失彼,二者都会造成资源的不充分利用。解决这一矛盾最通常的办法是雇工经营。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雇工农场基本上是失败的,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农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不容置疑的高效率。最后,农户只剩下了根据比较优势走专业化商品生产一条道路,即放弃大部分物品的生产,根据比较优势,只从事一两种商品的生产。

(二)清除传统体制障碍,让农民自由“入市” 现实中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已经成为横于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一道屏障而失去其积极意义。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户的一系列侵权和干预首先都是作用于社区集体经济的代表——村委会。村委会运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支配权制约农户,从而使地方政府部门的意图得以实现。只要撤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真正还给农民,仅存村委会的行政机构性质,情况就会改观。村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地方财政作保证,依据法律和政策对公司和农户实施行政管理。公司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它们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在经过法律规范和保护的新的权利关系下,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对生产经营者的侵权和不正当干预行为都会显性化,并遭到生产经营者的抵制乃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传统体制在流通中表现为政府对农产品的垄断性收购,使农民难以进入市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彻底放开农产品市场,让市场价格来调节农产品的供求。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建立保护价格、保护性收购、缓冲库存储备和风险基金四位一体的机制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

(三)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稳定农业市场主体 在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力度小,两极分化极其缓慢,规模经营难以形成。我国农业于80年代初实行家庭经营后,虽然商品生产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至今自给性生产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更主要的是土地资源的行政性均分制,土地的非商品化、福利品、保障品性质,加上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束缚,农业以外的就业空间狭窄等,导致土地集中的缓慢,规模经营迟迟不能形成。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培育普遍的地产市场供求主体。一方面要有相当数量的农户让出耕地;另一方面要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愿意吸纳耕地以扩大经营规模。而地产供求主体的普遍形成又取决于农户的产权独立。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户获得独立的产权后,从地产供给方来说,一部分农户一旦有了农业以外的稳定的就业机会,就会让出土地产权,获得一笔补偿基金,以作从事非农产业的进入成本或等待费用;从地产需求方来说,我国农民历来视土地为财产,地产积累是其最基本的积累方式。经过产权改革后,一部分善于经营的农户,只要农业经营条件良好,市场预期较为乐观,就会积极地吸纳产权属于自己且能随时兑现的地产和扩大经营规模。随着土地向一部分农户集中,适度的规模经营将会逐渐形成。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在于:(1)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营农业有一个良好的贸易条件;(2)投资于农业,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环境;(3)从产业政策和工业技术结构选择上引导城镇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其能够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4)疏导农业过剩劳动力的流出;(5)提供法律服务,严明市场规则,以法律手段调整好市场关系。

注释:

①②③《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2期,第40、42、37页。

④《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2期,第38页。

⑤吴学成:《战后英国经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第1版第46-47页。

⑥中国外国农业经济研究会编:《国外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8、94页。

(1)c 加尔布雷思:《经济学与公共目标》,1973年,波士顿,第4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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