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理念_农业发展论文

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理念_农业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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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生产量一直未有大的突破,市场供给明显偏紧。要在本世纪末实现我国粮食生产量达到5000亿公斤,今后几年增产500亿公斤,基本满足社会需要的目标十分艰巨。为此, 除在继续落实好改革以来创造和摸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政策、措施的同时,必须调整粮食生产(经营)战略,转变增产方式,实施产业化经营。

一、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

粮食产业化经营是在稳定、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资源,通过粮田规模经营、多成分多要素投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粮食生产为中心,产前、产后各行业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产业链。它在形式与本质上都有别于现行的家庭分散零星经营和产供销储的相互离散体制,体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一)生产上,实施区域性的粮田规模经营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单位基本上是以农户家庭为主,生产单位近2亿个, 单位经营耕地规模是世界上最小的,仅为0.42公顷,且往往划分为许多块。特别是南方的一些省份,单位农户耕作的粮田块数一般都在10块以上,有的地块面积还不足20平方米。这种狭小而零碎的耕作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做到自给自足,很难提供较大数量的商品粮,应当通过粮食产业化经营途径来逐步缩减生产单位,扩大单位经营规模。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把粮食生产单位减至1.3亿个左右,单位经营粮田扩大到现有经营水平的1.5—3 倍,实现粮田规模经营。当然,由于我国资源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悬殊,这种规模经营的度应当是区域性的,推进方式必须是生产(经营)者自愿性的,实现过程必然是梯级型的,任何形式的一刀切、一哄而起和强迫命令都是应当避免的。

(二)经营上,产供销储及加工(转化)的一体化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价交换,联动发展的原则,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粮食生产、加工、运销、贮藏及加工(转化)相互脱节,各环节利益分配不公,生产环节明显偏低的利益格局。通过公司(企业)加农户,产销(消)挂钩,农工贸结合等形式、途径,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三)投入上,成分及要素的多元化 一方面是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集体、生产者(农户)、企业(运销、贮藏及加工等)、社会(消费者)各成分在粮食投入上的范围、数额及责任,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更多、更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形成多成分投入格局。另一方面,注重投入要素的多元性、配套性、整体性,在继续增加资金、物资两大投入要素的同时,加大政策(制度、措施)要素、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服务要素、市场要素、信息要素的投入力度。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以求投入规模的极大值和投入回报的极佳值。

(四)产业政策上,优先发展与重点保护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在我国的产业政策中,粮食必须摆在优先发展与重点保护的地位。粮食产业化经营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融为一体,形成庞大的产业群、产业链,某一环节稍有闪失,整个产业链就会出现紊乱,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社会稳定。其基础地位(产业)比以往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诸产业中优先发展和重点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突出。政府及宏观决策部门就必须动真格的,运作上的任何扭曲或走调行为,都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

(五)增长方式上,扩大生产要素投入与追求规模效益有机结合长期以来,我国粮食生产量的增加方式基本上是通过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和增加劳动力、资金、物资、技术等生产要素来实现,生产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生产者或投资者并未从中得到相应的收益,如遇政府保护乏力,其收益会更低,甚至出现负数,1991—1993年粮农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就是佐证。如果把粮田经营规模扩大到适宜的范围内,即使生产要素相对稳定,生产量也能保持一定增幅,如果再相应增加生产要素,其增产率会更高,这就是规模效益。据国际有关组织对世界93个国家调查,粮食增产量中,规模效益占15%左右,其潜力十分可观。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后,就有条件把扩大生产要素投入与追求规模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粮食增产上达到一种乘数效应。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可以较好地缓解我国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及加工环节中业已显露或潜伏着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粮食增产目标的实现。第一,有利于协调千家万户经营与市场千变万化的矛盾。粮食产业化经营后,可以通过粮食生产前后部门提供或反馈的市场信息和某些内在关系的约束,来矫正千家万户在种植品种、结构上的趋同性,种植面积上扩大、缩小的同步性,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避免周期性的生产上的大起大落,市场供给上的紧张剩余,价格上的暴涨暴跌。第二,有利于实现稳定家庭经营与扩大经营规模的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积极发展规模经营户、经营大户,稳定一般户,继续发挥户营优势,从深化改革来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另一方面,运用不同的形式、途径,通过粮食生产前后环节,把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联结起来,实现生产上的松散式或集约式的规模经营。第三,有利于缓解小生产与现代化的矛盾。粮田经营规模扩大后,就有条件消除千家万户经营时在良种选育、技术栽培、配方施肥、综防病虫、机械化作业等方面受到的诸多限制,就有条件提高社会化服务的质量、档次,实现企业化管理,缩小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第四,有利于缓解种粮效益低的矛盾。粮田经营规模扩大后,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土地产出率,降低粮食单位成本,直接增加种粮效益;粮食产业链形成后,能够改善和优化粮食生产的外部环境,分散或分担生产者所承担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促进种粮效益的相对提高。第五,还有利于调整粮食的品种结构。粮食产供销一体化后,生产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品种结构,在保障总量增长的前提下,主攻短缺品种,缓解一段时期以来就存在的总量基本平衡而结构失衡的矛盾。同时,粮食销区、牧畜业大省及精细食品加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或与产区挂钩,或建立专用粮、优质粮基地来满足,改变过去你生产什么,我只能消费什么的被动局面。

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

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是在现行粮食经营形式上的一种创新。鉴于各地粮食经营内外部条件千差万别,其模式无疑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避免一刀切,既不唯模式,又大胆探索、勇于试验、创造适合各自发展的模式。基于国内外已有的成功范例及粮食产业链间的内在联系,大致有以下模式可供选择或参考。

(一)大户生产型 即由愿经营、善经营且懂技术、有资金的农业户承包或租赁成片农地,实行规模经营,形成粮食生产大户。承包或租赁的农地可来源于已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且职业、收入较为固定的农户愿意转包或退出的土地;整户或主要人口已“农转非”后腾出来的土地;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机动土地;“四荒”中可以用来种植粮食的农地等。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重点是强化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使用权,真正让种田大户有土地可承包、租赁。在沿海开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非农产业较发达的地区可积极试行。

(二)联户生产型 即实行能人经营,以村或乡为单位划分小区,在小区内竞选出遵纪守法、有技术、善经营的户主担任责任人,对土地实行联户经营,形成松散的或相对紧密的粮食生产联合体。在联合体内,统一安排种植面积、品种,统一使用良种和新的实用栽培技术,统一植保和综防病害等。实现联户生产,一要选好责任人,二要筹集好生产要素,三要解决好风险分担及利益分配。要避免重蹈“一大二公”、“归大堆”的覆辙,主要利用经济利益之纽带,把农业户联结起来。这种形式在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人多地少地区,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三)企业生产型 即在人均土地相对较多,水利、农机、植保水平较高的地区,实行家庭农场式经营;或由粮食加工企业、科技实体租赁成片土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中部分农户退出的承包土地兴办农场。兴办各种性质的农场都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并积极探索各种股份制农场,将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域的闲置或半闲置资源(包括土地、科技、资金、市场等),通过股份制形式有机地、最佳地配置起来,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服务。

(四)异地承包租赁型 即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出面组织耕地资源少、劳动力富余地区的种田能手,到农业劳动力已相对短缺的沿海开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非农产业较发达的地区承包租赁土地,生产商品粮。其关键是异地承包租赁者要与土地所有者或原承包者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保障承包租赁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种植的品种应是当地市场需要或紧缺品种,最好是能与有关营销、加工企业直接挂钩,减少产品库存和中转环节,保障承包租赁盈利。

(五)产销挂钩型 即由粮食产销区自愿组织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起比较直接、相对稳定的供销关系。其核心是将产销区的经济利益捆在一起,共担自然、价格、市场风险,共享增产、增收利益,运用经济机制化解粮食丰收产区压库调不出去,粮食歉收销区市场供给偏紧又调不进来的现象。其形式多种多样,可由调入地区投资直接到调出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包收、包运、包销;可由调出地区根据调入地区的需求组织生产,实行专供;可由国家管理或调控的粮食营销公司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即公司加农户;亦可由产区出土地、劳动力,销区出资金、物资、运力,实行股份制经营。其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亦可是区域性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六)产加结合型 即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与主供区供需直接见面,或者说加工企业把第一车间建在粮食产区,粮食产区把生产延伸到加工环节,实现产加结合,以减少流转环节,节约流通费用,降低生产、加工成本。在产加结合中,一要运用经济合同,明确产加双方的职责、义务、违约责任及利益分配方案。二要相互择优选定,产加结合双方都有选择对方的同等权利,一经择定,就应相对稳定,长期合作,全面履约。三要形式多样,可以是生产主导型,亦可是加工主导型,还可是股份合作型。

(七)专用粮基地型 即利用粮食加工转化对品种要求的相对单一性,在适宜的区域内建立起各种专用粮基地,如畜牧业、饲料加工业用玉米,酿酒业用杂粮,精细粮食加工用优质粮等。在建立专用粮基地中,一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努力做到其产量、品质、运输线路的最优。二要产销挂钩,以销定产,做到供求大体平衡。三要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同时,接受国家调控,包括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具有行政指令的供应(调运)数量、价格(当然,国家应给予政策倾斜)。

上述模式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或者说是便于分析所做出的一种分类或描述。实践中除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外,还有一个模式的有机结合和处理好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问题。

模式的有机结合,是指在实践中上述模式或其他什么模式既可独立存在,又应相互结合,形成较优的复合型模式,扬长避短,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共同发展。如大户生产型就可与产加结合型或专用粮基地型有机结合,形成大户生产的产加结合型或大户生产的专用粮基地型。

在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上,一方面,任何模式的产业化经营都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一种完善或创新,而不是扬弃;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家庭联产承包制在我国广大地区尚有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基本稳定,继续坚持。另一方面,粮食产业化经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代表了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之,不应简单地归结为坚持什么或扬弃什么,二者是相互补充、完善的。当然,在具体的地方或特定的条件下,有一个主辅问题,处理的原则应坚持优势,潜力标准。在产业化经营有明显优势的地区,应大力支持,积极发展;在家庭经营还有优势和潜力的地区,应促进更好地发挥释放,同时也不忽视产业化经营的探索、试验,待条件成熟,就积极发展。

三、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实现途径

(一)切实稳定耕地面积和粮田面积 稳定耕地面积和粮田面积,是实现粮食增产目标和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有关部门测算,要实现本世纪末的粮食生产目标,耕地面积必须稳定在1亿公顷、粮食播种面积保持1.1亿公顷以上。为此,必须尽快扭转耕地锐减、 粮田面积被一挤再挤的现象。一是切实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立起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占用审批制度,损失、补偿制度,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闲置、荒芜行为的处罚制度等。二是加大废弃土地复垦力度。我国现有废弃地约0.133 亿公顷,其中大多数是良田沃土,复垦率极低,仅4%左右,远远低于美国、 澳大利亚85%以上的水平。国家应从政策、措施、投入等方面鼓励地方、集体、企业、农民去复垦,尤其要重点清理近年来各类非农业建设占地,圈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复耕。三是积极开垦宜农荒地。我国待开发的宜农荒地有0.136 亿公顷,过去因资金不落实,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开垦缓慢。今后应运用承包、招标、租赁等经济手段加快开垦速度。四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如发展药、桑、果以及挖鱼塘、烧砖瓦等,要尽可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更不能挤占粮田面积。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搞活土地使用权。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依法转让、转包、互换或入股,逐步建立起土地流转机制,为粮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在这方面,可供借鉴或可逐步推行的形式有:(1)农户间的相互转让、转包及互换。(2)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科技)实体、企业集团向农户反租倒包。(3 )将耕地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口粮田与责任田,口粮田分户经营,责任田成片招标、承包或租赁经营,实行“两田制”。(4 )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将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组织规模经营,或再次承包给种田能手,发展种田大户,或直接兴办集体农场,实行企业化管理。(5 )土地使用权入股,形成股份合作经营。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实现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经营能力强的农户与经营能力差的农户合股经营,或农业户出土地使用权、劳动力,某些经济(科技)实体出资金、技术合股经营。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都必须依法、规范、有秩、多样,并尊重大多数农户的意愿,做到放而有秩,活而不乱。

(三)努力培育粮食产业链 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与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农用工业、农技推广、运销、贮藏、加工等将逐步从传统产业中分离出来,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行业),并在生存与发展中形成一种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产业链。由于体制及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粮食产业链远未形成,仅在个别地区才开始迈步。一方面,尚未认识到粮食产业链的客观性及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关系,就生产抓生产,忽视产前、产后各环节的配套发展,形成短腿、制约因素。另一方面,即使某些环节有一定发展,大多也是相互分割了产业间的联系,不仅难形成产业链效应,还屡屡发生“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相互抵销现象。为此,应当着力解决好认识与管理两个问题。认识上,要转变单一的生产观念或小生产观念,充分认识粮食产业链的客观必然性和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内在联系,把粮食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避免厚此薄彼现象。管理上,要抓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契机,改变现有粮食产业链上各环节完全隶属于某一部门管理的格局,避免行业垄断,组建一个具有协调、调控功能的综合性管理机构,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粮食产供销储及加工的一体化,尽快形成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产业链。

(四)保障投入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 在量的增加上,一是要尽快形成多元投资格局。国家要继续在财政、信贷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粮食投入份额,地方、集体、农户、粮食企业及主销区,亦应通过不同的方式、途径来增加粮食投入,改变目前过多地依赖于国家和农户的倾向。二是要运用多种手段来增加投入。除在特殊情况下依靠行政手段来强行增加外,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要引进利益机制,将投资与收益挂钩,多投资者多受益,不投资者不受益。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监督、约束各投资方,违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是某些农业资金应更多地向粮食倾斜。如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可切出一部分用于粮食生产或加工转化,粮食生产能力、加工转化效益提高了,扶贫与农业综合开发目的亦达到或部分达到了。在质的提高上,主要是转变增长方式,做到投入的平衡式、稳定性增长。要吸取前几年粮食丰收后出现的库容不足,难以及时收购形成“卖难”和1994年下半年以来化肥、农机等供不应求的教训。在注重生产环节投入的同时,相应增加农用工业及运销、贮藏环节的投入,保持各环节投入增量的大体平衡,提高投入的综合回报率。要克服粮食减产、供给偏紧后才去千方百计加大投入,粮食供给环境稍有宽松,就挤占、减少投入的非正常现象,减轻粮食投入上的波动性,实现稳定性。

(五)落实科技兴粮措施 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产业链的形成,为科技推广、应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当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成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节的特点,组织配套和技术改造,并大面积推广。(1 )遏制部分地方农业科技推广退化的倾向,修复和健全县以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稳定基层科技队伍,提高农技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生产者对新品种、新技术的需要。(2 )发育农村技术市场。我国农业技术市场发育迟缓,远未成气候,各地技术市场成交额中,与农业技术有关的部分,不到总成交金额的10%,且进入技术市场的农技部分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等“硬件”,真正属农业科技的“软件”很少。要在抓好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调整交易结构,注意抓好先进农艺方法以及信息、技术培训、农技咨询服务等“软件”的转让交易。要注意考虑农户采用先进农技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在政策上保证农技开发部门、农技市场经营者应得的经济利益。(3 )加快粮食品种的改良换代。新中国建立以来,每次主要粮食品种换代都能使总产量增加10%—20%,同时新品种的出现还能够把某些不利的技术性限制因素内部消化,节约部分耕作技术和要素投入。近年来,我国主要粮食品种、品质退化严重,尚未在较大范围内开发出可替代的新品种,改良换代的任务艰巨而迫切。此外,农用工业、粮食加工及营销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档次,开发新品种,新的营销项目,与科技兴粮配套,提高整个粮食产业链的科技含量。

(六)加强政府调控和保护 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与市场接轨,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调控与保护。这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美国,对粮食的调控与保护主要是通过价格、出口、限产、休耕、灾害等补贴来实现,其中出口差价补贴每年就约200亿美元。在日本,政府扶农力度更大, 农田基本建设投资45%和50%分别由中央、地方政府资助。政府还往往以高于国际市场6—8倍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再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出去,以保护农业。在我国,当然不能走这种高补贴的路子,需要从国情出发,建立独具特色的调控与保护制度、体系。近两年来,政府在调控和保护农业方面,摸索出一些较成功的做法,应当在巩固、扩展的同时,重点再加强三个方面。(1 )建立中央、地方两级调控、保护体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中央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控权利,留出一定的调控空间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保障区域及全国的粮食总量、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总量的基本平衡,以及供销价格的相对合理、稳定,生产、流通、消费三方利益的合理分配。(2 )加强农业立法、执法保护,以法兴农(粮)、护农(粮)。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调控保护功能、效果,在不少时候,不少情况下,是行政性调控保护措施所不能替代的。当前的关键是加强立法配套和执法力度,避免因法律不配套带来的操作难度,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混乱的现象。其中要注意调动和依靠地方人大、政府来制定、颁布地方性强、针对性强、实用性大、易于操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3 )调控和保护要落实到增加投入上。近年来政府出台的粮食调控保护措施,诸如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制度、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等,其实质就是一个增加投入的问题。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投入的增加,或者说没有投入作保证,一切调控保护措施都将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形同乌有,甚至导致混乱,与初衷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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