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及其主体责任分析论文

商品质量及其主体责任分析论文

商品质量及其主体责任分析

郑文春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重庆 402160)

摘 要: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日益加剧。无论从消费者、经营者、市场管理者的角度,还是从集市贸易、区域贸易、国际贸易的视野看,商品质量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工作。商品质量是什么?如何保证商品质量?如何明确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这些问题是关系每一个人的重大社会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文章对商品质量及其主体责任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 商品质量;商品标准及标准化;主体责任

1 商品与商品质量概述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商品可分为有形商品和服务性商品。有形商品是指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性商品;服务型商品是指各类服务业(如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娱乐、旅游等)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但能感受到的便利性服务。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基本属性,两者缺一不可。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商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对立的、不可同时兼得的关系,并且这种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得以化解。

归根结底,是老师和家长双方对班级群的作用和意义没有一个正确而统一的认知。正如本文标题中所指出的,班级群是一个被放大的“生物群落”,当我们将太多目的投注到班级群中时,这个群落无法承受超负荷的重担,平衡被打破,群落便失去了生命力。那么,我们如何来为这个被放大的“生物群落”减负呢?

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规定和隐含的要求(或需求)的程度”。“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规范、合同等明确提出的要求。“隐含的需求”是指那些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明确的要求如习惯要求或惯例做法等。“固有特性”是指商品一旦形成就客观存在的质量特性,譬如食品的营养成分和食用价值;工业品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等。

2 商品标准与标准化

商品标准是对商品质量及其有关的各个方面所做的技术规定。商品标准一经正式颁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商品标准化的内容包括名词术语统一化、商品质量标准化、商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化、商品检验标准化、商品分类编码标准化、商品包装、储运标准化等。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文件中强调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并且就质量发展主要指标、标准化工作重点、认证认可工作重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划。商品标准及商品标准化对保证、推进和规范商品质量;促进商品在更大范围兼容流通;减少或降低生产、流通、消费成本带来便利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1]

3 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众多、交易频繁、社会依赖关系日益增强。要社会和谐,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社会成员就必然有责任和担当。于是“主体责任”问题被广泛地提上议事日程,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要求[2]

从司法实践看,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与销售者,符合各国的立法通例,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虽然如此,但中间销售者及最终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重大区别:“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一致认为,运输者、仓储者并非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而是在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对其进行追偿;因为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至于行政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目标则是防止出现大面积、系统性、长期性的产品质量风险,承担的是监管责任。

从法律政策依据看,《产品质量法》分别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调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其理论意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现实意义是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文件指出,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要“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而制定的[3]

从经济关系看,商品虽然要经历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商品质量”,但商品是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中间商和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质量的责任性质与生产者的商品责任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而消费者却只能通过格、经验等对商品质量进行主观的判断,对产品质量根本不知情,于生产循环关系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至于政府的监管部门承担的是监督管理责任[4]

教材过于注重知识或技术的教授,而忽略整体性考虑,导致知识点分散,缺乏知识的主线。因此,学生经常觉得知识不成体系,无法融会贯通。

由此可见,商品质量的行为主体关键主要是是生产企业,行为主体决定责任主体,故生产企业应承担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众人拾柴火焰高”,各种场所一些错误的公示语可能无意中被英语爱好者看到,他们可以去管理部门反映问题所在。同时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英语专业人士的热情。

4 结束语

“商品质量”问题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设社会主义阶段更要强调和落实“商品质量”和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商品质量对改善民生、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促进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代婷.考虑商品质量属性的C&M零售中的顾客动态购物行为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8

[2]温飞东.基于政府监管的广东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实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0.

[3]蒋磊.论商品归类争议的产生及解决[D].苏州:苏州大学,2010.

[4]何昕.商品包装的伦理问题研究[D].株洲:湖南工业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3872(2019)14-0246-01

作者简介: 郑文春(1966—),男,重庆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经济管理。

(收稿日期: 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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