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的国际趋势分析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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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14)03-0016-05

消费税从广义上讲是指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含多个不同的税种。按照征税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所有最终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一般消费税和以少数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特殊(选择性)消费税。前者一般为消费型增值税、销售税或零售税,后者则专称为消费税,特指特别消费税。本文中所追踪的消费税即指特别消费税。作为一个特殊调节的税种,消费税兼具筹资和调控的双重职能,因此消费税在各国的税制体系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消费税也是我国流转税的主要税种,把握该税种的国际变革趋势,对于优化我国这一税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税制变革的影响因素

(一)基于财政筹资因素的改革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征之初,消费税在以间接税(特别是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以直接税为补充的国家中占有重大比重,在战争年代、经济困难时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相对于其调控作用,该时期的消费税更多的是发挥筹资作用,主要用来弥补战争成本。二战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局势趋于和平,消费税弥补战争支出的作用下降。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期普遍进行税制改革,税制结构发生重大转变;以现代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间接税为重要补充,不同税种之间发生替代,消费税不再是各国财政收入的支柱形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然而,在消费税税率高、涉及面广的双重作用下,消费税收入绝对额不容小觑。因此,近年来部分国家面对财政压力时,政府仍将增加消费税作为一项可供选择的措施采用。

(二)基于税收调控需要的改革

不同于增值税等普遍征收的税种,消费税有其特定的调控和征收范围,在引导消费、优化结构、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特殊调节作用。世界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调控任务有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和消费引导等。因此,各国的消费税改革也是出于这些需要把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高档奢侈型、健康损害型的产品和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实现高税限制和引导消费的目标。

(三)国际税收协调与趋同

当今社会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对于加入国际经济组织或地区经济组织的国家来说,税制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关组织的框架约束,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消费税的改革也不例外。这其中主要是WTO非歧视性条款的约束和区域性组织的税收趋同。从国际上看,部分国家的税制或者因WTO的要求削减进口商品的消费税,或者在地区经济组织框架内确定征税范围和具体税率。另外,受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资源价格的变动趋势,在经济发展不景气和资源价格较高的形势下,一些国家也会采取降低消费税或延缓消费税上升步伐的措施,为本国税制改革打上国家经济形势影响的烙印。

二、消费税变革的国际趋势

(一)普遍开征,广受重视

消费税是世界范围内广泛课征的一个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并在各国税制结构、税收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消费税的开征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财政压力下的自身发展路径,这是消费税开征的传统模式。许多国家都是从一些日常消费品(如盐、糖、火柴、烟、酒、咖啡等)征收消费税,尽管经过多年的发展,但依然选取特定的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芬兰在早期对烟叶,其后加增对啤酒、白酒、人造黄油征收消费税;英国1643年开征了对食品、饮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品的国内消费税。二是税权让渡下的国际影响路径,这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结果。如欧共体的统一欧洲市场准则规定各成员国对矿物油、烟草、烧酒、啤酒必须征收消费税,各成员国据此制定了税收政策。

消费税课征之后,尽管多年来由于税制结构的变化,在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依然呈上升趋势(如表1所示)。消费税税额的增长是课征范围扩大化、税率不断提高双重作用的结果,甚至也有通过税制调整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观因素。例如,英国政府2010年6月推出紧急预算法案,将国内消费税税率从17.5%调高至20%,以争取在5年内把政府预算赤字减少为零;法国为缩减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赤字规模,在2013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将烟草消费税的征税标准提高4.5%。

(二)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调控倾向日趋明显

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可以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一般有10~15种;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应税项目为15~30种,除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内容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食物制品、生产资料以及一些服务行业;延伸型消费税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类包括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从实践上看,各国消费税开征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向中间型和延伸型方向发展的趋势。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消费税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各国从关注其财政属性过渡到注重其调控属性,征税范围上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如表2所示),表现为:为了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将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实现环保目标,将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能源,将资源型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引导消费,将健康损害型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当然,部分国家因为财政目标的约束,传统的涉及面广的财政性产品依然不能退出征税范围。

(三)税率分散化,但部分产品的税率长期提高

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就不能像普遍征收的增值税一样在坚持中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所有商品或劳务采用单一或少数几档税率,而是实行差异化的税率,因产品、产地不同而不同,以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

首先,产品差异明显。各国消费税税率不尽相同,但税率选择在产品间呈现出以下共性:生活必需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奢侈品、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商品税率高。为了突出消费税特定的调控作用,在同类产品中依据产品不同而存在税率差异,例如多个国家对含铅汽油和不含铅汽油征收差别税率。

其次,在税率分散的整体态势下,烟、酒、石化产品的税率普遍提高。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提高上述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如斯洛伐克(1994)、英国(2003,2006,2008)、爱尔兰(2008)、泰国(2007)、白俄罗斯(2010)、罗马尼亚(2013)、土耳其(2014)。这反映出世界各国更加关注本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对香烟、烈酒等对身体有害消费品以及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产品调控力度加大。

第三,为了促进消费和稳定经济,消费税税率也存在下调的情形。例如,为促进珠宝销售的增长,2000年俄罗斯珠宝的税率中15%降为5%,2006年加拿大提出取消珠宝业10%的消费税;为缓和全球石油价格上涨带来的冲击,泰国1999年削减了柴油的消费税;为促进经济的稳定,韩国政府2001年将进口汽车的特别消费税从14%~7%降低至10%~5%,空调、投影电视机、壁挂式电视机等家电产品,以及家具、高级服装和一些高级娱乐用品、化妆品等的特别消费税,也分别降低至10%~3%;印度政府自2008年12月起分两个阶段将消费税从14%调降至8%。

最后,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进口消费品实行较高税率。例如哈萨克斯坦从1994年6月1日对从非独联体成员国进口的酒、烟、裘皮服装、瓷器、水晶玻璃制品、小汽车等征收消费税;乌兹别克从2005年7月1日起向进口蓄电池的法人和自然人征收30%或40%的消费税,以保护国内唯一生产蓄电池的合资企业;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在2009-2010财年对其境内所有港口内进口货物加征16%的联邦消费税;阿塞拜疆政府从2007年起对进口汽车开征消费税。

(四)税收政策上的国际趋同属性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为了能更好地发展,世界各国结成了多个合作组织。共同体内部密切合作,包括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各成员方为获得一体化的利益让渡税收主权。

以欧盟为例,该组织1972年规定了成员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在1989年12月公布消费税税率的具体协调方案,规定了最低税率和目标税率,要求1993年1月1日起,各成员国香烟的消费税最低要达到零售价的57%,汽油和含酒精饮料的消费税提高到规定的最低税率以上。2003年3月20日,欧盟各成员国就能源产品税方案达成一致,议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上述条约约束下,欧盟成员国不得不对其国内的消费税制进行改革。例如,按照加入欧盟时签署的过渡期协议,捷克在2007年底前必须把香烟的最低消费税提高到零售价的57%或每1000支64欧元,因此捷克政府2006年和2007年分两个阶段对香烟的消费税进行过渡期改革,提高烟草产品的最低消费税;希腊政府则在2013年逐渐减少针对天然气的特别消费税,因为希腊的天然气特别消费税为5.5%,而欧盟平均税率仅为2%;罗马尼亚从2013年4月1日起,将香烟的特别消费税税率从每千只53.18欧元提高到每千只56.71欧元,到2018年达到欧盟设立的最低消费税税率水平。

再如WTO成员国组织,加入的国家或地区众多,影响面更大,其中禁止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歧视是重要原则之一。澳门因为对来自葡萄牙的葡萄酒征税比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葡萄酒低而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于1999年为此修订消费税条例;菲律宾根据酒的原料划分酒的类别并设定不同的税率,国内酒类产品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国外进口的同类产品适用较高税率,两者相差达10~40倍。2012年世贸组织裁定菲律宾对进口酒类征收消费税存在歧视性,需对此进行改革。

(五)税收征管和税金使用上的发散性

各国对于消费税的征收使用很不统一。就计税方式而言,价内税、价外税征收并存,这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文化背景、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有着重要的联系。就征税环节而言,消费税采用单环节征税模式,消费环节和生产环节征收并存,各有优势。就税收征管权而言,归于中央(联邦)政府和归于中央(联邦)以下政府并存,这是由财政体制制约决定的。各国消费税的征管相对稳定,但是也有国家根据现实问题进行改革。例如俄罗斯以前对卷烟按照批发价征收消费税,但是因税收流失严重,从2006年开始对卷烟按照零售价征收消费税。英国甚至在汽车保有阶段实行定额消费税制。

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基本无特定去向,但部分国家因特定原因而开征的消费税,如基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而开征的消费税,则建立了专款专用制度,所征收特定消费税应用于特定项目。如英国于2001年开征了气候变化税以降低工商业的能源消耗,2002年开征采石税以补偿沙石开采所带来的环境成本。这两个税种的收入除了一部分用于降低企业缴纳的国民保险费,大部分用于设立专项基金,前者用于筹集政府能源效率计划基金,后者用于筹集可持续发展基金(以改善沙石开采地区当地的环境质量)。美国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筹集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进行环境治理。俄罗斯将向私人征收的小客车消费税纳入俄罗斯联邦的交通基金,用于维护、修筑公路等,其余的消费税纳入国家预算。

消费税国际变革的上述趋势,对于我国的消费税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营改增之后,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面临财力缺失、主体税种缺乏的问题,可以考虑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促使地方政府关注当地居民收入和消费状况,调动地方政府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积极性。从税制要素层面看消费税的改革措施主要应该有:1.根据收入分配目标和环保节能导向,有退有进地调整征税范围,尤其是扩大奢侈品和高档消费行为、资源性产品、污染性产品的课征;2.结合调控目标,细化酒类产品、污染性产品、成品油税目,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3.科学确定烟酒类消费品、成品油、奢侈性消费品以及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率,实现政策目标;4.改变征税环节,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以求扩大税基、减少税收流失,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5.实现消费税价税分离,明晰国家的税收导向和消费政策,增加纳税人的感性认识和纳税意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6.对于受益边界清晰、征收目的明确的税金,如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方面的消费税税金,采取专款专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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