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探讨_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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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模式选择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模式,是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标准形式,或者是在一定条件 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因服务供求而发生某种结合的有效形式,其基本含义是在 农业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把农户与服务主体联系起 来的比较规范的组织体系。

从黑龙江省省情和实际出发,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我们认为 ,总体上我省应该选择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为基础,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 主导,以“政府+农户”为依托,以“公司+农户”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模式是一种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乡村集 体经济组织,亦被称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人民公社解体后保留下来的以公有土地和公 有资产为纽带、以乡村为单位的经济、社会组织。它不同于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自治 组织,也不同于基层政权组织,在我国农村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中,作为统一经营层次,承 担着乡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其中的生产 服务,即为分散经营层次的家庭承包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社会化服务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主要任务,其服务内容以产中服务为重点,主要包括机耕、播种、插秧、施肥、排灌、植保 、收割等,同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产前服务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产后服务。这些服务是 在乡村范围内,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全体承包户所进行的服务,在形式上既有利用公有 资产为农户生产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也有利用组织手段进行合作或有偿服务,具有集体统 一服务的特征。这种服务模式适应农户土地规模小、商品率低等特点,是目前比较重要和普 遍的一种服务形式。其服务的生产项目主要是种植业生产。

“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是以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是各类合作经济 组织与小规模农户的有机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 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社员的利益,为农民社员服务。 在我国,农业合作社既包括建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也包括实 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民自己新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 会 等。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 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这种服务模式的特点是:(1)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农业合作社的经 营宗旨就是为农民社员提供各种服务,而不是为了盈利;而且在运行中遵循合作社特有的组 织原则。因此,农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实质上是社员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自我服务 。(2)专业性强。农业合作社,特别是新兴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或研究会,多是由从事 同类生产和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的。(3)服务的生产项目主要是某些经济作物和养殖业,重 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随着农业商业生产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服务模式有广阔的发 展前景,将逐渐成为主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模式。

“政府+农户”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对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 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政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 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内部的有关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主要是国家设在县、乡两级的各类事业 单位,包括农林水机畜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专业性行政公司所提供的农业服务。国家设在乡镇 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水利(水保)站、植保站、良种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等 是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服务的重点项目多数与政府的调控目标有关。二是政府 为其提供经费的中高等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提供的农业教育和农业科技方面的服务。这 种政府部门的农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并具有公益性质,可以弥补市场服务的不足。在乡村 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能力薄弱的地方,这种服务尤为重要,并直接服务到户。

“公司+农户”模式是以各类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涉农公司、工厂等企业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包括“公司+农户”、“工厂+农户”等具体形式。这种服务模式的特点是:(1)服务的经 营性。各类涉农企业进行农业服务,是按照盈利最大化原则,实行完全的经营性服务。或者 说,企业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而服务是实现盈利目的的一种手段。当然,涉农企业的 这 种经营性服务是建立在企业与农户相互自愿、各自受益的基础之上的。(2)服务的市场化。 涉农企业提供的农业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服务,即各种涉农国有公司或工厂、集体公司 或工厂以及私人公司通过市场同农户之间进行劳动和利益交换。(3)服务的形式一般是企业 同农户签订合同,通过供应生产资料、种苗、技术、信息及收购、加工、销售产品同农户形 成一定的固定关系,有的则形成农工商结合或产供销一条龙生产的利益共同体。(4)服务的 生产项目主要是加工链条较长的经济作物和林业、牧业、渔业生产。

总之,黑龙江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应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政府有关专业 经济技术部门和农业教育与科研单位、涉农公司等多元化的服务主体共同承担,它们通过不 同方式,各有侧重,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但是,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是就全省一般 情况而言的。具体来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部门,它会有所差别。

二、黑龙江省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运行机制构建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模式,是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的作用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农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其内在机制能否有效地运行。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竞争机制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 下,作为竞争主体的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勇于竞争,善于竞争,在竞争中求得生存 和发展,从而更好地为农户提供所需的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竞争机制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动力,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 容:一是微观层次的竞争机制,二是宏观层次的竞争机制。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微观层次的竞争机制,是在考虑到各类主体在市场中具有平等地位的 条件下,实行优胜劣汰,实现更好地为农户服务的目标。微观层次的竞争机制包括主体内部 竞争和外部竞争。主体内部的竞争机制,是指在政府有关技术部门、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内部,在经营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业务技术等级制度、经营者聘用 制度等方面都要有良好的竞争机制和规范,以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内部是充满活力的有 机整体。主体外部的竞争机制,是与市场直接相连,源于产权属于不同主体提供的相同或相 近的产品和劳务。在产前环节,生产资料的供应可以由企业、也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来承担; 在产中环节,大面积的田间机械化作业可以由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由企业来承担,农业生 产技术咨询服务可以由政府的经济技术部门、也可以由企业或各类农业技术专业协会来提供 ,甚至农业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方式,直接向农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产后 环节,可以由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也可以由企业来承担产 后服务的职能。总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面临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为争得生产基地、经 营领域、销售市场的能力,必须要适应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具备足够的应变能力。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宏观层次的竞争机制,是考虑到各类主体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条件 下,如何更好地为农户服务。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类主体,凭借着 各自有利的条件,如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凭借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来采 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挤垮与其竞争的服务组织,垄断某些服务价格,不利于农业社会服 务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利益,这在某些利润较高的服务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因此,针对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应创造出一个有利于供销合作社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竞争 环境,壮大供销合作社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来更多更好地为农户提供服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利益分配机制

仅从经济学观点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各参与者对服务系统的投入(劳动、资金、技术)和得到合理、公平的回报,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营的基础。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社 会化服务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舍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营就不能健康发展。

利益分配机制是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利益分配机制包括三个层 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的初次分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局部范围内的利益调整和全 社会范围内的利益再分配。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的初次分配,是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与技术的消耗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得到初步的补偿,它与市场直接联系,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农业社 会化体系内部以及系统内部与外部的利益关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利益分配机制中的 主体与基石。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次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以供销社为主的 合作经济组织社员的劳动收入、股份分红;企业、农户自办或联办服务实体内部职工的工资 与奖金,服务业主的资产收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的工资、资金收入,乡村集体经济的 利润收入;国家技术经济服务部门(包括农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经站、畜牧站、良种 站、农机站、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为农民提供服务时所得的合理收入。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局部范围内的利益调整是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是服务的,其次才是盈利的。国家之所以提倡兴办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是想解决我国在农村改革中家庭承包经营对我国农业与农村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影 响。因此,为农服务是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第一要旨,在为农服务过程中,盈利的事 要办,微观经济利益持平或亏损的事,只要对我国农业和农村进一步发展有利,也一定要坚 持办。根据国际上建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验,例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在其系统内部有 盈利的服务行业(农业保险、农村信用合作、农业品加工与销售行业等),也有亏损的服务部 门(农技推广服务、营农指导提供的咨询服务等)。为维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正常、稳定 运转,就需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进行局部利益的调整,以盈利事业支撑非盈利事业, 在总体上维持盈亏平衡的水平。美国的一体化农业也有类似的情况,只不过补偿的方式与日 本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的合作社,当出现亏损时,亏损额一般由与合作社进行业务往来的客 户共同负担,每个客户的负担额依其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决定。针对该省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模式,局部的利益调整主要的形式是盈利丰厚的金融事业和保险事业的部分利润向赔钱的 农技推广和农技咨询转移,以盈利的事业支撑非盈利的事业;在农业科研、教育与科技推广 所需的巨额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的赠款来得到部分解决。

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再分配,是希冀解决初次分配和局部范围的利益调整仍无法解决的利 益分配冲突,通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薄弱但重要环节的投入,来维系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的正常运转。政府的直接拨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再分配的主 要形式。纵观世界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行良好的国家莫不如此。以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 为例,政府每年拨款10亿日元补贴其中央会,各都、道、府、县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也从 当地政府得到补贴。结合该省的实际情况,应从省、市、县政府财政中拨款来帮助各级以供 销社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省政府财政拨款维持该省农业教育与科研基地 ——东北农业大学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运转。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该省的科技成果转化 率低,应着重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所需经费需各级财政的大力费助,才能保证农业科技 成果顺利地在农业生产中运用。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激励机制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行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激励机制。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建立该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激励机制:其一,黑龙江省社会化服 务 体系的激励机制不仅仅是设计出具体的激励手段,还包括能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其二,黑龙江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激励机制不仅仅考虑经济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考虑这 种激励机制有利于获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从微观角度来讲,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建立健全具体的激励措施,来调动该省 各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对以供销社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合作经济组织的 参加者,具有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作经济 组织的参加者积极性。但要使这种积极性变成现实,还需以下三个条件来促成。首先,应把 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者积极性调动起来。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者在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 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为经营决策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他们的辛勤劳动付给 高于一般劳动者的报酬,并在政治上给予鼓励。其次,要尊重合作经济组织普通社员的主人 地位,发展社员参与能力,并把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置于社员的监督之下。最后,在经济发 展的基础上,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改善,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的积累与 消费的关系,即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期,能够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合 作经济组织困难时期,能够团结一致,同甘共苦。

对以政府提供的,包括农业教育、科研与农技推广的公共服务体系,黑龙江省的薄弱环节 是农技推广。该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农业发达国家80%的水 平,因此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应着重考虑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第一, 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人员。第二,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农 技推广奖,充分肯定和奖励在农技推广服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三,把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的地位提高,与科研成果一样得到奖励,在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也应充分 考虑基层推广工作的特点。

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黑龙江省由于乡镇企业不发达,乡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与该省的农 业大省地位很不相称。因此,我们应该在资金筹集、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来调动 乡村集体组织的积极性,并以此来壮大该省的乡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对于企业或农户自办、 联办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国家应该从财政、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实体提 供更多、更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从宏观角度来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激励机制主要是达到激励相容的目标。所谓激励 相容,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每个经济个体都按“自利”的准则去实现他们的利益最大化,并 且这种行为正好符合或满足社会目标。由于激励机制是社会经济体制的内在组成部分,任何 经济体制,在其规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同时,也就有意无意地规定了相应的激励规则。 因此,从深层完善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激励机制,就必须完善该省的经济体制,使社 会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形成合理的、多形式的收入分配制度,来达到该省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激励相容的目标。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约束机制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约束机制是维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正常运转,维持其运行的稳定 性,并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约束机制包括 市场约束机制、非市场约束机制和契约约束机制。

1.市场约束机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离不开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对农业社会化服 务体系运行的有效约束。从总量上说,当发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量小于供给量时,便发 生供给约束;反之,当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便发生需求约束。针对黑龙 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际情况,我们经常面临的情况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约束,特别 是农产品产后流通服务和农产品深加工服务提供的服务总量过少。需求约束通过价格的制约 作用,过高的价格可以吸引各种微观主体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此来调节各种微规主体的经营 决策。值得注意的是,价格约束作为需求约束的一个要素,其变化还会影响到需求约束的存 在。例如,当市场价格急剧下降,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市场形势就会从需求小于供给转为需 求大于供给,需求的约束也就会变为供给约束。总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约束,是通过 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种主体的经营决策,调动资金、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来实现农业社会 化服务部门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微观经济运行的目标。

2.非市场约束机制。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运行中除受市场约束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市场约 束。运行中非市场约束的大量存在正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行中有别于其它行业的一个显 著特点。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属于弱质产业,与农户联系的农业社会化服 务部门很难获得平均利润。所以,政府将部分为农业提供服务的部门,纳入自己的职能范围 之内,由财政预算开销服务农业的支出。尽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服务组织成了独 立的主体,但其同财政的联系仍然难以割舍。因而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之中,它们带有明 显的非市场色彩,至少是事业与企业一身二任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方法,既是政府派出 的机构,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它们的经营过程,收费是低偿或无偿的。

3.契约约束机制。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运转方式。农 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同农民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 合同、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之间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农产品供销合同、农产品深加工合同等 ,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产销合同 可以防止生产的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合同一经签订,应保持其 连续性与稳定性。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的指导,搞好农产品生产,按合同规定向农 业社会化服务部门交售其产品;农产品收购部门收购农产品之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品 质条款,按质量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方便消费者购买,促使农产品价值的实现。

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但我们必须注意合约鉴定双方的地位。在目前情况下,农 业社会化服务部门,不管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企 业,凭借其政治、经济与技术实力,在与农户签约时常居主动地位,农户则往往较为被动。 因此,各地特别注意防止一些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以自己的主导地位进行强买强卖,与民争 利,甚至侵害农民的利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凭借其主动地位而侵害农户利益的行为要 严 惩。但这仅仅是权宜之计,为减少或杜绝与农户争利的行为发生,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应着重发展农户既是投资者,又是参与者的以供销社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把供销社办 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使其成为该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部门,才能减少或杜绝 与民争利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农户违约现象也有发生,对农产品谁出的价高就卖给谁, 对农业生产资料谁出的价低就买谁,无视合同的约束存在。对此,要教育农民树立新的市场 观念,增强履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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