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途径分析_银行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途径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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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国有商业银行13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但由于剥离规模和条件的限制,尚有大量不良资产留在银行内部。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今后还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不得超过15%)。可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唯一途径,大部分问题还得依靠商业银行自己来解决。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债转股方式

所谓债转股,就是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债转股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二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变为股权;三是银行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再从资产管理公司处获得股息和分红。债转股作为一种债务重组或银行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运用。日本和德国的银行都可以直接向企业投资,美国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

我国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去年,各家商业银行借鉴国际经验,由财政注资成立了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来集中处理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帐面价值完成了对国有商业银行13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下一步将进入实质性的处置阶段。这种剥离属于政策性剥离,损失将最终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来承担。本文探讨的是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剥离完成后的商业性剥离。

1、模式选择。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考虑在银行内部相应成立“特别资产经营部”,将全行的不良资产按照特定的范围和条件,剥离给内设的“特别资产经营部”,实行“分类经营,分开考核,比照处理,限期化解”的原则。银行由于剥离了不良资产而变成了“好银行”,而“特别资产经营部”由于接收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其主要职责是经营盘活处置全行的不良资产(以不良信贷资产为主)。总行的“特别经营部”对总行负责,各级支行的“特别经营部”只对上级行的“特别经营部”负责,在其授权下独立地经营处置属地分行移交的不良资产。最终形成以总行的“特别经营部”为中心的相对独立封闭的运作体制。这种模式是国外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三个:一是各级行的“特别资产经营部”均按事业部制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权、资产经营权和系统内人员调配权;二是各级分行均单独设置与总行对口的“特别资产管理部”,并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2、债转股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在采用上述模式进行不良资产的经营、盘活和处置时,应明确:一是按市场价格收购。确定不良资产的收购价格有三种选择:面值收购、折价收购和估价收购。如果按商业原则运行,则应以估价为主要形式。这一价格更接近于市场,而且把帐面价值与收购确认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损益留给了国有商业银行,更利于特别资产经营部的市场化运作。二是按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委托代卖、债权卖出、代理手续费等形式。三是国家不承担最终损失。因为资产经营部属银行内部设立的独立机构,不同于由财政注资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在其经营、盘活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也要由商业银行自己来承担。当然,为了实现最大程度收回资产、减少损失的目标,各级行对特别资产经营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要想通过内部处理方式化解不良资产,还需要各方面的大力协助。首先,作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减少行政干预,尊重企业、银行的自主权,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给各方创造宽松的环境。其次,作为财政部门,要考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较少的实际困难,通过一定渠道充实资本金,使银行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作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自己。最后,作为国家要制定或修订一些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并加大执法力度,减少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方式

银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证券化。银行贷款证券化是指经营放款的银行将自己的主要资产一一贷款的债权重新组合,经过担保后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通过信用增强方式转变为证券,分别承销给投资人,使放款银行顺利取得资金。其实质是先把利益让给广大投资人,再将资产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给投资大众。资产证券化在国外不良资产的处理中运用较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它通过盘活非流动性资产,可以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融资成本。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投资银行业;二是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容量;三是证券化的资本本身应具备一定条件,如在未来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收益,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债物人的效用很高,持续一定时期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资产具有标准化及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资本市场发展滞后。90年代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虽有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市场不够规范,市场容量小等。在这样的资本市场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较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二是会计制度不够完善。由于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会计处理上为表外融资,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中尚未有此种处理方式,所以,现阶段在我国采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工具需要在会计制度上对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作出相应规范。三是法律规范欠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殊性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变上述制约因素。第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可以考虑建立银行贷款二级交易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一级市场以及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第二,加快会计制度改革。应借鉴国际惯例对会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要有前瞻性。第三,要完善法律规范。政府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及监管体系以及一些优惠政策,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从而在推进我国证券化进程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最后,要通过各方面的协同运作,使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尽快证券化,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三、资产重组方式

根据对各国政策与实践的分析比较,银行资产重组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强制重组并独担风险损失模式;政府托管重组或政府集中解决模式;多方共担损失模式;银行主导重组或自主重组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国际机构参与模式。

针对我国现实情况,银行在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资本、资产重组的同时,还要探索由银行主动对企业重组的可能性,即银行主动对企业进行重组。其适用范围是:第一,企业以自身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到期无力还本付息的;第二,经营陷入困境,其亏损大于企业所有者权益,或资不抵债;第三,银行贷款占企业债务绝大比重,以其经营状况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第四,企业有意提出破产,而破产可能造成银行损失过大时;第五,发现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经协商解决无效的。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可采取重新安排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停免息、挂帐等措施。另外,可采取出售抵押品、公开拍卖、招商租赁等方式,把部分债权折扣出售给中介机构或债权重组机构或划拨给银行附属机构,由其进行具体操作。对处于严重资不抵债、自身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可出售其资产或控制破产清算以抵偿贷款。

资产重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重组过程中还需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如: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经济金融法规、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企业二手设备物资交易市场、规范资产评估业等。

四、呆帐准备金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按上年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呆帐准备金,远不能满足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需要,应考虑从以下方面改革呆帐准备金制度。

1、扩大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除对贷款和投资提取准备金外,对表外业务主要包括担保、承兑、委托代保管、信用证等也提取准备金。另外,对抵押贷款、拆放资金也应提取准备金。

2、合理确定计提种类和计提比例。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完成,应参照国际惯例,在一般准备金的基础上再提取专项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在计提比例上,可参照国外做法并设有损失程度的中值,也可以上下浮动:正常类0%;关注类2%;次级类15%;损失类100%。

3、扩大呆帐准备金来源。可以考虑在税前税后都提取呆帐准备金,也可以考虑通过财政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增强银行在扩大计提范围与提高比例后的承受能力。

五、其他方式

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还有许多,如贷款出售、贷改投、外资参与方式等。第一,贷款出售产生于解决银行流动性的需要,是在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产生的。传统的做法是大银行利用自身的信誉和信息集成的优势,将贷款出售给中小银行。第二,对企业“拨改贷”时形成的债务,还以国家投资的面目。可以由财政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把企业“拨改贷”时期形成的债务作为国家投入的股份,这样投资公司就成了企业股东。第三,转轨时期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时,都非常重视外资参与。我国也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

行文至此,笔者强调,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应全面评价现有的各种处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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