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现状、特点及成因初探_黑社会性质组织论文

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现状、特点及成因初探_黑社会性质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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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5)06-0064-07

       一、问题的提出

       从全球视域观察,有组织犯罪一般都要经历从低级的松散型有组织犯罪向高级的严密结构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历程。而在处于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犯罪中,学术界和实务界又一般认为主要存在着三种组织结构样态的有组织犯罪,即科层型有组织犯罪、扁平结构型有组织犯罪和企业型有组织犯罪。受制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某一具体国度中这三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有时体现为交互演替,有时体现为同时并存。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至今,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已历经30余年的发展演变。在此期间,虽然各级政法机关发起了一系列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黑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但是有组织犯罪仍然通过自身不断的转型升级以逃避打击,追求更大的社会控制力并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已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在有组织犯罪的转型升级过程中,传统的有组织犯罪正从“执法高压区”的暴力犯罪领域向“执法低压区”的金融、商业、经济等领域全方位流动和渗透,结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以类似于公司企业一般结构形式从事犯罪活动”①的趋势日渐凸显,企业型犯罪组织在有组织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有组织犯罪的这一企业化趋势在当今我国理应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因为它不仅顺应了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世界潮流,而且也使其披上了“合法外衣”,更具迷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产生了冲击。有组织犯罪的这一转型及其危害与影响在前不久披露的“刘汉案”中显露无遗。

       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主要是指有组织犯罪集团成立公司作为犯罪平台,向社会经济生活渗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公司、企业逐渐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转化或与其勾结从事非法经营或垄断经营。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意大利、德国及日本等国家,犯罪组织与企业结合并向商业领域全面渗透的趋势已经引起学界甚至立法上的关注,如有学者直接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②。在我国,由于受到特殊政治、经济、法律等生态环境的制约,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层次相对较低,其企业化转型发生较晚、规模不大,因而这一发展趋势长期以来没有获得理论和实务的关注。但是,近些年来零星进行的犯罪调查和主流媒体披露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表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已经开始,并有做大、做强的趋势,理论上和实践中必须予以应有的关注和回应。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对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现状、特点及原因等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新形势下我国应对有组织犯罪的转型升级提供基础资料和对策支持。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

       我国有组织犯罪30年来的发展演变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的形成期、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期和21世纪初至今的活跃期。③1977年至1982年,有组织犯罪处于萌芽期,以“打、砸、抢”和“流氓”等手段为主的犯罪团伙开始大量出现,并于1983年开始出现向高级阶段犯罪组织转化的迹象。在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期,犯罪团伙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职业性特点,犯罪手段恶劣,暴力色彩强烈,犯罪活动没有脱离暴力性与传统刑事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毒品等)的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有组织犯罪进入快速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犯罪团伙的人数和规模迅速扩大,不断促成犯罪组织的升级转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犯罪集团的数量较以前有明显增加,犯罪组织的内部组织性越来越严密;开始利用公开职业作掩护,披着各种外衣,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编制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组织地进行走私、贩毒、诈骗、组织卖淫、贩卖枪支等犯罪活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模仍在扩张,一般的团伙犯罪加快了向更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犯罪转化的步伐,危害性更加凸显,具体表现在:犯罪团伙发展做大,组织性进一步强化,加速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追逐经济利益的特点显露无遗;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和盗窃犯罪等突出。进入21世纪以后,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做大、蔓延,处于高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大量出现,有组织犯罪进入活跃期,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犯罪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程度也越来越高;有组织犯罪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的特点没有改变,但获取利益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多。④

       从世界范围内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来看,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有组织犯罪一般都要经历从“暴力犯罪”向“非暴力化”的转型。对此,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由于我国有组织犯罪发端较晚,发展周期不长,发展水平总体偏低,虽然出现所谓的“行霸”“市霸”“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向经济领域渗透的情况,但因其仍处于萌芽时期及初级发展阶段,对暴力的依赖性很高,暴力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手段,暴力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中的比例较高。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国家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通过暴力犯罪初步完成了原始积累的犯罪集团开始展现出“去暴力化”倾向,其实施犯罪的暴力性开始减弱,“街头武力”不再是犯罪团伙或集团必不可少的生存手段。而在这一“去暴力化”过程中,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即为主要方式之一。⑤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山西“狼帮”、辽宁营口的“段氏犯罪集团”等犯罪组织就开始涉足非法商业活动。特别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个显著特点——“纯粹的暴力集团少了,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拥有公司、企业的多了”⑥,一些犯罪组织以成立“托运部……‘信息部”等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1997年浙江省破获的以许海鸥为首的犯罪集团、1998年摧毁的湖南省永州市以邹传雄为首的犯罪集团和2000年打掉的河南省许昌市梁胜利有组织犯罪集团等。在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初期,最典型的案件莫过于2003年审理的河南省郑州市“宋留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该案中,宋留根建立起郑州市最大的托运公司“恒业运输有限公司”,依靠血腥暴力、垄断市场疯狂敛财,年获利高达人民币4000万元到5000万元;在恒业公司运作的近5年时间里,宋留根等骨干成员疯狂攫取了超过2亿元的财富,也由此成为黑帮社会的“亿万富翁”。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速度加快、规模加大、影响加深。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这一进程可以通过如下调研数据展现出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编制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一书披露,“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比重达54%,公司规模达到三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⑦;有学者于2013年通过对河南、湖南两省终审审结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样本分析后发现,在采样的36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采取公司式管理形式的犯罪组织占比约为20%;⑧有学者在对浙江省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实证研究时发现,以合法机构为掩护的犯罪组织有10个,占总数的33.3%;⑨还有学者针对东北三省20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调查显示,有107个犯罪组织有合法机构作为其犯罪掩护,占比达到53.6%。⑩一些已经实现企业化运作的犯罪组织甚至开始谋求对其经营的行业领域形成较强的垄断,犯罪领域也逐步实现由效益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金融、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转移,其对某一地区国民经济的影响与危害也日渐增大,2014年审理的“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即为典型案例。刘汉、刘维兄弟以成立的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为领导,以唐先兵、孙华君等人为骨干,以刘岗、李波等人为积极参加人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实现了犯罪组织的企业化管理和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运作,对当地社会、政治、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要求规定的越来越简单化,我们可以预见,以注册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作为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和掩盖、隐藏违法犯罪幌子的有组织犯罪会越来越多,披着合法企业外衣的有组织犯罪向商业领域渗透、侵入或操纵会进一步加快和加强。(11)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特点

       综合分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过程与表现,可以发现其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主要表现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和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两种转型模式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有组织犯罪的永恒动力和目标,(12)因此,为了以最少的投入和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利益,犯罪组织必须走出“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而借用企业的合法外衣作为犯罪的掩护,不断向企业化、“去暴力化”方向发展。这一转型模式在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较为普遍。例如,日本最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山口组”成立众多公司、企业向演艺界、房地产等领域渗透,据经济专门杂志《财富》统计,山口组在日本企业销售额排行榜上排在跨国企业日立(2014年959亿美元)之后列第8位;(13)据《南都周刊》报道,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香港的众多帮派纷纷收购合法企业以及投资各类生意业务,并竭力在一些合法业务和近乎合法业务中确立垄断权。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受到频繁进行的“严打”和“专项行动”的影响而导致犯罪组织的生存压力增大,另一方面出于牟取更多利益的欲望,一些初具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通过向合法企业转型的模式实现了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与前述有组织犯罪企业化模式不同,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一些合法成立的企业也逐渐犯罪化,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相勾结或者开始利用腐败、恐吓、威胁等犯罪手段参与市场,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具有高危犯罪化的社会结构,这就是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模式,俗称“以商养黑”。相对于前者,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之中,2011年披露的辽宁本溪“袁诚家、杜德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即为此例。(14)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企业触黑;中级阶段——企业染黑;高级阶段——企业纯黑。到了高级阶段,纯黑的企业的主要架构和业务都是围绕有组织犯罪展开的,其组织结构和功能就完全犯罪化了。(15)

       (二)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进行犯罪

       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是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基础并不完全相同。有组织犯罪最初往往以具有血缘、地缘关系的地方宗族势力为组织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组织成员的来源日渐社会化,渐次发展为不具有强烈血缘关系的帮会组织形式。当有组织犯罪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向合法化和半合法化发展时,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基础的组织形式就会越来越普遍。正是基于对这一发展规律的认识,美国、欧盟、德国等国家和组织在界定有组织犯罪时往往采用非法企业模式为基础的广义概念。

       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吸收了科学的管理方式,“对组织机构进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调整,以‘企业董事会’式的委员会取代家长式的首脑决策系统”(16),将犯罪组织的管理与企业的组织管理重叠在一起,组织的领导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操纵者,组织成员又兼具企业中层管理者或员工的身份;组织对成员进行控制的内部纪律化身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利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帮规”和“等级制”,而且企业化的管理更加严格,条文化的规定更加明确、执行度更高。同时,企业化的犯罪组织还会引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成员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职务晋升。通过企业化的管理,犯罪组织的组织化程度更高,组织更加稳固,成员更加稳定,违法犯罪行为掩饰性程度更高。

       (三)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外部控制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有组织犯罪与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既是有组织犯罪形成、发展和壮大的动力和决定性因素,也是一切有组织犯罪的最终目标。尽管有组织犯罪披上了“企业”的合法外衣,但是仍然掩盖不了其以非法的有组织暴力为后盾,追求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社会资源的控制以牟取更大利益这一犯罪本质。正如意大利著名的反黑手党斗士法尔科内所说:“黑手党绝非一个简单的刑事犯罪组织……实际上黑手党除了牟取暴利外,还企图控制经济。”(17)与传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相比较,实现了企业化发展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结构,有着独特的运作规则和程序,犯罪能力更强,非法敛财的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渗透更加深入全面,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更是呈现几何式增长,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和扩张力。(18)目前来看,有组织犯罪所依托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事非法经营的企业;另一类是从事垄断经营的企业。为了牟取巨额经济利益,它们在横向上垄断整个市场,在纵向上参与各个市场生产、交易环节,不惜公开违反国家法律、商业规则、社会公德,乃至直接诉诸“暴力”等黑道规矩来排斥公平的市场竞争,竭力渗透到各个有利可图的经济领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厚果实。同时,在企业化过程中,为了减少各个有组织犯罪集团间因暴力解决方式所带来的自身经济实力的损耗,犯罪组织间开始谋求合作,相互协商,划分范围,圈定活动领域,共享非法经济利益。

       通过企业化经营获取的巨大利益反过来又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进而导致犯罪组织涉足的领域更加宽泛,垄断能力和犯罪能力越来越强,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由于“企业化”是犯罪租金和非法活动的资本化,因而其加剧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可以轻易腐蚀现存的制度和商业及投资环境,损害了企业的市场形象,严重扰乱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国内国际的经贸规则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

       (四)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更具掩饰性,查处难度增大

       一般认为,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组织性而非犯罪行为的组织性,“有组织的犯罪”并不等于“有组织犯罪”,(19)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有组织犯罪时,犯罪组织的组织性程度就成为重要的判断指标。然而,在企业化转型过程中,有组织犯罪利用企业这一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传统结构、行为方式进行了改造更新,使得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异,从而具有了掩饰性。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以“合法的企业”为犯罪平台,内部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对外进行犯罪行为的企业化运作和表面上参与市场竞争,往往通过合作和非暴力来开拓市场空间,这一系列的改造更新不仅有利于其对合法经济行业进行渗透,而且也能够有效地掩盖其真实面目,方便进行洗钱行为,将犯罪的非法所得合法化。

       同时,企业化转型混淆了犯罪组织与合法企业的界限,淡化了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家长制或等级体制特征,将有组织犯罪的真正组织者、领导者隐藏于企业管理层之后,阻碍了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深入挖掘和彻底摧毁;(20)企业化运作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组织人员与企业员工,难以界定合法经营资产与犯罪所得,也导致对有组织犯罪查处的难度增加。

       四、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

       考察世界各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甚至最终归宿,但各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展现的时间、规模及具体样态稍有不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种相同和不同除了受制于有组织犯罪的牟利性本质外,更多的还是因为受到各国具体的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所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是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根本原因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其相对稀缺性特征又对某一时期人类的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在社会大生产条件下,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前者是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以计划配额、行政命令来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而后者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在计划作为调控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国家调控的面面俱到导致非规范的市场行为并不典型,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的“牟利型”犯罪没有太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往往主要以形成“黑市”并在其中进行非法商品交易的形式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然而,市场取代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市场的出现则导致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机械化、科学化、雇佣化、专业化、私有化、目的化、规范化、扩张化、资本化等。(21)“在人类出现市场之后,犯罪与市场便天然地产生了机理上的联系”(22),市场在促进犯罪产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显而易见。从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来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与市场的发展相伴而生。一方面,在市场条件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造就了诸多政府公权力的真空地带,给有组织犯罪分子建立组织、牟取利益以可乘之机,使其不仅仅依靠“黑市”上的非法商业交易,而且能在规范的商品市场上有所作为;另一方面,犯罪的市场化必然导致犯罪的组织化,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益性”促使犯罪向有组织化的联合以及与合法社会组织之间联合协作的方向发展,并在实现主体有组织化的前提下极力向组织和行为的科学化、专业化、目的化以及资本化方向演进。(23)

       有组织犯罪的牟利性特征使得它与市场密不可分。市场化使得有组织犯罪集团能够寄居于现行体制而与其他合法组织共生,使其不必仅仅依靠“暴力”去谋求、扩展生存空间,因为相较于暴力掠夺而言,通过“企业经营”这种市场行为去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是个更优选择。在市场规律支配下,通过竞争获取利益是一切市场主体行为的永恒主题和目标,而建立结构严谨、运行缜密、分工协作的组织是赢得竞争、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形式保证。历史发展证明,在市场体制下,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比“家族”或“帮派”等组织结构更加适合市场化运作,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可以说,犯罪的市场化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历史机遇,而犯罪的有组织化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

       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计划一直是我国主要的社会经济调控手段,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快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型。犯罪的发展史表明:犯罪往往会紧紧地跟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在某种意义上,犯罪特别是“牟利型”犯罪也是市场行为,犯罪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同合法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存在着市场需求。因此,伴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的转型与升级,犯罪也随之出现市场化并进而出现组织化趋势。同时,作为“牟利型”犯罪之一的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转型与升级不仅能使其躲避强制力量的严厉打击,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牟利需求。在前文笔者对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现状的梳理和描述,也证实了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所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是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转型期社会环境及制度缺陷是促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重要因素

       英国学者詹妮弗·赛兹在探讨有组织犯罪在某一国家存在或者急剧增长的原因时指出,有组织犯罪尤其在政府软弱、缺位、失效、无能的地方扎根、滋生,因为由政府产生的权力和运作真空便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来填补。(24)从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历程来看,詹妮弗·赛兹“无能政府”的解释似乎有相当强的说服力。例如,意大利黑手党的发展就是因为其不断填补因公共机构软弱或者缺位留下的真空,包括替代政府维持公共秩序、使用强制力、经济调控和执法;在俄罗斯,苏联解体前后的动荡政局以及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使得俄罗斯犯罪组织迅速积累财富并且不断地将其力量向经济、金融领域渗透,进而使得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合法化正式拉开序幕。(25)尽管上述观点不能够完全照搬来解释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但是其中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制度的转变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弱化,而这是促成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从始至终并不存在所谓的“无能政府”,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社会转型期,我们不仅面临着政治体制转型的压力,而且也承担着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的转型一方面带来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又势必伴随着新旧体制、新旧观念之间的剧烈冲突。(26)就转型期国家对犯罪的控制而言,在转型过程中社会控制体系发生变化——旧的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健全,社会“治”“乱”并存。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会控制体系的弱点和政府机构管控的失灵,如腐败的频发、国家治理理念的落后、立法和司法领域的缺陷、国内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体系不健全,等等。所有这些,都会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转型提供社会环境和制度土壤。国家权力市场化所导致的政府官员的腐败弱化甚至摧毁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力,为有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权力空位或者薄弱的地域、行业渗透合法经济领域以“漂白”赃款或者形成寡头垄断进而牟取更大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机会;长期以来“重打击,轻预防”的犯罪治理理念,导致将主要力量和精力用来应对高端成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而对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去暴力化”转型熟视无睹;刻板过时的立法观念以及立法时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的忽视,导致在立法体系上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综合预防措施的缺漏,进而造成司法惩治的乏力与困境,以及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市场管理层面的腐败仍未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秩序的构建仍事倍功半,市场观念和市场法则尚未塑造完成,市场垄断、市场分割现象仍然严重,这些市场体系的缺陷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提供了机遇和制度空隙。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在有组织犯罪的政策领域更多地表现为“事后的应对”而不是“事前的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的失灵现象,这必然有利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转型。

       (三)与企业制度的高度相似性为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前提条件

       所谓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资本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性。企业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之间关系主要通过契约加以约束。第二,经济性。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本质上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商品性。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其产出和投入都是商品。第四,盈利性。企业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第五,独立性。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

       和企业一样,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们具有高度的形式相似性和内在契合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组织的基本架构(组织结构)高度相似。所谓组织结构,是指组织成员之间的聚合关系,具体表现为组织各部门、各层次之间的排列方式,包括结构规范、角色和职位、权威、权利层级等基本要素。成熟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表现为“科层结构”,权力高度集中,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自上而下等级结构严密,组织纪律严明,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领导者、组织者可以利用权力分层机制退居幕后决策、指挥。其二,组织的内部管理(组织纪律)逐渐呈现高度相似性。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暴力的依赖程度很高,往往以暴力作为对内控制的基本手段。但是随着“去暴力化”倾向的发展,暴力往往被严格控制使用,许多组织仅仅将其作为恐吓的工具。为了逃避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打击,很多组织开始采用“章程”“规章”“制度”替代“帮规”“戒律”进行内部管理,并进而采用比较“人性化”的奖励、激励机制来促进犯罪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其三,组织成员的组成越趋相似性。传统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往往依托于地缘、血缘共同体,组织成员的地域性、宗族性色彩强烈。但是,为了迎合组织的生存及发展需求,犯罪组织日渐具有社会开放性特征,组织成员不再局限于血缘、地缘纽带,人情因素减弱,通过经济利益加强依附关系、保持组织稳定的特征更加明显。其四,经济特征具有高度一致性。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牟取经济利益,追逐超额利润是组织发展和行动的原动力,也是组织得以存续、壮大的经济基础,这与企业的逐利性高度一致。其五,外部控制性特征高度相似。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将“控制性”特征界定为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没有异议,有组织犯罪意在追求对某一行业或地域形成非法控制力或重大影响。而企业因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的内驱力令其具有影响地区或行业的效果,因而也当然地具有控制特征。

       总而言之,有组织犯罪与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其“高度联合”性特征(资源信息联合、行动联合)与企业制度很相似(严密的组织、精密的分工、高效的协作),其管理的有组织性、行动的规划性、成员分工的精密程度都能与企业相媲美,这些均为我国有组织犯罪向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前提条件。

       企业化转型迎合了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需求,成为我国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复杂犯罪现象之一,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然而,我国当前对此犯罪新形势的研究尚属薄弱,对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现状、特点及原因的调研分析极度欠缺,对如何有针对性地调整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治理对策的研究更是阙如,不利于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打击。笔者在本文中初步分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并意图在后续研究中继续挖掘有组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规律,希冀在揭开有组织犯罪企业“面纱”的过程中反思与检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观念,为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及预防体系的完善提供对策建议。

       收稿日期:2015-08-01

       注释:

       ①参见1999年12月15日联合国编写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文件《全世界犯罪和刑事司法状况》(秘书长报告,A/CONF.187/5)。

       ②[美]D.斯坦利·艾滋恩等著,周叶谦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263页。

       ③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的划分,可以参见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第96-166页。

       ④蔡军:《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年,第32-41页。

       ⑤“去暴力化”倾向还体现在采取“站队”“调解”“协商”“揭发隐私”等其他非暴力化方式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⑥康树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法学家》,2008年第3期。

       ⑦卢建平、刘鑫:《犯罪与企业的结合——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之一》,《第四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1年,第35-50页。

       ⑧莫洪宪、刘夏:《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规律实证研究——以河南、湖南两省为例》,《辽宁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⑨严励、金碧华:《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调查——以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例》,《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⑩罗高鹏:《中国东北三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2页。

       (11)这一预见已被一些学者所证实。例如西南政法大学王利荣教授认为:“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打掉的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美国学者威廉·福特·怀特笔下的纽约市街角社会的黑帮团伙。它们或内生于企业,或以企业面目示人。”参见王利荣:《检视“打黑”对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12)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13)参见《黑帮也搞企业化 外媒揭日最大黑帮生存百年秘诀》,http://news.163.com/15/0127/00/AGU6R2KL00014AEE.html,2015年7月3日。1992年日本政府通过“反暴力团”法,决心打击黑社会势力。此后暴力团的成员一度从90600人降到79300人,但去年又增加到了85300人。黑帮老大逐渐意识到,传统的赌博、走私、敲诈和卖淫等发财手段犯罪特征过于明显,容易遭警方取缔,而且赚钱不够快,不如经营企业、投资股票或搞房地产,这样既合法又来钱,于是许多暴力团纷纷“上岸”,披上了公司的外衣,大举向经济界渗透。

       (14)袁诚家最初只是个老实本分的民营企业家,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难以解决,便与杜德福等人“黑商勾结”,从而走上“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道路。

       (15)卢建平、刘鑫:《犯罪与企业的结合——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之一》,《第四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1年,第35-50页。

       (16)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3页。

       (17)薛洪涛:《真实的黑手党》,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7/29/content_2210838.htm,2015年7月23日。

       (18)例如,根据俄罗斯国内多数有组织犯罪专家的证实,现在俄罗斯国内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领域都存在有组织犯罪元素的渗透,俄罗斯国内不少于70%的经济活动主体和“影子”企业、犯罪化企业密切相关。

       (19)康树华:《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67页。

       (20)只要组织结构不解体,少数成员的损失和受到经济制裁只能伤其皮毛而难以动摇其根本。

       (21)百度百科:市场经济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 url=jzrRiofpqoQo1OvA5A8EZR3seYK4ePeEKBaXypA8WhyY9KhwJ4Hla118-wxhSOAH8dsUcr4oc9YakZpZjEaw-a,2015年7月3日。

       (22)皮艺军:《再论犯罪市场(上)——犯罪现象的市场机制评说》,《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23)犯罪的组织化主要指向但不限于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建立和运行,也包括犯罪行为人的个体自组织机制的产生和完善,从规范意义来说,首先是个体的组织化,其次才是犯罪结构的组织化,当然,个体和结构在组织化过程中也会有着不同程度的互动。

       (24)[英]詹妮弗·赛兹著,秦宗川译:《西班牙的有组织犯罪及其非法活动:原因和促成因素》,《犯罪研究》,2013年第3期。

       (25)于文沛:《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及其合法化路径论析》,《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3年第4期;龙长海:《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族裔化发展态势及原因》,《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

       (26)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由一种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结构状态的过渡,它不是社会某个部分和某个层面的局部的发展,而是社会系统的全面的、多层次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它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体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和观念的改变,导致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刻变化。参见何秉松:《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上)—— 一种崭新的黑社会犯罪原因理论》,《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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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现状、特点及成因初探_黑社会性质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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