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_地区经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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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纵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进程,在旧中国,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东部沿海地区构成了我国近代工业发展的集中地带,而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则与东部沿海地区有着较大的差距,广大的西部地区几乎没有近代工业,表现出地区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状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充分重视了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但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原因,出现了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片面强调了生产力的平衡布局,发展的重点偏向内陆地区,这虽然有力地增强了内陆地区的经济实力,缩小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但因过于忽视了沿海地区的发展问题,违背了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总体上延缓了全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自改革以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将发展重点转向了沿海地区,全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大加快。但因出现了过于偏重发展沿海地区的倾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只是近年来我国才真正采取了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如重视沿江、沿边和内陆省会城市的发展,等等。

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

第一,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拉大。集中体现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差距呈扩大之势。从表一可知,1987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人均GNP同东部地区[①]的人均GNP之比分别为0.89和0.77,到1992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人均GDP同东部地区的人均GDP之比分别下降到0.69和0.62。实际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之势,还体现在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之间所存在的明显差别上。以1991年为例,东部地区9个省、自治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含包括各省、自治区之数据的算术平均数)为11.9%,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含各省、自治区之数据的算术平均数)分别为4.8%和7.4%。[②]

表一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注:1987年的数据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0),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5月版所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1992年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5月版所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

第二,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在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地区经济的协调增长,但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因起步较晚,目前仍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首先,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单位数明显少于东部地区,因而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单位数占全国乡镇企业单位总数的比重远低于东部地区。

以1992年我国各地区乡、村企业的发展情况为例,东部地区9个省、自治区乡、村企业单位数占全国乡、村企业单位总数的45.0%,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为35.7%和16.3%(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为3.0%)。同时,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规模也小于东部地区,因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总收入占全国乡镇企业总收入合计数的比重相对于各地区乡镇企业单位数占全国乡镇企业单位总数的比重而言,呈现出较大的反差。1992年东部地区9个省、自治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乡、村企业总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57.3%、27.2%和7.5%(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为8.0%),同企业单位数占全国的比重分别相差12.3%、-8.5%和-8.8%(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相差5.0%)。(见表二)

表二 我国各地区乡、村企业发展状况(1992)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8月版所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

第三,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水平远低于东部地区。随着乡镇企业和整个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中西部地区因乡镇企业的发展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整个经济的发展步伐也慢于东部地区,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水平同东部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别。就城市化水平而言,1989年我国东部地区有各级城市172个,占全国总数的38%,平均每100万平方公里有各级城市131个,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有各级城市187个和91个,占全国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2%和20%,平均每100万平方公里仅有各级城市57个和18个。至1993年,东部地区的各级城市发展到247个,占全国总数的比重上升到43%,平均每100平方公里有各级城市数增加到187个,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各级城市发展为215个和103个,占全国总数的比重分别降为38%和19%,平均每100万平方公里仍然只有各级城市65个和22个。(见表三)

表三 我国各地区的城市化水平

资料来源:有关土地的数据来自凌纯锡、林发棠、陈民《关于我国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问题》,《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6年第61期(在计算时将陕西和四川的东部列入中部地区,略有偏差);有关1989年各级城市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0),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5月版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得到;有关1993年各级城市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5月版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第四,城乡差别过大也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由于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水平仍然比较低,农村从业人员的比重非常高。如1992年我国非农业人口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1.6%;1992年和1993年我国职工人数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3.7%和73.3%,而第一次产业(农业)从业人员又占58.5%和57.4%。[③]

二、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加剧的成因分析以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

首先,在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上,改革以来我国将发展重点转向了东部沿海地区,这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克服了我国过去片面强调地区经济发展的“公平”之不足,而转向以提高地区经济发展的“效率”为中心。但由于忽视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大大影响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相对“公平”与“效率”的提高。

其次,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现行问题同理论指导上偏重“梯度推移论”,而没有对“发展极”理论以及二者的有机结合给予充分的重视直接相关。“梯度推移论”认为,既然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由东到西的“梯度差”,就应充分利用梯度的经济势能,首先加强、改造老工业基地,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带动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工业发展和边疆地区的开发。应当说,“梯度推移论”针对过去的平衡发展理论强调我国三大经济地带的平衡发展,主张在一定时期内把发展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以提高“效率”,这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梯度推移论”只看到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到西的“梯度差”,而忽视了自然资源由西到东的“反梯度差”和决定生产力布局的多种因素,更有甚者,它忽视了不发达地区“发展极”的作用,所以存在很大的片面性。按照“梯度推移论”,偏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忽视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必然加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发展极”理论则认为,经济增长的势头通常集中在某些主导产业部门和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或企业,而它们又往往聚集在某些地区或大中城市,由于这些地区或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能以较快的速度优先得到发展,对周边地区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因而它们就形成为“发展极”。“发展极”对广大的周边地区有强大的吸引作用和辐射作用,对于带动整个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发展极”理论是对“梯度推移论”的补充,它可以弥补“梯度推移论”的不足。当然,“发展极”虽然存在着对周边地区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即所谓的扩展效应,但却难免有着对周边地区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也就是所谓的回流效应。具体说来,在一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要素收益地区差异的调节作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劳动力、专业技术人才、自然资源等将被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地吸走,从而给经济不发达地区造成不良后果,甚而导致衰落,结果使得经济不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尽可能强化“发展极”的扩展效应,而弱化其回流效应。

根据“梯度推移论”与“发展极”理论,为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充分重视“发展极”理论的实际运用,同时,通过全面认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梯度差”,合理地运用“梯度推移论”,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由此看来,我国存在着理论指导上的失误。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产业同构化问题,它必然导致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的加剧。这是因为,在地区产业同构化下,经济发达地区实际上处于产业发展中的优势地位,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则难免存在着产业发展中的规模不经济与低效率。

综上所述,要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总的说来应当选择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并有效地予以实施。所谓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就是要强调各地区在充分发挥其优势基础上的共同发展。既要看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到西的“梯度差”,也应看到自然资源由西到东的“反梯度差”,还应注意决定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民族关系、国防安全、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明确各地区的发展重点,搞好各地区之间的合理分工。可喜的是,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我国选择正确的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就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地区经济发展目标而言,一是要充分重视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发展极”的形成及其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是要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开发,三是要着力解决地区产业同构化问题。但所有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都必须有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作保证。

注释:

①本章中所提到的三大经济地带取我国“七·五”时期的划分情况,即东部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9个省、自治区及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9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另外,在确定有关数据时考虑到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的特殊性,常常只计算东部地区9个省、自治区。这同近年来新的划分虽然有一些差别(东部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8个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但并不影响分析结论。

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8月版所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

③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8月版和《中国统计摘要》(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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