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大于原因”--因果关系问题新探_因果系统论文

“结果大于原因”--因果关系问题新探_因果系统论文

“结果大于原因”——因果问题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古老的哲学范畴,哲学家已作了长期的研究,似乎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已相当成熟了。但我们如果对因果性作比较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其中一个问题是原因与结果的“内容”是否相等或相同?或者说,结果同原因相比是否有新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会导致不同的因果观。

本文在这方面提出一些看法,核心的观战是原因与结果的内容具有不对称性,它们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与原因相比,结果具有新的性质。

结果比原因丰富

什么是因果关系?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可称为“引起论”。按这个观点,作为原因的现象只是引起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出现,因果关系只涉及结果的发生问题,它并未表明结果的各种属性是由原因决定的。

也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不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也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例如吴建国同志说:“究竟什么是原因,什么是结果呢?在通常的教科书上一般是这样写的:引起、产生、决定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一定的原因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1] 这种观点可称为“决定论”。原因决定结果的什么?当然不仅是决定结果的发生(否则只讲“引起”就够了),而且还决定结果的性质。

在主张“决定论”的学者中,有人还进一步主张结果是原因的展现,结果的内容预先已包含在原因之中。例如吴建国同志写道:“结果是原因的显现者,结果总是潜在地包含在原因之中,没有任何结果会超越原因自身的限度和它所提供的可能性。原因和结果是成正比的,在原因中包含多少内容、能量、可能对事物作用的限度,就一定会在结果中得到反映和体现……”[2]按这种观点,从原因到结果的过程,是结果从潜在状态到显现状态的过程。在结果尚未显现以前,它的内容就已预先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原因之中了。原因中有什么内容,有多少内容,结果就显现什么内容,显现多少内容。这种观点是一种十分彻底的“决定论”,它实质上主张原因决定结果的一切,从质到量,从总体面貌到各个细节。这是原因对结果的“完全决定论”。

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一个结论:结果等于原因,而且是完全等于原因。

19世纪中叶,德国物理学家迈尔在说明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时,也提出了原因等于结果的原则。他说:“力是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在有关力的方面,充分应用‘因等于果’的原则。如果原因c产生结果e,那末,c=e;如果轮到e是第二个果f的因,那末,我们得出e=f,如此下去,c=e=f……=c。”“设已知的因c产生了与自己相等的果e,那末,c在这个作用中可不再变成e了;如果c在产生e以后,仍然整个地或部分地保存着,那末,它一定还有相当于余因的果;这样,则c 的总果就一定>e,这就与c=e的假设矛盾。”[3]黑格尔在《小逻辑》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他就:“假如我们重新想要谈论一种特定的内容,可以说我们找不到一种只存在于效果里而不存在于原因里的内容……”“因果两者具有同一的内容,而因与果的区别主要只是设定与被设定的区别。”[4]

这些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原因等于结果,那结果也就等于原因。如果结果仅仅是原因已有内容的显现,结果只是重复原因已有的内容,那在结果中就不会出现新的内容。那结果就只是原因的复制,从原因到结果就不是发展的环节。我们用迈尔的方式来表述因果的内容,原因A引起结果B,B作为原因又引起结果C,C又引起结果D,以此类推。由于A=B,B=C,C=D,所以A=D。一个因果链条可以表述为

A—→B—→C—→D……

根据结果等于原因的原则,又可以把因果链条表述为

A=B=C=D……

这种表述的实质是

A—→A—→A—→A……

在每一次因果转化过程中都不会有新的质,那无论因果链条延伸多长,都只能是重复已有的内容,无论是哪一个阶段的结果,都只能与原始原因相同,那世界怎么会发展呢?在生物学史上林奈等人认为每一种生物体只能繁殖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后代,这就是物种不变论。认为原因只能产生与自己性质完全相同的结果,这就是世界不变论。所以,结果等于原因的看法,本质上是一种否认发展的形而上学观念。

世界既可能进化,也可能退化,但不可能静止不变。如果各种因素相互协调,各种因素间的建设性作用相互促进,不断强化,则世界就会进化;如果各种因素的协调遭到破坏,各种因素间的建设性作用相互抵销,不断弱化,则世界就会退化。从因果性的角度来看,如果结果与原因的性质完全相同,结果=原因,则世界静止不变;如果结果的性质比原因丰富,结果>原因,则世界进化;如果结果的性质比原因贫乏,结果<原因,则世界退化。

我们认为世界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大于原因。

我们的世界本质上不是线性系统,而是非线性系统。在线性系统中,部分之和等于整体,不同因素的相加不产生新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是因素性质的简单转移,也没有新质的出现。在非线性系统中,部分之和不等于整体,不同因素的相加会产生新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因素性质的简单转移,会有新质的出现。从因果性的角度来看,在线性系统中,结果等于原因;在非线性系统中,结果不等于原因;因为世界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大于原因。

一般说来结果不是单纯由一个原因引起的,多因一果是普遍的现象。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不是各种原因作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产生了新的质。这种新的质在其各种原因本身中是没有的,它只存在于结果之中,所以结果的内容比原因丰富。如果只有一种原因,它也会在作用对象的内部引起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同样也会出现新质,这种新质同样是原来的原因所没有的。

当然,结果既然是由原因引起的,接受了原因的影响,原因的一些属性必然会带到结果之中。所以原因影响了结果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结果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原因决定了结果的性质。但由于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新质不是出现在相互作用之前,而只能出现在相互作用之后;不可能出现在各种原因之中,而只能出现在结果之中,所以结果的性质又不完全由原因决定。结果的性质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原因原有的一些性质转移到结果之中,其二是原因的综合效应所产生的只存在于结果之中的新质。在一般情况下,新质在结果的性质中占主导地位。原因对结果的性质作出了某些规定,结果又超越了这种规定。当原因转化为结果以后,一方面结果显现了原因中已有的一些内容,这是事物变化的继承性;另一方面因果作用又在结果中创造了原因中所没有的新的内容,这是事物变化的发展性。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结果的内容比原因丰富,因果链条可以表述为

A<B<C<D……

因此从原因到结果不是简单的显现过程、重复过程,而是发展过程。

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果结果等于原因,结果只是原因的再现,原因把自己的内容原封不动地转移到结果,那有什么样的原因,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们知道了原因,就可以准确地、一义地确定结果。吴建国同志在我们前面所引用的话中说“在原因中包含多少内容、能量、可能对事物作用的限度,就一定会在结果中得到反映和体现。”这就是说,结果的多少内容、能量、可能对事物作用的限度,都是由原因决定的。按这种观点,原因不仅决定结果的质,而且还决定结果的量;不仅决定结果的总体面貌,而且还决定结果的所有细节。这样,因果之间就只有确定的、必然的联系,而没有不确定的、偶然的联系。

这种看法过分夸大了原因的作用。原因可以影响结果的属性、状态、功能、规模、程度,甚至可以规定结果的某些性质和数量,但不可能完全决定结果的这一切。相同的原因作用在不同的对象上,可以引起不同的结果。这就表明,结果并不是完全由原因的作用决定的。结果的性质和数量不仅被原因所规定,也同接受原因作用的对象的性质、状态与环境有关。如果原因能决定结果的一切,那我们知道了原因,就可以完全确定结果的全部细节,这正是近代机械决定论在因果性问题上的表现。黄楠森教授说:“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哲学对因果关系的专门研究,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者们建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观和决定论。他们认为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是无限的因果链条的一个环节,原因是主动者,结果是被动者;原因是决定者,结果是被决定者。自然界的现状是由过去的原因决定的,如果我们能够完全掌握现在的各种因素,也就可以知道将来的自然界的状况。”他还说:“因果联系是多种多样的,不能说任何因果关系都是必然的普遍的,都是规律,但有因必有果则是规律,哲学史上称为因果律。”[5] 黄楠森教授的这些论述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

我认为因果联系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是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性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统一。

因果性的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原因有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之分,必然的现象会引起结果,偶然的现象也会引起结果。

多因一果,即许多原因形成一种结果。各种原因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不同组合,具有随机因素的作用。

在从原因到结果的过程中,还需要各种条件的作用。这些条件是多方面的,有必然的条件,也有偶然的条件。各种条件的组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前已说过,同一个原因作用在不同的对象上,会引起不同的结果。至于究竟作用在哪个对象上,这并非完全是必然的,也有偶然因素的作用。

同因异果,一个原因可以引起各种不同的结果,既可以引起这样的结果,也可以引起那样的结果。这各种不同的结果都有某种可能性,但究竟那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却有一定的随机性。有的原因必然会引起某种结果,有的原因则不一定非得要引起某种结果。我们通常说某种原因必然引起某种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是指某种原因很有可能引起某种结果。

结果也有必然结果与偶然结果之分,必然的原因会引起偶然的结果,偶然的原因也会引起必然的结果。

有时原因可以大体上确定结果的性质,但不可能完全确定结果的所有性质的细节和各种量的大小,这些细节和量是随机的、不确定的。

所以因果联系有确定性,也有不确定性,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

如果因果联系中没有偶然性,那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也就很难找到偶然性的作用,那偶然性这个哲学范畴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它存在的根据。

可见,认为结果完全等于原因,既会导致否认发展的形而上学,又会导致否认偶然性的机械决定论。

只认识原因是不够的

在哲学史与科学史上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识某现象,就是认识它的原因;认识到某现象发生的原因,就认识到了某现象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因果联系是必然联系,强调认识原因在认识事物过程中的作用。他说:“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1)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个事实的原因,(2)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6]在他看来,事物的本质就是这个事物的原因,知道了某物的原因就等于知道了某物是什么。“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7] 牛顿提出了四条推理法则,其中有两条是探索原因的法则。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看法是片面的,他把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简单化了,其根源也是因果相等,原因完全决定结果的观念。既然结果是原因的展现和重复,那认识了原因就等于认识了结果;既然结果的本质完全是由原因决定的,那认识到原因当然就是认识了结果的本质。

实际上原因不可能完全体现结果的本质,结果的本质只有一部分来自原因,所以认识到原因只是部分地认识到结果。认识原因是认识事物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方面。原因综合作用所产生的新质在各种单独的原因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通过对原因的认识不可能获得对这部分新质的认识。这部分新质只存在于结果之中,所以我们只有在认识结果的过程中才能达到对它的认识。即使我们对原因的认识非常详尽,也不可能完全代替对结果的认识。我们要全面地认识结果的本质,只认识它的原因是不够的,还必需认识结果本身。

结果中既有旧质(原因所具有的质),也有新质(各种原因相加所产生的质),在一般情况下新质更能反映结果的本质。认识结果有两条途径:认识它的原因和认识它本身。后一种途径对认识事物的本质具有更为基本的意义。认识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认识和控制它的后果。通过原因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

加强对结果的认识和控制

许多哲学教科书在谈论因果性时,对原因的叙述比较详细,如内因与外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基因与诱因、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决定性原因与非决定性原因等等。相比之下,对结果的分析却比较笼统、简单。如果知道了原因就知道了结果的细节,那分析原因也就等于分析了结果,在讨论原因以后,就没有必要再对结果说些什么了。如果结果大于原因,那对原因的分析就不能取代对结果的分析。我们对结果的研究应当更加充分一些,这可以增加对因果性认识的深度,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结果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如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内部结果与外部结果、必然结果与偶然结果、单因结果与多因结果、短程结果与长程结果、短效结果与长效结果、主动结果(对原因有反作用的结果)与被动结果(对原因没有反作用的结果)、同向结果(同原因变化的方向一致,能增强原因作用的结果)与异向结果(同原因变化的方向相反,能削弱原因作用的结果)、预期结果与意外结果、有利结果与不利结果、自变结果(人无法控制的结果)与可控结果(人可以控制的结果)、不同阶段结果的相互强化与相互抵销,等等。

在这里,我着重谈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短程结果与长程结果、短效结果与长效结果的问题。

对于不同的现象,从原因到结果所需要的时间不同。有的原因一出现,结果随之很快出现,从原因到结果所经历的时间很短,这类结果称短程结果。有的原因出现以后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历程结果才出现,这类结果称长程结果。

从因到果所需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是原因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同。有的原因是短暂、瞬间的作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引起了结果的出现。有的原因的作用则需要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才会使结果出现。一般说来,比较简单、时空跨度比较小的现象的引起,所需原因作用的时间比较短,反之则比较长。其二,因果不可能同时出现,结果的出现总有一段滞后时间,不同的因果联系滞后时间的长短也不相同。有的原因作用一结束,接受原因作用的一方立即作反应,形成结果;有的原因作用结束以后,接受作用的一方从接受作用、作出反应到形成结果,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也就是说,从因到果需要经过若干环节,有的环节少,有的环节多。一般说来,结果越复杂,环节就越多。

结果形成以后,它持续存在时间的长短也不相同。有的很快会消失,有的会存在很长时间。结果持续存在时间的长短同多方面的因素有关,其中包括原因作用持续的时间、结果的性质及其与环境的关系,等等。一般说来,比较复杂的结果,原因作用持续时间长的结果,持续存在的时间也比较长。结果形成的时间可能同结果消失的时间成正比,但长程结果是否会是短效结果?短程结果是否会是长效结果?这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们做工作的目的是要取得一定的效果。郊果即结果,是有效的结果。效果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结果所作的肯定性评价,是有利结果,多为预期结果,有时也会是意外结果。有的工作效果是短程结果、短效结果,这类工作称短效工作;有的工作效果是长程结果、长效结果,这类工作称长效工作。一般说来,比较简单的工作是短效工作,比较复杂的工作是长效工作。

我们的事业是由各种类型的工作组成的,既有短效工作,也有长效工作。二者互相补充,缺一不可。我们应当做好短效工作,及时见效的事情应当及时做好,让人们比较快地看到效果,这对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很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只看到眼前的、短暂的效果,而忽视长效工作的意义。具有深刻社会影响的工作一般都是长效工作。长效工作见效比较慢,不能立竿见影,需要许多人长期的努力,不大容易分清是谁的工作成绩,所以常受到人们的冷遇。但如果我们只做短效工作而不做长效工作,我们的事业就会失去平衡,眼前的成绩再大,也只能是昙花一现。

另一个问题是对结果的评价、控制和调节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不注意评价原因,而注意评价结果,这似乎同科学家、哲学家注重对原因的分析正好相反。学者致力于原因探讨,一般人则更关心各种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即可产生的后果。对结果评价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各种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等等。

对结果的评价直接涉及到对结果的态度——对结果进行某种控制和调节,使因果进展过程对我们尽量有利。

我们要注意不同阶段结果的相互强化或相互抵销的问题。恩格斯曾指出我们改造自然的行动在不同的阶段会引起不同的结果,有时后面阶段的结果会消除前面阶段的结果。他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别的地方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在这些地方剥夺了森林,也就剥夺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存器。”[8]从总体上看因果链条是个发展过程,但其中某一个阶段有可能出现循环,即后面的某个结果可能回到前面某个结果的状态中。这种因果链条可以表述为

A—→B—→C—→D—→B……

在D之后又出现了B,C与D被抵销。这不是简单的重复,但毕竟是某些属性、状态、功能的复归。如果是有利结果的重复出现,就是有利结果的强化,是一种良性循环。如果是不利结果的重复出现,那就会消除原有的有利结果,使我们前功尽弃,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在长长的因果链条中,因果的演进并不总是朝着一个方面进行的。在不同的阶段上,有利结果与不利结果、同向结果与异向结果会交替出现。我们应当尽量避免不利结果与有利结果的相互抵销,尽量避免不利结果的强化,为因果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我们应当在科学认识因果演进过程的基础上,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从因到果不是简单的位移,而是发展过程。结果不是原因的重复,而是原因的创造。同原因相比,结果的内容更丰富,同我们的现实生活有更直接的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对结果进行更充分的研究,对结果的控制和调节投入更多的精力。

注释:

[1][2]吴建国:《唯物辩证法对偶范畴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3页,第72页。

[3]马吉编《物理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3页。

[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16页。

[5]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89、193页。

[6][7]《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 第247页,第248页。

[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04—305 页。

标签:;  ;  

“结果大于原因”--因果关系问题新探_因果系统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