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控制中的应用_农村人口论文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控制中的应用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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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化过程中的城镇用地规模扩张问题

城镇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结果和必然趋势。在不同的地域和社会,由于受不同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将会孕育和发展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优势和特色的城市和集镇,并以其人才、技术、资金、文化和信息等多种优势,辐射和带动一个地域或一个社区的经济及社会的综合发展。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市各项建设也取得巨大进展,使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向着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

城市的发展必然带来城市用地的扩张,与城市化的进程相一致,城市用地的扩展速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缓慢到快速的变化过程。自1952年至1994年,我国的城市用地扩展情况列于表1。

表1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变化

 年份 1952   1957

 1978

1985

1994

建成区面积(km[2]) 3873[*] 5653[*] 7438[*]  9522 17939.5

城市人口(万人)

 3655

5644  

8269

11756 17665.5

人均用地(m[2]/人)

106 10090 81101.6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

注:*估计数;* *1981年统计数。

从表1可以看出,1952年到1957年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50%,城市人口增加54%,城区人口人均建设用地基本保持在100m[2]左右。1958年后的20年中,由于对城市用地缺乏正确分析,片面强调“见缝插针”,城市人口大幅度增加,但城市用地扩展很慢,人均用地不断下降。1978年后,国家进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时期,城镇建设全面展开,城市人均用地下降的趋势有所回升;尤其是1985年后,我国城市用地的扩展速度明显加快,1994年与1985年相比,城市建成区总面积增加88.4%,平均每年扩大的面积为935.2km[2],人均用地又超过了100m[2]。

城镇用地向外扩展,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虽然城市建设只将土地作为地基、活动的场所与空间加以利用,但城镇大都位于地势平坦的地区,城市的外围一般是交通方便、土地肥沃的高产良田和蔬菜地。

据调查,我国城镇用地向外扩展占地中的60%以上是耕地。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过快,用地扩展中占用耕地的比例较高,使得城市建设占用耕地成为我国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如1994年全国城市与建制镇建设共占用耕地2.28万公顷,占当年耕地减少量的6%。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建设重外延式发展轻内涵式挖潜,城市用地宽打宽用,无限制的向外扩展,占地越来越多,大量占用了耕地,原有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较低。据有关测算,在我国城市建成区内尚有40%左右的容纳能力,而建制镇则有60%左右的容纳能力。同时,城市用地空间结构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仍有相当多的低效、耗能多、污染大的工业用地或事业单位用地占据城市中心区或高价位区,长期造成“优地劣用”或“圈而不用、空置浪费”的现象,并带来耗费能源、增加基础设施负荷、增加交通量、污染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加剧了城市改造更新的难度。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村镇建设用地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不仅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城镇建设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而且农村村镇建设也发展迅速。据有关研究统计,1978年至1984年的6年间,全国农村新建住房占地34.7万公顷,超过建国前三十年乡村建房的总和。从1979年以来,每年全国约有5%的农户建房,全国农房建筑每年占地约5~6万公顷,乡村企业生产性建筑也成倍增加,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为0.6~0.7万公顷。

在村镇各方面建设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村镇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1979年以来,农村房屋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潮,面对这一形势,许多地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盲目建设,出现了乱占耕地的严重失控现象。不少农民任意扩大宅基地,侵占耕地,有的占地多达0.1公顷;乡村企业用地更是无人问津,自批自用,想占多大就占多大。据统计,全国每年村镇建设占用的耕地都在数万公顷以上(表2)。由于用地失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已达1600万公顷,人均用地高达188平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标准150平方米的25%,多占土地320万公顷。可见我国村镇用地中还有相当大的容纳能力。

表2 村镇建房占用耕地情况

 单位:万公顷

 年份

1984

1988

1990

1993  1994

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 11.27  3.73

3.67

2.40  3.73

乡村集体建设占用耕地 15.40  3.73

3.60

8.60  8.00

合计 26.67  7.46

7.27  11.00 11.73

其次,村镇建设缺乏规划,布局散乱,用地结构不合理。我国农村村庄大多数是由原始村庄发展而来,村庄布局散乱,规模小,占地多,甚至有一些地方农民住宅完全象“天女散花”一样,很难界定村庄的范围。村庄布局散乱,既造成了居民生活的不便,也是造成居民点用地偏多的原因之一。实践证明,经过规划,使自然村庄合理归并,可明显地减少用地。据测算,经过规划,长江以北地区村庄可减少用地10%~15%,集镇可减少用地4%~8%。

第三,在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农村村庄用地仍大幅度增长。城镇化进程的实质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也就是说,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伴随着这一过程,理应有效的缩减农村村庄用地。然而,从我国农村居民点发展的实践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如江苏苏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已由改革开放前的20%提高到40%~50%,城镇用地迅速扩展,与此同时,农村村庄用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大幅度增长态势。无锡市1990~1995年城镇化水平大约提高了10%,城镇面积大幅度扩展,由191.3km[2]扩展为362.65km[2];与此同时,农村村庄用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从369.51km[2]增加至490.56km[2]。这主要是人口政策不配套,许多农村人口虽已长期从事城镇工商业,有的甚至落户到城镇,但其农村户口始终得不到改变,这部分人已成为城乡两栖人口,他们在城镇范围内拥有住房,而其在农村的住房仍然保留,有的甚至继续扩建,这就导致城镇化不断发展与农村村庄用地持续增长的不协调格局,这也将进一步影响城镇化的进程。

三、规划约束不力是造成城乡建设用地无限制扩张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快于人口增长,城乡建设用地扩展对耕进的占用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规划约束不力,没有起到规划对用地的应有的控制作用。

我国的城镇建设在50年代曾进行过规划,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60~70年代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曾一度废弛,进入80年代后我国许多城市开始恢复编制城市规划。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正在总结前一轮规划的实施和进行新一轮的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规划中存在着一些较突出的问题,削弱了规划控制的作用:

1.规划中盲目提高城市等级

目前,许多城市在具体规划时,不从实际出发,凭空预测未来的发展速度,主观臆想地提出在“九五”至2010年期间,把自己所在城市规划建设成为“国际化大城市”或者现代化大都市;超越现实可能,虚拟了使人振奋而又瞠目的经济发展总量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建设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等。

2.盲目扩大城镇用地规模

规划时,不少地方把原有城镇规模成倍扩大,有的地方提出“五年或十年再造一个某某城”的口号,作为规划城镇发展的规模目标;有的完全离开旧城(区),重新规划建设新城(镇)区。这样一来,城市的用地规模都成倍增加。由表3反映的是江苏省扬州市原辖的八个县(市)县城(市区)的规划用地规模从1995年的82.94km[2]扩大到175.93km[2],扩大了一倍多。

 表3 扬州市原辖八个县(市)县城(市区)规模对比表

单位:km[2]

县(市)名  泰兴  靖江  姜堰  兴化  高邮  宝应  江都  仪征  合计

1995年底规模

13.6 10.53  7.16

16  10.45

8.4  10.6  16.0  82.94

2010年规划规模 24.7 17.73  21

 26 

20

 20

23

23.50 175.93

资料来源:向韶,论耕地保护与城镇发展,见《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3.人为扩大城镇人口规模,盲目提高城镇化水平

城市的用地规模取决于城镇的人口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有些城镇规划的用地规模过大是由于人均用地过高,有些城镇虽然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不是很高,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这些城市却人为地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它不是从城市化的必然趋势和城市化人口的自然流向出发,而是自我封闭地测算确定本地的人口规模,同时主观臆测地提出不符合实际现状的人口机械增长率,造成人口规模过大,以这种虚拟的人口规模推算的用地规模必然过大。

4.变相扩大城镇用地规模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另设立开发区、工业区、招商城等,变相扩大城镇用地规模。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适当设立开发区是必要的;但开发区的用地应纳入城镇用地规模,进行统一的规划控制。但事实上,许多地方的开发区都是脱离城镇规划单独设立,更有许多开发区为未经批准,盲目乱设和兴建。

5.缺乏区域规划的协调

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有赖于区域的支持和协作,不能脱离区域基础,城市和区域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城市的兴起和发展都离不开区域的支撑。城市的人口规模、中心职能等都是区域范围内城市间分工与协作的结果。因而在确定各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用地类别和用地规模时必须从整个区域来考虑,这就有赖于区域规划的协调。由于在以往的各城市规划中,每一个城市都是封闭地就城市论城市,这就难免使各个城市在确定其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时失去比照的基础,使规划失去了合理性。

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思路

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是造成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为了保证我国人口的吃饭问题,有效地保护耕地,必须严格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针对我国目前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规划中要能有效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基本思路。

1.城乡建设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

中国土地资源短缺的严峻现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为了解决十几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耕地不能再减少了,对现有耕地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保护。然而,城镇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城镇发展不能因为保护耕地而停止。中国人口尚在不断增加,由于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中国城镇化水平尚需不断提高,城镇数量还要增加,城镇规模也要拓展,需要增加城镇的空间容量以满足人口增加的需要。但由于中国的人均耕地少,为了保证吃饭问题,城乡建设必须不能造成耕地的减少,也就是说,城镇发展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当然,耕地不能减少,不是要停止城镇建设、停止城镇用地,而是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正确地考虑城乡人口的分布,正确地处理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与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来换取城镇无节制的盲目扩张,而是要积极探索在保护耕地前提下的城乡建设用地的出路问题。

2.实行区域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控制

我国以前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是忽略了城镇与区域的关系,割裂了城镇与乡村的联系,以至造成了单个城镇的规划人口规模之和大大高于区域总人口规模;人口由农村转向城镇,但因双重占地造成城镇用地与村庄用地同步增加的现象等等。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规划中必须把一定的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通过区域规划,依据区域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合理确定区域的人口城镇化水平、城镇体系、各城镇的功能、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农村人口与农村村庄的用地规模。在分析区域的人口及各城镇的分布时必须在充分调查区域人口历史变化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人口的变动规模进行科学的确定。为了避免各城镇在确定城镇规模时的盲目性,对各城镇的人口应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在用地规模的确定上,要根据人口的城乡分布状况对城乡建设用地统筹考虑,在不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的前提下,人口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城镇人口的增加和农村人口的减少。由于城镇人口的增加需扩大城镇用地规模,与之相对应,农村人口的减少也应减少村庄用地的规模。

3.执行城乡建设人均用地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是由人口规模和人均用地共同决定的,在城市人口规模既定的前提下,城镇人均用地越高,则城镇用地的总规模就越大。城镇及村庄的人均用地多少适宜与城镇所处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达程度、城镇的功能、性质、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是直接关联的。每一个城镇的具体条件不同,适宜的人均用地指标也不完全相同,如大城市的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高,建筑容积率高,地价高,城市的人均用地相对较低一些;反之,中小城市的人均用地一般要高一些;在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人均用地指标较低,而有些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城镇用地指标要高些。再从自然条件来看,为保证住宅的主要房间在冬天能保持一小时左右的阳光照射,房屋高度与间距要有一定的比例,这一比例在南方最低可到1:1,而北方则要达到1:2,按这一要求,显然人均居住用地会有较大差别。所以,对于各个城镇甚至乡村的人均用地指标应区别对待,而不能搞全国一刀切。但是,各城镇村的人均用地指标差异应掌握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为了控制城镇用地的总规模,防止各城镇村在人均用地时过分离格离谱,国家对城市与村镇建设用地制定了规范性的标准,即《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在这两个标准中对城镇村用地的分类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其规划调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还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的,在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时,各城镇村必须严格执行这两个标准。

4.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

城镇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是城镇土地利用水平的衡量标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越高,说明城镇土地配置越合理,使用越充分,土地价值就越好地得到实现。城镇土地布局不合理,利用率与产出率低下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因而,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在详细调查城镇用地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城镇用地的潜力,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盘活存量土地,使闲置与低效利用的土地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目前我国各城镇用地的实际状况看,城镇用地的潜力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1)城镇中各种闲置的土地,如征而未用、受让未用、“以地补路”、未开发的土地等。(2)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可盘活的土地,如南京市主城区内工业用地面积现为27.38km[2],占主城区面积的21.06%;按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内工业用地比重应下降至15%,因此,主城区内将有7.88km[2]的工业用地可被置换出来用于二、三产业的发展。(3)提高土地空间利用率,提高容积率来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如据南京市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市区中有2000个街坊楼层低于三层,以住宅用地为主,其平均建筑密度为0.63,平均容积率为0.96,平均楼层为1.52;而21个平均楼层大于四层的街坊的平均建筑密度为0.38,平均容积率为2.13,平均楼层为5.61。若将全市三层以下连片区5.46km[2]的住宅区改造为建筑密度为0.38,平均楼层为5.61,平均容积率为2.13时,则将可增加建筑面积638.2万m[2],以户均建筑面积64m[2]计,相当于增加住宅近10万套。此外,由于降低了建筑密度,则可留出136.5万m[2]的土地面积用于楼间空地绿化和道路拓宽等,改善居住环境。(4)通过提高土地产出率来发挥城镇土地潜力。我国目前的城镇用地产出率很低,尤其是工业用地的产出率很低,如果我们能够及时的通过调整产出结构,提高工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实行资产重组等措施来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与产出率,则我国许多城市的工业发展完全可以不再增加新的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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