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之必要性——从家庭伦理和未成年子女保护角度研究论文_刘晓倩

婚姻“忠诚”之必要性——从家庭伦理和未成年子女保护角度研究论文_刘晓倩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稳定性之重要不言而喻。而如今社会家庭伦理观念薄弱,婚外情等违反夫妻忠诚事实的频发,不止造成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或解体,同时这些负面因素引起的家庭责任感的缺失,还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因此本文将从婚姻家庭伦理角度分析忠诚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方面来阐述将忠诚作为夫妻双方法定义务的必要性。

关键词:婚姻家庭伦理;忠诚;夫妻忠实义务;未成年子女

一、婚姻家庭的伦理性

(一)伦理在婚姻家庭中的必要性

现如今由于社会的急剧发展以及西方文化的流入,我国婚姻家庭伦理观念遭受了重创,性过度开放、外遇、婚外情等现象频发,而大众对此现象从最初的反对逐渐转变为习以为常,自身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能力急剧下降,越来越多的人过于追求自身的个体性而没有信心和耐心去维护家庭的和睦,缺乏对婚姻家庭和睦的信仰和恪守。婚姻双方当事人过于追求个体的主观感受,在婚姻结合时过于追求爱情而忽略了家庭的责任,“闪婚”、“闪离”和婚姻物质化契约等现象越来越频繁,婚姻双方主体因其固守自身的个体性而无法实现精神上的统一,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坚实的精神基础,这种脆弱的婚姻很容易使婚姻主体对婚姻产生疲惫感,致使一部分人期望通过婚外情等行为去寻求慰藉。风雨同舟、相濡以沫的婚姻变得遥不可及。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度建构,都是在符合人性要求的逻辑上制定的,婚姻法也不例外,也需要从人性出发,通过借助于伦理精神来不断地补充完善其自身。之所以以人性为基石,源于人性的善恶观念,其实“人性无善恶,其乃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层次。1”婚姻总是与某种禁忌联系在一起,婚姻伦理则是通过规范人的双重性的性禁忌为基础,禁止近亲之间的乱伦、虐待、遗弃等行为,来维护家庭和睦和稳定。同时婚姻家庭关系由一些道德观念组成的各种义务对其行为加以严密规定,实现亲属间的亲情秩序,其中不乏家庭伦理强加在亲属之间的强制性道德义务。因此,婚姻家庭伦理对人的两重性的规制,也就是对前述人对于个体性的过分追求的规制,是必然且必要的。

(二)婚姻家庭伦理——忠诚

婚姻伦理的发展历程,是实现剔除人性中恶劣品性的同时并弘扬人性中优良品德的过程。经过了长久的历史演变,婚姻伦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群婚伦理。群婚伦理以群婚抑制为核心,表现为乱伦禁忌,即禁止直系血亲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但是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婚配。二是对偶婚伦理。对偶婚伦理是指不同氏族中的男女在一定时间内,实行稳定婚配,避免群婚制时“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的混乱状态。主要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形式。三是单偶婚伦理,即一夫一妻伦理。早期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模式下,婚姻不自由、夫权统治、男尊女卑、片面要求女性贞操观2。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觉醒,民主、平等等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一夫一妻制度不再是男性独属的权利,它逐渐成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结合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夫一妻制度,是婚姻家庭伦理发展的最终结果,它是婚姻家庭伦理的目标。一夫一妻制度是最合理的婚姻制度,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女性与男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可见,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制度的最终制度,能够实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追求,是人们对婚姻所期望实现的精神目标。一夫一妻制度要求婚姻主体仅限于一男一女之间,且不允许婚姻主体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进行干扰、阻碍和破坏。

而夫妻忠实义务,它是基于婚姻法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伦理要求的限定而衍生出来的,正是婚姻主体“身份伦理实体的排外性1”,是社会道德、社会秩序的要求。夫妻忠实义务,根据学术界理论,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二是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因他人损害配偶利益;三是精神忠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成立之初,就建立起一种彼此忠诚于对方的契约精神,这是婚姻家庭伦理的要求,也是建立和谐家庭的前提基础,同时也可能避免将来出现婚姻问题和矛盾。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婚姻结合不仅仅是依靠爱情的,它还需要伦理规范的婚姻家庭责任感去经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婚姻法应当遵循婚姻家庭伦理的要求,除了制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应将忠诚,即夫妻忠实义务明确规定为夫妻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彼此首要遵守的婚姻规则,夫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双方平等、信任、包容,在家庭地位和分工中不以性别为标准划分,双方在家务劳动、家庭重大活动、子女教育、等事务上共同商量,共同决策。

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邓亚军,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所长,从法医转行做DNA亲子鉴定十年期间,曾为37000个家庭做过亲子鉴定,此处笔者想陈述的不是其在DNA技术上的专业性,而是37000这个数字背后隐藏的意义。这些家庭选择做亲子鉴定的前提,是婚姻主体一方曾经或者正在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发生。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不乏有女性身上带伤,明显受过家暴的。甚至还有在等待前还宠溺着孩子的父亲,在见到答案是否定结果时,有直接将手里的孩子扔出去的。抛开出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不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谁对谁错,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们违反忠贞义务的后果之一,就是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不可逆的恶劣影响。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依托人民法院的资源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2016年-2017年期间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近九成。以上是2017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同时还有一组数据指出,流动、离异等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靠前。

(二)婚姻忠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从前面的数据中可以得出,流动、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居前,反之也就是说婚姻家庭和睦的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率会降低许多。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婚姻的职责之一就是担任人口生产的目的,家庭更是养育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场所。在和睦的家庭中,父母可以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职能、情感沟通职能和教育职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安定的物质生活环境,不同的成长时期通过与未成年子女的情感沟通形成他们良好的心理状态,同时还可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品德、生活技能等教育场地,使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接受良好的教育,成为一个品行良好、自立的人。

但反观那些离异,尤其以出轨而破裂的家庭为例,首先婚姻主体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他方的权益,还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了不可预估的影响,例如错误的婚姻价值观、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居高不下的高犯罪率。我们在努力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同时,不如从源头找出婚姻的肌瘤并找出良好的治疗方法,比如将夫妻忠实义务明确规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可以增强婚姻双方当事人忠诚的契约精神,即在婚姻之初,能够明确身心都应该忠诚于配偶的契约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携手经营婚姻,抚养教育子女,努力为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奠定下良好的精神基础,更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

结语:

婚姻出现矛盾或者解体,我们不能只将注意力放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纠纷上,而是应该在婚姻成立之时,明确婚姻基本的必要规则,严加规范约束婚姻双方主体去遵循。婚姻双方当事人彼此忠诚于对方,本应是婚姻家庭伦理的要求,婚姻法理所当然地应当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婚姻法在制定修改时不应只考虑法律是否过多干涉私法领域,致使许多人将“一夫一妻制度”、“夫妻彼此忠诚”作为提倡性的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从而引发出各种婚姻矛盾和纠纷,甚至殃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于发展,故而婚姻法应当在制定修改之初,就强调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将婚外情等这些潜在性的不利于婚姻的因素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在婚姻建立之初就从法律上提供明确的婚姻家庭伦理规则制度,以避免将来各种矛盾的激发,为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提供前置式的规则和有利的法律保障。

注释:

1.柳田:《 亲子鉴定第一人:十年承载37000个家庭的悲欢》,解放网-解放日报,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6日。

2.《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参考文献

[1]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2页。

[2]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6页。

[3]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版。第119-200页。

[4]蒋月:《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9页。

[5]陈苇、宋豫:《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论文作者:刘晓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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