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研究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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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根据邓小平理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实际出发,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意义极其重大的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新的理论内涵,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要发展,而且为我国所有制改革,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是多质性的,这里加上“社会主义”是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制。在混合体中,谁占主体地位,它就支配和决定混合体的性质。关于混合体所有制的研究,首先还得从所有制改革谈起。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历来是社会体制的根本问题,也是人们最为关切的热点问题。关于所有制的改革,尤其是混合所有制问题的研究,目前理论界的争议颇多。但多数担心这种改革:(1 )可能有违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方向;(2)可能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3)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而在所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本身的改革上,一直未迈出有实质意义的步伐,几乎都只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作一些局部利益和权力的调整。如1979年至1982年实行的利润分成,1983年至1986年实行的利改税,1987年至1991年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下半年起实行的名义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际上是扩大十四个方面的自主权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方面的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场改革终因由理论之争上升为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之争而无法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其实,对一种所有制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评判,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应在于这种所有制能否真正有效地促进现实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把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基本解决了,终于将从过去长期实行的以让利、放权为主的局部改革,推进到一个以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的制度创新的新阶段。这是因为: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国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都面临严重困难,甚至破产,现实揭示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再不进行体制创新,改革就无法深入,那种企图想绕过所有制改革的阵痛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不成事实。实践证明,国有经济改革、所有制改革再也绕不过去也无须再绕了。首先,公有制的改革已经直接遭遇到来自国有企业改革滞后的阻碍。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去年国有经济已从整体上出现了亏损大于盈利的局面。其次,目前已经具备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重点转移到所有制改革层面的基本条件。这就是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培育,我国市场体系基本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这场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要突破建国初期依据(其实是猜想)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而建立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模式,重塑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实际的和适应多元化经济发展格局要求的所有制模式。这种所有制总的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能够正确处理各个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和发展;(2)能够实现社会资本与个人资本的有机结合;(3)有助于内在机制的运作。我认为现阶段这种模式的最佳选择应是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

首先,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多层次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重要标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具体体现。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从理论上看,由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相对落后性、不平衡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只能成为社会经济主要成份,而不能成为唯一成份,同时决定了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是单一的,而应是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不再局限于固有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形式,这就从客观上要求经济形式必须多样化。再从实践看,由于我国目前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和发展水平不一,类型各异,在所处的行业和地区中的地位不同,政府对它的经营目标具体要求和预期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种在公有制支配下的不同类别的、混合型的所有制形式来适应众多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说,我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迟到的好形式。其实,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我们现在的创造,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就已存在。如前捷克在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模式中提出带有股份性质的“集中到资本”组织形式;前匈牙利提出将社会占有的财产包给个人经营,并以个人财产来承担经营风险的模式;前南斯拉夫在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提出“自治联合劳动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典型的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是以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以资本为纽带的并为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服务的一种社会混合所有制。我国从承包制发展到租赁、股份、重组、兼并、收购等产权转让现代企业体制,对公有制实现形式也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此基础上创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新模式。

其次,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更能体现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实现产权职能的社会化与非社会化的共存。如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以及相互渗透;价格信息和非价格信息的并存;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的并存;股份的机构化、分散化和社会化等等。由于现代经济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与发展,使得产权职能的社会化和分散化愈来愈结合在一块,且这种结合采取了两种截然相反的途径。一种是以产权的分散化为起点,由私人资本走向股份资本或国家资本,股份资本的产权一方面是分散的,比传统的私人资本还分散;另一方面,它的管理和作用又是社会化的。另一种是以国家资本溶入集体资本或私人资本中,由经营的集中化走向分散化,甚至所有权也开始分化。但无论哪一种情况,现代产权的分散化都是同社会化相结合。此外,分工发展日益细密,一方面要求决策权的分散;另一方面又要求生产者紧密协作,从而又要求决策权的相对集中。这样就使得决策权集中与分散相互结合起来形成混合所有型经济。然而,不管怎样,一定的所有权必须与一定的收益权相对应。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实现形式来为所有制服务,来保证不同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这就决定不同所有制在同一企业中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一种具体实现形式。社会混合所有制正是这些具体形式的最佳选择。

第三,从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本身的结构看,具有其他所有制无法比拟的优势。从经济理论上说,多元性结构应该比单一的板块式结构更具有活力。现代系统理论认为:“许多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整体时要素所产生的新质,一般是超个体的,超要素的”;“整体不是孤立部分的总和”;开放性、耗散性、互补性系统结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能够创造较高的效益。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正是具备多元性、开放性、相溶性、耗散性结构特征,它打破单一可溶的封闭式超稳定结构,开放资金融通渠道,使各生产要素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产生“激发效应”,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经济规模效益的改善。

传统的理论观念认为,国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由于这一理论思维定式,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追求公有制的纯而又纯,把“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理想的目标模式加以固守。这种公有制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产权单一、抽象;二是条块分割是财产存在的唯一形式;三是财产的运行机制行政化。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经济主体多元化、要素可流动、社会分工”形成了根本对立。于是人们不得不对传统公有制产生质疑:“一大二公”是不是马克思预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想模式?如果不是,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模式又是什么?我们不妨带着这些问题重读一下《资本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所揭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在该书中所反复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设想上。这个“联合体”的核心是财产的“直接公有制”,实际上也就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设想时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产品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革。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引文至此,读者也许觉得过长。其实我们只能从马克思完整的段落中去理解和把握,才能得出完整的结论。在这里,马克思就“自由人”和“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了详尽的描述。这里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即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按劳分配的同时,着重指出了“联合体”这种“自由人”的劳动的两重自主支配性,即劳动者的劳动力既是自己的,同时又是“联合体”的。也就是说在这里“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是并列并存的。下面我们再来看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就更清楚不过了。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力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马克思讲了三层意思,第一,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私有制有两种,即小生产者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是历史的必然。第三,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由此可见,马克思说重建“个人所有制”决不是重建私有制,它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公有制;二是个人所有制即劳动者所有制;三是“个人所有制”受公有制这个基础的制约和支配。

从马克思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可以得知,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既是一种公共所有制,又是一种个人所有制,即这种所有制从生产资料使用形态来讲是社会的,所有形态来讲是个人的,或使用形态是个人的,所有形态是社会的。这种个人占用同公共占有的有机结合的所有制,就是本文所探讨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也就是马克思科学预见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理想模式——“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因此,那种把马克思预见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定论为传统的公有制,不管出发点怎样,至少可以说是一种误解。

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较为理想的目标模式。从哲学上说,它准确地揭示了劳动者个人与劳动者集体、个人所有与社会联合所有的辩证关系;从经济学上说,所有制表明的是劳动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在社会生产中,劳动者是主体,生产资料是主体活动的条件,允许劳动者个人有条件地行使公共财产的公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拥有部分非主要生产资料和其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有关的产权,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的基本要求。可见我国现阶段这种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较为完善的所有制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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