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实践的逻辑探讨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实践的逻辑探讨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追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核心价值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6)07-0021-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人类文明迄今为止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方面所积淀下来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论或观念形态的东西,作为国家所倡导的价值理想、价值导向和价值规范,只有被人们领悟和理解,并内化为个人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才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引领、激励和规范的作用;而只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并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发生真实关联的时候,它才会在人们心中得到不断的强化和巩固。因此,切实把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之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的实践进路。我们不妨撇开一些空泛的议论,围绕核心价值观所涉及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以“愿不愿”“要不要”“该不该”这样最素朴的方式进行一番追问。

       一、愿不愿: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在国家价值目标的层面,我们的问题是:“你愿不愿自己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当我们把这样一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它的意义不是想得到人们一个不假思索的“yes”的回答,而是要借此“逼迫”人们去“面向事情本身”,从日常琐碎细微的个人事物中超拔出来,直面作为一个当代中国人内心深处的渴求与向往。这里借用20世纪哲学现象学“回到事情本身”的口号进入问题的讨论,意在消除人们在类似问题上的一些偏见或成见。现象学大师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力图描述我们从经验中得到感受的学科,不掺杂任何混淆视听的先入之见或假设的思辨,主张用“回到事情本身”来代替事情所预先构设的概念。众所周知,我们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治氛围下提出了很多“政治口号”,普通民众在这些变幻无常的“政治口号”面前,不仅时常感到无所适从,而且往往还没有来得及认真理解,“口号”或提法就已经变了。长此以往,人们开始采取一种不以为然、不用当真的态度,尽管这并不妨碍一些人在需要的场合或时候把这些“口号”挂在嘴边,甚至也可以将一些从媒体或文件上学来的“套话”进行逻辑重组和加工后写成全是正确的废话的文章,但是,在思想层面依然将其当作应时性的政治宣传,依然是用惯常的政治思维和僵化陈旧的政治概念去看待和理解一些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命运和个人前途的新思想和新观念。

       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曾经创造过傲人的辉煌,曾经为人类文明做出过重大的贡献并长期走在世界民族的前列。然而,自1840年以后我国逐步沦为一个积弱积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开始了近百年备受欺凌和屈辱的历史。经过几代中国人的浴血奋斗,以巨大的民族牺牲和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的壮举为代价,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探索,历经曲折与坎坷,尤其是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此国家富强终于不再仅仅是一个梦想。与此同时,人们也深切感受到实现国家富强之路的艰巨与漫长,认识到我国离一个真正的现代化强国还任重而道远。因此,期盼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还是每一个国人的“中国梦”。在抽象的意义上,我们坚信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会不愿意国家富强,而且,事实上,每一个普通的中国人都在为这一梦想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已有2000多年的演进历史。从古希腊雅典实行的奴隶主民主制,到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一直到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尽管它们无不高举“民主”的旗帜,捍卫“民主”的价值,然而这三种类型的民主制却存在着阶级性质的差别和实现方式上的差异。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实现人民民主作为自己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延安时期的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如何摆脱历史兴亡周期律的问题时,就坚定而果断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民主’,即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P149)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从“文革”的惨痛教训中深刻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按其本义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中国共产党矢志追求的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因此,将发展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不言而喻、理所当然的。

       作为与野蛮相对的文明,代表着人类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体现着人类摆脱蒙昧和落后状态所达到的高度和水平。以“和而不同”为基本内涵的和谐,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核,而且是人类实现永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倡导的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也是每一位关心人类命运,崇尚“和合”精神,追求“大同世界”的中国人的共同向往。

       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早已是人们内心的渴望与向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人们理不理解或认不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实现国家价值目标的道路问题。因此,我们应认真思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概念所蕴涵的中国意义,将其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论证和阐释中,并通过道路选择、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不断将这些“价值”鲜明地体现出来,以增强人们的“三个自信”,树立和筑牢人们的核心价值观。

       二、要不要: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在社会价值取向的层面,我们的问题是:“你要不要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同样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由于这些“价值”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得更加直接和紧密,人们在面对这样的提问时,或许会说,这些价值固然很好,很值得追求和向往,但是,当我们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对应物”的时候,你让我如何认同这样的核心价值观?这实际上是在价值观上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人们的价值观从何而来?是通过外在的宣传教育就可以完全培育起来的吗?进而言之,它是一个纯“认识论”的问题,还是首先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难道真有什么早已存在的先验价值等待人们去发现和认识,进而可以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吗?抑或只有当某种“价值”成为人们的生活内容和生活事实的时候,这些“价值”才会以观念的形态被人们自觉到,并成为指导和矫正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指南?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人类在数千年社会生活中逐步凝练和沉淀下来的基本价值,在抽象的意义上,它对于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的核心意义,几乎是无须论证和无可辩驳的。从美国独立战争的《独立宣言》,到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从早期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到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从马克思“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2](P10)的“绝对命令”,到建立“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294)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始终是追求人类进步事业的人们从未放弃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经过不同程度启蒙的现代人,认同和维护的社会价值取向。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弘扬,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忠诚与执著,也表现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的执政党巨大的政治勇气和自信。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其说是对人民的教育,毋宁说是对人民的唤醒;与其说是要让人们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毋宁说是要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中真正实现这些价值。

       我们常常感叹,做一个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唯物主义者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不仅因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的问题都在于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P75)这需要在实践上具有何等彻底的革命精神!即便从思想的层面上讲,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也是很困难的。价值观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它们本身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P73)“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P72)这些话,也许人们并不陌生,但是,在面对实际问题的时候,却常常走到问题的反面。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一些部门或个人,始终将这些核心价值视为外在于人们的生活,仿佛不去向人们宣传和灌输这些抽象的名词,人们便不会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或者说,只要人们将这些名词天天挂在嘴边,这些价值就能够内化为人们的核心价值观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时曾深刻地指出,“如果他们把‘人’从这些词句的统治下——而人从来没有受过这些词句的奴役——解放出来,那么‘人’的‘解放’也并没有前进一步。”[2](P74)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说,人们从来就不缺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追求,缺的恰恰是对这些价值的真切体验和感受,缺的是这些“价值”成为“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和内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居高临下地向人们宣传和灌输这些核心价值观,而在于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和社会治理中将这些价值鲜明地体现出来。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第三部分(以下简称《意见》),即“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理解和把握的重要性。也许由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看成主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事情,人们就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一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战略任务,“委托”给宣传教育部门。但我们的一些理论工作者在感到自己“有事干”的同时,却忽视了事情本身的意义。不客气地讲,在学习中央文件时,不乏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的嫌疑。因此,有必要结合本文的主题突出一下“现实生活过程”之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前提的意义。

       事实上,中央在制定相关文件时,考虑得是十分深入和全面的。在《意见》的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强调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就如何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一,“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到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并且强调,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同时,要求要建立完善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出现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第二,“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主张“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为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第三,“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要求在日常治理中鲜明彰显社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上述三个方面即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与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正好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使人们被唤醒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法治的价值意识,不断得到“现实生活过程”的印证和强化;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将人们观念中的这些抽象的社会价值取向,赋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内涵。

       三、该不该: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在个人价值规范的层面,我们的问题是:“个人该不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当以这样的方式提问时,我们首先遭遇的是一直困扰着哲学家和道德学家的“休谟问题”,即“是”与“应该”的问题。这里我们无意去讨论这个争议颇多的理论问题,但面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重大的现实任务,又不能完全回避和绕开这个“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如何统一的问题。恩格斯曾说,人类思维在经过近代哲学的洗礼后变得不再“淳朴”了。如果我们今天在谈论价值问题时,依然不加任何反思地从“是”中直接推导出“应该”,那么,不仅是幼稚的,甚至是可笑的。毋庸讳言,作为理论问题,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价值”决不像我们经验直观所认为的那样理所当然,相反,人们同样可以基于经验事实列举出许多反对的理由和根据。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总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任意性和随机性,人们往往根据个人的利益、欲望、需要、兴趣,甚至一时一地的情感和情绪进行价值选择。而且,从个体的层面讲,在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情感和情绪要比理智和理性来得强烈和有力。因此,在思考如何确立个人的价值选择和认同时,同样不能只是依靠外在的宣传和灌输,以道德先知者的身份向人们宣布“应该”如何的道德律令,而是必须将问题思考到更深的层次。

       在社会的价值关系中,总是存在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导向、价值规范与个人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的矛盾。看不到这个矛盾的真实存在,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只看到二者的对立,而看不到它们深层的一致和统一,又是十分肤浅的表现。马克思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56)当我们回到人们每天都在过的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人的实践”包括道德实践,透过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和多元多样的价值选择,可以发现,在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导向、价值规范和个人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这一矛盾关系中,前者总是处于决定和支配的地位。个人的价值目标总是取决于社会所指向的价值理想,个人的价值取向总是“取向”于社会的某种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认同总是“认同”社会的某种价值规范。这是因为,社会的价值导向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都影响并决定着个人的价值取向。其一,个人价值取向的内容只会是具有社会内容的正义、自由、民主、法治以及人生意义等,而不是没有社会内容的纯粹个人问题。其二,个人价值取向的性质总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真善美与假丑恶、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暂时利益、理想和现实等问题,而不是与社会无关的纯粹个人志趣。其三,个人价值取向的形式总是通过具有社会形式的科学、艺术、哲学、宗教、伦理等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是没有社会形式的纯粹个人表现。总之,个人价值取向的总体倾向,取决于社会的基本价值导向。而这里所说的价值导向,不仅仅是指“意识形态”层面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而且是指体现在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层面的“核心价值”。由此观之,如果说个人的价值取向出现迷惘和困惑,那么,一定是社会的价值坐标发生了震荡和模糊。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上的矛盾,首先必须在社会的价值导向上确立和坚守合理而稳定的“核心价值”。

       《意见》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一目标,紧紧围绕‘三个倡导’这一基本内容,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些阐述和要求是非常重要和切中要害的。如果说宣传教育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软约束”,那么,建立健全合理的社会赏罚机制,把核心价值同时置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置于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生动实践中,就成为实现这一战略任务的“硬约束”。只有“软硬兼施”、双管齐下,才能逐步实现人们对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价值规范的广泛认同。

       上述从“愿不愿”“要不要”“该不该”三个朴素的问题入手,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追问,其主旨是想启发人们“回到事情本身”,克服在这个问题上普遍存在的重“培育”、轻“践行”,重教育、轻示范,重宣传、轻养成,重外在灌输、轻内在唤醒的倾向。同时,也希望在理论研究上,将价值问题由认识论层面推进到存在论层面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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