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交易成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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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 (2001)3—0001—04

交易费用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传播以后,受到人们极大关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中心议题和异军突起的一支。交易费用概念被频繁地用于各种经济现象的分析,并被逐渐吸收进主流学派的理论中。交易费用论影响日益增大的同时,对它的批评和指责也逐渐增加。其主要意见认为交易费用概念定义太宽,运用得太滥。按期坦利·费希尔的代表性说法就是:“交易费用在理论上就有一个现成的坏名声……,这部分原因是因为人们怀疑,是否只要祈求规定了适当的交易费用就能使几乎任何事物都合理化。”(注: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24页。)交易费用的广泛应用甚至激起了一些学者的愤怒,以至于招致一些尖刻的讽刺。对于如此对立的态势,人们不禁要问,交易费用论怎么了?是不是的确定义太宽了,超出了它应有的范围和应用的领域?交易费用概念的边界在哪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各种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的交易费用概念进行比较,对交易费用概念进行清算。

一、早期定义

交易费用概念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早期交易费用概念显然具有初步认识事物时认识上处于混沌状态的特点。科斯在提出交易费用时,实际上用了两种不同的概念。在行文中,他一方面对交易费用给出了一个描述性定义,指出交易费用是与发现交易对象、发现相对价格、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和执行契约有关的费用,但是同时他还将交易费用看作是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1969年阿罗在研究保险市场逆向选择行为和市场机制运行效率问题时,正式肯定和发展了科斯的后一种意见,明确指出交易费用就是市场机制的运行费用,甚至把交易费用进一步归结为利用经济制度的费用。这是对交易费用的最高概括,使得交易费用概念的外延迅速扩展。

科斯的描述性定义和市场机制费用的定义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都是不同的,前者的内涵多而外延窄,后者的则相反。前者的处延只是包括直接交易过程所必须花费的各种费用,而后者则大大超过这一范围。也就是说在描述性定义的处延和运用市场机制费用定义的外延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与运用经济制度的费用的定义之间,距离就更大了。

与早期交易费用论相比,后来研究交易费用的学者更加注意对交易费用产生原因的刻划,论证也严谨了一些。

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定义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对交易费用论的贡献是众人瞩目的。他们侧重研究团队生产中劳动交易的困难。劳动产权的交易涉及偷懒行为的可能性。按照张五常的说法,偷懒只是一种间接的表述方式,问题的实质是劳动贡献的测度问题。劳动有效交易取决于劳动贡献的计量。得到有关劳动的信息是花费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交易费用。由于存在交易费用,团队某些成员的偷懒行为可能产生外部影响。由此他们论证了由监督者监督劳动并获取剩余的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市场上频繁劳动交换的必要性。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不赞成科斯关于企业作用在于强制、指挥和命令的看法,认为企业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激励和获得劳动者异质性信息,便于优化劳动组合。但是他们关于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团队生产中偷懒问题会遇到高昂交易费用的观点却是继承了科斯的观点。在各种要素的交易中,特别关注劳动交易的倾向,也是与科斯一致的。尽管科斯后来承认仅仅从劳动的交易来论证交易费用和企业的性质是不全面的。注重劳动交易困难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包含了从交易困难入手研究交易费用的思路。

三、威廉姆森的定义

威廉姆森对交易费用进行的研究是最全面,具有综合性的。他系统研究了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和企业替代市场,即纵向一体化的理由。他运用麦克内尔将交易分为古典型、新古典型和关系型三种类型的理论。认为只有在古典型交易中,交易费用才是可以忽略的。在古典型交易中,交易者数量多,高度分散,交易对象的属性或交易活动具有现实性,信息充分,交易协定条款完备。而新古典交易不同,在这种交易中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在订立契约时预见将来所有的意外;对即使是能预见到的意外,也必须身临其境才能在契约中进行适当的调整;当事人双方出于利益的对立,围绕环境变化时对契约所作的调整会出现纠纷或争端,即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使交易费用大大提高。关系性交易活动则是更加复杂。在关系型交易中,因为契约不完备,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加上资产具有专用性,有关订立契约和修改契约的工作就更为复杂,常常可能导致费时费力的谈判甚至更糟的情况。他还将缔约费用分为事前和事后的。事前的费用是起草、谈判和签订协议的成本;事后的缔约费用则包括多项: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成本;2.为防止事后偏离准则而作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4.使安全的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威廉姆森的研究正是以新古典的和关系型缔约活动为背景,并且以机会主义概念为核心的。

笔者认为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可能影响有三种:1.在修订契约中出现机会主义式的讨价还价;2.双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交易中一方要么被迫接受不利的交易条件,继续使用专用性资产,蒙受利益不降或成本上升的损失;3.要么将专用性资产作次优使用,承受谈判失败导致的战略性失败的风险。在克莱茵、阿尔钦等人看来,专用性资产最优使用所获收益与次优使用所获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当事人占用的专用性租金。机会主义式争夺的对象正是这种专用性租金。(注: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111页。)由于引进机会主义行为, 交易费用变得难以界定。既然讨价还价属于交易费用,那么机会主义讨价还价也可以属于交易费用;既然机会主义式讨价属于交易费用,那么紧随其后的两项影响(包括克莱因、阿尔钦等人看来的可占用的专用性租金丧失的影响)也属于交易费用。威廉姆森正是通过“费时费力的讨价还价或者更糟”这样的字眼,将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影响纳入了交易费用。

在科斯那里,没有涉及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他谈到由于交易双方利益对立和各自为政的决策,常常使得谈判过程十分艰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造成高昂的交易费用。显然他是把交易困难、不能达到一致价格和不能交易这三者统统放在交易费用这一个“筐子”里了,因为这三者同属交易受阻的现象。威廉姆森也是把交易困难、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条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损失都看作是交易费用。但是实际上,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费用与交易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是有区别的。在由机会主义引起的费用中又可以分为:1.由机会主义行为新增的交易费用;2.不利交易条件产生的损失;3.专用性租金损失或战略性失败风险。这三者均有质的区别,而且在数量上,后面两者可以分别大大超过前者。

四、张五常的定义

张五常是对交易费用论作出突出贡献的又一位代表人物。他对交易费用的论述是在阐述企业性质时发挥的。他认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来实现分工协作,而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当中间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时,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就会发生。在缺乏企业的情况下, 要素所有者直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部件和组成部分出售给消费者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其中包括:1.寻价费用。顾客不再是对最终产品支付一次价格,而是要对每一个附件和构成都需要支付价格,这些费用是高昂的。2.识别产品部件的信息费用。产品部件存在不易确认的价值,而消费者又不是专业人员,因此要在要素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协议成本很高。3.考核费用。由于交易活动经常变动,要想直接考核要素所有者在每一次交易中的投入费用太大。4.贡献测度费用。在协作中要分解和考核各投入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是困难的,这时会存在索取价格超过应得价格的情况,以至于代理人的仲裁不可少。张五常对交易费用理解为识别、考核与测度费用,以及讨价还价与使用仲裁机构的费用。这一理解与科斯最初的描述性定义是基本吻合的,是指交易本身必然发生的费用。在谈到有关契约性质时,张五常虽然也涉及偷懒问题,但是他不同意将偷懒和不诚实因素列入交易费用。也许他认为不诚实并不是必然的,至少不像最大化假定那样普遍。因此他提出,“第一,将‘不诚实’假定与最大化假定并列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第二,将‘不诚实’与交易费用连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注: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著《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67页。)

五、巴泽尔的定义

巴泽尔在对产权交易实践的研究中发现,交易费用是界定和维护产权的费用。他指出,人们往往认为产权要么就是不被界定,要么就是明确界定,其实并非如此。由于存在交易费用,“产权作为经济问题从来就没有完全界定过”(注: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1页。)。法律规定的名义产权与实际产权是不一致的。 利益最大化意味着人们只要有机会,就会采取行动增加自己的利益,扩大自身的产权边界,期望从中获得好处。因此实际的产权界定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选择了适当的合同来实现的。巴泽尔不赞成科斯定理,认为“说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力被清楚地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力转让,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注: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8页。)

交易费用之所以高的原因是商品有多种属性,每一种属性都有可变性。全面测量各种商品属性的成本很高。例如汽油的属性就包括汽油本身的属性,如质量、等级以及提供加油服务的属性。管制当局规定汽油最高限价时,表面上加油站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实际上加油站可以通过缩短营业时间、降低汽油等级、搭配销售润滑油等方式来恢复自己的权利。由于测量各种属性的费用很高,不可能对每一种属性进行测量、检验和规定,产权的边界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时候,产权才能得到完全的界定。

巴泽尔还从延留义务的角度间接地说明了交易费用及其影响。有延留义务的交易是区别于那些交易之后钱货两清,不再有关系的那种交易。在一些价值最高的交易中,销售方仍有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等义务,这便是延留义务。延留义务常常是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人们又的确需要交易的缘故。如果把物品一切属性都测度清楚,交易费用必然很高,以至于会阻止交易发生。延留义务的交易就是通过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担保的方式,将原来应该在交易前界定清楚的产权留在交易后去实现,这样便降低了交易前对产权界定明确的要求,节省了费用。企业就是处理延留义务的适当方式。雇员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必每次结清,双方可以相互融通某一次支付不足的差额,只期望求得动态上、总体上的平衡。

巴泽尔对交易费用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将其限制在界定和维护产权的意义上,但是他把只要有机会就会采取行动,扩张自己产权边界看作利益最大化假定中的应有之义。这样一来,巴泽尔的定义就与张五常的不同,其中就很难说不包含机会主义行为的含义。而且,科斯的“各自为政的决策”与巴泽尔的“利益最大化”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性也未可知。由此看来,要清晰地界定交易费用的边界的确很难。

六、迪屈奇的理解

迪屈奇从管理实践经验出发,更多地从信息费用的角度理解交易费用。迪屈奇指出,造成高昂交易费用的,并不是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识。利他动机也会导致中止合同。因此认识分歧是交易费用的核心。他认为,企业在收集信息、学习和积累知识,例如市场调研、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造成的逆向选择方面具有优势,因而能够获得谈判优势,改变交易条件,降低交易费用。据此,迪屈奇明确提出了交易费用内生性的观点。他指出,组织的作用正是在于改变市场上的主动性和利用市场的能力,降低交易费用。迪屈奇认识到机会主义不是导致合同中止的唯一因素或主要因素,机会主义之外的因素也可能导致合同中止。这就区分了机会主义因素和非机会主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灵。

综合以上各派观点,交易费用概念的分歧似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是否应该包括机会主义因素?2.如果可以,那么除了机会主义因素,还应该包括哪些?3.交易费用概念是否应该扩展到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的意义上?

从巴泽尔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利益最大化行为可以包括机会主义因素,比机会主义更具概括性,实际上也很难从利益最大化假定中排除机会主义可能性。加进机会主义因素的讨论只是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交易的困难在不同的交易中是不一样的。并且这种困难对交易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其实是交易的困难,而不一定是机会主义,会扩大交易费用概念的外延,增大交易费用的数量。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把注意力放在机会主义因素上,并把它作为划分或确定交易费用的标准,而是应当注意不同交易困难时交易费用的影响。我们似乎遇到了如同定义货币一样的问题,强行统一的概念不能满足实际使用中的不同需要,客观上需要不同层次的交易费用定义。那么是否也可以运用定义货币的方式来解决交易费用定义问题?若将交易费用用TC来表示,我们可以有以下宽窄不同的交易费用概念:

1.TC[,1]=交易过程必须付出的费用,其中包括发现交易对象、寻价、签约、修订契约、履约和执行契约的费用。这是在即使是古典型交易中也必须付出的费用。

2.TC[,2]=TC[,1]+机会主义动机和非机会主义动机导致的讨价还价的费用。因为在现实中讨价还价行为是否具有机会主义因素难以区别。但是有讨价还价过程与没有这种过程的交易在费用上又有重要区别。这是由讨价还价带来得更高的交易费用,可能是在新古典型交易中会发生的交易费用。

至于由机会主义行为或非机会主义因素带来的损失——在短期接受不利交易条件的损失,或在长期丧失专用性租金的损失,我们本可以认为,它们就是损失,不一定划入交易费用概念,但是考察到这些损失的确是由交易活动引起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费用。这样我们就有了第三种交易费用概念:

3.TC[,3]=TC[,2]+由交易条件改变或交易失败导致的费用,也就是运用市场机制的全部费用。这是在关系型交易中会发生的费用。

TC[,1]是狭义的交易费用概念,TC[,2]、TC[,3]则是广义的交易费用概念。我们希望这样便可以平息争论,并使交易费用概念用得更加方便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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