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民营经济发展应解决的几个问题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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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民营经济发展中应着力解决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中应论文,着力解决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2)02-0011-09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及制约因素

1.体制制约

所谓体制制约,指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在运行中的典型表现是围绕行政目标展开行政管制,即各项经济活动(如投融资、市场准入等)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机制进行审批、监管和处分。一方面,各项主要的经济活动虽已不再由政府计划直接安排,但需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只有获得批件,才有从事对应经济活动的合法资格或权利,否则,就属非法范畴;另一方面,对市场活动中的各项经济行为虽已有各项法律规范,但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机制进行监管和处分(这是因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部门法规的制定者,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较为原则,在相当多场合缺乏直接的可行性,所以,执法中较多遵循的是部门法规),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足角度不尽相同,各自出台的行政法规对同一经济行为是否合规的界定也不尽相同,由此,对具体经济活动的监管和处分就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力度有一个加速弱化的过程,而同时又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民营经济的发展还将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

第一,为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所决定,原先立足于为国有经济服务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在短期内完全调整其思维方式、法规政策、行为规则是比较困难的,受此制约,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由此,在一段时间内,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民营经济发展所受到的行政制约和政策制约可能依然较严重(虽然程度可能逐步减弱),一些民营企业还可能因政策的所有制歧视而陷入经营困境。

第二,审批制将为核准制所取代,但核准制与审批制似出一辙(从词源上说,“审批”是“审核、批准”的前两个字组合,“核准”则是后两个字组合),所以,政府主管部门仍然可能在核准制下保留审批制的大部分行政权力。在核准制下,虽然对外资要求的市场准入、投融资等经济活动可能在实行国民待遇的政策下从宽核准,但对民营企业的类似要求是否也能如此则未必乐观。因此,民营企业运作中的有关行为还将在相当程度上继续受到行政机制的制约。更不用说,一些政府主管部门迄今尚未将民营企业的对应经济活动纳入其核准的范畴(例如,民营企业申请技改贷款、发行公司债券等由谁核准),从而,民营企业要获得这些方面的核准文件依然有着行政障碍。

第三,“依权监管”的格局不会立即改变,实现“依法监管”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这意味着:一方面,一些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其运用的行政权力和取向好恶来进行监管和处分的现象还将继续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的现象也还将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还将受到行政机制的明显干预和影响,在此之下,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将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发生。在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民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一栏中采取“××××有限公司(私营)”的方式来强调该企业属非国有性质,以便于工商行政的监管;劳动管理部门要求民营企业申请核定员工人数和工薪总额(民营企业不得突破所核定的员工人数和工薪总额),以便于劳动工薪的监管;税务部门要求民营企业订阅税务报刊(并且每种不少于两份,至少公司和法人代表各一份),以使民营企业及时了解税务信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种环境中,如何既承受行政性监管的压力又防范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对每个民营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2.法治制约

第一,各项法律法规不协调。例如,1992年5月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1993年4月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一章中则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对民营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民营上市公司原始股东(自然人)的股份流通来说,这些条款的规定都是不利的。1994年7月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和1999年7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中均无这些条款,但由于没有宣布前两法规废止,所以,这些条款在实践中依然被执行。

第二,各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过多。将中国的各项民商法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律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一个显著的区别,即在相当多的条款中有着“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等用语。这不仅为有关政府部门“合法”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相关经济事务留下了诸多余地,而且为一些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实行不平等的所有制政策留下了许多可操作的空间。

第三,执法中的行政制约。在中国经济实践中,执法不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依据有关政策和当地领导指令,在以运动方式(如“清理”、“整顿”等)执法的场合,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或当地领导的“指令”甚至要比法律法规更有效力。受传统观念影响,同时也为了摆脱“沾上”民营经济可能引起的一些“说不清”麻烦或猜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行政性执法中对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采取以“宽”为取向的措施,而对民营企业则采取以“严”为取向的措施。由此,在实际执法中,民营企业面临的不平等待遇比法律规定的状况更加严重。

3.金融制约

第一,民营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1998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支持高薪技术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受三方面因素影响,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依然没有明显改善:一是传统观念。一些商业银行认为,给国有企业贷款,即便将来发生坏账,也是“为公”的,政策风险较小;而给民营企业贷款,即便坏账风险较小,可一旦发生坏账就有可能处于“说不清”境地,政策风险较大,因此,对民营企业的贷款申请采取“从严”审查的取向。二是资产质量。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已无多少可用于抵押(或担保)的资产,而申请贷款又受到资产抵押(担保)条件的严格限制,由此,这些民营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三是运作限制。在一些地方,民营企业申请贷款时,有关银行不仅要求其资产抵押,而且要求寻找担保人(甚至要求由国有企业担保),这使得民营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大打折扣;一些银行认为,批准一笔贷款的运用成本相差无几,而相当多民营企业申请的贷款额较小,这使得银行的运作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因而,不乐于展开这些运作。

第二,民营企业获得证券发行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2001年4月以后,民营企业发行股票的制度约束已有所松动,但就整体态势来看,在申请发股方面,民营企业要取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地位,尚需时日;虽然人们强调,通过设立创业板立场,民营企业将得到一个较好的股票融资支持,但创业板市场何时设立迄今尚不明朗,同时,即便创业板设立,对相当多非高新技术型的民营企业来说,要申请在创业板发股上市,也面临种种困难。运用公司债券等证券机制融资,受《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对民营企业来说,也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向外资企业开放证券市场融资渠道,在这种背景下,证券融资市场的竞争可能更加激烈,民营企业遇到的难度可能进一步提高。

第三,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尚不明朗。民间融资是一个正常的市场态势,但受计划经济机制的影响,长期来,中国仅准许合规融资,而是否合规既由政府部门决定又受行政机制制约,因此,民间融资屡屡被冠以“乱集资”而加以取缔甚至惩治。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加速形成,民间融资是否可能合法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规范,就目前来说,仍然难以确定。

4.产业制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任何一种经济成分来说,产业进入本来仅存在由经济技术决定的最低投资量限制,但受计划经济及政策因素的制约,诸如石化、电信、汽车、航空、航运、电力、烟草、外贸、银行、证券、保险等产业部门,基本由国有经济垄断,民营企业要进入这些产业部门困难重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贯彻和政策的松动,民营经济(包括民营投资)虽可能进入这些产业部门,但其态势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进入这些产业部门一般需要有巨额的投资量,在融资机制未能有效解决的条件下,民营企业很难通过金融市场集中足够多的资金投入这些产业部门,也就很难进入这些市场的竞争;相比之下,外资经济在这方面的能力明显高于民营经验,因此,这些市场更可能由外资先进入。二是这些产业的经营运作和市场竞争不仅在管理、技术、技能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在国际经济、信息处理、发展选择等方面也有较高的要求,中国民营企业目前的这些条件还很不成熟;相比之下,外资经济的这些条件更加成熟,因此,更具有竞争力。重化工业、交通电信和金融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部门,民营经济在这些产业市场中的发展态势,直接决定着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功能发挥程度,因此,突破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制约,积极参与这些产业的市场竞争,对民营经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二、民营企业发展中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1.组织结构调整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一些民营企业的规模目前已到达几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涌现了诸如希望集团、万向集团、华晨控股、德隆集团、世茂集团等一批大型民营企业,但由于民营企业基本由自然人投资创立,而每个自然人的资金数量又相当有限,所以,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意味着三个问题的发生:一是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规模难以达到由该产业经济技术决定的最低规模经济界限,因此,在规范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要实现盈亏保本面临着重重困难,企业经营中的资金调度时常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二是在经营规模较小且经营效益不良的条件下,要利用金融市场机制来融入资金相当困难,所以,企业主要依赖“资本积聚”来缓慢地扩大资金规模和经营规模,受此制约,技术进步和经营发展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三是由于经营规模较小且资本积累速度较慢,所以,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要在一段时间内成长为一个产业市场中的“领头”企业或主导企业极为困难。要改变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格局,快速形成一批大型(或超大型)的民营企业,必须充分利用规范的市场机制推进民营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

第一,严格遵纪守法。在达不到最低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一些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所以能够长久维持经营甚至经营规模逐年还有所扩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通过利用工商管理、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执法“空子”,它们能够大大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经营利润。例如,一些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名,利用“免二减三”的政策优惠,每隔2-3年重新注册一次企业名称;一些民营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其他财务方式来加大经营成本,减少税赋,隐瞒实际利润;一些民营企业通过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劳保待遇、克扣工薪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增加营业利润,等等。如果说这种现象在前些年还能使一些民营企业维持经营局面的话,那么,在中国“入世”的背景下,随着市场秩序的整顿、执法强化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要继续利用执法“空子”已越来越困难。事实上,在规范的市场运行环境中,一个企业将发展前景建立在利用执法漏洞上是极为危险的,也是几乎不可能的,更不用说,这种现象既限制了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又抑制了民营经济的组织结构调整,还损害了民营经济的社会声誉。

第二,打破产权界限,实现资本重组。在每个自然人都强调“宁当鸡头,不作牛尾”的条件下,民营企业要快速发展成为大型企业是极为困难的。在一些地方,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市场已发展到几十亿元的规模,但方圆几十里地有着几百上千家企业在从事同类产品的加工生产,每家规模大的几千万元小的几十万元,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经济;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家族股东或控股股东为了维持对企业经营运作的“控股权”,不愿通过吸收新股东的投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将营业规模扩大,也使企业长期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为此,要实现民营经济的组织结构调整,民营企业的股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封闭的家族式产权结构,通过吸收新资本、资本重组、企业购并等路径加快由小变大的发展进程。

第三,调整人才结构,提高经营运作水平。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中,受家族财产关系制约,比较普遍地存在主要高管人员基本由家族人员担任的现象。如果说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这种现象还能应付创业需要的话,那么,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上到一个新的层次,仅仅依赖家族成员就显得不够了,同时,在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经营运作向规模经济展开,在客观上要求高管人员有着更高的业务能力(包括技术能力),在此背景下,加快人才结构的调整,吸收社会贤才进入企业高层班子,就成为决定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一些民营企业求贤若渴却难以物色到适合的人才,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企业规模太小难以请动高手;企业高管人员中的家族色彩过重,使贤才感到才能的施展面临种种为难之处;家族股东过于看重股权控制,使贤才感到“入围”面临重重障碍,等等。为此,采用高管人员入股、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度及其他激励机制都是必要的。

2.产业结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而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的是加速进入重化工业、电信交通、汽车制造、电力、金融等产业部门步伐。这不仅是因为民营经济能否在这些产业部门中占据优势地位,决定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发展前景、地位提高和功能发挥,而且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些产业部门将由国有垄断转变为市场竞争的格局,如果民营经济不加速进入这些产业部门的步伐,一旦外资经济在这些产业部门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中国民族经济的未来发展就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民营企业来说,调整产业结构,指的是明确产业定位,突出主业,实行专业化为主的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属微观主体,本来没有调整产业结构的问题,但长期以来在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影响下,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在资金较为有限的条件下,选择了同时进入若干个毫无关联的产业市场竞争,例如,既经营电子产品又设立药业公司还从事房地产,1家企业可以同时介入10-20个产业市场。这种情形长久存在,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调整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来说,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实行专业化经营发展战略。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工业化进程就是一个专业化过程,其内在机理在于,市场从来就是按照产业门类划分的,竞争首先是产业市场的专业化竞争。例如,面包与彩电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药品与服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同时介入若干个产业部门的经营业务,对企业来说,不仅意味着投入每项业务中的资金都可能达不到为该产业部门经济技术机制决定的最低规模经济,从而难以达到财务上的盈亏平衡点(更不用说“盈利”),也意味着难以选择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向、有效调剂资金以支持各类业务的市场拓展,还意味着该企业在任何一个产业市场的竞争中均难以形成真正的优势,也难有长期发展的市场基础。在实行专业化经营的条件下,企业集中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资源在一个专业化市场上,由此必然专心于这一业务领域的各项事务,充分了解和把握市场信息、价格走势、技术发展、竞争对手等各方面情况,集中可支配的各种资源打好每一场竞争战役,重视自己的市场形象、服务质量;同时,重视弥补自己的不足、提高发展潜力。对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来说,资金、人才、技术及其他资源均极其有限,实施专业化经营战略更是不容犹豫的选择。

第二,实施工业化方针,落实工业化标准。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起步于作坊式经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继续原先的非工业化管理已不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由此,实施工业化方针就成为“二次创业”、调整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所谓工业化方针,对一个企业来说,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产品生产在质量保障体系下展开,合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二是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管理系统、操作程序等科学合理,合格产品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三是第一线操作、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员工是精通本行的技工和工作多年的熟练工人,对所从事的工作从原理、工艺要求、加工程序到操作技能都了如指掌。由于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均未真正完成工业化的进程,工业化的基本要求在相当大程度上并未真正实现,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在建立ISO9000、9001、9002等体系之后,并未真正将这些标准的要求持续地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所以,一方面,对各企业来说,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市场竞争,与其说是创新竞争,不如说是工业化水平竞争;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来说,珍惜时间,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快工业化进程就成为占领市场制高点的一个重要机遇。

第三,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民营企业的一个优势在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而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技术竞争。同时,缺乏技术优势,要展开专业化经营战略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并努力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是民营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第四,发掘和开发新产业。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在成长过程中,这一方面意味着受计划体制制约,还有相当多本来可以(或应当)采取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的产业迄今尚未进入市场过程,例如,各类媒体、高等教育、体育等等;另一方面意味着受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制约,一部分在发达国家存在的产业,在中国依然极不发展甚至缺位,如各种中介机构;这意味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也还将有新的产业在新技术、专业化分工细化的支持下形成。因此,密切注视和准确把握这些动态,积极发掘和开发新产业,对民营企业来说,既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机遇。

3.严格财务管理,端正经营目标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基本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多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很不规范,有的甚至极为混乱。在现实运作中,一些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产品缺乏竞争力,而在于财务混乱引致经营成本过大;一些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没有资产抵押,而在于缺乏一个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一些民营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中遇到困难,也不在于没有经营业绩,而在于财务状况不清;一些民营企业在选择发展战略中发生失误,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不重视财务关系内在机制的制约要求。严格财务管理,既是民营企业发展中应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民营企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第一,有效协调资本负债关系。资本性资金(或资本性资产,下同)是企业经营的财产基础,它在企业商务活动中的主要机制作用有三:一是作为企业承担债务性资金的抵押财产,因此,一旦资产负债率过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将限制甚至暂停企业的贷款;二是作为企业保障商务信用的财产基础,一旦企业不能履行商业往来中的债务清偿责任,就可能进入破产程序,以其资本性资金来清偿各项债务;三是作为企业发展的财产基础,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市场竞争或业务拓展急需资金支持时,就可以较容易地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来满足发展的需求,反之,就可能因可得资金的紧缺而陷入竞争困境或发展困境。在资本性资金较充分而债务性资金不足的条件下,由于资本性资金的盈利水平较高,而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资金的利率较低,对企业来说,实际上意味着可得到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和经营利润在无形中损失了。因此,在资产负债率较低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发债来增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水平。从民营经济来看,一些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相当高,鉴此,注意增加资本性资金已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财务活动目标;而一些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相当低(甚至没有负债),鉴此,注意适当增加债务性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应成为财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明确经营目标。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各种生产要素都影响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占据着重要地位。近年来,说市场竞争是价格竞争、质量竞争、营销能力竞争有之,说市场竞争是技术竞争、人才竞争、管理竞争有之,说市场竞争是信息竞争、资金竞争、服务竞争、文化竞争也有之,不同的人、不同的企业从不同角度强调某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中占据决定性地位,但实际上,不论是市场竞争还是企业发展都需要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因此,各种生产要素都是重要的和缺一不可的。值得注意的是,从财务角度来看,不论何种生产要素,都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对企业运行和发展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耗费多少成本,而是获得多少销售收入,即只有在销售收入大于经营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才有利润,才有真正的经营收益。因此,企业经营不应简单(甚至盲目)以追求技术创新、办公现代化、高素质人才、充分获得信息等为经营目标,而应特别重视销售收入状况和成本—收益关系,应特别重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

第三,重视资产的流动性管理。企业经营每日均需支付各种成本(如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差旅费、办公费等)的开支,一旦现金流发生断裂,企业的经营活动就可能陷入暂停甚至破产的困境,因此,保证资产流动性至关重要。一些民营企业通过实践也相当重视资产的流动性,但它们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常是通过各种公关活动筹措临时借款来解燃眉之能,“能过一关算一关”,不重视从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上彻底解决好资产流动性不足的缺陷,这种情形继续下去,势必有一天,在无法筹措到临时性资金的情况下,企业经营陷入全面危机。事实上,缺乏流动性在财务关系上称为“财务危机”,要防范由财务危机所引致的经营危机,就必须在日常财务管理中重视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第四,处理好纳税与经营发展的关系。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缴付的税款感到“心疼”,因而,选择了种种漏税逃税的对策,其中既包括少报营业收入、少报税前利润、虚增成本等现象,也包括利用高新技术及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每隔2-3年重新注册1家经营同一业务的新企业。对这些民营企业来说,采取这些对策似乎一时占了“便宜”,但从发展来看,则是吃了“大亏”。内在原因是,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完善,财务、税收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即便不论漏税逃税将冒的种种违法违规风险,就财务管理而言,因漏税逃税而形成的资产也是难以处理入账的,同时,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难以合法,也将严重限制甚至阻碍企业的各种外源性融资。例如,在一些民营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有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发现,根据企业历年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等)数额倒推结果与企业账面的实际资产严重不符,由此,企业的选择有二:一是承认过去曾经漏税逃税,从而,账面资产是真实的,可这样一来,企业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申请发股的资格;二是按照实际纳税数额调整账面资产,使账面资产缩水,但有可能因此而使企业的资产规模不能满足申请发股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前些年由漏税逃税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并不完全归原始股东。另一方面,通过每年注册新的企业来漏税逃税,直接意味着每个企业规模均难以做大,管理问题将越来越严重,而这一切又必然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因此,对每家民营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保障经营发展的正道。须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通过金融市场集中社会资金来加速企业经营发展,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实行国民待遇,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中国境内市场转化为国际市场,实行国民待遇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格局的最基本制度机制,鉴此,2001年11月10日以后,根据“入世”的承诺,有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准许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法规文件,标志着中国的经济政策已开始向实行国民待遇方向展开。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文件中,没有一个是专门面对民营经济的,甚至没有提及民营经济问题。对此现象的一个理解是,原先在境内实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资限制较多而对民营经济之类的中资限制较少,而国务院领导也曾在一些公开场合说过,凡是准许外资进入的市场均应准许民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进入,因此,无需专门出台准许民营经济进入一切竞争性市场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但是,从具体的实践来看,受传统观念和政策歧视的长期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态势。一方面,原先国有垄断和政策向国有经济倾斜的情形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对外开放的市场,外资捷足先登,而民营经济的进入仍然阻力重重。要防止这种局面的形成,在当今条件下,一个极为重要的政策举措就是,尽快对民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实行国民待遇。

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借助国际力量、加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但是,中国的经济首先是中国国民的经济,应从维护国民权益的高度来思考和选择有关政策。具体来看,在未来几年的市场竞争中,就总体情况而言,国有企业因受体制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制约将处于一种“退守”态势中,在失去政策保护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原先占有的市场份额将明显降低。由此提出一个问题:由国有企业退出的市场份额空间应由谁“填补”(更不用说,随经济发展而新增的市场份额)?如果完全由外资占领,则意味着中国经济将逐步地转化为外资控制型经济,虽然外资经济在中国境内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推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收入等等,但也有着一系列经济的、非经济的甚至超经济的负面效应。同时,对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主要由外资经济控制恐怕不是什么好事,也不是应有的政策选择,20世纪50年代以来,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先例。毋庸赘述,要维护民族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防止国民资源(包括市场份额)流失,维护国民权益,就必须将一切竞争性产业向民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开放,使得各类中资经济成分能够在国民待遇的市场条件下与外资经济展开公平竞争。为此,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调整制度和政策的取向。例如,在确定公用品产业和需由政府垄断的产业部门的基础上,将所有竞争性产业及对应的经济资源、经济行为、经济信息等向所有的经济成分开放,彻底消除所有制歧视;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废除名目繁多的审批制,实行报备制或登记注册制;在完善政策实施机制的基础上,消除运用“红头文件”来确定政策内控尺度的行为,实行政策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

(2)转换政府职能,弱化行政干预。例如,在竞争性产业中贯彻国有资产的退出战略,实现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政企分开”,避免因国有产权引致的各类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现象继续发生;弱化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管制或直接干预企业运作的机制,将政府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制定规则和强化监管上来,避免因行政干预造成的企业间不平等竞争;增强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程度和透明程度,提高社会公众、各类媒体和其他中介机构对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功能,避免因“闭门造车”或执法失误给各类企业造成的政策待遇不公平。

(3)实行公平税赋制度和公平财会制度。例如,取消在同一产业部门内,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税收制度,或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税收制度,实行同一产业部门内各类企业税赋平等的制度;改变税外乱收费的状况,通过制度机制规范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避免因政府部门收费造成的各种经济成分(包括外资经济)之间公共负担不公平的现象继续发生,削减一些政府部门故意“设卡寻租”、一些官员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同一产业部门内的各类企业应实行统一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标准,改变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经济的财会制度、外资企业实行外资经济的财会制度、民营企业又实行另一套标准的格局,避免因财会标准不同给各类企业经营运作和市场竞争带来的种种差异;实行对各类企业公平的社会审计制度,改变简单运用财政审计机制来审计企业财会活动的状况,避免因审计机理和机制的差异给不同企业的财会行为、经营活动和市场选择造成差别。

(4)实行公平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缺乏运用金融机制来集中社会资金,既是制约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制约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积极推进民营经济成为民族经济的主体力量,就必须实行公平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其中包括:①放松民营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中资金融机构的股权主要由国有股权构成,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方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上市公司投资于金融机构,使这种股权结构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上市公司的股权主要由国有股控股,因此,各类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依然以国有为主。近几个月来,根据“入世”承诺,金融主管部门出台了有关外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法规,或准许外资在3年内持有30%股权,或准许外资在5年后持有49%、越过50%的股权。然而,对民营企业投资于金融机构的政策调整却基本没有公开言及,由此,提出是否准许民营资金投资入股于中资金融机构问题。应当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凡是准许外资机构做的事应同样准许中资机构做,因此,应当将对外资入股于中资金融机构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展到中资民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并根据这一原则,放松对民营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种种限制。②实行公平的信贷政策。通过银行信贷获得资金是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同时,信贷资金本身是没有所有制分界的,因此,在实行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应当取消银行信贷资金重点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实行公平信贷政策。一方面,根据资金本性和企业的守信状况,由商业银行自主地发放信贷资金;另一方面,统一各类企业申请信贷资金的资质评估和申请条件,不应对民营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附加任何其他要求,同时,赋予信贷资金申请人(包括民营企业)对发放信贷资金中的歧视性政策或其他非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力。③实行公平的证券发行和上市政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及其他证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金、加速经营发展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中国境内的公司债券和A股发行重点向国有企业倾斜,近来又开始重视外资企业发行A股的政策问题,然而,如何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各类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及其他证券方面的公平竞争问题,却没有公开言及。事实上,如果在公司债券、股票及其他证券发行中实行公平的核准政策并引进竞争性遴选机制,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一些民营企业的素质、条件和竞争力并不差,与此对应,民营企业难以发债发股的主要原因不在于达不到有关规定条件,而在于制度和政策的限制。鉴此,改变证券发行中的所有制差别政策,实行各类企业统一的制度标准,以利于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获得发行证券的资格,是一项势在必行的政策调整。④实行公平的金融创新政策。只要法律法规上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事都不能做,这是中国司法中的一个主要理念。受此制约,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创新必须先立法律法规然后才能展开,由于各项法律法规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又由政府部门实施,因此,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要根据实践的需求进行金融创新相当因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仅仅1个月,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就已提出了它们长期实践中已习惯了的一个重要司法理念——凡是法律法规上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它们一旦做了,都不属于违法违规范畴。由此,如果外资经济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行事,而中资经济必须按照中国司法规则行事,那么,在金融创新中,中资经济就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中本来可能展开的一系列金融活动也将受到明显制约。因此,实行对各类经济成分统一公平的金融创新政策,已是推进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格局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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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民营经济发展应解决的几个问题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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